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做法等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向社保部门提出退返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余额回。个人答帐户余额都是你自己交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和一点点利息;单位缴费统筹使用,不会划入个人账户。
最好的做法,向社保部门提出,将你由退休状态改为在职状态,加上这几年的缴费后,重新计算养老金待遇。估计社保经办部门会嫌麻烦,以没有政策规定为由,不同意加上后面几年的缴费重新计算养老金。你得找人去协调此事……
② 到了提前退休年龄发现原用人单位欠缴社保怎么办
你应该要求单位给你补交啊,如果有问题,你可以去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解决
③ 原工作事业单位,05年体制改革已提前退休。后企业打工交社保,现已满15年且60周岁,可以领社保工资
企业改制己办理退休,怎么还能交社保,不可以重复领退休工资。05年改革是买专断工龄吧!后来自己打属工交社保满15年,年龄够60周岁,就可以申请退休领退休工资。巳提前退休,那么就没有后次再退休了。1个人只能退休一次。若提前退休只是内退,那么这次可以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了。
④ 提前退休人员再就业是否还需要购买社保
不需要,提前退休人员已经退休已经可以享受国家的福利待遇,不需要回再次购买社保。
提前退休是指员工在没有达到国家或企业规定的年龄或服务期限时就退休的行为。
提前退休条件:
工作年限满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小于5年(含5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事业编制人员,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可以提前退休。提答前退休仍按原事业单位标准核定养老金。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或工龄25年以上的人员,如本人自愿,经组织批准,可以提前离岗。在法定退休年龄内,领取离岗时的基本工资,档案工资享受在职人员的增资待遇,到法定退休年龄,一并计算工龄,计发退休费,在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医疗保险享受原单位待遇,住房公积金以离岗时的标准工资为基数进行交纳。
凡工作年限满30年;或男年满53周岁、女年满48周岁(女性工人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经本人申请,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市有关部门批准后,允许提前退休。
⑤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关于社保应该去办理些什么
上海市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根据国家的相应政策制定)
办理机构: 区(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申办对象资格:
1、条件
(1)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单位在职人员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和1993年1月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人员满15年;
(3)在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或者在井下和高温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或者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曾经从事过两个及以上特殊工种的人员,可将两个及以上特殊工种的实际工作年限相加,退休条件按从事特殊工种要求工作年限长的确定;
(4)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审核,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已记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2、特殊工种范围
(1)市属单位(含中央在沪单位)按劳动部或本行业主管部门1992年底前已确定,并经原市劳动局或本行业主管局批准的特殊工种范围确认;
(2)行业特殊工种范围,只适用于本行业所属单位,其他行业和单位不能参照执行;
(3)区县属单位按原市劳动局批准并经原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认定的特殊工种范围确认。
申办手续:
(1)《上海市从事特殊工种职工退休审批表》;
(2)单位提供本人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井下、高温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种的原始凭证(如档案记载、工资调整表、人事调动记载卡、健康监护卡等)及复印件。(如社保中心对该人员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年限已认定的不再提供)
办理程序:
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须填写《养老人员养老金申报表》申3表,单位应在26日前向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受理至办理结束需十个工作日,如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定,需适当延长办理期限,最长为一个月。
⑥ 公务员提前退休后可以再缴养老保险吗
保险交费期间已交满了就不用继续交费了,否则就需要继续交至满期。社保没有免交功能。
一、《社保法》的规定
新社保法第十六条规定:到了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十五年要先延期五年,如果五年后还不满15年,可以一次性补足应缴费用。
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解读《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一)公务员按工资8%缴养老保险退休养老金标准不变
国务院2015年1月14日公布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单位缴纳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这意味着养老金双轨制在制度上被终结。
社保专家表示,新规仅实现了制度上的并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间的养老待遇差距还将存在较长一段时间。但新规保障了机关事业单位中“老人”“中人”养老待遇将不会降低,而“新人”养老待遇或将微降。
(二)计发办法
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不变
《决定》指出,我国将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按照《决定》,在此《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在此《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在此《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在此《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三)并轨时间
2014年10月起实施新规
《决定》的最大意义,就在于明确了我国养老双轨制并轨的时间表。该《决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这就意味着从去年10月起,我国就已从制度上实现了养老双轨制的并轨,双轨制也随之被打破。这一时间点的确定,同时使得《决定》实施前已退休的“老人”、《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但尚未退休的“中人”和《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新人”界限被划分清楚。
虽然在制度实施方面还存在一系列操作性的实施细则需要明确,但这已经表明,无论参保缴费从何时真正开始,但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得从2014年10月起就补缴相关的养老保险费了。
对于那些临近退休年龄的“中人”,不排除还存在将其视同为“老人”,直接实施“老人”政策的可能。不过对于临近退休多长时间的“中人”可视同为“老人”,还需要国家进一步明确。
(四)单独建账
防企业职工养老险背包袱
《决定》提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这样设置主要是由于机关中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所谓“中人”数量较多,其过去的视同缴纳年限较多,即“历史欠账”偏多,如果不单独建账,而是两个基金直接合并,会给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背上更大的包袱,出现挤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问题,不利于双轨制并轨的顺利启动。
