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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退休工资补助

发布时间:2021-01-21 15:16:00

㈠ 2017教师退休工资每月多少 2017教师退休工资新规定

2017教师退休工资新标准

2016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2017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

1、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月增加3.5元

2、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用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

3、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1)教师退休工资补助扩展阅读:

法定退休年龄是指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

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并且累计工龄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累计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累计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准予退休。

法定的退休年龄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现仍然有效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

㈡ 二o二o年中人教师退休金补助能兑现吗

既然承诺了退休金补助,那就一定会兑现。

㈢ 2018年教师退休工资新规定

目前关于教育、科学、卫生事业的相关工作单位的讲师、工程师、助理研究员、农艺师、主治医师等工作人员,以及高等院校、高中、中专学历毕业的,经过考核取得了同等学力的、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的的中学和小学教师,如果能够坚持正常的工作,业务能力也比较强,可以略微延长他们的退休年龄.延长之后的规定是:女同志不超过六十岁,男同志不超过六十五岁.如果没有上述关于坚持工作和业务能力的条件的人员,他们的退休年龄仍然按照国家统一的规定进行。
对于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如果担任的是行政领导或者管理职务,如果达到了国家规定的统一退休年龄,要免除行政领导或者管理职务,只独立从事专业工作。
在这项规定下达之后,已经退休的人员不复职,当然,如果有需要并且本人也自愿的,可以聘请他们工作。
关于教师退休年龄的规定目前还没有具体的变化,我国教师的退休年龄暂且按照这方面来执行。
退休教师工资计算方法
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订具体的过渡办法,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算公式为:
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三)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2%.计算公式为: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1.2%
(四)过渡性调节金以当地现行标准为基数,按一定比例计发。
今年年初,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表示,国务院已经下发了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工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费的三个方案.具体来看,本次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工资普涨,重点是向基层倾斜.像公务员中最低级别的办事员,基本工资标准是由630元提至1320元;事业单位中最低级别的工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分别由610元、630元、3150元,提升至1280元、1320元、6940元.中小学教师、医院护士的基本工资标准提高10%.此外,不同级别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费也都有提高。
1、基本工资
办事员2800元;科员3000元;副科级3100元;正科级3300元;副处级3600元;正处级4000元;副厅级4400元;正厅级5000元;副部级5500元;正部级6000元.
办事员三周年按科员对待;科员五年按副科级对待;副科级十周年按正科级对待;正科级十周年按副处级对待;副处级十周年按正处级对待;正县级十五周年按副厅对待;副厅级二十周年按正厅级对待;初次套改以累计年限对应的职务待遇确定基本工资。
2、工龄工资
每年60元,以虚年计算,按月发放.三年一调.
3、奖励工资
每月300元,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次年1月停发,直至考核合格的次年1月继续发放.三年一调.
4、补助工资
1.车补,随工资每月发放,标准=基本工资÷5,逢一进十.
2.取暖补助,一年发放一次,标准=基本工资÷3,逢一进十.
3.出勤补助,正常上班每天30元,无顾不至每日扣发30元,经单位领导批准的病假、事假和国家规定的节假日等0元.三年一调.
4.山区补助,农村和山区公务员享受山区补助,标准=基本工资÷10,按月发放,三年一调.
5.地区差别补助,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地区差别工资.
除养老、医疗补助按现行政策执行外,公积金、独生子女费等一切现行补助全部废止.
5、新参加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确定方法
高中、技校、中专以办事员确定;大专以科员确定;本科以副科级确定;硕士以正科级确定.
6、退休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退休生活费
退休前工资×80%.三年一调.
2018年最新教师工资套改标准出炉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 2020年)》(简称《计划》),其中提出,提高乡村教师生活待遇,拓宽乡村教师来源,畅通高校毕业生、城镇教师到乡村学校任教的通道,逐步形成“越往基层、越是艰苦,地位待遇越高”的激励机制.通过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带动建立相关制度,形成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
期待“最无争议涨薪”尽快兑现
长期以来,中国乡村教师工作条件艰苦,生活待遇低下,微薄的薪水有时还被无情拖欠,这种尴尬而无奈的局面,极大地影响了乡村教师从教的积极性,进而制约了乡村教育的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计划》,我国330万乡村教师的工资待遇将有明显提高,生活待遇将获得较大改善――这次可以预期的乡村教师涨工资,受到了公众的一致赞同,被称为“最无争议涨薪”,足见乡村教师待遇低下已成为一个严重问题,提高乡村教师待遇已经刻不容缓。
2018教师退休工资规定
(一)全面提高乡村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水平
坚持不懈地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乡村教师头脑,进一步建立健全乡村教师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教师的理论素养和思想政治素质.切实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党建工作,基层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进一步关心教育乡村教师,适度加大发展党员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师德教育,把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融入职前培养、准入、职后培训和管理的全过程.落实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
(二)拓展乡村教师补充渠道
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建立统筹规划、统一选拔的乡村教师补充机制,为乡村学校持续输送大批优秀高校毕业生.扩大农村教师特岗计划实施规模,重点支持中西部老少边穷岛等贫困地区补充乡村教师,适时提高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标准.鼓励地方政府和师范院校根据当地乡村教育实际需求加强本土化培养,采取多种方式定向培养“一专多能”的乡村教师.高校毕业生取得教师资格并到乡村学校任教一定期限,按有关规定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城镇退休的特级教师、高级教师到乡村学校支教讲学,中央财政比照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给予适当支持。
(三)提高乡村教师生活待遇
全面落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依据学校艰苦边远程度实行差别化的补助标准,中央财政继续给予综合奖补.各地要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依法为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在现行制度架构内,做好乡村教师重大疾病救助工作.加快实施边远艰苦地区乡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各地要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住房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统筹予以解决。
(四)统一城乡教职工编制标准
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照城市标准统一核定,其中村小学、教学点编制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县级教育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通过调剂编制、加强人员配备等方式进一步向人口稀少的教学点、村小学倾斜,重点解决教师全覆盖问题,确保乡村学校开足开齐国家规定课程.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临聘人员,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五)职称(职务)评聘向乡村学校倾斜
各地要研究完善乡村教师职称(职务)评聘条件和程序办法,实现县域内城乡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总体平衡,切实向乡村教师倾斜.乡村教师评聘职称(职务)时不作外语成绩(外语教师除外)、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城市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称(职务),应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
(六)推动城镇优秀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
全面推进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为组织城市教师到乡村学校任教提供制度保障.各地要采取定期交流、跨校竞聘、学区一体化管理、学校联盟、对口支援、乡镇中心学校教师走教等多种途径和方式,重点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县域内重点推动县城学校教师到乡村学校交流轮岗,乡镇范围内重点推动中心学校教师到村小学、教学点交流轮岗.采取有效措施,保持乡村优秀教师相对稳定。
(七)全面提升乡村教师能力素质
到2020年前,对全体乡村教师校长进行360学时的培训.要把乡村教师培训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障经费投入,确保乡村教师培训时间和质量.省级人民政府要统筹规划和支持全员培训,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实施主体责任.整合高等学校、县级教师发展中心和中小学校优质资源,建立乡村教师校长专业发展支持服务体系.将师德教育作为乡村教师培训的首要内容,推动师德教育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贯穿培训全过程.全面提升乡村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积极利用远程教学、数字化课程等信息技术手段,破解乡村优质教学资源不足的难题,同时建立支持学校、教师使用相关设备的激励机制并提供必要的保障经费.加强乡村学校音体美等师资紧缺学科教师和民族地区双语教师培训.按照乡村教师的实际需求改进培训方式,采取顶岗置换、网络研修、送教下乡、专家指导、校本研修等多种形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从2015年起,“国培计划”集中支持中西部地区乡村教师校长培训.鼓励乡村教师在职学习深造,提高学历层次。

