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组部网站关于职级并行后副处级女干部的退休问题特别是对退休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正副处级女干部、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60岁退休(也可以申请55退休)。
2. 中组部 关于干部退休年龄及改非的规定
曰前中组部曾发文规定正副处级女干部和高职称女专业人员延长至60岁退休。其他退休延迟无新规定,新的规定要等2017年国家延退政策出台后方能知哓。
3. 中组部对干部退休年龄怎么规定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4. 中组部和人社部下发的2015年14号文中,高级职称女性年满60周岁退休,包括参公人员吗
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日前发布通知,为充分发挥女领导干部和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中的正、副处级女干部、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将年满六十周岁退休。该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或基层干部,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
不过《通知》中也称,上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55周岁时自愿退休。年满六十周岁的少数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延长退休年龄的,仍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目前中国的法定退休年龄依据的是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现在仍然有效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
(4)中央组织部关于女干部退休年龄扩展阅读:
法定退休年龄最新规定: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2、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4、公务员工龄满三十年,可以申请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必须退休。参公人员参照执行。
5. 中组部关于正处女干部退休通知,网传2015年3月1日开始60岁退休,是真的吗
2月27日晚有媒体抄报道中组部出台新规,具有正处级职位的女性干部延迟到60岁退休,但这只是非主流媒体的消息。至今,中央媒体并无消息发布。一般情况下,是先出文件再与公布,所以,这则消息是否真实,尚有待证实。
如果消息可靠,也仅是针对公务人员中具有处级待遇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女性。此规定也有弹性,如希望55岁退休,本人可以申请。此规定可以视作延迟退休年龄的试水。
目前,对于大专院校、文艺团体、国有企业目前并没有类似的政策出台。这些部门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退休年龄依然是男60、女55退休。
6. 中组部对干部退休年龄的认定
不论是干部还是工人,退休年龄的认定, 都是按照档案最先记载的为准。
7. 已过了退休年龄但还没有办理退休手续的女性高级职称人员适不适合中组部2015新规定
新规定上有一条: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不适用该《通知》,不予追溯。 不再重新办理,但要注意发挥他们的作用。但你没有办理退休手续,应该不属于这类, 应该是可以按新政的。何况新规定上对已退休的人员都要“注意发挥他们的作用”。
8. 中组部,人社部巜关于县处级女干部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
2月27日晚有媒体报道中组部出台新规,具有正处级职位的女性干部延迟到60岁退休,版但这只是非主流媒体的消息权。28日也有一些媒体报道,但至今,中央媒体并无消息发布。这则消息是否真实,尚有待证实。
如果消息可靠,也仅是针对公务人员中具有处级待遇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女性。此规定也有弹性,如希望55岁退休,本人可以申请。
9. 中组部延迟处级以上女干部及高级职称专家60岁退休 组通字(2015)14号文件2015年2月16日发文
这个文件发得蹊跷。2月18日春节放假,2月16日发文。2月28日不见文件传达,到是消息到处传。是不是有这回事,信不信由你,反正我信了。
10. 干部档案年龄认定标准,退休年龄以档案为准吗
是。
干部人事档案时间认定主要依据:
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0〕24号)规定:凡干部身份证同干部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组织人事部门在办理退(离)休等手续时,应会同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查证核实。
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户口管理权限批准后查实的出生日期作为计算年龄和户口登记的依据。查证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同时抄送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对无法查实这种情况存在的,应以干部档案或户口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规定:“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