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养老院开办条件
具体如下
1、有符合相关登记规定的规范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举办者是单位的,应当是依法成立的组织;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3、符合我国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安全标准;
4、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能够保证入住者正常生活、服务人员能够开办相关服务活动;
5、提供集中居住的养老床位数在10张以上;
6、有完整的相关机构办理的证件、章程;
7、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工作人员配备符合规定,直接服务于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与生活能自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10;与生活不能自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3;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体开办养老院需要的条件:
1、根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凡具备相应条件(包括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的申办人,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2、如果是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申办人的资格证明的文件;批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3、是对老年服务机构的税费政策扶持,暂免收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企业所得税,养老服务收入营业税,以及老年服务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营利性养老机构要照章纳税,如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法管理权限,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照顾;依法减免养老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可报经税务部门批准,予以减免照顾。
开一家养老院,首先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以及室外活动场地。还应具备相应条件,包括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可以向所在地的相关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法律依据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 老年人身心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照料护理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 养老机构确定或者变更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应当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
B. 长政发2015 1号文件
长政发 这个文件号真乱。长沙市、长寿镇、长兴县都用。你没说文件标题或文件内容,猜你可能是要长沙市的。贴在下面。请采纳答案。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长政发〔2015〕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动力,以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创新体制机制,激发社会活力,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和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满足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努力使发展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为长沙强力实施“三倍”,率先建成“三市”,加快现代化进程形成新的战略支点。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社会为主体的,设施齐备、功能完善、规模适度、布局合理、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9064”养老格局(90%的老人依靠居家养老,6%的老人依托社区养老,4%的老人依赖机构养老)更加健全,养老服务产品更加丰富,市场机制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1.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覆盖100%的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基本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40张以上,全市养老床位总数达到6万张,其中,护理型床位达30%以上,社会力量举办或经营的养老床位达70%以上;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市、区、街道、社区四级互联互通,居家呼叫服务和应急救援服务信息网络实现城乡全覆盖。
2.产业规模显著扩大。创树2-3个全国知名的老年用品长沙品牌,培育一批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和富有创新活力的中小企业,培育3-5个规模较大的连锁服务公司,打造2-3个养老服务综合体,建设1-2个依托生态旅游资源的候鸟式养老基地,争取1-2个国内外知名养老服务机构落户长沙,争取国内养老高端会展落户或巡展长沙。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重显著提升,机构养老和社区居家养老提供2万个以上就业岗位,拉动就业6万人。
3.发展环境不断优化。养老服务业政策法规体系建立健全,行业标准科学规范,准入、退出和监管机制更加完善。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显著增强,支持和参与养老服务的氛围更加浓厚,为老志愿服务广泛开展,敬老爱老助老养老传统和文明新风得到弘扬。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健全养老服务体系。
1.全面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立健全以企业和机构为主体、社区为纽带、满足老年人各种服务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培育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法律援助等定制服务。加快推进城区老年人助餐点建设。加快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呼叫服务系统和应急救援服务网络建设。(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文广新局、市商务局、市司法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2.不断发展社区养老服务。社区要无偿提供办公服务用房,引入各类专业化、社会化的养老服务组织,为社区老年人开展日间托老、医疗康复、集中就餐、文体娱乐、老年学习等符合老年人需求的养老服务项目。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功能,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社区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设施都要向老年人开放。2017年底,各街道至少建成一所日间照料中心或小型养老机构。(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3.大力推动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在资本金、场地、人员等方面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优化土地供应政策,建立财政补贴制度,引导鼓励各类所有制投资主体进入养老服务领域,使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市场的主体。统筹规划,建设一批布局合理、规模不一、档次各异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为经济承受能力不同、需求标准不一的社会寄养老人提供多样化、人性化、专业化的有偿养老服务,优先满足失智失能、空巢独居等老年人的刚性需求。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和家庭化、小型化养老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对企业厂房、闲置校舍、宾馆、招待所、公办后勤服务设施等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改造成医养融合的老年护理院。鼓励发展养老地产,既可开办营利性养老机构,也可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鼓励建管分离,养老服务设施由投资商兴建,由专业养老机构运营。支持有意向的投资商按养老布局规划启动项目建设,确保到2020年新增4万张床位。(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4.办好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托底保障作用,重点为城市“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老人提供无偿供养和护理服务,为低收入家庭的失能半失能老人和失独老人提供低偿服务。到2017年底,全面完成市属公办养老机构提质改造工作;各区县(市)采取政府投资、民建公助等方式,均要建成一家300张床位以上的社会福利中心;乡镇敬老院建设三年工作行动方案全面落实。开展公办养老机构运营管理市场化改革试点,实施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和财政补贴制度。(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二)统筹发展城乡养老服务设施。
