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 20%的标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这两项工伤保险待遇,国家并没有统一标准,而是由各统筹区自己制定,所以只是知道上一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是没法计算的,你必须知道当地详细的政策规定才行。
Ⅱ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的
第一,所谓复就业补助,制就是职工解除合同之后,给予再次找工作期间,暂时没有工作给予的生活补助,随着年龄临近退休,那么再就业的机会越来越少,直至不能再就业,到了退休年龄,就不涉及就业问题,所以也就不发给就业补助,因此,国家规定了逐年减少的政策,
第二,医疗补助和再就业补助,各个省市规定的数额是不一样的,是按照伤残等级发给的,和你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没有关系,
Ⅲ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5年为基数每少1年递减10%
这个规定是防止有的工伤职工(可以保留劳动关系,单位给予缴纳各项社保费一直到退休内年龄的),到了接近退休年容龄时,提出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去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之后用此款个人缴纳社保,多赚一些钱。所以做了此规定,差1年到退休你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两金少给50%;差5年到退休年龄,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两金少给10%,这样,可以防止个别工伤人员钻政策的空子。
Ⅳ 按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怎么理解
简单的讲,工伤职工是男工人,现年38岁零5个月,法定退休年龄为60岁,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为21年零七个个月,即259个月。
Ⅳ 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 20%的标
根据你的问题,应该是就业补助和医疗补助,是根据到退休年龄不足5年逐年递减的,距离内退休年容龄越近,领取的越少,直至取消,这个和你受伤时间没有关系,但是和你参加养老保险有关系,如果你没有参加养老保险,就不能领取两个补助。但是我们这里的工伤领取一次性就业和医疗补助,和养老保险没关系,不知道你看的是哪里的文件。
Ⅵ 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按全额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伤残的享受以下专待遇:
(一)属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2个月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Ⅶ 工伤保险待遇距法定退休年龄1年,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什么要减除百分比
这个是国家的规定,距离退休不足5年的,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和医疗补助,按照每少一年,减少20%发放,一直到退休年龄取消,因为职工达到退休年龄,不涉及到就业,不再发放
Ⅷ 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一年,全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
比如,本应60岁退休,58岁被解除劳动合同,此时距退休至于两年,按照此规定,工伤人内员就只能领取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40%;59岁被解除劳动合同,此时距退休至于一年,按照此规定,工伤人员就只能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20%。即每接近退休一年,减少20%。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当年,领取额为零元。
Ⅸ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本就是用人单位一次性全额支付的不是么?
Ⅹ 工伤伤残十级,伤残就业金。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含5年)的,应当享受全额补助金;距法定退休年龄不
十级工伤终止劳动合同享有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按所在省规定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为十级的,劳动关系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按各地规定,因为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工伤职工,因伤残影响就业的程度相应较小,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一般都是逐年递减,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予支付。但递减办法各地规定不同,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办理。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八条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至十级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制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额的30%支付;
(二)不足两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
(三)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额的70%支付;
(四)不足四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
(五)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额的90%支付。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致残七至十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为13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1个月;九级伤残的,为9个月;十级伤残的,为7个月。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分别为12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分别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分别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分别为3个月。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