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我是1990年退伍军人,安置在一家单位工作,因单位改制,我就自动离职,现在一民企工作,以到退休年龄
你是退伍军人的话,你的档案里应该有记载你的军龄的材料,何时入伍、何时退伍,等等。国家政府的法律规定:军龄视为已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也就是说,有几年军龄,就等于有几年已经缴纳社会保险费了。国家政府的法律规定:军龄和单位工龄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算养老保险待遇。安置在一家单位工作,有多长时间,应该也有档案材料记载的,自动离职之后,有无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个可以查看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存储资料,现在在一家民企工作,已到退休年龄,按照社会保险的规定,你应该提前一个月到你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去办理退休手续,带上自己的身份证和几张半身照片,就可以办理退休手续,然后到了你的退休月份,就可以拿到退休证和社会保险退休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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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70年代的的退伍军人退休增加养老金吗
会的。
每个月都会给一定的补贴,当兵的钱是每个月120元,而且每月也会扶持1200元。而经过小编的计算,大约每年差不多能拿到1万多元。
军人在服役期间为国家奉献了无数汗水与激情,服役完毕退伍之后,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的退伍军人基本权益的保障政策。在养老保险办理中,退伍军人即可享受“视同缴费年限”的优惠政策。
(2)2017军改干部退休年龄扩展阅读:
退伍军人跟普通参保人一样缴纳参加养老保险,缴满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领取养老金。但是,军人与普通市民相比,特殊的地方在于,退伍军人的服役年限(即军龄)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因而,退伍军人养老金一般由以下三大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
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的统一标准发给。
基础养老金标准=(复员退伍军人退休时本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包含军龄)×1% ;
2、个人账户养老金
复员退伍军人服现役期间建立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按规定转入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普通参保人相同。
个人账户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退休时本省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1995年底前缴费年限×1.3%。
❸ 办理社保个人退休需什么手续
退休手续到社保部门办理。
一、处理退休所需材料:
1、退休请求书(A4白纸手写,并在姓名处按手印);
2、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讫),如属代理还需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讫);
3、申报人户口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讫);(包含户主页面和自己信息页)
4、申报人在当地国有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或交通银行、邮政储蓄开立的个人存折(不受理银行卡)的原件及复印件;
5、一张近期一寸免冠证件相片(用于处理享用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证);
6、养老保险手册(如属一次性在我中心补缴完养老保险的可不必);
7、养老保险需交至申报退休的当月;
8、活动人员人事关系(档案)处理手册;
9、申报人填写《员工退休核准(批阅)表》。(在人才大厦一楼社保窗口收取)
10、有副高级其以上职称的退休人员,需供给职称证书及批文的原件及复印件。
11、军转干部需供给转业证明及转业批阅表原件及复印件。
二、处理程序:
当事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能够请求退休。处理退休的详细流程如下:
1、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应向单位经办人供给身份证复印件(处理养老金收取卡之用)、个人相片(处理退休证用)等材料;
2、社保经办人根据当事人详细情况填写退休批阅表,连同当事人的人事档案于退休当月提交给社保组织,由社保组织审阅其是否契合退休条件;
3、社保审阅通往后,根据其退休年龄、参保缴费时长、历年缴费基数、当地历年社平薪酬等要素核算其详细养老金;
4、经办人根据社保核算结果完善退休批阅表并提交社保承认、核准,完结后社保发放退休批文并制造退休证,一起委托银行处理其养老金收取卡;
5、经办人将处理好的退休证、银行卡等转交退休当事人即可完结退休手续。
1、以前年度如果有应参保未参保的情况,符合政策规定的,需要凭符合规定的劳动关系证明等,直接向参保地社保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才能进行补缴。任何人提出收钱可以代办社保补缴业务的,都是诈骗行为或拟造假参保的违法行为,大家不要上当受骗,可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进行举报。
2、社保部门是提供国家基本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的机构,并不提供任何担保或贷款服务。这些只是某些网络贷款机构吆喝赚眼球的不当广告。同时,如果在非经过认可的互联网平台上随意输入了自己的社会保障号(身份证号)及其配套的密码,有可能造成对个人社保信息泄露及权益损害。
3、医保政策从未规定每一位参保人的住院时限,病人的住院时间由医生根据病人病情确定,住院期间只要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医疗费用都可以按规定报销。医疗机构或医生以任何违背医疗规范的理由要求病人出院的,参保人可以向医保机构和医疗管理部门反映,以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4、养老保险缴满15年是办理退休的必要条件之一,但并不代表缴满15年就可以不缴费。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继续为职工参保缴费至达到法定年龄。养老金计发遵循“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原则。参保越早、缴的越久、缴的越多,以后拿到手的养老金越多。
5、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时限是以“月”为计算单位的,每多缴一个月都会影响退休养老金。并没有以5年或3年为一档这样的计算办法。
退休养老金是根据每个人参保缴费期间的缴费水平、缴费年限、退休时的上年度社平工资等按照统一公式逐一计算出来的,每个人都可能有差别,从来没有“按档次领养老金”的政策。
❹ 我的社保已交够15年,但我还不到退休年龄,请问是不是可以封存了
可以封存。就业人员,累计缴纳满15年,可以不用继续缴纳,但是断缴的话,你在断缴之后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无法享受医疗保险。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不足15年个人社保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以按月领取,也可以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社保规定申领养老金的最低条件是最低缴费年限累计15年,并不是说缴满15年就可以不缴费。还有大家一定要清楚,退休后领取的养老保险金多少,是直接与个人缴费年限相关。个人社保缴费年限越长,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就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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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社保驿站小编发现有很多参保人误以为只要参加个人社保养老保险并缴费满15年,就能退休回家领养老金了。实际上对于劳动者来说,退休年龄才是最重要的一环,以男性职工为例,不到60岁,即使你已经缴了30年的养老险,也暂不能退休。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4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这就是说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义务并不因为缴费满15年而可以免除。
对劳动者来说,无论缴费年限有多长,只要有劳动收入或其他固定收入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这是法律规定的,带有强制性。换言之,劳动者除非在失业期间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达到退休年龄退出工作岗位之后,否则,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即使累计满15年,仍需继续缴纳。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网络
❺ 为什么教师退休工资高
因为退休教师,工作满30年以上,给予原来基本工资的100%支付退休费,是国家重视教育,重视人才的体现,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退休费计算办法是按照基本工资和工龄计算的,企业职工,是根据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计算的,并且和社会平均工资挂钩。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
1、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月增加3.5元
2、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用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
3、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5)2017军改干部退休年龄扩展阅读:
法定退休年龄是指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
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并且累计工龄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累计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❻ 知道易办事 | 要坐火车,身份证没带/过期了可以怎么办
#呼和浩特市#
火车票实名制实行之后,工作人员将在进站口使用身份证读卡器对旅客身份证进行核验,旅客进站坐车时需持车票及购票时所使用的乘车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进站、乘车,这本来是为了打击票贩子的办的一件好事,但是对于一些粗心的朋友来说,那万一坐火车没带身份证/过期怎么办呢?
实行火车票实名制后,各车站铁路公安机关可为无法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办理临时身份证明,办理临时身份证明需要以下手续。
可以,铁路总公司规定的有效乘车证件如下:
铁路运输企业实行车票实名制时,请凭乘车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复印件购买车票,并持车票及购票时所使用的乘车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进站、乘车,但免费乘车的儿童及持儿童票的儿童除外。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簿、旅行证、军人保障卡、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士兵证、军队学员证、军队文职干部证、军队离退休干部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含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人出入境证、外交官证、领事馆证、海员证、外交部开具的外国人身份证明、地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开具的护照报失证明、铁路公安部门开具的乘坐旅客列车临时身份证明等24种,1.5m以上16岁以下未成年人有效身份证件还包括学生证。
❼ 新社会养老保险法
湖南试点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
2009-1-6 11:38:09 为应对金融危机,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将出台新的举措,计划2009年试点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试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2008年10月1日,该省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首先在郴州的省级工业园区试点,只要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户口在农村,并享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工均属参保范围。据了解,参保农民工只需每月缴纳本人工资的4%,单位缴12%,就可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总额的12%划入农民工个人账户,2%进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参保农民工用身份证进行实名登记,身份证号码就是本人社会保障号码,农民工走到哪里,个人账户就可流动到哪里,可在当地实现接续。试行办法还规定,当农民工达到男60岁、女55岁的退休年龄之后,按相应比率折算,可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果回到农村定居,可转入农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人透露,2009年初步考虑在长沙、株洲、湘潭全部实现试点,其他市州各选一个县市区进行试点,试点面可能达到全省覆盖人口的40%左右。