1.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在制订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人均用地主城区不少于0.1平方米,望城区和各县(市)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新建小区按照每百户3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产权及其移交责任和义务,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中公告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社区办公服务用房要拿出一定比例面积用于养老服务,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每百户20平方米标准要求的,各区、街道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用房。养老服务设施的配建应相对独立,并方便老年人开展活动。要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加快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残联、市质监局、市城管执法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2.统筹发展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要充分利用闲置的学校、乡镇办公楼和村民服务中心、医院用房以及民房等资源,按照乡镇办敬老院、村办养老服务中心(幸福院)、家办托老所等形式,推进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加快敬老院提质改造,提倡乡镇敬老院在满足五保老人入住需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提高运营效益,使之升级转型为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区县(市)政府用于养老服务的财政性资金重点向农村倾斜,将农村幸福院建设和运营纳入财政资金补贴范畴。(市财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三)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1.加强教育培训。鼓励大专院校对口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在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快培养老年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专门人才。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对社区和养老机构的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推行职业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养老护理人员岗前培训率达到100%、持证上岗率达到90%以上。(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2.提高工作待遇。推动养老机构改善养老护理员工作条件,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高工资福利待遇,市、区县(市)人社部门适时发布养老护理员工资指导价位,推动建立工龄补助制度,依法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努力提高养老护理员的社会地位,设立长沙市“养老护理员节”,每年推选 “十佳护理员”和“百名优秀护理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3.增设公益岗位。在政府投资兴办的公办养老机构和街道(乡镇)、社区(村)为老服务机构中开发公益性岗位,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排以特困人员为重点的就业困难人员,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比例不低于60%的为老服务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四)发挥为老服务社会组织作用。
1.积极培育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建立一批长沙特色品牌的老年产业协会、老年产品开发联盟、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养老服务企业商会、老年护理研究会等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加强老年协会建设,全市形成覆盖城乡、上下联动的四级老年协会组织网络。(市商务局、市老龄办、市卫生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2.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机构建设运营、养老产品开发、养老服务提供,使社会组织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力量;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开展养老服务教育培训、研究交流、咨询评估等服务,承担养老服务行业标准制定、服务质量评估、服务行为监督、第三方认证等事务,发挥其在行业自律、监督评估、服务中介、风险分担等方面的作用;建立财政补贴制度,支持基层老年协会运营管理农村幸福院,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组织邻里互助。(市老龄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3.鼓励开展为老志愿服务。建立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制度、回馈制度,积极倡导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大中小学学生参加养老志愿服务活动,扶持各类为老服务志愿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开展服务窗口创建“敬老文明号”活动及评选全市“十大孝星”活动,以孝老爱亲风尚涵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市文明办、市教育局、市老龄办、团市委、市妇联、市总工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五)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产业。
1.开发老年产品用品。支持企业围绕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和文化娱乐等需要,开发安全有效的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引导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保险等产品。(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金融办、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2.打造养老服务产业链。积极拓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老年大学、休闲旅游、社区商业、健康服务、法律服务、精神慰藉等为老服务,建设一批功能完善、服务优质、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养老服务企业和养老基地,吸引上下游企业聚集,打造养老服务完整产业链。鼓励房地产商建设集老年住宅、老年公寓、老年医院、老年社区于一体的养老服务综合体。(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市卫生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文广新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老干局、市司法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3.培育养老产业集群。将养老产业纳入全市服务业发展规划,制定长沙养老产业发展规划,加强规划引导,鼓励发展中小企业,扶持发展龙头企业,创立长沙养老品牌,提高创新发展能力,形成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产业集群。(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三、扶持政策
1.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将养老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土地用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营利性的老年公寓、老年酒店等参照经营性用地管理。由民政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与公办养老机构执行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集体建设用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应采用招拍挂等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对利用单位自有用地兴办养老服务设施项目的,需符合城市规划及养老产业专项规划的有关要求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年限均不超过50年。新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依据规划单独办理供地手续的,每宗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公顷;集中配建医疗、保健、康复等医卫设施的,不得超过 5公顷。(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享受划拨用地政策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机构,变更性质时,可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出让金(租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转让,其地上所建养老服务设施应整体转让,不得分割转让和分割销售。严禁将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规划条件进行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项目的开发,对于拟改变土地用途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由政府收回处置。(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
