Ⅰ 私企管理人员退休一定得有跟劳动局签订的合同吗
目前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也就是说现在办理退休一是缴纳社会保险费必须满回15年,二是年龄答必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这是两个硬框框,其他的都是辅助材料。私企管理人员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般要到人社局劳动关系科进行备案就行了,劳动合同是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并不是与人社局签订的。
Ⅱ 在私人企业上班签十五年合同,老了有退休金m
在私企上班签合同应该是老板替你去交养老保险金退休有退休金的再起问老板一下心里可以更放心了
Ⅲ 退休后我与私企签定了劳务合同并在企业工作三年我算企业职工吗
不算。看到你是与私企签定的劳务合同并在此工作三年可以称作私企员工。职工在我国是专指在国营企事业单位属工作的正式成员称为职工。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规定:男人的退休年龄为60岁,女人退休年龄为5o∽55岁,你在退休后再就业虽然值得称道但此私企涉嫌非法用工,对此你一定要有清醒认识。
Ⅳ 为什么在私营企业退休与国有企业退休的退休金差别这
为什么国企和私企退休人员的差距那么大,主要是缴费基数和缴内费年限的问题。
私企容没有执行国家规定,按照职工的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很多都是按照最低缴费办理的参保手续,也有的企业职工工资本身就很低,造成缴费基数较低,国企单位比较正规,严格执行职工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较高,缴费基数高,是多领取养老金的重要因素之一。
第二,私企工作不稳定,有的几年,甚至一年就辞职不做了,或者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造成缴费中断,缴费年限太短,有的职工仅仅就缴纳了十五年,就不再缴费了,这个也是造成退休养老金较低的一个重要因素,国企单位一般从职工入职到退休,一直缴纳养老保险,最长的缴纳45年,和缴费才15年的,当然差距很大。
所以,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基数越高,领取的养老金就越高,反之就少,这个是成正比例的。
Ⅳ 私企与员工签订的合同属于劳动合同吗
如果符合法律标准,那就是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
双方签字或盖内章后合同确立,容如果劳动合同有约定生效日期,那么以合同约定的生效日期为准。如果没有约定生效日期,那么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就立即生效。不过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无效合同或者无效合同条款。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Ⅵ 女同志在私企单位工作,合同签的是管理,50岁退休还是55岁退休
退休条件部分私企还是国企,女职工管理岗位的,年满55岁退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9〕8号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Ⅶ 退休后和原単位签的劳务合同福利待遇有区别吗
肯定有区别的,退休了社保医保这一块单位和个人都不用再交了,拿到手的工资应该比以前多些。关于过节福利,只能说单位太小气了,他不给你,你也没办法,也告不了他。
Ⅷ 私人企业或外企有没有退休金
现在,我们国家对退休养老问题采用的是社会统筹的办法,你在职的时候,由所在企业按规定向社会保险所为职工缴纳“五险、一金”,即: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以解决职工的退休养老、生育、工伤、失业、医疗和住房等社会福利问题。
不管内企还是外资企业,都是一样的,只要企业按期按标准给你缴纳了五险一金,当你退休时就可以在社会保险所领到一定标准的退休养老金的,其他福利也能按规定标准享受。
上述五险一金平时由企业和个人按国家规定的一定比例缴纳,其中个人只负担一小部分。
如企业不交(档然是违法的),全部个人交也行,就是太不合算了!
Ⅸ 国企和私企的五险一金有什么区别,国企的正式员工和合同工性质有什么不同
私企和国企交的五险一金都是一样的。
一、不管私企还是国企,都要签正式的劳动合同,签完之后才会给你交五险一金。
二、国企的正式员工和合同工性质:最主要就是看劳动关系的归属。所谓合同工,其实是劳务派遣制员工,他们不和企业直接建立劳动关系,而是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正式工的话是直接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直接和企业建立用人关系。
三、五险一金,是指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几种保障性待遇的合称,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还有住房公积金。
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和住房公积金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这里要注意的是“五险一金”是法定的。
(9)和私企签合同有退休金扩展阅读:
五险一金
1、作用
五险一金的作用越来越大,成为很多企业招揽人才的基础条件。
现实中,越是发达的地区,员工对于五险一金的重视程度越高。尤其是一线城市,因为和买房买车资格挂钩,五险一金已经成为找工作的重要标准。
2、风险
很多创业企业,为了节约成本,少缴、甚至不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这会面临一些风险:
根据《社会保险法》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企业不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保的,将被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甚至是处以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缴纳公积金的,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现实中,如果员工因为企业没有为其正常缴纳社保公积金而提起仲裁、诉讼,那败方基本是企业。3、办理
(1)社保、公积金开户
企业需要在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去社保局及公积金中心办理社保、公积金开户。社保开户后会拿到《社保登记证》,公积金开户后会取得单位公积金登记号。
(2)增减员
单位每月都必须把企业新增的员工添加进单位的五险一金账户中,并把已经离职的员工从账户中删除。社保、公积金账户为两个独立的账户,增减员工的操作在两个账户中都必须进行。
(3)确认缴费基数
单位每月需要为员工申报正确的五险一金缴费基数,以确保五险一金的正常缴纳。五险一金的缴费基数以员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或入职首月工资为准。
(4)五险一金缴费
如果企业、银行、社保/公积金管理机构三方签订了银行代缴协议,则五险一金费用将在每月固定时间从企业银行账户中直接扣除。当然企业也可以选择通过现金或者支票的形式前往五险一金管理机构现场缴费。
Ⅹ 您好:我退休后,在私企上班.签一年劳动合同,公司与我接触合同,我应该得到补偿吗
正常离职或者劳动合同终止,依法取得养老待遇,是没有补偿的。
如果是用人单位主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是单位的原因造成劳动者离职的,单位应当视情况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或者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需要补偿的情形,员工也可以要求给予补偿,否则可以去劳动局申诉。
经济补偿一般是按N+1的原则,即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另外,有很多是不用补偿的情形或者不但要补偿,还要赔偿的情形,甚至是不允许单位主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具体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内容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