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为何企业都要歧视大龄未女性并且拒绝聘用未婚女性.
别这么消极抄,只是人家袭不懂的欣赏人才,那样的单位,我们宁可不去!不过,现在的企业真的是有这种倾向,如果我们换种方式去面议你看是否可行呢?就说你已经结婚生子了,看会有什么结果,这又不用负什么法律责任!最多,等工作后,真的要生孩子了,再解除合同,也没什么不好的!
② 高级职称未聘任女性能延迟退休吗
虽未聘任,但本人持有高级职称,仍要延迟退休(企业不在其内)_
③ 机关事业单位具有高级职称的但未聘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
前年国家曾发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正副处级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干部延迟至60岁退休。根据本人情况也可申请提前退休!
④ 未到60岁,因特殊工种退休还可签订劳动合同吗
为您转载以下资料供您参考:
一、退休人员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因为退休人已退出工作岗位,不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劳动主体资格,即不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退休人员中有的身体尚好,本人自愿用人单位需要,是可以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的,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可与其签订劳务合同,建立一种经济关系,按其劳动情况给予一定的劳动报酬,但不能建立劳动关系而成为正式职工。
二、根据《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退(离)休职工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本市单位聘用的,由聘用单位征得退(离)休职工原单位的退(离)休职工管理部门同意后,由聘用单位和受聘的退(离)休职工双方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期限、聘用待遇、工作内容和双方其他的责任、义务、权利等,然后,送退(离)休职工原单位的退(离)休职工管理部门审核,并办理介绍手续,聘用期限一般为一至两年,期满需要续聘的,重新办理聘用手续。外地单位聘用的,聘用单位应先征得退(离)休职工的原单位退(离)休职工管理部门同意,然后送交受聘的退(离)休职工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服务所审核,并办理介绍手续,街道、镇劳动服务所可收取一次性10元的介绍手续费。外地单位的聘用期限,一般为半年至一年;期满需要续用的 ,应重新申请办理聘用手续。”
根据《暂行规定》,(一)原则上由受聘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商定,一般不高于聘用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在职职工的工资、奖金收入水平,受聘期间对提高效益有较大贡献,或者有创造发明和科研成果者,另给予奖励;
(二)退(离)休职工受聘期间,其在原单位享受的退(离)休待遇不变,仍由原单位(现在为社会保险支付)支付;发生工伤所需要的治疗费用(包括解聘期间工伤引起的治疗费用)由聘用单位承担;
(三)各单位聘用的退(离)休职工,按规定办理过聘用手续的,其聘用待遇和管理费,企业可以从营业外支出项目列支。
依《关于单位聘用退休职工的补充意见》的规定,被聘用的退休职工应该身体健康,一般情况下,男性不超过65岁,女性不超过60岁。对退休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和少数传授技艺,从事技术、业务指导的,聘用年龄可适当放宽,但最高男性不超过70岁,女性不超过65岁。单位招用退休职工应严格控制在因生产、业务需要,为解决技术难题、传授技艺、培训专门人才等范围内。严禁聘用退休职工从事高空、井下、有害、特种作业岗位和繁重体力劳动。
聘用合同解除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有约定的照约定办。
⑤ 取得高级资格证书,但未聘任女性高级职称延到六十岁退休吗
做事的时候是会按高级职称来要求,但是在享受的时候就别想。这种情况在各单位多了去了的。
⑥ 女职工超过50岁是否还受劳动法的保护
关于退休年龄,不同的岗位工种有不同的标准,请先确认你是哪一类?
1、机关干部——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
2、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机关群众团体工人
2.1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2.2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
3、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
《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提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农民合同制工人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周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综上: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如果你确认是50周岁即退休的一类,那么超过50岁——即你50-53岁在单位工作期间,是不受劳动法保护的。在你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关系自然终止,转为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的,辞退也没有经济补偿。对你的建议:你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争议主体不适格,该案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在50岁以前,你已经在该单位就业,未买社保且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部分,是可以要求企业双倍赔偿工资、并补缴保险费用的。之前曾经处理过一个相同的案例,我写上来供你参考。
申诉赔偿的要点:
1、当您年满50周岁时,单位并未参照退休的有关规定为您办理退休手续,而是让其继续工作至53岁,说明双方劳动关系在您50周岁以后仍延续。在您53岁时,单位终止双方劳动关系、做出辞退处理,也证明双方系劳动合同关系。
2、《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您虽然达到退休年龄,但是,并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此,劳动合同关系并没当然终止,而一直延续到您53岁,单位单方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时止。
3、根据宪法第44条、第45条和劳动法第3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权利,用人单位和国家应为其提供这种保障,但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为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劳动者的生活无法得到保障时,用人单位继续聘用这些人员,如果认为他们之间的用工关系为劳务关系,而且实践中双方很少签订聘用协议,明确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等内容,用人单位就可以随时终止用工关系,这些人员的权益将如何得到保障?
之前处理的这个案例已经胜诉并获得补偿,建议阿姨您找个熟悉相关法律的律师,您胜诉的几率在95%以上。
但如您是50岁之后才入职的,就没有办法受到劳动法保护了。希望对您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