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超过退休年龄人员是否可以获赔误工费
最近交通事故的案子频发,当事人双方常为赔偿问题僵持不下而诉诸法院。其中有种情况是对超过退休年龄的伤者是否可以获赔误工费而各执一词。
【分歧】
对超过退休年龄人员能否获赔误工费,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超过退休年龄即当认定为自然丧失劳动能力,主张误工费不能支持。
第二种观点:退休年龄不能与劳动能力划等号,只要受害人还能劳动,就应当支持其误工费的主张。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对误工费的有关规定,我国对误工费的赔偿采取的是劳动能力丧失说,误工费赔偿制度是从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角度设计的,其并不是根据年龄进行限制。
2、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条件的改善,劳动者劳动能力的减弱和丧失的年龄必然大大迟延,到退休年龄时大多数人还可以正常从事劳动。退休在我国的某种意义上更多的是一种待遇,但是广大农村的多数农民还不能享受退休很多五、六十岁的老人还是家庭经济来源的主力。并且即使是城镇已退休的人员,还有大量被返聘的现场。
3、对超过退休年龄人员的误工费,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超过退休年龄确已丧失劳动能力的,误工费不予支持。对超过退休年龄确但未丧失劳动能力的,误 工费则应综合多种因素酌定。受害人有证据证明其实际在从事劳动,并因受到损害导致本人或家庭收入减少的,那么其要求赔偿实际减少的收入的误工费应当支持。 若是农村的可以提供足够证明的,按从事农业生产对待。若是城镇返聘人员,则需提供返聘合同和单位出具的证明,按其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㈡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发生交通事故,还有误工费吗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发生交通事故也是有误工费的。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已达到退休年龄是否有误工费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㈢ 已超过退休年龄,但任然工作,受伤后有误工费吗在线等,急!!!
超过退休年龄就不能签劳动合同,就不受劳动法保护了,所以不能请工伤鉴定和评残;但是如果你妈妈和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务合同,应当按合同相关条款执行;如果没有合同或没有约定相关条款,可以要求按人身损害赔偿。
㈣ 原告已达退休年龄遭受损害时误工费该不该赔偿
【案情】
原告吴景周,男,1944年9月28日生。
被告董军营,京PS7527号车司机。
被告董得松,京PS7527号车所有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金融街营业部。
原告吴景周诉称:2012年2月12日下午4时,我骑电动三轮车走到范集粮管所时被被告董军营驾驶的京PS7527号轿车撞倒,致我受伤和电动三轮车损坏,受伤后被送到范集医院救治,后又转到项城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被告只支付了1000余元就不管了。经查:被告的京PS7527号轿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金融街营业部投了交强险,为此起诉要求二被告赔偿各种费用增加到77836.74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董军营、董得松辩称:事故发生时我们已对原告及时抢救,已支付几千元,其中1600元由原告出具了手续,要求返还给我们。
被告营业部辩称:1、对事故的真实性及责任认定的质证意见同第一 二被告,原告诉讼请求中第二被告名字书写有误,应为董得松,事故车辆在答辩人处投了机动车交强险。2、请求法院帮助核实驾驶人员的有效驾驶证,无证驾驶或者准驾车辆不符不属于交强险保险责任。3、关于原告各项诉讼请求治疗费答辩人已先予支付10000元,营养费应在10000元内,原告已达退休年龄,误工费不应赔偿,鉴定费、诉讼费和间接损失我们不赔偿。
【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2日下午4时许,被告董军营驾驶车辆所有人为董得松的京PS7527号轿车在项城市朱滩至范集公路范集粮管所处将在该段骑电动三轮车回家的原告吴景周撞伤,原告受伤后分别在范集医院和项城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3天,花去治疗费用8852.89元。在治疗期间被告董军营、董得松已支付1600元,被告营业部先予支付10000元。该事故经河南省项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认定被告董军营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原告治疗终结后经司法技术鉴定其身体受损程度构成十级伤残。被告董得松的京PS7527号车在被告营业部加入机动车交强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尚在有效期内。另查:原告吴景周于2010年9月28日受雇于项城市园艺科技开发公司看大门,每月工资1000元。为此原告要求三被告赔偿治疗费8852.89元、误工费4000元、护理费2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90元、营养费1800元、交通费2261.5元、鉴定费700元、残疾赔偿金23653.24元、气垫床700元、电动车损失费268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共计77836.74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裁判】
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项城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
18日依法作出(2012)项民初字第003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金融街营业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京PS7527号轿车机动车交强险承保金额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吴景周治疗费8852.89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2190元、营养费1800元、误工费4000元、护理费10950元、残疾赔偿金23653.24元、交通费1000元、电动车损失费2000元、鉴定费700元、辅助费(器具)7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共计65846.13元,减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金融街营业部已支付的10000元,再支付给原告55846.13元。
