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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

发布时间:2021-02-11 12:49:07

Ⅰ 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未到退休年龄因病死亡有丧葬费吗

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未到退休年龄因病死亡有丧葬费。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拓展资料:

《社会保险法》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参考链接: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Ⅱ 职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但还没有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年龄,这时该怎么办

现实困惑

今年45岁的张国顺患糖尿病多年,最近日益严重以致双目失明。张国顺发病前,在一家食品厂工作,为了照顾他,单位让他在传达室负责信件、报纸收发。发病后,张国顺根本无法胜任工作,单位也不得不和他解除了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张国顺是否可以提前领取已经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呢?

律师答疑

作为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如果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用人单位应在其规定的医疗期满后安排其从事原工作或其他工作,如果劳动者确实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本案中张国顺因患糖尿病以致双目失明,已经丧失劳动能力,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其缴纳的养老保险仍然有效,不过虽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但按照规定张国顺只有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后才能领取养老保险金,按照《社会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他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谓“病残津贴”,顾名思义是指参保人“因病或非因工致残”达到规定的条件而给予的“津贴”,这种“津贴”是按月发放参保人的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Ⅲ 未到退休年龄意外死亡,社保局能有一些什么补偿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参保人员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完的,其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发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从单位缴费中划转记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

退休人员死亡后实行火葬的,发给丧葬费和抚恤金(孤寡离退休人员不享受抚恤金)。此外,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救济费。

丧葬费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计发;

抚恤金以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离休干部发放6个月,退休人员发放3个月(孤寡离退休人员不享受抚恤金);

救济费不分供养人数多少,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计发。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

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

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3)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扩展阅读:

在职职工死亡社保的退缴注意事项

一、职工死亡社保退保办理所需材料

1、单位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退保申请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流动窗口参保人员提供《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死亡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申请表》一式两份(加盖社区公章)

2、火化证复印件一份

3、流动窗口参保人员须提供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继承人工商银行存折原件、复印件一份

4、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二、职工死亡社保退保办理流程

受理(初审):窗口受理人当场审查提交材料是否齐全,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出具初审意见,报复核

核准(审批):审批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核准决定

三、职工死亡社保退保注意事项

1.申报方式:现场申报

2.收费标准:免费

3.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4.办理时间:每月1日至25日(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夏时制上午8:30-12:00,下午3:00-6:00。

Ⅳ 职工未到退休年龄因病死亡社保给什么钱

职工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病死亡,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版葬费和抚恤金,具体标准按所权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另外,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继承。

《社会保险法》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Ⅳ 您好、我求助养老保险方面的。关于职工未到退休年龄,因病去世,属于个人部分的保险继承问题。

您好!我是在社会保障部门工作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回法》第二答章基本养老保险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既然讲到“继承”,当然是是单位无权取得。
再根据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里面讲到“遗属”,当然不是指单位。
请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信访的同志反映此问题,争取自己的权益。

Ⅵ 未到退休年龄因病去世 其养老保险怎么算

未到退休年龄因病去世,其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无法提出,社保会在养老保险基金给予其遗属一定的丧葬费和抚恤金。

以北京为例,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十九条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被保险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被保险人死亡后,个人账户储存额或者余额中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可以依法继承,其余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为了保障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6)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八条个人账户由被保险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利息构成。

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居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第十九条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被保险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被保险人死亡后,个人账户储存额或者余额中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可以依法继承,其余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在本市统筹范围内或者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下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被保险人的基本养老金;

(二)被保险人退休后死亡的丧葬补助费;

(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支付项目的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支付困难时,由市财政部门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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