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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人天津社保公积金退休后

发布时间:2021-01-11 23:50:03

㈠ 在职时每个月都缴交的社保养老金,社保医疗金,社保失业金,公积金等。请问退休后这些都返回个人帐户吗

一、退休后异地医疗费用可由参保地社保机构报销
1、根据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果退休后长期在异地居住,可提供异地的银行账号,向领取养老金社保机构申请每月将养老金划入异地开户的银行账号。
2、按照有关规定,只能在纳入医疗保险的社保机构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如果长期在异地居住,可以到参保地社保局办理异地就医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在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由参保地社保机构报销。
二、退休后医疗保险转移相关规定
退休后公积金可以领取的。
退休公积金提取条件:
1、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退休公积金提取资料:
1、职工身份证;
2、住房公积金卡;
3、退休证/通过退休审批表/达到法定退休证明;
4、其它相关资料。
【注】:因各地区实际情况不同,因此退休公积金提取资料按各地区规定执行。
退休公积金提取流程:
1、首先,退休职员向单位提出提取公积金申请;
2、然后,单位进行审核,并出具提取证明;
3、最后,职工持提取证明向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即可。
【注】:因各地区实际情况不同,因此退休公积金提取流程按各地区规定执行。

㈡ 天津北京社保公积金问题

  1. 全国社保尚未实现联网,你可以也必须在天津新开一个账户,一般是单位帮你开的;

  2. 社保转回移的问题,没有强答制性的时间要求,极限情况,你退休的时候合并都行。但由于政府部门经常变动,时间太长的话,怕办理有其他麻烦,所以建议尽快办理。合并后,就相当于把你原来的北京账户注销。如果不涉及落户积分或类似问题,就无所谓了。

  3. 不转的最大问题就是你半年内如果出险,社保是不报销的,比如住院。现在一般都要求必须缴纳社保超过半年,才能享受住院报销,关于这点你可以咨询当地社保。

㈢ 天津辞职后社保和公积金的问题

你的抄户口要是在天津的话,就可以袭继续缴纳,如果户口不再天津,北方人才如果可以给你代理缴纳,到也可以,如果不能,就不用了

这个东西先后都是你交,一个月一个月交总比以后一起缴纳能省点钱,而且没有滞纳金

公积金应该是不需要连续缴纳的,到新单位就转移继续缴纳就可以了

具体可以12333询问,因为每个城市的一些具体的要求和做法还是有差别的!

祝你好运,早日找到理想工作!

㈣ 天津社保和公积金如何转到外地

你只能咨询一下你的转入地有什么要求了
各地不一样
但只能在户口/人事关内系转入之后才容能办理
而且如楼上所说大部分只能转走个人账户部分
公司那部分是拿不走的
也就是说只能拿走一小部分
大部分都被充公了,唉~~~~~~~~

㈤ 社保新规缴满15年但没退休人员的公积金怎么处置

社保缴满15年,没有办理退休人员的公积金,可以提前进行领取和退休分开办理

㈥ 本人是外地人,社保不满15年,,已退休,想把公积金取出来,需要什么手续

退休了提取公积金很容易的,拿上你的退休证明去提取吧,现在提取公积金比以前简化多了,你还是亲自到有关部门走一趟吧

㈦ 天津辞职后社保和公积金的问题

你的户口抄要是在天津的话,就可以继续缴纳,如果户口不再天津,北方人才如果可以给你代理缴纳,到也可以,如果不能,就不用了
这个东西先后都是你交,一个月一个月交总比以后一起缴纳能省点钱,而且没有滞纳金
公积金应该是不需要连续缴纳的,到新单位就转移继续缴纳就可以了
具体可以12333询问,因为每个城市的一些具体的要求和做法还是有差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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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求助:天津,北京之间社保和公积金问题。

您好,据您的意思,您将来选择在天津退休吧!那就不要转移社保,按照目前的政策,社保可以异地转移,但是只能转移个人账户的全部和公司账户的60%左右,也就是说一旦您把天津的转到北京来,那将损失公司账户的40%,等您回天津的时候,再转保险还要损失40%,那就不划算了,保险可以不用管它,每个地方都会有你的记录,等到您到退休年龄了,再统一作转移,这样您的损失会最小。
公积金只能在当地缴纳当地使用,天津的账户可以暂停缴费,北京的公积金如果不买房,在离开北京的时候,可以一次性取出,没有问题的。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六条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第八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第九条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条建立全国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情况,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三条本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㈨ 我是外地人今年五十三岁已经在天津连续交六年社保 至今交八个月公积金 可以将外地的保险转入天津吗

可以主要是社保部门允许就可以转入主要咨询社保部门。

㈩ 我是非天津户籍,但是在天津缴纳社保和公积金两年多了,想使用公积金

首付20%。

住建部明确规定公积金异地贷款应按以下流程办理:

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接受职工的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材料;

  1. 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2. 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的,应按规定时限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

  3. 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告知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在接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及时对异地贷款情况重新标识和记录;

  4. 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开展贷款催收等工作,根据贷款合同可扣划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

申请公积金贷款需要提供的材料:

  1. 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1份);

  2. 申请人及配偶户口本(首页、户主页、本人页)和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明或离婚判决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 未婚人员未婚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 单身的需提供单位婚姻证明(原件1 份);

  5. 农行个人结算账户存折(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6. 首付款单据(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7.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需印正反面);

  8. 配偶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需印正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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