㈣ 2018年教师退休工资新规定

2018教师退休工资规定
(一)全面提高乡村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水平
坚持不懈地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乡村教师头脑,进一步建立健全乡村教师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教师的理论素养和思想政治素质.切实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党建工作,基层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进一步关心教育乡村教师,适度加大发展党员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师德教育,把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融入职前培养、准入、职后培训和管理的全过程.落实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
(二)拓展乡村教师补充渠道
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建立统筹规划、统一选拔的乡村教师补充机制,为乡村学校持续输送大批优秀高校毕业生.扩大农村教师特岗计划实施规模,重点支持中西部老少边穷岛等贫困地区补充乡村教师,适时提高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标准.鼓励地方政府和师范院校根据当地乡村教育实际需求加强本土化培养,采取多种方式定向培养“一专多能”的乡村教师.高校毕业生取得教师资格并到乡村学校任教一定期限,按有关规定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城镇退休的特级教师、高级教师到乡村学校支教讲学,中央财政比照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给予适当支持。
(三)提高乡村教师生活待遇
全面落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依据学校艰苦边远程度实行差别化的补助标准,中央财政继续给予综合奖补.各地要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依法为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在现行制度架构内,做好乡村教师重大疾病救助工作.加快实施边远艰苦地区乡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各地要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住房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统筹予以解决。
(四)统一城乡教职工编制标准
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照城市标准统一核定,其中村小学、教学点编制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县级教育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通过调剂编制、加强人员配备等方式进一步向人口稀少的教学点、村小学倾斜,重点解决教师全覆盖问题,确保乡村学校开足开齐国家规定课程.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临聘人员,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五)职称(职务)评聘向乡村学校倾斜
各地要研究完善乡村教师职称(职务)评聘条件和程序办法,实现县域内城乡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总体平衡,切实向乡村教师倾斜.乡村教师评聘职称(职务)时不作外语成绩(外语教师除外)、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城市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称(职务),应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
(六)推动城镇优秀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
全面推进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为组织城市教师到乡村学校任教提供制度保障.各地要采取定期交流、跨校竞聘、学区一体化管理、学校联盟、对口支援、乡镇中心学校教师走教等多种途径和方式,重点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县域内重点推动县城学校教师到乡村学校交流轮岗,乡镇范围内重点推动中心学校教师到村小学、教学点交流轮岗.采取有效措施,保持乡村优秀教师相对稳定。
(七)全面提升乡村教师能力素质
到2020年前,对全体乡村教师校长进行360学时的培训.要把乡村教师培训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障经费投入,确保乡村教师培训时间和质量.省级人民政府要统筹规划和支持全员培训,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实施主体责任.整合高等学校、县级教师发展中心和中小学校优质资源,建立乡村教师校长专业发展支持服务体系.将师德教育作为乡村教师培训的首要内容,推动师德教育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贯穿培训全过程.全面提升乡村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积极利用远程教学、数字化课程等信息技术手段,破解乡村优质教学资源不足的难题,同时建立支持学校、教师使用相关设备的激励机制并提供必要的保障经费.加强乡村学校音体美等师资紧缺学科教师和民族地区双语教师培训.按照乡村教师的实际需求改进培训方式,采取顶岗置换、网络研修、送教下乡、专家指导、校本研修等多种形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从2015年起,“国培计划”集中支持中西部地区乡村教师校长培训.鼓励乡村教师在职学习深造,提高学历层次。

