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就自动终止吗
达到退休年龄来,劳动源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⑵ 真实案例:实际年龄与档案年龄不符,如何办理退休手续
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内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容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⑶ 到了退休年龄单位不给办理退休,我该怎么办
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单位不让退休怎么办
知识直达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关系亦自然终止,依法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职工可以自愿延迟退休,但是单位不能强制、只能协商。个人不愿、单位强行,个人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解决。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该劳动者仍属用人单位职工,与其他劳动者享有同等待遇。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裁减的,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
2019-10-07 21:27最神秘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关系亦自然终止,依法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职工可以自愿延迟退休,但是单位不能强制、只能协商。个人不愿、单位强行,个人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解决。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该劳动者仍属用人单位职工,与其他劳动者享有同等待遇。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裁减的,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
(3)不应该延长退休年龄的例子扩展阅读:
1、办理退休属于劳动部门的养老保险机构办理,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要事先报社保机构审批,如果单位不报,社保机构是不会管的,他们也希望退休推迟,这样能少支付养老金。
2、所以关键在于单位,你可以在年龄到达之日停止上班,这样单位要么支付你工资,要么给你办理退休申报,并按规定发放养老金。
3、如果单位既不支付工资,又不办理退休手续,你就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理由就是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这样的理由劳动监察部门就会受理了。
⑷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劳动合同自动终止吗
按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⑸ 退休后退休工资是怎样计算出来的
退休后退休工资的计算方式:
职工退休时的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退休年龄和当时的人口平均寿命来确定。计发月数略等于(人口平均寿命-退休年龄)X12。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不再统一是120了)
基础养老金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式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在上述公式中可以看到,在缴费年限相同的情况下,基础养老金的高低取决于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就是自己实际的缴费基数与社会平均工资之比的历年平均值。低限为0.6,高限为3。
(5)不应该延长退休年龄的例子扩展阅读
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第二十三条 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
第二十四条 1998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除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外,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过渡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五条 2006年1月1日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被保险人,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偿金,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六条 2005年12月31日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照原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办法。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随本市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被保险人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最低标准的,按照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发给。
⑹ 起诉案例正常退休年龄至批准退休期间有调整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调整标准的依据什么
按人社部下发的通知执行,上面是这样说的,对上一年12月31日之前退休的。
⑺ 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就自动终止吗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办理了退休手续,劳动合同自动终止。如果单位继续聘用此人就是一种劳务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管辖。
⑻ 干部退休出生年龄争议案判决案例
现在不存在退休年龄上有争议了,现在退休年龄均以身份证上出生年龄为准,每版人身份证上年龄是经户籍部门核准权的各人唯一正确年龄,所以现在办退休手续前先要核实办理人员身份证无误后再办退休手续,而挡案年龄茌入职填写时可以任意填大或改小本人年龄的,所以不能厂再作为退休年龄的依据了。
⑼ 根据深圳社保局的作法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无法办理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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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带给劳动者六大利好
《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该法填补了我国社会保障领域立法的空白,在民生保障方面迈出历史性的步伐,对于完善我国社会保险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其中《社会保险法》赋予了劳动者更多的法定权利,对于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意义重大。
医疗费用异地报销不是梦
【案例】
2009年冬天,家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的刘老太来到北京,帮助儿子、儿媳照顾刚刚出生的孙子。一家人本来其乐融融,没料到的是刘老太由于操劳过度诱发了脑血栓。在北京的医院住了一个月之后,花费了一万多的医药费还是不见好转。这时候,刘老太自己开始着急回家了,原因就是刘老太在北京没有缴纳医疗保险,没有办法报销医药费用,在北京看病负担太重。但是刘老太的儿子、儿媳又担心老人家回到石家庄市没人照顾,不利于病情的控制。一方面是高额的医药费用无法报销,一方面是独自住在医院无人照料,面对两难的选择,刘老太一家人犯了难。
【法官解读】
《社会保险法》规定,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由此可以预见,随着《社会保险法》及其配套细则的实施,像刘老太一家的上述担心即将成为历史。因为今后这些都是社保和医疗单位的事,看病人只要直接拿着医保卡在所在地看病就成了,哪些是自己支付的,哪些可以报销的,直接就用社保基金结算了。此外,《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长短皆可、均能享受
