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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通字工人退休年龄

发布时间:2021-01-01 05:23:33

㈠ 已过了退休年龄但还没有办理退休手续的女性高级职称人员适不适合中组部2015新规定

新规定上有一条: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不适用该《通知》,不予追溯。 不再重新办理,但要注意发挥他们的作用。但你没有办理退休手续,应该不属于这类, 应该是可以按新政的。何况新规定上对已退休的人员都要“注意发挥他们的作用”。

㈡ 档案与身份证年龄不符退休年龄如何界定

档案与身份证年龄不符退休年龄应当以本人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版。
劳动权部办公厅《关于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各市劳动局:
4月17日,劳动部办公厅将《关于核定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8号)抄送我局,我们认为,该函有关规定与
1990年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合发《关于办理干部退
(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0]24号)有关规定不完全一致,即去函咨询,6月25日劳动部办公厅向我局发来了《关于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3]67号文)对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现将该复函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核定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8号文)
一九九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㈢ 如何办理干部退休,退职及延长退休年龄

退休条件
(一)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的退休条件: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2、工作年限满30年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二)其他人员的退休条件
1、正常退休:年龄达到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连续工龄(含折算工龄,下同)10年的应当退休。
2、提前退休:三种:一是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是因病或非因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50岁,女45岁,连续工龄10年;三是特殊工种(井下、高温,高空、特繁工种、有毒有害工种)男55岁、女45岁,连续工龄10年。
3、退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
特别说明:一是凡达到退休年龄的干部除按规定延长退休年龄或留任者外,都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需本人提出申请;二是出生日期是客观存在的自然情况,不得随意更改,如干部档案和户口档案不一致的,以其中最先记载的日期为依据。2006年,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发文不再办理更改出生日期。(组通字〔2006〕41号)
三、2006年工改后离退休费的计算办法
根据国人部发〔2006〕60号、鲁政办发〔2006〕108号文件规定,2006年7月1曰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4、提高退休费比例
独生子女荣誉证的父母:《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第第二款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
四、历次提高退休费情况
1978年6月2日,《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下发,这是近三十年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唯一依据。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多次调整提高离退休、退职费待遇,具体情况如下:
■1978年
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岁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 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 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符合上述(一)项或(二)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作年限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㈣ 正处级多大年龄退休

8.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县(处)级女干部退(离)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2]22号)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县(处)级女干部,凡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的,其退(离)休年龄可到六十周岁。

现行退休年龄的相关规定

1.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正常退休年龄男性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

2.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中发〔1982〕13号)规定:省部级正职一般不超过65周岁,副职一般不超过60周岁。

3.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规定: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六十五周岁;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可以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七十周岁。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休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著述工作。
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两个“说明”的通知》(劳人科(1983)153号)指出:少数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年限的四个条件,要同时具备,但必须首先考虑工作需要和身体条件。“工作需要”主要应考虑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的必要性,“身体条件”须符合在延长期间所承担的工作的要求。

4.国务院《关于延长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退休年龄的通知》(国发[1983]142号)规定:在一九九○年前,对在教育、卫生等事业单位工作的讲师、主治医师、工程师、农艺师、助理研究员以及具有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含中等师范学校)和高中毕业学历或经严格考核取得同等学历的、教学经验丰富的中、小学教师中,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有较强的业务能力,本人又愿意继续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报请县一级以上主管机关严格审查批准,可将他们的退休年龄延长一至五年,延长后的退休年龄,女同志最长不得超过六十周岁,男同志最长不得超过六十五周岁。
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两个“说明”的通知》(劳人科(1983)153号)指出:本《通知》只适用于以下范围:在教学、医疗、科研和工农业生产单位直接从事教学、医疗、科研、技术工作的讲师、主治医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含建筑师)、农艺师以及中、小学教师。

5. 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女干部离休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劳人老〔1987〕2号)规定:在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工作,年满五十五周岁的处(县)级女干部,原则上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执行。个别确因工作需要,一时尚无适当接替人选,且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根据本人自愿,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报任免机关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适当推迟。

6.中央组织部《关于认真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组发〔1988〕9号文件)规定: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经选举任职,在任届未满时达到退休年龄的干部,一般可待任届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只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委员,政协正副主席、常委。)

7.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规定: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六十周岁退(离)休。对年满六十周岁的少数女性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延长退(离)休年龄的,按国发〖1983〗141号和劳人科〔1983〕153号文件规定执行。

