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退休保障 > 台湾老军官退休金

台湾老军官退休金

发布时间:2021-02-22 14:23:45

⑴ 台湾 军官退休如何安置

由简称退辅会,全称hz院gj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负责。包括

粗略有
就业服务
就学服务
训练机构
人事服务
就医服务
就养服务
一般服务

细目有
退除给与
救助与慰问
清寒荣民子女奖助学金
访视服务
大陆综合事务
权益维护
退伍军人社团补助
善后服务
寻人服务

陆海空军军官士官服役条例

第 四 章 退伍除役及给与

第23条 军官、士官退伍除役时之给与如左:
一、服现役三年以上未满二十年者,按服现役年资,给与退伍金。
二、服现役二十年以上,或服现役十五年以上年满六十岁者,依服现役年资,按月给与退休俸终身,或依志愿,按前款规定,给与退伍金。
三、在现役期间,因作战或因公致伤、残,经检定不堪服役,合於行政院所定就养标准者,按月给与赡养金终身,或依志愿,按前二款规定,给与退伍金或退休俸。

第24条 军官、士官在现役期间,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发退除给与:
一、犯内乱、外患或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之刑确定而未宣告缓刑,或因案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确定者。
二、依陆海空军惩罚法规定,受撤职处分者。但因过失或连带处分而撤职者,不在此限。

第25条 退伍金、退休俸、胆养金给付之标准如左:
一、退伍金:以退伍除役生效日,现役同官阶俸级人员之本俸加一倍为基数,每服现役一年,给与一个半基数,最高三十五年,给与五十三个基数。尾数未满六个月者,给与一个基数,六个月以上,未满一年者,以一年计。但服现役十五年以上未满二十年,未届满现役最大年限,而志愿提前退伍者,每提前一年,加发半个基数,未满一年不予计算,最高加发至五个基数。
二、退休俸:以现役同官阶俸级人员之本俸加一倍为基数,每服现役一年,照基数百分之二给与,最高三十五年,给与百分之七十为限。尾数未满六个月者,加发百分之一,六个月以上未满一年者,以一年计。
三、赡养金:以现役同官阶俸级人员之本俸加一倍为基数,给与百分之五十。
本条例施行后之服役年资,每增一年加发○.五个基数之一次退伍金,最高加给十个基数为限。
退伍金、退休俸及赡养金之给与规定,如附表一。

第26条 支领退休俸、赡养金人员,本人及眷属实物代金与眷属补助费,十足发给。
支领退伍金人员,每一基数加发一个月本人实物代金,并一次加发眷属实物代金及眷属补助费,其规定如左:
一、服现役三年以上未满四年者,发给六个月。
二、服现役四年以上未满五年者,发给一年。
三、服现役五年以上者,发给二年。

第27条 军官、士官退伍除役给与,应由政府与现役人员共同拨缴费用,设立基金负责支付之,并由政府负最后支付保证责任。
前项共同拨缴费用之标准,按现役人员本俸加一倍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二之费率,由政府拨付百分之六十五,现役人员缴付百分之三十五。拨缴满三十五年后,免再拨缴。
不合发给退除给与之军官、士官,得申请发还其本人已缴付之基金费用,并以台湾银行之存款利率加计利息后,一次发还。
第一项基金之拨缴、管理及运用等事项,依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28条 军官、士官在现役期间,依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三款除役者,或民国三十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奉派执行任务,依第四款除役归还人员,未回复现役者,其退除给与,适用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前项被俘归还人员,经查明无损军誉者,其被俘在监管之期间,不计服现役年资。但准予并计退除年资。

第29条 预备役军官、预备役士官,应召或依志愿再服现役一年以上,於退伍、解除召集或除役时,其退除给与规定如左:
一、原未领退除给与者,其先后服现役年资,应合并计算,依第二十三条规定,发给退除给与。
二、原已领退伍金者,再服现役之年资,与以前服役之年资累计,扣除已支领退伍金基数后,发给其退伍金,不得并计支领退休俸。但再服现役年资,合於给与退休俸者,得依志愿支领退休俸。
三、原已领退休俸者,其再服现役之年资,得依志愿增加其退休俸给与比率或给与退伍金。
前项再服现役人员,合并计算之退伍金基数或退休俸给与比率,不得超过第二十五条所定最高标准。

第30条 军官、士官在现役期间,因作战或对国防军事建设著有功绩者,於退伍除役时,一次发给功绩奖金;其标准及金额,由行政院定之。

第31条 军官、士官之退除给与,应於退伍除役时发给。但未领退除给与转任公职者,得依其志愿,将军职年资并同公职年资,办理公职人员退休。
合於支领退休俸之军官、士官,因外职停役就任公职者,於公职退休时,得选择支领退休俸。但不得同时申请支领月退休金或兼领月退休金。