二、原告返还董军营、董得松垫付给原告的治疗费16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分歧意见】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对本事故发生的事实客观存在及公安机关对事故处理的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原告因事故其身心受到损害应当获得赔偿。被告董军营、董得松要求原告返还先期垫付给原告的治疗费用1600元一并处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采信。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是否支持其索要误工费的请求。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的赔偿费用。实践中对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要求赔偿误工费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原告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视为已丧失劳动能力,不应产生误工损失,故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不予支持;另一种观点是原告虽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等于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误工费是原告收入减少的直接损失,若原告在其劳动能力范围内有正式工作或单位,应根据其实际收入减少情况,支持原告的误工费损失。
【法官点评】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从此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误工费的赔偿采取的是劳动能力丧失说,赔偿的是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受到伤害而就医治疗或休养期间,无法进行正常劳动所产生的实际损失。所以,产生误工费的前提条件应该是受害人必须有劳动能力且造成了收入损失。
再者,劳动能力与年龄没有绝对的必然的联系,超过退休年龄不意味着必然丧失劳动能力,实践中,大量的已达退休年龄的人员继续劳动并获得劳动报酬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对此,法律并不禁止。在法律规定中,我们也没有排除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不认可其实际劳动能力的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期限一直计算到八十周岁。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依据实际上就是受害人误工收入的减少。
综上,在确定已达退休年龄的人员是否有权要求支付误工费时,应首先确定其是否有实际劳动、是否因受伤而导致收入减少这一事实,本案中,原告吴景周虽然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但并未丧失劳动能力,在项城市园艺科技开发公司担任门卫,每月工资1000元,因其受伤,四个月内无法继续从事门卫工作,自然也无法得到相应的酬劳,实际利益遭受损失,因此,其索要治疗和休养期间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应当获得法院支持。
㈤ 过了退休年龄还在务工,有误工费吗
误工费,退休人员还在务工的,工作单位提供收入证明
误工费、营养费、护版理费的支付期权限参考公安部的《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 营养期评定规范》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㈥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误工费如何认定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如果有工作、有固定的月收入,可以按照实际的误工期限、月工资,要求加害方支付误工费。
㈦ 交通事故受害人已过退休年龄可以要求误工费吗
可以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这里的“公民”应理解为包括离退休人员在内的自然人;“误工”中的“工”应理解为社会劳动,既包含了未退休人员在岗在职时的从事的本职工作,也包含了无固定职业人员的从事的临时性有偿社会劳动,以及退休退职人员所从事合法的有偿服务的社会劳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应视为耽误一切劳动或工作而减少的收入,包括耽误退休人员所从事的正常有偿劳动而减少的收入。因此,退休人员受伤后造成退休费用之外的其他劳动收入减少,属于“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负赔偿义务的责任者应比照行业人员的收入标准予以赔偿。从现实的角度来看,退休人员依法从事社会劳动,肯定是可以带来退休费以外的劳动收入,被致伤治疗和全休期间,不能从事此前所从事的有偿社会劳动,势必会使退休费用外的其他直接收入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从《民法通则》和《解释》对误工费的相关规定来看,均未对受侵害者获得误工费赔偿的年龄作出限制性规定,只要是受害人遭受侵害,客观上因侵害的发生导致误工而致其收入实际减少,均有权要求侵害人赔偿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来计算。
同时,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条件的改善,劳动者劳动能力的减弱和丧失的年龄必然大大迟延,到退休年龄时大多数人还可以正常从事劳动。退休在我国的某种意义上更多的是一种待遇,但是广大农村的多数农民还不能享受退休很多五、六十岁的老人还是家庭经济来源的主力,并且即使是城镇已退休的人员,劳动法等相关法律也并没有明文禁止退休人员接受用人单位有聘用、返聘,也没有禁止退休人员从事个体或私营企业的经营。根据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之的法理,退休人员是可以接受用人单位有聘用、返聘或从事个体或私营企业经营的,故仅依据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支持误工费实为不妥。
综上所述,如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受害人能提供证据充分证明其实际在从事劳动,并因受到损害导致本人或家庭收入减少的,那么其要求赔偿实际减少的收入的误工费应当予以支持。若是农村的可以提供足够证明的,按从事农业生产对待;若是城镇返聘人员,按其提供的返聘合同和单位出具的证明,计算其实际减少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