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工伤医疗期未过但达法定退休年龄怎么办
员工在医疗期内达到退休年龄,那么员工应该在达到医疗期之后在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员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Ⅱ 医疗期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否有医疗救助金
第四十五条有规定,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所以要等到劳动者医疗期满为其办理退休。
Ⅲ .职工患癌症期到了退休年纪享受什么时候待遇
相关资料供参考: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根据该文件规定,朱某在公司工作时间为8年,医疗期为9个月。自2011年4月至当年12月底,朱某已经实际享受了9个月的医疗期。除此之外,朱某还可以继续享受医疗期吗?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第2条规定:“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不过,《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并没有规定医疗期可以延长。此外,严格从文字含义理解,“适当延长医疗期”要“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如果不批准,医疗期也就不能延长。劳动法律要倾向于保护劳动者利益,但不是没有限制的。如果劳动者因病不能工作,用人单位愿意无限期支付病假工资、不解除劳动合同,值得赞扬,但不能将此设定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否则企业将难以承受,最终将对绝大多数劳动者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另外,《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7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1至4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6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因此,对于患癌症的职工来说,医疗期满后应先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后,再依法主张权利。而单位也不能直接解除其劳动合同
Ⅳ 医疗期满快退休了还能休病假吗
医疗期满不能再休病假,这与用工状态(快退休)无关。
不能请事假,因为没有工资内。
所以容,只能上班,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若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且经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时,单位或将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根据你已提供服务的年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由于快退休了,工龄肯定较长,经济补偿也相应较多,故单位或将从经济角度考量,不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再强求你上班,而是维持以前的状态直至为你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
Ⅳ 到了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医疗期是否也随之终止
劳动合同与医疗期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如是因工伤就医,要首先做工内伤鉴定,享受工伤保容险待遇;如是疾病就医,则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到了退休年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能否获得医疗补助要与本企业协商。
以上见解,仅供参考。
Ⅵ 职工离退休不足五年但医疗期满,此时企业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离退休不抄足五年但医疗期满,此时企业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过要给与补偿。
【医疗期满 解除合同 经济补偿医疗补助费】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Ⅶ 求专业解答:员工退休前的两个月,工伤复发,到达退休年龄可否终止劳动合同,医疗期未满,社保也未缴满。
有工伤证的话,为这个部位治疗是全报销的(不知道是不是要跟着交费)
没报回工伤的话,那就没办法了,答因为是有时效的。
18年退休的人怎么可能没交满,难道“视同交费年限”没起作用么?!
员工不想退休没戏的,除非是干部可以反聘,不然工人继续做工是不被劳动法认可的。
Ⅷ 医疗期内临近退休能解聘吗
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第二条规定: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二十四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Ⅸ 员工医疗期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否终止劳动合同的
可以
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不属于需要延长合同期限情形
《劳版动合同法》权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