此外,该省还将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原则,开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
来源:农民日报
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2009-1-15 9:57:00 点击:1046
湘劳社政字〔2009〕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02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为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09年1月1日起,给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标准
1、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再按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 年(不满1年的计为1年)增加2元的月基本养老金。
2、在1项普调基础上,对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40元。
3、在1项普调基础上,对原工商业者再每人每月增加40元。
4、在1项普调基础上,对在职取得高级职称(含高级政工师和高级技师)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0元。
同时符合2、3、4项条件的人员,不能重复享受。
5、对年满75周岁以上(含75周岁)至8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元;对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0元。
6、对艰苦边远地区(桑植县、江华瑶族自治县、城步苗族自治县、麻阳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吉首市、泸溪县、凤凰县、花垣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元。
7、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规定予以倾斜。即认真落实湘人发〔2008〕119号文件规定的解困标准。
8、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湘政办发〔2003〕44号文件和湘劳社政字〔2007〕15号文件规定参保的国有农垦企业和农林企事业场所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标准同上。
三、资金来源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由统筹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统筹基金所需增加的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筹措,国家和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四、调整办法
1、此次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根据所属管辖范围和分级管理原则,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对表》(附表1),交退休人员所在企业或社区审核无误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调整(附表2)。
2、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亦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3、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工作,各地应抓紧在1月15日以前完成。并在1月25日前将本地区的审批情况汇总上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社保局。
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各级政府都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地方财政对养老保险补助支持力度,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决不允许发生新的拖欠。
附件:1、《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对表》
2、《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汇总表》
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二〇〇九年一月一日
❽ 中发3号文件有谁知道
中发[2001]3号文件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jun委
2001年2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第三条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第四条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第五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
第七条解放军总政治部统一管理全军干部转业工作。
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党委和政治机关负责本单位干部转业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负责全军转业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的移交,并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第八条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第九条军队转业干部应当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t要,服从组织安排,努力学习,积极进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十条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突出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国家和军队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转业安置计划
第十一条全国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解放军总政治部编制下达。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劳都安置计划1,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第十二条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含处级以部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一)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
(二)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
(三)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军队正常工作但能够适应
地方工作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
第十三条担任团级以下职务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一)年龄超过50周岁的;
(二)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五)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六)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第十四条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下同)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50周岁以下的,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担任师级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超过50周岁、地方工作需要的,可以批准转业,另行办理。
第十五条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或者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成建制成批军队干部的转业安置,由解放军总政治部与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协商办理。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计划外选调军队干部,经大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核并报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转业后,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办理审批。
第三章 安置地点
第十六条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第十七条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二)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三)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四)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第十八条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第十九条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自主择业的;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三)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了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四)因战因公致残的。
第二十条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第二十一条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第四章 工作分配与就业
第二十二条担任师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且军龄不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
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第二十三条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
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
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
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优惠的政策措施,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到艰苦地区和基层单位工作。
对自愿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德才优秀的可以提职安排。
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或者非领导职务,对正职领导干部安排正职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同级副职。
第二十五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采取使用空出的领导职位、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数或者先进后出、带编分配等办法,安排好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和职务。
党和国家机关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数的15%增加行政编制,增加的编制主要用于安排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把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安排与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有计划地选调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安排到市(地)、县(市)级领导班子或者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班子任职。
第二十六条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
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七条国家下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年度增人计划,应当首先用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并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计划。
第二十八条党和国家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对担任师、团级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等办法安置;对担任营级以下职务的,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等办法安置。对有的岗位,也可以在军队转业干部中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安置。
