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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退休年龄工作不属于劳动

发布时间:2021-01-15 21:13:42

㈠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在用人单位上班,是否还存在劳动关系

超过退休年龄复的员工制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双方应当为劳务关系。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㈡ 到了法定退休年龄还能继续工作吗

员工达到退休年龄,便依法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原劳动合同因为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自动终止。单位返聘员工的,这时员工与单位之间关系的性质便从原来的劳动关系转变成了民事劳务关系。单位聘用达到退休年龄的普通工人也可以称之为返聘。

(2)达到退休年龄工作不属于劳动扩展阅读

返聘即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因为退休员工不属于劳动部门管理,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所以聘用离退休人员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8条执行。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退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而经此延伸出的职工退休制度则是我国劳动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如今退而不休的现象逐渐增多,劳动者达到法定年龄退休后,被返聘到原单位或其他单位继续工作,此即是现阶段我国普遍存在的退休返聘。

我们可以明显看到的是退休返聘使得劳动力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对社会财富积累有所裨益,而更加明显的是相关法律的不完善甚至冲突使他们在纠纷中维权困难,步履维艰。

㈢ 我到退休年龄我不办退休可以继续上班吗

可以。

依据劳动合同法等规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关系自动解除。所以,不论是否办理退休手续,均不再是该单位职工,单位不再支付工资。

若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同意继续上班,则职工与单位属于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而劳务关系时,用工单位不需要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3)达到退休年龄工作不属于劳动扩展阅读:

达到退休年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为劳务合同关系,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若发生纠纷,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

劳务关系的特点主要有:

1、 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在人身上不具有隶属关系。

2、 工作风险一般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但由雇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立,并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

4、 主体具有不特定性,提供劳务方和用工方都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他组织。

5、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报酬由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当事人得到的是根据权利义务平等、公平等原则事先约定的报酬。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劳务关系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劳动合同法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㈣ 到了退休年龄,能不能申请不退休继续工作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不能申请延迟退休,继续工作。
1、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自然终止,退出工作岗位。
2,社会保险法规定,到达退休年龄,社保中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终止参保。也就是说,超过退休年龄,不能参保缴费了。
3、用人单位不会再承担高额的社保费用。如果用人单位参加了五险,每个月的缴费比例是30%左右,如果有企业年金和住房公积金,还会增加20%左右的缴费比例,所以,没有单位原因承担退休职工的额外费用。
当然,人社部即将出台延迟退休的具体方案,如果你恰好在延迟范围内,则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继续工作。

㈤ 达到退休年龄后公司未与我办退休手续让我继续工作,是否是受劳动法的保护

达到退休年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为劳务合同关系,所以,不受《劳动法回》和《劳动合同法》答调整。发生纠纷,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
劳务关系的特点主要有:
1、 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在人身上不具有隶属关系。
2、 工作风险一般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但由雇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立,并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
4、 主体具有不特定性,提供劳务方和用工方都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他组织。
5、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报酬由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当事人得到的是根据权利义务平等、公平等原则事先约定的报酬。

㈥ 达到退休年龄仍然工作的是否能够确认劳动关系

申请人周娟生于1961年4月3日,自2004年8年即在被申请人某保洁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双方一致未签订劳动合同,保洁公司也未给周娟缴纳社会保险。2013年5月26日,周娟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后来在其家属申请工伤认定确认劳动关系过程中发生纠纷,保洁公司认为:周娟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年龄已经超过50岁,已超过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双方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针对保洁公司的观点,本律师作为周娟的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首先,根据我国《劳动法》,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然从事劳动的人员,并未做禁止性规定。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由此可见,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应看劳动者是否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
其次,根据法律规定,女职工的退休年龄是50周岁。但这只是一个指导性的规定,并不具有强制性。而且在现实生活中,随着我国的老龄化趋势,很多离退休人员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二次就业的情形越来越普遍。为了保护这些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作出(2007)行他字第6号以及(2010)行他字第10号答复,认为离退休人员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受聘于现单位的,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因此,周娟自2008年开始,即在被申请人从事有偿劳动,尽管已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但是双方已经形成事实的劳动关系。
   最终,劳动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申请人周娟由被申请人招用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并未领取退休且持续工作,且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之间符合确认劳动关系的法定构成要件,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㈦ 达到退休年龄是否构成法律上的有劳动能力的

退休人员再就业,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此前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但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据此,本案中邹某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她与环卫公司的劳动合同就自然终止了。

但劳动合同的终止并不必然意味着劳动关系终止。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续签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仍在单位继续上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没有终止,两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那么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劳动关系是否就终止了,双方之间的关系就转化为劳务关系了呢?在2010年9月14日之前,法律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2010年9月14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称《解释(三)》)对该问题予以了明确。《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依照该条的规定,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应为劳务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要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年龄条件。一般来说,男员工为60周岁,女员工中管理人员为55周岁,普通工人为50周岁。二是社保缴费年限。对于1993年以后参加工作的人来说,养老保险法定缴费年限为15年。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符合法定缴费年限的,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对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来说,其有国家给予的养老保险,因此,无须特殊保护,对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㈧ 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有权不用上班吗

当然,退休是劳动者的权益,应该得到报障。如果退休者还有继续工作的意愿,用人单位可以进行返聘。但如果退休者没有继续工作的意愿,那用人单位是不能强迫其继续工作的。如果发生纠纷可以找当地劳保局。

㈨ 用人单位与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是劳动关系吗

1)、企业停薪留来职人员、未达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2)、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用人单位招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以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作为界定劳务关系的标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3)、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由于劳动者个人原因(如缴费年限不足)或地方政策原因(如上海的非正规就业缴金延迟退休及柔性延迟退休政策等)导致达到退休年龄却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此时双方仍可以延续社会保险关系,在此前提下,双方的用工关系类比劳动关系处理更具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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