㈤ 教师退休工资怎么计算

教师退休工资=(退休前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对应的比例。

教师属于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的退休费按照本人退休前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在此基础上,中小学教师有10%的比例提高作为奖励。另外,还有一项优惠政策:教龄满30年的教师,都是100%计发。(有些地方女教师只要教龄满25年即可100%计发,这个你要去咨询当地的教育局)

拓展资料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工资,主要是根据工龄来算的,在没有实施养老保险政策前,职工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实施养老保险政策后,就按实际缴费年限来算。因此,对于普通职工来说,养老金的高低主要根据缴费年限(缴费时间)决定的。

影响养老金高低的因素主要有:退休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缴费基数的高低、缴费年限的长短等,养老保险是遵循“多缴多得”的原则,缴费基数越高、年限越长,退休时领取养老金也就越多。对于普通职工来说,工龄概念也慢慢淡化了。

目前社会上呼声比较高的,就是教师工资按照当地公务员水平确定,工资收入不低于公务员,一旦兑现这个问题,教师退休后工资或将大幅上涨。众所周知,教师的工资中绩效工资占了很大一部分,老师即使在职在岗,绩效工资也难以全部拿到手。

有一个好消息,退休后虽然没有了绩效工资,但是如果按照公务员待遇,符合规定的各种节假日福利和养老职业年金一旦落实,退休待遇可能要超过在岗工资。而且还有一个好消息,在退休以后,中小学的教师是退休以后,也可以拿到关于教师的全额的政府特殊津贴,此外,每月的教龄津贴也是正常发放的,并不会因为教师已退休而取消。

㈥ 在职教师年终有绩效工资,退休教师有补贴吗

在职教师的绩效工资是按月发放,不用等到年终,是学校根据教师的工作内量工作业绩综合考容核后统一发放,只是教师的工作是无形的,工作量根本无法量化,教学业绩也没有客观的衡量标准,导致在实际发放中出现了不少问题。退休教师的工资由保险公司负责,年终没有补贴。

㈦ 2020年6月教师退休,现在教师补贴6个月工资,退休的有吗

2020年6月的教师退休,现在教师贴六个月工资,退休的应该有!因为现在发的是七月份的工资,如果补贴就是补贴1到6月份的工资。你应该是有的。

㈧ 退休前教师的教令津贴退休后核算工资算基本工资吗

退休教师养老金项目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职务工资及各项补贴,教龄计算在补贴项目中。

㈨ 退休老师去世后有什么补贴

退休教师为事业编制。其抚恤金根据《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

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对上述对象中,确定因工死亡的遗属增发65元,抗日战争的增80元(不含配偶);红军的(不含配偶);增发100元遗属系孤独一人的可增发70元。

(9)教师退休工资补助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丧葬费

计发标准为:当地上一年度(或前12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由逝者直系亲属领取,如没有直系亲属,则视情况由组织安葬的人或组织领取,需要开具相关证明。

丧葬费是统一的,只随时间和地区不同有所变化,不受逝者年龄或者其他因素影响。举个例子,若某地区201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那么该地区2018年的丧葬费就统一按24000元计发。丧葬费实行“少不退、多不补”原则,即家属实际安葬逝者所花费的金额多于领取安葬费,也是没有额外补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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