第32条 支领退休俸之军官、士官,自就任公职之日起,停发其退休俸,俟脱离公职时恢复。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停发其退休俸:
一、月支待遇未达委任第一职等本俸最高俸额及一般公务人员专业加给合计数额者。
二、各机关、学校、公营事业机构或军事单位雇用之技警、司机、技工、工友或工人。
三、军事单位一般及评价聘雇雇用各等人员。
前项停支退休俸人员,所任职务待遇,低於退休俸者,得向原核定之权责机关,申请补足差额。
第一项应停支退休俸人员,於再任公职时,应即诚实申报其为支领退休俸人员。如未依规定诚实申报支领退休俸,应依相关法令规定从严惩处。
第一项停发退休俸办法,由行政院定之。
行政函释(1)

第33条 军官、士官於领受退休俸或赡养金期间,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领受退休俸或赡养金之权利,至其原因消灭时恢复:
一、违反妨害兵役治罪条例,判处徒刑在执行中者。
二、犯贪污罪,经判处徒刑在执行中者。
三、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第34条 军官、士官於领受退休俸或赡养金期间,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丧失其领受退休俸或赡养金之权利:
一、丧失国籍者及违反国籍法规定者。
二、因犯内乱、外患罪或因现役期间之贪污行为,经判处徒刑而未宣告缓刑确定者。
三、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者。
四、死亡者。

第35条 军官、士官支领退休俸、赡养金期间,得申请改支一次退伍金,并照改支当时退除给与标准及左列规定计发:
一、支领退休俸、赡养金未满一年者,发给退伍金总额。
二、支领退休俸、赡养金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发给其退伍金余额。但退伍金余额,低於退伍金总额之半数时,仍照半数发给之。
三、支领退休俸、赡养金三年以上者,发给其退伍金余额。

第36条 军官、士官於领受退休俸或赡养金期间死亡者,自死亡之次月起停发,另依其死亡时之退除给与标准,发给其遗族一次抚慰金。其规定如左:
一、支领退休俸、赡养金未满一年者,发给退伍金总额。
二、支领退休俸、赡养金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发给其退伍金余额。但退伍金余额,低於退伍金总额之半数时,仍照半数发给之。
三、支领退休俸、赡养金三年以上者,发给其退伍金余额,并发给相当於同等级之现役人员六个基数之抚慰金;其无余额者,亦同。
前项遗族之范围及领取一次抚慰金之顺序,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
遗族为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或已成年因残障而无谋生能力之子女者,如不领一次抚慰金,得改支原退休俸、赡养金之半数,并依现役人员标准,发给眷属实物代金与眷属补助费,至父母死亡、配偶死亡或再婚、子女成年时止。但子女虽成年,仍在学就读或残障而无谋生能力者,得继续发给至大学毕业或原因消灭时止。
前项退休俸、赡养金之半数,低於原阶现役本俸之半数时,仍依现役本俸半数发给之。
支领退休俸、赡养金半数人员,有第三十三条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领受之权利;有第三十四条情形之一者,丧失其领受之权利。
行政函释(2)

第37条 军官、士官在本条例施行前后,均有现役年资者,应前后合并计算。但本条例施行前之现役年资,最高采计三十年,连同本条例施行后之现役年资,合计超过三十五年者,仍以三十五年计。本条例施行前,年资累计不满一年之畸零数,并入本条例施行后年资计算。有关本条例施行前后年资之取舍,应采利於当事人方式行之。
军官、士官在本条例施行前后,均有服现役年资,合於支领退休俸者,其退除给与,应选择同一给付方式请领。
第一项人员之退除给与,依左列规定办理:
一、本条例施行前之现役年资,依附表二规定及行政院核定之其他给与发给。
二、本条例施行后之现役年资,依第二十五条规定发给。

第38条 军官、士官在本条例施行前,已有之现役年资未满十五年,於本条例施行后退伍除役,择领退休俸者,另按未满十五年之年资为准,依左列规定,择一支给补偿金:
一、每减一年,增给半个基数之一次补偿金。
二、每减一年,增给基数百分之○.五之月补偿金。
军官、士官在本条例施行前,已有之现役年资未满二十年,於本条例施行后退除,其前后服现役年资合计满十五年,择领退休俸者,依其在本条例施行后年资,每满半年,一次增发半个基数之补偿金,最高一次增发三个基数,至二十年止;其前后服现役年资超过二十年者,每满一年,减发半个基数,至满二十六年者,不再增减。其增减基数由基金支给。

第39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退除者,其支领之退除给与及其他各项补助,均按原规定支给。
本条例施行前已服役,施行后退除者,支领之退除给与,低於施行前退除者之所得,应补足其差额。
本条例施行前,经辅导就业、外职停役,持有退除给与结算单或支付证人员,均照附表二之给与标准发给。
本条例施行前,支领生活补助费人员,於本条例施行后,就任公职者,依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
五十九年七月一日以后退伍除役之军官、士官,其退除给与,比照公务人员发给退休金其他现金给与补偿金;其发给办法及对象,由行政院定之。
民国三十八年一月一日以后至民国五十九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在台湾地区退除役之军、士官,其所支领之退除役给与偏低,行政院应为适当之处理;其办法及对象,依预算程序於二年内办理。