第二十九条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
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
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第三十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党委、政府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需要增加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第三十一条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采取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第三十二条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录用人员时,对适合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的岗位,应当优先录用、聘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第三十三条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视情提供低息贷款,及时核发营业执照,按照社会再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
第五章 待遇
第三十四条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此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未员的退休待遇。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
第三十六条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飞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第三十九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二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
(一)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本办法第三十八条和本条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第四十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停发退役企。其工资等各项待遇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发给本人生前10个月至40个月的退役金作为抚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役企作为丧葬补助费。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第四十二条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所在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政治待遇;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第四十三条军队转业干部在服现役期间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
第六章 培训
第四十四条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工作,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政策和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
第四十五条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进行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在安置前组织适应性培训。培训工作贯彻“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和“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培训质量。
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十六条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专业培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按部门或者专业编班集中组织实施,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
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培训期间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在职人员的各项待遇。
第四十七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主要依托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负责培训的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竞争能力。
第四十八条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主要承担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适应性培训和部分专业培训,以及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的管理。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从事社会服务的收益,主要用于补助培训经费的不足。
第四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师资、教学设施等方面,支持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对报考各类院校的军队转业干部,应适当放宽年龄条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应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投档。
第七章 社会保障
第五十条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由安置地政府按照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给予保障,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者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单位工作后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政府或者接收安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解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l的住房补贴,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住房补贴的规定执行。
军队转业干部因配偶无住房补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超过家庭合理负担的部分,个人支付确有困难的,安置地政府应当视情给予购房补助或者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等社会保险费,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五十二条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五十三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医疗保障,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家属安置
第五十四条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应当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调入调出单位相应增减工资总额。
对安排到实行合同制、聘任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应当给予2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第五十五条军队转业干部随迁配偶、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地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并按照国家和安置地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第五十六条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各地GongAn部门凭军队转业于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报考各类院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军队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
各地在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五十七条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已经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并转移或者继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有关规定,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第九章 安置经费
第五十八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经费,分别列入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军费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加大投入。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涉及的行政事业费、培训费、转业生活补助费、安家补助费和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现行的经费供应渠道予以保障。
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经费的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补贴。安置业务经费由本级财政部门解决。
第五十九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和医疗保障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
第六十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克扣、侵占,有关职能部门对安置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一条各级党委、政府应当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评选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条件。
第六十二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计划安置、就业指导、就业培训、经费管理和协调军队转业干部的社会保障等工作。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主管部门管理,主要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策指导、就业培训、协助就业、退役金发放、档案接转与存放,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其他目常管理服务工作,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负责。
第六十三条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对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组织、人事、编制等部门可以视情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和编制等审批事项。
第六十四条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到地方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安置地政府负责处理,涉及原部队的,由原部队协助安置地政府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不到地方报到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原部队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军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罚。
第六十五条退出现役被确定转服军官预备役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接收安置单位报到时,应当到当地人民武装部进行预备役军官登记,履行其预备役军官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十六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置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中国人民武装jingcha部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此后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以往有关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七十条本办法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