2015年开始, 对社会力量提供的床位数在200张、500 张和1000 张以上的养老服务投资项目,可分别列入各级服务业重点项目,优先给予用地保障。鼓励将闲置的厂房、仓储用房、学校、培训中心、度假村、农庄等存量房产和土地改建为养老服务设施,支持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2.完善税费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经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其所缴配套费全额由财政预算安排专项支出,通过市民政局预算安排给养老机构,营利性养老机构其所缴配套费的50%由财政预算安排专项支出,通过市民政局预算安排给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机构确有困难,依照《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可以到所在地残联申请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养老机构用水、用气(燃料)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质同价,用电按居民生活用地计价。
3.完善投融资政策。市、区县(市)、乡镇(街道)应加大投入,安排财政性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区县(市)两级福彩公益金50%以上要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体育彩票公益金要为老年活动阵地配备健身器材。充分利用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创业投资等方面的扶持资金以及医疗卫生资金、就业资金、社会保障基金等,发挥投入合力,采取投入资本金、直接补助、项目补贴、财政贴息、风险补偿金、产业发展基金、股权投资等方式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并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加速进入养老领域。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鼓励养老企业拓宽市场化融资渠道,增强自身“造血”功能。(市财政局、市体育局、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文广新局、市科技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4.完善医养融合政策。制定卫生、医保支持老年护理院发展政策,鼓励社会资本举办老年护理院,为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养老医疗服务。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可申请设立医疗机构或老年护理院,符合条件的可纳入医保定点范围。不具备内设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应与周边医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合作,实现资源共享。鼓励卫生技术人员到养老机构工作,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聘用医生、护士、药剂师等卫生技术人员,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技术准入和推荐评优等方面,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5.调整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政策。建立日间照料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分级分类补助标准,经验收达标,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补贴按照一、二类标准,市财政一次性分别补贴10万元、8万元;运营补贴按照一、二类标准,市财政每年分别补贴5万元、4万元。城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补贴按照一、二类标准,市财政每年分别补贴3万元、2万元。区县(市)财政投入不得低于市级财政补贴标准。(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6.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提标扩面。对本市户籍的城区困难老年人实施基本养老服务补贴,服务补贴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年满60周岁的失能半失能低收入家庭老人以及百岁老人,可申请每月300元的服务补贴;年满60周岁的失能半失能低保老人、失独低收入老人,年满70周岁的低保老人、失能半失能低收入老人,可申请每月400元的服务补贴;年满60周岁的失能半失能散居“三无” 老人,年满70周岁的散居“三无”老人、失独低收入老人,获市级以上劳模称号的低收入老人,可申请每月500元的服务补贴。服务补贴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2分摊。服务补贴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上述对象入住养老机构的,服务补贴可抵扣入住费用。农村困难老人和县市城镇困难老人的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由各区县(市)具体制定实施办法。(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办、各区县市政府)
7.建立养老机构建设财政补贴制度。对区县(市)社会福利中心,市福彩公益金应给与重点支持。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财政部门按每张床位按照新建1万元、改建5000元的标准给予建设补贴,芙蓉区、天心区、开福区、雨花区、长沙县和高新区,市、区(县)财政按4:6的比例负担。岳麓区、望城区、浏阳市和宁乡县,市、区(县)财政按6:4的比例负担。(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8.建立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制度。公办民营和社会办养老机构收住本市户籍社会寄养老人,运营补贴按实际入住老人数每床每月补助160元,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按照建设补贴的比例负担。社会办养老机构经批准收住“三无”、“五保”老人的,区县(市)财政部门按公办养老机构标准全额补贴的基础上,上浮10%。上述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机构(含日间照料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和运营补贴市、区两级财政均要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9.建立财政补贴保费制度。支持和鼓励养老机构购买养老机构责任险,将养老机构场地责任险和“三无”、“五保”老人意外伤害险纳入财政补贴范围。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民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10.完善市场监管机制。健全养老服务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逐步完善养老服务业行业标准,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强化区县(市)对养老机构服务范围、服务质量和服务收费的日常监督。公办养老机构实行政府定价,社会办养老机构实行市场定价机制。量化养老服务业发展目标,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建立养老服务业统计体系和需求评估体系。开发养老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准确、及时、全面反映养老服务发展规模、水平、行业结构等基本情况。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网络,建立全市养老机构数据直报系统,加强养老机构信息采集、储存、统计和分析。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政府资助的养老项目和补助对象进行养老需求和服务质量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老年人享受基本养老服务、政府支持的层级类型和轮候顺序。(市民政局、市物价局、市统计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长沙市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总体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研究室、民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老龄、规划、国土资源、教育、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工商、税务、金融、质检、公安消防、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局。成立长沙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承担对全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指导工作,负责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其人员编制在市民政局内部调剂解决。区县(市)政府参照设立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机构。
(二)健全体制机制。市直各相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业发展,切实履行统筹规划、政策扶持、资金引导、典型示范、监督管理等职责,研究制订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认真落实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相关任务要求,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民政部门要牵头履行业务监管职能,加强宏观引导、行业规范、业务指导、信息发布和监督管理。老龄工作机构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指导工作。发改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物价部门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定价机制。财政部门要逐步建立符合养老服务业发展需要的公共财政投入增长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细则,加强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养老服务人员管理、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卫生部门要研究医养结合服务模式,提升医疗服务能力。规划、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编制规划、落实政策,统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土地供应。税务部门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商务、金融、文化、体育、教育、旅游、广电、新闻出版、公安、消防、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创新政策,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扶持力度。
