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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退休年龄不给仲裁

发布时间:2021-02-17 17:52:57

『壹』 以超过法定退休为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不予受理的法律依据

目前超过法抄定退休,劳动人事袭故意仲裁委员会一般不予受理,具体要以当地的规定为准,以江苏省为例。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四、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受理和处理问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依法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双方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内的劳动关系,故双方发生的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用人单位招用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的劳动者,如劳动者一直在该用人单位工作至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就社会保险和经济补偿金发生争议的,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仲裁委员会应受理双方的争议,裁决用人单位限期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手续,双方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标准补缴法定退休年龄之前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还应按照劳动者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贰』 53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能申请劳动仲裁怎么办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用工单位不是劳动关系,属于劳务关系,发生争议向人民专法院属提起民事诉讼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0〕12号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叁』 到了退休年龄公司不给办劳动仲裁委员管吗

应该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版境内的用人单位权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纵横法律网-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韦锋律师

『肆』 我姐到了退休年龄后,和前单位的纠纷不能仲裁了吗

要求仲裁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到法起诉就行了

『伍』 劳动仲裁不受理达到退休年龄的案件吗

达到退休抄年龄的案件不属于袭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的。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双方之间就不属于劳动关系了,自然就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有争议可以直接到法院打民事官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陆』 仲裁超60岁不受理怎么办

年满六十周岁已经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不受劳动法保护,不能申请劳动仲裁。属于民事纠纷,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只要有证据就能胜诉。

『柒』 到了退休年龄,和前单位的劳动争议纠纷不能仲裁了吗

此种情况拿着劳动部门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到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既然现在裁决结果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那么上法院也是可以主张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等权利的。

『捌』 到了退休年龄劳动局因资料不全不给办退休,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

办理退休,必须资料齐全,资料不齐全的,劳动部门有权拒绝办理退休,是专符合国家政策的,当事属人可以申请仲裁,但是由于自身的原因,不会胜诉。
认真审核资料,是审批退休的必须履行的程序,如果社保部门存在故意刁难,设置障碍,无端寻找理由拒绝办理,是可以申请仲裁的。也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社保部门存在违法行为,没有理由申请仲裁。

『玖』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能申请劳动仲裁吗 详细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能申请劳动仲裁吗 陈某(女)咨询,其在某公司工作了将近十年,今年52 岁,因身体原 因近日向公司提出辞职,因公司在其工作期间一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其要求 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并支付补偿金,未得到公司的应允,陈某询问能否到劳动 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 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 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 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也就是说,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和用人单 位之间就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一般的民事雇佣关系。对于不是基于劳动关系产 生的争议,劳动仲裁委是不予受理的。如此说来,陈某将无法就要求公司补缴社 会保险的事项申请劳动仲裁,并且笔者了解下来,常州市部分区劳动仲裁委也的 确不受理此类案件。 但笔者在《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 研讨会纪要>的通知》[苏劳社(2000)23 号]中发现另一种倾向性意见,该通知 第4 条第1 款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受理和 处理问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依法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用 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双方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内的 劳动关系,故双方发生的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第4 条第2 款规定:“用 人单位招用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的劳动者,如劳动者一直在该用人单位工作至超过 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就社会保险和经济补偿金发生争议的,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 权益,仲裁委员会应受理双方的争议,裁决用人单位限期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 登记和申报手续,双方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标准补缴法定退休年龄之前 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还应按照劳动者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显然陈某的情况属于第2 款,劳动仲 裁委应当受理陈某的仲裁申请。另外,笔者向市社保中心了解,只要是55 周岁 以前,用人单位可以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也就是说,技术上也是完全可行的。 因此,劳动仲裁委应当受理此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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