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离退休干部病故抚恤金发放时间有什么规定
没有硬性规定,不过通常是在去世后下一个月离退休工资发放时一起发放。所以通常是一到两个月之间。
『贰』 军队退休干部未离队停发工资属于处分吗
对退休干部没离队停发工资属于处分吗?军队退休干部没离队停发工资,他一定有停发工资的原因,不应该属于处分
『叁』 机关工作人员死亡后从什么时候停发工资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后工资从死亡的下个月停发。
我国民法规定人的权利起于出生终于死亡,人死亡后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能承担民事义务(例如与事业单位的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因此自然不能具有获得工资的权利。
《民法通则》: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肆』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死亡后工资从什么时候停发
您好。死亡的当月正常发放,从次月起停发。
『伍』 军队退休人员死亡后一共有几项补偿
军队退休干部死亡,抚恤金为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退休金。
根据《军人优待抚恤条例》规定:
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5)军队退休干部病故工资何时停发扩展阅读:
根据《军人优待抚恤条例》规定:
第四十七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四十八条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陆』 事业单位因公死亡后停发工资的依据是什么
这是正确的做法。
我国民法规定人的权利起于出生终于死亡,人死回亡后不再具答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能承担民事义务(例如与事业单位的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因此自然不能具有获得工资的权利。
《民法通则》:
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柒』 军人退休干部抚恤金去世后多长时间发
军人退休干部抚恤金去世后,国家有一定的政策法规,今天我给大家简单的版讲一下。
关于军队权退休干部去世的抚恤内容
1、丧葬费
军休干部去世后,以本人生前基本离退休费为标准,发放12个月基本离退休费为丧葬费。
2、一次性抚恤金
军休干部去世后,由安置地政府民政部门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发放标准为: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基本工资。获得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获得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立一等功的增发25%;立二等功的增发15%;立三等功的增发5%。
『捌』 有退休工资的老人过世,不去申请,何时停发工资
社会抄保险经办机构知道之后会停止袭支付基本养老金,一般从以下途径获悉相关信息:
一、知情人举报;
二、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验证。
作为近亲属,不要隐瞒已经死亡的信息,继续冒领基本养老金的歪念,因为这是咋骗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犯罪行为,会被追回骗领的数额,并处二至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玖』 军队退休干部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
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调整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适应有关政策的变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公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军队离休干部丧葬费是国家给予军队离休干部的安置补偿,其安置费中还包括疗养费,生活费等其他费用。我国军队离休干部丧葬费的标准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离休干部标准执行,抚恤金及丧葬金的发放标准按照最新的法规执行。
(9)军队退休干部病故工资何时停发扩展阅读:
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
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三)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的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本《通知》下发后,《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民优函[1994]212号)即行废止。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烈士褒扬条例
『拾』 军休干部和军休干部遗属去世后的抚恤金和丧葬费如何发放
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调整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适应有关政策的变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养老金支付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或40个月的基本工资和基本退休费。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有病的,以上一年最后四十个月的基本工资或者基本退休费的一倍计算。通过现有渠道,仍能满足一次性养老金的要求。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公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退休人员的丧葬费为国家安置退休人员的补偿费。安置费用还包括疗养费、生活费和其他费用。我国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丧葬费标准按照国家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标准执行,养老金、丧葬费的发放标准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10)军队退休干部病故工资何时停发扩展阅读:
享受抚恤金的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二是这些亲属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养。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单位是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及政策发放的,如何分配,授予对象,这些相应规定的,主要由发放单位或其他相关部门负责。
2018年8月1日起,国家再次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90元提高至44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00元提高至550元、参战参试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50元提高至60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达到每月35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提高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80140元、77610元、75060元,分别比2017年提高了7290元、7060元、6820元。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5440元、21850元和2055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55570元、55570元和25070元。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