(三)强化督促检查。从2015年起,将重点任务(详见附表)分解并纳入对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和为民办实事工程,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市直有关部门和区县(市)政府工作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五、本意见自2015年2月20日起实行。
附:《长沙市发展养老服务业配套政策制定任务分工表》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0日
C. 开办养老院需要哪些资质条件
政府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养老行业,那么办一个养老院,国家有什么支持政策和补贴?
1.享受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
对自建养老机构床位数在50张以下、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并已投入运营一年以上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不少于4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自建养老机构床位数在50张以上(含50张)、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并已投入运营一年以上,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租赁经营其合同期在5年以上,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并已投入运营一年以上,给予每张床位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2.享受床位运营补助
对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实际接收本县户籍的老年人数给予运营补贴,运营补贴标准按照不低于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确定。接收失能失智老年人,按照其失能失智程度,运营补贴标准分别200元、400元、600元以上。
3.享受承接政府转移补助
社会办养老机构和企业、社会组织承接政府供养的保障对象,按规定标准将其生活、医疗费等补助转入,并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的购买养老服务补助。
开办养老院需要具备条件:
1.有固定的服务场所,有足够空间的生活设施以及室外活动场地。
2.在消防安全方面,其场所要符合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
3.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4.有相应的可开展服务的管理和服务人员,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人员应当符合规定的健康标准。
另外,要提醒大家的是,每个地区的政策和不同都是不一样的,以上的数据只能作为参考使用。详细的补贴标准和政策当以当地政府的政策为准。
深圳开办养老院应具备的条件:
1、开办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开办个人必须具有合法身份,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提供集中居住的床位数在10张以上,必须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所;养老院总建筑面积不低于平均每张床位30平方米,每张床位用地面积20-25平米,每张床位不少于1万元的开办经费;
3、符合建设规划、建筑设计、安全消防、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等方面规定,依法取得相关的审批文件或合格证明;
4、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医疗人员、护理人员、康复保健人员、特殊教育教师。特殊教育教师、社工等专业技术人员;
5、国家、省、市规定举办养老机构的其他规范、条件。
D. 民营养老院开办条件要求
开办养老院需要具备如下条件:
1、开办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2、开办个人必须具有合法身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必须有符合养老机构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且能提供集中居住的床位数在10张以上;
4、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所,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国家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
5、养老院总建筑面积不低于平均每张床位30平方米,每张床位用地面积20至25平方米,每张床位不少于1万元的开办经费;
6、符合建设规划、建筑设计、安全消防、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等方面的规定,且依法取得相关的审批文件或合格证明;
7、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医疗人员、护理人员、康复保健人员、特殊教育教师和社工等专业技术人员;
8、国家、省、市规定举办养老机构的其他规范和条件。
一、敬养老院院长的主要职责具体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组织制定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敬老院发展规划;
3、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敬老院自身发展的活力,不断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
4、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维护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总之,凡具备相应条件的申办人,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养老院内部需要拥有固定的服务区、生活区、室外及室内休息场所,并符合我国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安全标准,同时有能够保证入住者正常生活、服务人员能够开办相关服务活动的经费,有完整的相关机构办理的证件、章程。有开展相关服务的服务人员和医疗人员。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机构,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下列基本标准: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三)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四)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十五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或者其家属(监护人)签定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孤儿或者弃婴时,应当经民政业务主管部门逐一审核批准,并签订代养协议书。
第十六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
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应当张榜公布,并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提交本年度的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社会福利机构中不具备上岗资格的护理人员、特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第六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床位数在10张以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五)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六)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的,还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E. 开办养老院需要什么条件
一、根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凡具备相应条件(包括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的申办人,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二、是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申办人的资格证明的文件;批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三、是对老年服务机构的税费政策扶持,暂免收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企业所得税,养老服务收入营业税,以及老年服务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营利性养老机构要照章纳税,如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法管理权限,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照顾;依法减免养老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可报经税务部门批准,予以减免照顾。
必须有护士或者医生管理者.(有耐心照顾老人的人,现在社会上这样的人真少。)还得有成立个基金会.利用社会的帮助让敬老院更好的发展.
需要提供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如果是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02
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03
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04
