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公司该如何处理
职工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合同自然终止,不能再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已经到了退休年龄,属于法定的丧失劳动能力的年龄,企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并且从达到退休年龄之日起,企业不再给予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社保部门也因为你的年龄到了退休年龄,也不会再受理职工社会保险,不足15年的部分,只能自己缴纳。
并且因为是你的年龄到了法定年龄,不是公司的责任,没有经济补偿
合同到期后,为员工办理退休手续,原有的合同就会随着退休而终止,如果企业需要这些员工继续留在公司工作,就要按照退休返聘的方式进行,签订聘用协议即可。
按《劳动合同法》第44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办理终止合同的手续。
若企业想继续聘用的,另行签订劳务合同(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1)法定退休年龄临聘人员扩展阅读:
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并且累计工龄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累计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累计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准予退休。
法定的退休年龄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
现仍然有效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
② 员工到达退休年龄后如再聘用需要做什么手续
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需聘用的,让劳动者去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能够的办理的则双方形成劳务关系,签订劳务协议。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因社会保险缴纳年限不够的,存在争议,各地规定不一,若认定为劳务关系,则签订劳务协议;若认定为劳动关系则应签订劳动合同。在工伤认定方面,较为统一,发生工伤的都可以认定为工伤。
法律依据:
认定为劳务关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认定为劳动关系:下列法条仅规定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按劳务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认定为工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③ 企业可以雇佣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吗
企业可以雇佣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
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系处理。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雇佣关系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之一。也就是说无论劳动合同到期与否,均强制终止,简而言之就是劳动者的资格丧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出台,更是对此做了进一步明确,该解释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3)法定退休年龄临聘人员扩展阅读
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是否终止,并不是以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必要条件,而是以劳动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必要条件。
这就说明,法律对于劳动者并无最高年龄的限制。从立法本意来看,法律并不强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退出劳动岗位,而是允许他们选择继续就业,同时也允许用人单位招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但是,由于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之后,即意味着其已经得到了相应的保障,无需再将其与用人单位之间认定为劳动关系进行倾斜性的保护。
④ 代课教师和行政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的退休年龄问题
转发,供参考:
关于解决乡镇被清退机关和事业单位临时人员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乡镇被清退机关和事业单位临时人员。
二、实施办法
(一)经济补偿
对在清退时未按当时政策规定(川委办[1999]78号文件规定:一般每连续工作一年发给本人一个月基本工资,最长不超过24个月)或聘用合同约定的经济补偿标准兑现经济补偿的全额兑现。
(二)参加养老保险
①、缴费办法
被我市乡镇以上机关事业单位聘用满一年以上的人员(含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可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申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缴纳养老保险金,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城镇企业退休人员的同等待遇,其缴费办法是:
1、2008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下同。)人员可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向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手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办理参保手续时当年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基数(上一年省平均工资的60%)和20%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
2、2008年12月31日前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以城镇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3、上述人员中1996年1月1日至被清退之日止,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由原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按比例缴纳(其中:用人单位缴12%,个体缴8%,缴费基数同上)。
②、养老保险待遇计发
上述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足额缴费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从批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次月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同时,纳入城镇企业退休人员管理范围,今后享受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的同等待遇。
③、办理养老保险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
1、聘用人员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除退伍军人在部队服役的军龄和城镇上山下乡知青的下乡时间可以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外,其余的均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只计算实际缴费年限。
2、上述人员中,2008年12月31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实际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15年的,按当年缴费基数一次性趸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三)定额补助
对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临时工作年限满5年及以上、解聘时各种手续移交清楚的人员(受刑事处罚的除外),在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后按年发放定额补助。定额补助标准是:临时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每人每年补助950元;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年补助1050元;满20年不满25年的每人每年补助1100元;满25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年补助1150元;满30年以上的每人每年补助1200元。