【案例】
老王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一直在河北一家大型国企工作,九十年代末以“停薪留职”的方式离开了该国企,来到北京的一家民营企业淘金。2005年,达到退休年龄的老王面对退休问题却犯了难。因为北京和河北两地的社保局都拒绝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及支付退休金。北京方面的答复是老王在北京缴纳养老保险不到十五年,无法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金;河北方面的解释是按国务院有关规定,老王在北京工作多年,应在北京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金。可怜老王辛辛苦苦工作了一辈子,到头来却成了老无所养。
【法官解读】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并且,基本养老金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可以预见的是,随着《社会保险法》的实施,目前普遍存在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畅这一突出问题将获得解决,同时还会极大地提高劳动者参保的积极性,彻底解决部分地区曾经出现的农民工退保的现象。
工伤医疗费用用人单位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
【案例】
小李高中毕业后来到河北一家砖厂工作。2009年的一天,小李在工作中不慎受伤,由于单位没有给他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小李住院期间的医药费都是单位垫付。等小李出院以后已经没有办法从事重体力劳动了,这时小李找单位要求赔偿时,老板表示需要时间筹集资金。好几个月过去以后,小李得到的消息却是老板抽逃资金,不知去向。受到好心人的帮助后,小李申请了工伤鉴定,被鉴定为工伤五级。后,小李又申请仲裁,两个多月后裁决书下来,仲裁委支持了小李5万多的申请请求。但事情还未结束,裁决生效后,法院强制执行时又遇麻烦,虽然原公司还在,但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账号都变了,小李完全没有办法提供执行线索。手中拿着生效的裁决书,小李却无处拿钱。
【法官解读】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随后再由用人单位偿还;另外,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也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随后再向第三人追偿。工伤保险医疗费先行垫付制度,从制度设计上真正实现工伤保险制度本应具有的统筹资金、共担风险的功能,使工伤职工尤其是农民工能真正得到工伤保险基金的保障。即使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发生工伤后同样可向社保基金申请工伤治疗费,其工伤也能得到及时治疗。
失业人员待遇芝麻开花节节高
【案例】
家住天津市的小韩自幼体弱多病,10岁时就染上乙肝病毒。成年后,小韩一直没有办法找到工作,好心的街道办大姐给小韩办理了失业人员登记,这样每月就能领取一些失业金。就这样小韩一家三口依靠父母微薄的退休金和小韩的失业金维持生活。祸不单行,2010年春天小韩的肝病犯了,光住院费就花了好几万,这其中只有很少的部分能够享受报销待遇。高额的医疗费用着实难倒了一家人。
【法官解读】
《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此可见,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小韩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个人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但可以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报销的医疗费用也不再打折。当然,小韩享受此待遇的前提条件是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根据《社会保险法》,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需符合以下条件:(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一人缴费夫妻共享
【案例】
小李和小张高中毕业后一起考到了北京的一所大学,在大学时代成为了情侣。两个人毕业后都留在了北京工作,并且结了婚。但是小李没有找到能够解决户口的单位。工作了几年小李的单位都没有办法为其缴纳生育保险,因为目前北京没有为外地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规定。因为担心高额的生育费用无法报销,小李和小张一直都不敢生育。现在他们所盼望的就是哪一天小李的单位能够给她缴纳了生育保险,那样他们就能够生下自己的宝宝。
【法官解读】
《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该条规定将未就业的职工配偶纳入生育保险,改变了原有生育保险只保参保人员的作法,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是要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获得物质帮助权利的建制本意。相信随着《社会保险法》的实施以及北京市相关政策的出台,案例中小张和小李的担心即将成为多余。
用人单位社保缴费不给也得给
长期以来,我国社会保障立法主要散见于一些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中,权威性不足,法规之间缺乏衔接。部分企业拒缴、少缴、漏缴、拖欠社保费的现象层出不穷,直接影响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造成他们断保、不能或不能及时享受有关社保待遇。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同时,《社会保险法》还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可以看出,《社会保险法》施行后用人单位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责任大大加重,行政力量介入的力度也将增强。相信在法律的威慑力下,用人单位将不再敢于触及法律红线,劳动者的权利将会获得更好的维护。
⑽ 以身份证为准确定退休年龄的案例
【退休 年龄标准】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核定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8号规定:关于企业办理职工退休是一档案中历史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还是以职工身份证、户口本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的问题,我们认为,在启用身份证以前,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原则上应以职工原始档案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发布以后,凡启用了身份证的,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应以职工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退休 年龄标准】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67号规定:我部一九九三年四月十七日《关于核定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8号)与一九九零年人事部《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0〉24号)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时,应按劳办发〈1993〉8号的规定执行,即:凡启用了居民身份证的,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应以职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对于执行中发现居民身份证与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应会同职工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查证核实,按照职工管理权限和户口管理权限批准认定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年龄和户口登记的依据,查证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对于需要更改居民身份证的,要抄报职工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