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机构,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下列基本标准: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05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二)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四)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五)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六)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06
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四条 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F.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有哪些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8月21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9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养老机构包括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四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应当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维护养老机构正常服务秩序。
第六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委托管理、租赁经营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
第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为养老机构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
第八条 鼓励养老机构加入养老服务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第二章 备案办理
第九条 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
第十条 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第十一条 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承诺书等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备案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养老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信息等;
(二)服务场所权属;
(三)养老床位数量;
(四)服务设施面积;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网上备案。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收到养老机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回执;材料不齐全的,应当指导养老机构补正。
第十三条 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登记事项,或者变更服务场所权属、养老床位数量、服务设施面积等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养老机构在原备案机关辖区内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营利性养老机构跨原备案机关辖区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变更后的服务场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备案。
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备案事项及流程、材料清单等信息。
民政部门应当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进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机关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第三章 服务规范
第十五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
老年人身心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照料护理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
养老机构确定或者变更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应当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
第十六条 养老机构应当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服务协议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二)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和紧急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三)照料护理等级和服务内容、服务方式;
(四)收费标准和费用支付方式;
(五)服务期限和场所;
(六)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七)暂停或者终止服务时老年人安置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九)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养老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第十八条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等生活照料服务。
养老机构应当提供符合老年人住宿条件的居住用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定期对老年人的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清洗。
养老机构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适宜老年人食用、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
第十九条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日常保健知识宣传,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并通知其紧急联系人。
养老机构可以通过设立医疗机构或者采取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配合实施卫生处理、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
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应当依照精神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养老机构应当根据需要为老年人提供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
第二十二条 养老机构应当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养老机构开展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活动时,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家庭成员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提供便利,为老年人联系家庭成员提供帮助。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者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等服务。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食品、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
第二十六条 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定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养老机构中从事医疗、康复、消防等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养老机构应当加强对养老护理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建立健全体现职业技能等级等因素的薪酬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运营方式、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照料护理等级等因素合理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
养老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养老机构应当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妥善保管视频监控记录。
第二十九条 养老机构内设食堂的,应当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并依法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
养老机构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供餐单位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
第三十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检测、维修,开展日常防火巡查、检查,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