第40条 本条例施行核定前,支领生活补助费人员,依左列规定办理:
一、服军官役、士官役年资并计未满二十年者,仍按原规定继续支领生活补助费。
二、服军官役、士官役、士兵役年资并计二十年以上,其逾二十年之士官、士兵役年资已核发一次退伍金者,按退除当时官阶改依现役本俸百分之八十支领退休俸。已发退伍金之年资,不得并计退休俸百分比。
三、服军官役、士官役、士兵役年资并计二十年以上,其逾二十年之士官、士兵役年资未核发退除给与者,得将士官役年资并军官役年资,依第三十七条附表,按退除当时官阶,现役本俸百分比,支领退休俸。
士兵役年资,以现役上等兵之本俸为基数,发给一次退伍金,每半年发给一个基数,不足半年者以半年计;所附原始证件无法确定其士兵役之起讫日期者,仅发给一个基数。

第41条 军官、士官请领退除给与权利,自退伍除役之次月起,经过五年不行使而消灭。但因不可抗力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该请求权可行使时起算。
支领月退除给与人员,支领期间,其各期请求权,自应领日之次月起算。

第42条 军官、士官请领退除给与之权利,不得扣押、让与或供担保。

第43条 本条例所定给与,由基金支付。但左列项目,由政府另行编列预算支付:
一、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一款但书加发之退伍金及第二项加发之一次退伍金。
二、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三款未缴纳基金费用之赡养金。
三、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被俘归还人员,在被俘监管期间之退除与给。
四、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一款原未领退除给与部分。
五、第三十条一次发给之功绩奖金。
六、第三十五条改支一次退伍金所增之经费。
七、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第一款之给与。
八、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一款一次增给之补偿金。
九、第三十九条规定所需之经费。
一○、第四十条规定所需之经费。

⑵ 台湾少将一个月退休金是多少

大约人民币20000吧

⑶ 台湾军人服役30年后退休能否马上领退休金

按月领复取:
基础养老金=(全省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 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以上两项之和为每月领取额。
注意:基本养老金每年7月根据全省统一公布的方案实施年度调整。

⑷ 台湾退休老兵领多少工资

2000多

⑸ 在台湾的国民党老兵,每月退休金有多少

我的终身俸每半年领一次16万多
退伍保险金优惠存款利息每月领1万五千元
领到我走了后,我的配偶可以领一半到他死为止

⑹ 台湾军人有退休金为什么中国老兵除了一个证,还有什么求告知。。

在大陆,当兵当到五十多六十岁,一样有退休金。
当两三年义务兵,又没参战,当然什么都没有。

⑺ 台湾老兵回大陆还能拿到养老金吗

台湾老兵回大陆不能拿到养老金。因为台湾老兵军龄是在台湾,应该在当地进行领取。
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即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是造福社会的需要,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⑻ 台湾老兵如何一次性领退休金,我父亲是台湾人,身体不好了,想一次领两年工资,就不领了,请问手续好办吗

国家没有对台湾老兵有退休金政策,对于抗战老兵,才有抚慰金,并不是退休金。但是需要严格认证,才可以。

⑼ 我的爷爷今年92了,是一个台湾退休老兵,他的待遇是多少

台湾退伍老兵是当年蒋介石退到台湾带过去的,被称为荣民,随着年龄逐渐老内去,退伍大都都被容分给土地等自谋生路的。因此台湾的退伍老兵普遍条件并不高的,待遇也并不突出。当然要比大陆解放后的军人待遇还是好很多的。

阅读全文

与台湾老军官退休金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戏曲怎么下载到老年人听 浏览:44
体检如果吃饭会怎么样 浏览:305
烟台今年农村基础养老金涨多少 浏览:650
老年人不孝顺怎么办 浏览:715
老人兴趣活动超过多少时间 浏览:657
老人家忘记事情乱说话 浏览:994
山西开办养老院政策补贴 浏览:952
父母如何陪孩子英语启蒙 浏览:32
再婚父母住房公积金怎么取 浏览:463
宝加苑老人住哪里 浏览:87
长寿竹怎么养长寿竹 浏览:113
怎么老公对我的父母不好了呢 浏览:408
50岁情人插入 浏览:102
体检血稠怎么解决 浏览:429
60岁以上才能打麻将 浏览:984
长寿湖站和长寿北站 浏览:344
只交养老保险15年不交社保 浏览:867
重庆长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浏览:149
孝敬父母的感想作文200字 浏览:973
五保老人外伤住院如何报销 浏览: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