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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的人身权利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2-02-11 21:00:25

㈠ 父母享有的人身性质的亲权

1、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上具有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亲权制度是调整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关系有法律规范的总称。

2、亲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亲权是基本的身份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依法律规定而当然发生的;

(2)亲权以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为目的;

(3)亲权具有权利义务双重性;

(4)亲权作为民事权利,是一种利他的民事权利;

(5)亲权具有绝对权、支配权和专属权性质。

(二)亲权的主体

亲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亲权人和受亲权保护的子女两个方面。

1、亲权人

亲权人——即行使亲权的权利义务主体。

(1)婚生子女的亲权人

父母均为亲权人。

在下列情形下,父或母单独为亲权人:

①父或母一方死亡(含宣告死亡);

②父或母一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③父或母一方受停止亲权宣告;

④因失踪、长期不在、患重病、受刑等事实障碍而不能行使亲权。

父母离婚情形下的亲权归属,有以下两种立法例:

①单独亲权主义。

父母离婚时,父或母一方单独为亲权人(《日本民法》第819条)。

②共同亲权与单独亲权并用主义。

㈡ 七大人身权利包括哪些

1、生命健康权。《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2、姓名权。《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3、肖像权。《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4、名誉权。《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5、荣誉权。公民的荣誉权是指公民在学习、生产。工作、作战等方面成绩显著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民法通则》第102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6、婚姻自主权。《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7、名称权。名称权是法人、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依法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名称的权利,是人格权的主要组成部分。

(2)父母的人身权利有哪些扩展阅读

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分别作如下处罚:

1、恐怖、残忍表演。组织、胁迫、诱骟不满16周岁的人、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处10日以上15日 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 下罚款。

2、强迫他人劳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罚款;对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故意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以捆绑、隔离、关押、扣留身份证件不让其随意外出或者与外界联系等方式强制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罚款;

对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4、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对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无正当理由进入他人住宅,经住宅主人要求其退出仍拒不退出的行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 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情节较轻 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5、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对违反治安管理,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行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 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情节较轻的, 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6、胁迫、诱骟或者利用他人乞讨。对胁迫、诱骟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行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㈢ 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

1、想做个好爸爸首先一定要做个好老公:家庭被看作一个完整的系统,而夫妻关系是这个系统中最基础的关系,研究发现夫妻对于婚姻的满意度会直接影响父亲参与程度。最好的家庭教育,就是爸爸爱妈妈。好的夫妻关系能使丈夫积极充当育儿中的合伙人,而不是次要协助者,更不是边缘人。这样的爸爸能全情投入又能保持步调一致,跟妻子分享育儿中的苦与乐,而这个过程又进一步促进了夫妻关系的稳定。同时,好的夫妻关系也为孩子日后亲密关系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一个示范。
2、不对孩子乱发脾气:一个好爸爸会懂得控制自己的脾气,想发脾气的时候尽量使自己冷静下来,孩子还小,有些道理他不懂,但其个人秉性还是可以塑造的,就要靠爸爸有意识地培养了。如果对孩子乱发脾气,会对孩子的心灵造成影响。
3、要重视对孩子多表扬:爸爸要注意关注孩子,如果孩子做了值得表扬的事情要及时给予表扬,记得表扬要具体,不要泛泛而谈,不要笼统地表扬;如果孩子犯了错误,但能主动改正,也应赞扬。总之,要尽量让孩子在和谐的环境中健康成长。经常鼓励孩子,表扬要具体到细节。坚持一段时间家长就会发现,孩子变得更优秀更懂事了。事实上,孩子非常在乎家长的关注和赞赏。多表达对孩子的喜爱,哪怕只是一个拥抱、拍拍后背、亲亲脸,这些小动作都会让孩子感觉到家长是爱自己的。
4、抽空多陪孩子:培养亲子之间的感情是需要时间和精力投入的。如果家长可以陪在孩子身边,和孩子一起尽情游戏,耐心地听孩子讲话,孩子会记住家长的关怀与爱,并感恩家长的付出。如果爸爸总是很忙,无论有何借口,孩子都会觉得被忽视或者认为其他事情比自己重要。长此以往,会造成孩子与爸爸之间的疏远。
5、全面客观的评价孩子:不把成绩作为评判孩子的标准,每个孩子的学习能力不同,如果孩子很努力了仍然考不好,爸爸也不要给孩子太大的压力;如果孩子是由于贪玩,学习不认真而使学习成绩上不去,那就要端正孩子的学习态度,而不是总以成绩来数落孩子。而且成绩不是全部内容,品质等方面也是很重要的。

㈣ 我国宪法规定的人身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我国宪法规定的人身权利和义务,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

《宪法》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㈤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身权利主要包括哪些

人身权利主要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和人格尊严权,人格尊严又包括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和隐私权等。

㈥ 人身权利包括哪些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那么,人身权利包括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㈦ 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哪些

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要利.它包括的内容比较广泛.
但主要上指人的生命.健康.人格.名誉和人身自由等权利,以及与
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例如: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等.
我国<刑法>为了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
权利不受侵犯,专章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民主权利”.
<刑法>第131条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
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根据这一原则性的规定,我国<刑
法>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方面,具体规定了以下几种犯罪:
1.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包括: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2
.侵犯他人身体健康的犯罪,包括: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
3.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包括: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强迫妇
女卖淫罪;4.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
管制罪,拐卖人口罪;5.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犯罪,包括:诬告陷
害罪,侮辱罪,诽谤罪,伪证罪,隐匿罪证罪;6.侵犯涉及到有关
人身权利的犯罪,包括:刑讯逼供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
宅罪,聚众”打砸抢”罪,因刑讯逼供,聚众打砸抢致人重伤,死亡
的,以伤害,杀人罪(包括过失)论处,法律是神圣的,不管是什么
人, 如果不惜”以身试法”,肆意践踏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刑律
,那么,他就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㈧ 人身权利最主要的有哪些呢

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㈨ 人身权益包括哪些

人身权,“财产权”的对称。又称“人身非财产权”。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没有直接的经济内容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是法律所确认的与作为民事主体必要条件的身体、人格相联系的权利,它随着权利主体的存在而存在,并随权利主体的消亡而消亡,如公民的姓名权、生命健康权、名誉权、肖像权等。身份权是权利主体因一定的地位和资格而产生的权利,它随着当事人之间互相存在的荜种身份关系而存在,也随着这种身份关系的消灭而消灭,主要包括亲权、监护权、继承权、著作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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