单独建账还可能带来另一个问题,就是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可能不会按月实时缴纳,而可能采取空账运行的方式。不过由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和养老金发放都是财政买单,因此即使空账运行,也不会影响到其运行的平衡。不过,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由于涉及做实个人账户,以及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和转移的需要,预计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应据实缴费并实账运行。
(五)公务员待遇降低的可能性
1. “新人”养老待遇或微降
据介绍,《决定》将相关人员明确分为“老人”、“中人”和“新人”三类。文件提出,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换言之,老人和中人的待遇将不会降低。
对于拉近养老双轨制待遇差距的希望,据悉更多应会体现在新人群体中。《决定》提出,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这意味着新人将按新办法参保,新老有别的方式,可能会使其养老待遇水平,与同期参保后退休的企业职工更加趋近。
过去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待遇与职务职级关联极大,而今后以新人为主,他们的退休待遇更多会与工资和基金运营等因素挂钩。也就是说,他们的退休待遇会与通货膨胀等因素发生关联,待遇水平因此缩水的可能性相对更高。
2. 职业年金可起的作用
确保待遇消除改革阻力
《决定》称,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专家认为,“应当”这一措辞说明职业年金属于强制建立,这与自愿建立的企业年金截然不同。企业和个人28%的养老险总缴费率,远远低于机关和个人28%的养老险缴费率与职业年金12%的缴费率之和。这12%的差距,也确保了公务员养老待遇不会出现较大幅度降低的问题。当然这也使得双轨制并轨后目前仅仅是制度实现并轨,待遇要实现并轨,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
据悉职业年金将可保持两个制度间的待遇差距,这也正是为了使双轨制并轨改革能够实现平稳过渡、消除阻力的重要措施。
3. 社保缴费费率下降的可能性
企业机关费率远景可降
我国养老保险缴费率在国际上居于较高水平,十八届三中全会也指出,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人社部近日提出,社会保险费率将适时适当下调。不过这次《决定》仍采取了与企业职工养老险相同的费率等指标,并未降低。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主要指标原封不动地套用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规定,实现了养老双轨制并轨时制度上的公平,这也可避免并轨后再制造出更大的待遇差距。
预计,从长远看,降低过高的费率是必然的。当前我国经济处于下行的运行区间内,企业在自身发展受到约束的同时,再承担相对高昂的社保缴费费率,肯定无法长期支持下去。因此降低企业缴费费率是可期的。出于制度公平的考虑,一旦企业缴费降低,机关单位的缴费费率也会同步降低。不过预计个人8%的缴费率要降低则可能性不大。
四、社保制度历史
1955年我国确立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
1958年我国统一了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
1978年基本确立干部退休制度。
1982年正式确立了干部离休制度。
1991年规定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企业职工养老从“单位保障”迈向了“社会保障”。
1995年国家率先对企业养老制度进行社会保障改革,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的“统账结合”模式。机关和事业单位未列入改革范围,依旧由国家财政完全拨付。形成了养老“双轨制”模式。
2008年国务院《决定》在5个省市先行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配套推进。
2012年养老“双轨制”在全国“两会”上引起代表委员们的关注和热议,对养老体制进行改革、取消养老金“双轨制”的呼声高涨。
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公务员养老保险与企业养老保险并轨,实现了社保养老金的制度并轨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的方式。
⑦ 申请提前退休后还能继续交社保吗
申请提前退休,并未得到批准,是要继续缴纳养老保险的,只有被批准退休,才可以停缴。如果不是提前退休,缴费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
⑧ 提前退休人员可以再交社保吗
提前退休人员一般都是病退的,虽然不到退休年龄,但符合国家政策,退休后社保给发退休费,领了退休费后就不能再交社保了,因为你已经退休了,开始领退休金了,所以就没必要再交了。
⑨ 我马上提前退休 但是我退休了之后还可以在公司工作,公积金在退休后能不能让公司继续跟我交
你现在可以马上办理提前退休,退休后仍然可以在公司工作,属于返聘性质。
由于社保及版公积金都是权建立劳动关系期间应依法缴纳的,而你现在与公司形成的只是劳务关系,既不可能为你再继续缴纳社保,也不可能继续缴纳公积金。
⑩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关于社保应该去办理些什么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有关政策及办理流程(以宜昌市远安县为例):
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的条件)
(一)工种必须按原劳动部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目录执行,不同行业之间的特殊工种不能互相比照。
(二)必须是在原国有、集体企业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累计满10年的;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从事其他有毒有害工作累计满8年的。
(三)职工档案内对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情况有原始记录。
(四)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料的认定
(一)特殊工种退休审批以职工档案为审批资料,以职工档案的原始记载审核认定职工的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工作岗位、从事工种等。
(二)职工档案中从事特殊工种原始记载资料不全,或达不到规定年限的,不能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三)职工档案中没有从事特殊工种记录,通过后来补办的证明材料,不能作为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依据。
(四)对于工种名称、劳动条件、专业性质与其他行业相同的工种,如果原行业主管部、委下发文件时,经国家原劳动部同意,已明确规定可以比照其他行业特殊工种执行的,可比照执行;否则,不得比照执行其他行业的特殊工种。
(五)对从事特殊工种基层干部的界定,仅限于工作条件与职工相同且跟班作业的班组长。
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办理程序
(一)凡要求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员,每月10日前向所在单位(或档案代理机构)递交提前退休书面申请,并提供本人从事特殊工种的工种名称、具体从业期限及能证明所从事特殊工种的原始资料。
(二)所在单位或职工档案托管机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理由、工种岗位、具体从业期限及原始资料结合个人档案进行审核,并对要求办理提前退休人员的年龄、工种、参加工作时间、从事特殊工种年限等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五天。
(三)所在单位或职工档案托管机构于每月20前将当月公示无异议的提前退休的名册及个人档案、个人补充的辅助材料报送县人社局审核汇总,并于每月25日前上报市人社局审批。
(四)市人社局具体负责审批全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实行每月审批一次,从审批的次月起计发基本养老金。
(五)县人社局对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在市局审批的次月10日前将个人档案退还给原单位或职工档案托管机构并简要说明不符合的理由。
(六)单位或职工档案托管机构应在十日内将审批情况及不符合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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