8.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县(处)级女干部退(离)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2]22号)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县(处)级女干部,凡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的,其退(离)休年龄可到六十周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工作的相应职级的女干部,可参照本通知精神办理;专业技术干部按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执行。

9.《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 第125号,已失效)第七十八条规定: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二)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七十九条规定: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二)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第八十八条规定: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㈤ 退休年龄如何认定

职工退休年龄认定:
一般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应以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对于在执行中发现居民身份证与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应会同职工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查证核实。
关于职工退休年龄身份证与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国家与此相关的法规和文件有四个,分别为《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0]24号)、《关于核定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8号以及《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67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凡干部居民身份证同干部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组织人事部门在办理其退(离)休等手续时,应会同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查证核实,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户口管理权限批准后查实的出生日期作为计算年龄和户口登记的依据,查证材料归入干部本人档案,同时抄送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对无法查实的,应以干部档案或户口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㈥ 退休年龄的确定是以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为准还是按档案上的为准

一般是依原档案的为主的,不过现在职工的退休情况是这样的,退休以后是交到回社保给你发答放养老金的,你想你退休前你是给社保缴纳养老金的,那么你退休以后不但不交,人家还要给你发钱,所以社保把关是非常严格的,就看你们的单位再给社保移交你的基本信息的时候是啥年龄,是依照那个为主的,也有这样的,由于上述原因,有时候是哪个退休迟算哪个,如果你身份证的年龄退休迟就别张扬了,别让人家给你找迟的办理了。

㈦ .人社部关于职工退休年龄户籍与档案不符处理文件被中央三部委叫停现实人社部门还在实用

干部人事档案出生时间认定主要依据: 一、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组通字〔一990〕二四号)规定:“凡干部身份证同干部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组织人事部门在办理退(离)休等手续时,应会同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查证核实,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户口管理权限批准后查实的出生日期作为计算年龄和户口登记的依据。查证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同时抄送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对无法查实的,应以干部档案或户口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二、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二00陆〕四一号)规定:“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干部人事档案认定“出生时间”时坚持“最早最先”的原则,一般来说就是按档案中形成时间最早的一份材料上填写的出生时间认定,比如《入团志愿书》、《中学学籍材料》等。很多人的档案里就《入团志愿书》一份材料上填的出生时间比较早,那也是按这个时间认定。 下面说说特殊情况,有的人因上学、入团、入党、入伍、招工等需要而改大年龄,就只能按改大认定了。入伍和招工一般都有年龄要求,很多人初中一毕业不上高中了,家长就想着让孩子去当兵锻炼锻炼吧,可年龄不够,于是把出生时间填大几岁顺利入伍,那就只能按这个改过的出生时间认定。 按档案认定出来的“出生时间”就会出现和身份证号码上的出生时间不一致的情况,退休时间也是按认定出来的“出生时间”计算。 因此退休年龄以单位根据档案认定的出生时间计算

㈧ 公务员领导干部退休年龄

按照国务院1978年有关文件和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干部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工龄满30年的可以提前退休,据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且工龄满20年的,也可以提前退休!
正省部级领导可以延长到65岁。
工人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

㈨ 退休年龄与身份证年龄不符合怎么办

办理退休以档案记载的年龄为准。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关于制止和纠正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 〔1999〕8号) 规定:

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

(一)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各地区要严格按《通知》规定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权限,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要建立审批工作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监督。

(二)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三)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统一由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负责医疗诊断,并出具证明。非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一律无效。

(9)组通字工人退休年龄扩展阅读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㈩ 处级女干部退休年龄包括副高级职称女技术人员吗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15年2月16日下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通知》组通字〔2015〕14号,这是至今为止唯一的有关女干部延迟退休的正式文件,文件主要内容为:
一、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周岁退休。
二、上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五十五周岁时自愿退休。
三、年满六十周岁的少数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延长退休年龄的,仍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凡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不适用本通知,不予追溯。
该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
中组部、人社部联合发文延迟女领导干部和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是为充分发挥女领导干部和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尽管延迟退休时一种趋势,但到目前为止,除针对女领导干部和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之外,中央(国家)还没有其它女性干部延迟退休的正式文件。
由于该文件只是针对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延迟退休,其中的高级职称包括副高、正高和教授级正高。除目前机关事业单位之外,目前国有企业、科研单位、学校医院、文艺团体等单位还没有执行(组通字〔2015〕14号)文件,这些单位的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延迟退休政策,这些单位的女干部依然是55岁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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