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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

发布时间:2021-01-13 03:37:19

Ⅰ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什么意思

法定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50周岁,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也就是说男性已超过55周岁,女性已超过45周岁。

Ⅱ 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只是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职工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山东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Ⅲ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不能被裁员。

人社部起草的《企业裁减人员规定(征求意见稿)》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等职工,拟纳入禁止裁员范围。

企业符合一定的裁员条件,裁减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人员,适用该规定。裁员条件包括: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企业出现法定可以裁员情形,可在裁员前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采取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调整工资、轮流上岗等措施,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对采取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人社部门按规定给予稳岗补贴。

企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四类人员:一是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是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是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四是烈士遗属、本单位接收的退役士兵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Ⅳ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怎么理解

你好,这就是说在一家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并且还有不到5年就面临退休的情况。

根据《劳动版合同法》第四权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这种情形并非是法律规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而是不能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也就是说只要你不犯错,单位不能无过失解除或裁员。

Ⅳ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尽量不解除劳动合同。" 国家法律条文中明确有这一条吗?"

这种情形并非是法律规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而是不能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即不能无过失解除或裁员。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另外,这类人员在合同到期时,涉及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问题。

Ⅵ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1、是的,必须要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五)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而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通知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但是,即使企业按照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可以裁减人员,但对于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职工,即使企业愿意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企业也不得依据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6)山东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扩展阅读:

法定退休年龄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现在仍然有效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

2012年7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何平提出,我国应逐步延龄退休,建议到2045年不论男女,退休年龄均为65岁。现行退休年龄是为,男性60周岁,女性50周岁。

2015年10月14日,人社部部长尹蔚民介绍了“十二五”以来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成就,称我国是目前世界上退休年龄最早的国家,平均退休年龄不到55岁。

经中央批准后,人社部将向社会公开延迟退休改革方案,通过小步慢走,每年推迟几个月,逐步推迟到合理的退休年龄。

Ⅶ 我的情况是: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五)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而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通知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但是,即使企业按照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可以裁减人员,但对于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职工,即使企业愿意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企业也不得依据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5项规定,用人单位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劳动者,不得以本法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不能因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企业因破产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经营方式调整等,解除与上述人员的劳动合同。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45条还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这就是说,劳动合同期满,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自动延续至劳动者退休。

Ⅷ 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

劳动合同终止,没有生活费。
在单位连续工作15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用人单位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合同,但可以依据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合同,可以依据第四十四条规定终止合同。
单位无法经营了,要么破产,要么 是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四)、(五)项和第四十六条(六)项、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由用人单位支付15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终止之后,参加了失业保险的,中断就业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发放失业保险金,最多24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完之后,依然没有再就业的,退休之前,符合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领条件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补助。
《劳动合同法》
第四 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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