养老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养老机构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报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第三十一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场所内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突发事件发生后,养老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处置措施,同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收集和妥善保管服务协议等相关资料。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服务协议期满后五年。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护老年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鼓励养老机构为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在机构内开展服务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条 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降低机构运营风险。
第三十五条 养老机构因变更或者终止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并书面告知民政部门。
老年人需要安置的,养老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协议约定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协商确定安置事宜。民政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养老机构终止服务后,应当依法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民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民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第三十八条 对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备案民政部门应当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实备案信息;对未备案的养老机构,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
民政部门应当每年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
第三十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应当结合养老机构的服务规模、信用记录、风险程度等情况,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失信、风险高的养老机构,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施严管和惩戒。
第四十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发现养老机构涉嫌非法集资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第四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养老服务行业统计工作,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养老机构应当听取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其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促进作用。
第四十四条 民政部门应当畅通对养老机构的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
第四十五条 民政部门发现个人或者组织未经登记以养老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应当书面通报相关登记管理机关,并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
(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国家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发布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G. 开养老院需要什么手续和资质
可以参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中的要求和相关内容,另外也可以详细咨询当地的民政部门,了解开养老院所需要的手续和资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是为规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由民政部于2013年6月28日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虽然在2019年5月31日,根据民政部令第64号《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的决定》,废止该办法,但是仍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7)湖南省养老机构建设实施办法扩展阅读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第六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床位数在10张以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向养老机构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养老机构。
第八条 县、不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第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可以到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
前款规定的许可事项,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H. 开办养老院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开办民办养老院的条件如下: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三)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四)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要求;
(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8)湖南省养老机构建设实施办法扩展阅读: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二)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四)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五)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六)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I. 想开一家养老机构怎么办理
1,申请:申请人登陆社会组织信息网上业务办理系统提出申请,上传相关材料。
2,受理:登记管理机关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但满足申报条件,登记管理机关退回补正并一次告知不符合内容。若不予受理需要说明理由。
3,审核: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电话或短信通知。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通过的,电话口头告知并书面说明理由,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提出补正要求,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办结:网上显示业务已办结或接到电话通知,申请人带齐纸质材料到阳江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有符合相关登记规定的规范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举办者是单位的,应当是依法成立的组织;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所;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工作人员配备符合规定,直接服务于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与生活能自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10;与生活不能自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3;4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提供集中居住的养老床位数在10张以上.
一、选定经营场所
1,养老院的门店选址需要进行综合性的考量,涵盖了运营成本,门店资金、周边的环境等等,在选择位置的时候,应该注意选择在交通环境便利的地方,环境应该以绿色的环境为主题,让老年人可以亲近自然。
筹措投资资金
2,不管任何的创业项目,想要成功开业都需要筹集足够的开店资金,筹集的资金方式多种多样,比如自身拥有足够的资金、向银行借款、合资经营等等,只有具有足够的资金在后期经营中才能够更好的省心。
二、场所装潢装饰
3,养老院所服务的对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装潢应该体现在温馨、方面和舒适等方面,安全配置也应该非常的齐全,拥有监护系统、应急系统和照明系统等等,这些都会影响到人们的入住体验。
招聘员工
4,养老院中所需要招聘的人数和养老院的实际规模、服务对象数量有着密切的关系,所需要招聘的人员有护工、康复师、管理人员等等,每一个人员都要具有相关的知识,并且非常的热爱养老行业。
申请注册合法经营
5,要想养老院能够合法的经营,赢得消费者们的信赖,那么办理营业执照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创业者们可以持自己的户籍证明、身份证等相关的证件,向当地的工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十二条
1,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设立申请书;
2,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4,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5,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6,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的,还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