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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涨工资2014吉林

发布时间:2021-01-28 23:58:33

Ⅰ 吉林省退休人员涨工资2014举例计算

1、每人每月增加65元。
2、按照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拆算年限,不足专1年部分按1年计算)分属段确定调整标准,累加计算调整数额。缴费年限25年(包含25年)以下部分,每满1年,每月增加2.5元;缴费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36年(包含36年)以上部分,每满1年,每月增加4元。
你是缴费年限32年,其中有25年为每年增加2.50元,26年到30年的部分,是5年,按照每年增加3元,缴费年限31年到35年的部分,你是2年,每年增加3.50元,那么你的退休费应该是65.00+62.50(2.50*缴费25年)+15.00(缴费26年到30年的部分为3*5)+7.00(缴费31年到36年的部分,3.50*2)=149.50元,就是你普调所应该得到数额。
其他的条件,你如果符合条件,另行增加

Ⅱ 吉林市2014年社保涨工资了吗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4〕9号)
调整时间和范围:从2014年1月1日起,为2013年12月31日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
三类人员享受特殊调整政策
据了解,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标准:按照国家统一确定10%的调整幅度,批复我省人均月增加157元。
关注一:普遍调整
一是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65元。二是按照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不足1年部分按1年计算)分段确定调整标准,累加计算调整数额。缴费年限25年(包含25年)以下部分,每满1年,每月增加2.5元;缴费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36年(包含36年)以上部分,每满1年,每月增加4元。工伤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调整部分不足37.5元的,按37.5元计算。按照“五七家属工”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不参与缴费年限调整。
关注二:特殊调整
以下人员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一是高龄退休人员。截至2013年12月31日,年龄为70—74周岁的每月增加60元,75—79周岁的每月增加70元,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80元。二是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三是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基本养老金仍达不到调整后当地(所在市、县,省直管统筹单位为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本次调整惠及全省247万企业退休人员
据了解,本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将惠及全省247万企业退休人员,年度资金支出约增加48.2亿元。本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
省人社厅要求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稳妥操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密切配合,调度筹措资金,尽早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Ⅲ 吉林省2015年退休职工涨工资以2014年底社保统筹内为基数的1%是什么意思

也就是说,你2014年养老金是3300元,2015年按照3300元的1%增加养老金。这叫挂钩调整。

Ⅳ 吉林省企业退休人员怎样涨工资

目前抄的问题不是"吉林省袭企业退休人员怎样涨工资",而是涨不涨工资的问题!到目前为止,并没有任何给退休人员涨工资的官方消息!全国都没有给退休人员涨工资的消息,吉林会单独给退休人员涨工资吗?吉林什么时候做过这样的事?

Ⅳ 2014年吉林省涨工资事业单位退休中级职称的涨多少

吉林省2014年退休职工涨工资细则:
一、2012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2013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三、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低于统筹范围内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2513元/月的退休人员(不包括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在按缴费年限调整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下述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上述人员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不超过2773元/月。
四、在按本通知第二、三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退休人员再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
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低于2513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月养老金在2513元及其以上,低于3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月养老金在3500元及其以上,低于4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养老金在450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五、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在按本通知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退休前享受教授级同等待遇的高级工程师,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为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20元。上述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773元/月的,补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六、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精神,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773元/月的,补足到2773元/月。
七、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9号)精神,原工商业者按本通知第二条、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773元/月的,补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职的原工商业者)。
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4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20元。
九、在按照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65岁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再按照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年满65岁至69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年满70岁至74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10元;年满75岁至79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30元;年满80岁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50元。
十、按照本通知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作为享受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每年增发1—3个月生活补助费的基数。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执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额发给。
十一、按照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中央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74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正常事业费的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已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仍执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休人员待遇调整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的规定。
十二、自2013年1月1日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330元;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月退职生活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210元;按月领取退养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及按月领取养老生活补助费的原临时工养老人员(原签定短期劳动合同的人员),月退养生活补助费、养老生活补助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100元。
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调整后仍不足上述最低标准的,补足到最低标准。
十三、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Ⅵ 2014吉林省退休涨工资吗

等通知呗。。

Ⅶ 2014年吉林企业退休职工能涨工资吗

我们吉林省舒兰矿务局企业退休的工资太低,谁能帮我们向上面反映一下。30年的工龄退休工资才开1400,很难维持正常的生活,太艰难了!

Ⅷ 吉林省今年退休人员涨工资什么时间发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关于201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吉人社联字〔〕45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经办各统筹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0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201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17年1月1日起,为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按国家要求,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标准如下:
(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42元。
(二)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25年(含)以下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5元;缴费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2.5元;缴费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36年及以上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4.5元。上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不足一年部分均按一年计算。按照“五七家属工”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不参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
2.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月增加额为2016年底本人统筹项目内月基本养老金数额的1%。
(三)倾斜调整。以下退休人员在上述调整标准基础上,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高龄退休人员。截至2016年12月31日,年满70-74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年满75-79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2.设立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县(市、区)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
3.企业工伤退休人员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数额不足50元的,按50元执行。
4.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基本养老金达不到调整后当地(所在市、县,省直管统筹单位为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给予补足到该水平。
(四)其他事宜。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其退休人员由基金支付的基本养老金按前述调整办法和标准执行。
三、资金渠道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四、审批和发放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由用人单位或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机构填写省统一制定的审批表,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时足额发放。
五、工作要求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明确职责,加强配合,准确解读政策,正确引导舆论,积极稳妥组织实施。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尽早足额发放到位。
2017年7月3日
吉林省符合国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名单
榆树市、大安市、镇赉县、通榆县、长岭县、乾安县、舒兰市、伊通满族自治县、东辽县、集安市、柳河县、浑江区、临江市、江源区、抚松县、靖宇县、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延吉市、图们市、敦化市、珲春市、龙井市、和龙市、汪清县、安图县、长白山保护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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