三、参加养老保险和领取定额补助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
聘用人员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被清退的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临时人员登记表》(附表一);
(二)初审
原用人单位进行资格和条件初审(原用人单位如撤并的,由新单位或乡镇初审),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公示,填报《解决被清退的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临时人员问题审批表》(附表二)、《1996年1月1日以后被清退的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临时人员参加养老保险花名册》(附表三)、《被清退的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临时人员领取定额补助花名册》(附表四)、《被清退的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临时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审批汇总表》(附表五)、《被清退的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临时人员领取定额补助审批汇总表》(附表六);
(三)审核
原用人单位将符合条件人员的各种表格及聘用时的原始凭证(如聘用合同、聘用人员起、停薪花名册等),报乡镇政府和市主管部门审核(原用人单位如已撤销,所在乡镇初审后报市主管部门审核);
(四)核准
原用人单位(所在乡镇)将乡镇政府或市主管部门审核后的符合条件人员的各种表格及聘用时的原始凭证报市人事局核准;
(五)办理手续
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凭市人事局的核准手续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领取定额补助的人员凭市人事局的核准手续到原用人单位或乡镇政府办理领取手续(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或乡镇政府通过银行发放)。
(六)几个具体问题的说明
1、严格掌握政策,只有被乡镇机关事业单位清退的临时人员才能纳入此次解决范围。
2、资格审核必须以乡镇及以上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具的原始工资名册、职工花名册或聘用合同等有效材料为依据。
3、认真审核提供的材料,准确掌握工作起始、间断和终止时间,工作时间均要准确计算到月。
4、不能提供任何材料的人员,必须由组织通过调查取证来确定。
5、乡镇资格审查、市级主管部门资格审核和市人事局核准后的结果均要对外进行公示
四、时间安排
1、原用人单位、各乡镇政府和市级主管部门从2009年2月1日起按照上述规定的程序进行严格组织实施,当年6月底前全面结束。
2、各乡镇对此项工作认真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并于2009年6月30日前报市人事局事业人员管理股。
五、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按照“谁聘用谁清退,谁清退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各用人单位对被清退临时人员的基本情况,生活状况等逐一摸清核实,以乡镇为主体,认真做好处理工作。工作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向社会公示。对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取消享受相关待遇资格,已经领取的相关费用予以追回,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各乡镇和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切实解决好被清退人员的具体困难和实际问题,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有关养老保险及其相关政策的落实,各用人单位、乡镇和市级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做好人员稳定、临时人员有关材料的提供、查实、审查和审核等工作。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防止矛盾激化和集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要严格依法、依规,依据政策,实事求是地处理问题,防止引发新的矛盾。
(二)进一步规范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临时人员的聘用和管理工作,无论是使用正式职工或聘用临时人员,都要严格限定在市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内,不得超编用人。确因工作需要聘用临时人员,必须坚持从严控制,按需要设岗、按岗聘用的原则,并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完善聘用合同、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等手续,坚持杜绝形成新的遗留问题。
六、资金来源
所需经费按照谁用人谁负担的原则进行处理(定额补助”之养老保险问题!我再次详细补充一点:如果代课5年内而且现在没有购买保险,可以享受一次性购买96---2002年保险费用!5年以上才可以有现金补助哈!所以我是没希望得到这两项优惠政策的任意一种
⑤ 聘用退休年龄的员工不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吗
其实现在公司反聘退休员工的现象很多,如果是公司,一般来说可以与退休员工签订一份内类似劳动容合同的协议,并且只能是协议,因为退休员工已经不在现行劳动法的保护范围之内了,但是大多数的做法是什么也不签。
其实你所说的这些情况,你只要明白一点就很清楚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基本上中国现行的任何劳动的法律法规已经不适用于他们了,所以他们入职不用签劳动合同、辞退没有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之类的。
不过有一点你要注意,虽然劳动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已经不适用于他们了,但是如果公司没有跟退休人员协调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因为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所以劳动者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⑥ 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是劳动关系吗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能否确定劳动关系要分两个方面看:
1、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回法定退休年答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以按劳动关系处理;
2、用人单位招用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劳务关系处理。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系处理。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雇佣关系处理。”
全国各省在实践中也是按照上述规定处理此类案件。
⑦ 聘用到达退休年龄的员工应注意什么
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需聘用的,让劳动者去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能够的办理的则双方形成劳务关系,签订劳务协议。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因社会保险缴纳年限不够的,存在争议,各地规定不一,若认定为劳务关系,则签订劳务协议;若认定为劳动关系则应签订劳动合同。在工伤认定方面,较为统一,发生工伤的都可以认定为工伤。
法律依据:
认定为劳务关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认定为劳动关系:下列法条仅规定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按劳务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认定为工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⑧ 外企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后,可继续聘用吗
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需聘用的,让劳动者去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回。能够的办理的则双方答形成劳务关系,签订劳务协议。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