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乡镇敬老院老人长期不服从管理可不可以解除供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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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用人单位)名称:某疗养院
乙方(委任):
性别:出生:国家:教育程度
居民身份证号码:
家庭地址:联系电话:
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在平等的基础上协商,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
就业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试用期??一个月,期满续约,需要提前两周。
二,工作性质和劳动报酬
乙方,同意岗位工作,完成各项任务,承担甲方疗养院工作的需要的位置。的B
基本工资每月在受雇期间700元(小写:700)的奖金看党的奖金制度。
五,权利和义务,党
(一)甲方的权利
1。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党的行使管理权,考核权和奖惩权的规则和规定。
2。合同期内因工作需要:甲方乙方有权调整工作。
3。党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时通知乙方终止劳动合同,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的限制:
(1)在试用期内,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的疾病,延长产假,医疗和全职学习或从事生产和管理服务的各项活动,为他人和亲属;
(3)严重
(4)乙方严重失职渎职,欺诈事业重大损害党的利益;
(5)乙方应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党的问责或党的规章制度;依法处理;
(6)乙方II连续三个月的评估,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7)无法工作,不接受其他安排。
4。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应是30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疾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而不是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党的工作安排;
(2)乙方是不称职的,仍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输入
(3)显着的变化,在雇佣合约到按照客观,使原来的就业合同不能履行,由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的协议;
(4)甲方养老院确实遇到了严重的困难,在生产和管理,需要减少工作人员。
5。乙方在就业过程中,由于违反了法律,纪律处分或其他不当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甲方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尊重员工的权属状况,创造一个有利的工作环境,为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
2。负责教育和培训的第二大党的政治思想,道德,合规和监管。
6,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乙
(A)的权利,乙方
1。在合同期内,乙方有权参与管理养老院的民主,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的权利。
2。 ,有权申请延长的医疗期内的需要,由于对疾病的治疗。
3。其中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终止合同:
(1)在试用期内;
(2)甲方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工作;
(3)甲方未按聘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
(二)甲方的义务乙
1。必须在时间,质量和数量,完成约定任务或工作指标,并接受党的评估。
2。自觉维护党的形象和利益的言行的实施不得损害党的形象和利益。
3。必须进行业务代表的党的工作人员,服从党的统一管理。
4。乙方因其他原因而单方面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给予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已签订,双方必须严格执行,默认的情况下,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一万元(小写:10000);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的补偿。
2。乙方在就业,资助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或乙方支付甲方和乙方约定的年龄,服务年期,按照实际支付的培训费或终止本合同,党是一个人才的引进方补偿引进收取的费用补偿,标准为每服务1月递减支付培训费20%的费用总额介绍。
3。经济损失及经济补偿金的违规行为,并终止合同,实行现有的国家规定。到党,一次性支付甲方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
4。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的合同不能履行因不可抗力。程序
九,终止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同意,下面的过程是公平和合理的。
1。提交的书面通知;
2。填写“雇员离职通知书。
归还甲方乙方持有的各种文件,资料,劳动工具,房屋,生活用品和对方当事人财物损失,损害应予赔偿的案件。<BR / 3,转让工作;
4。支付罚款和赔偿;
5。甲方发出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
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第三十一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解除。然而,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及时按照清关的程序,处理时间可以延长,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自负
如系甲方的这种延迟的原因,甲方向乙方应完成的手续,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0,合约事宜,根据法律,法规规则和政策的实施,
第十一合同一式两份,由当事人各执1对应。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乙方(签章):
的日期
2. 桐梓县农村敬老院建设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敬老院是社会福利事业机构,由乡镇人民政府主办并负责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大资金投入,实现符合五保条件的五保对象全部入院集中供养的目标。鼓励有条件的村兴办敬老院,提倡社会力量兴办和资助敬老院。
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敬老院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民政部门是敬老院建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业务工作的指导。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敬老院供养经费。民政、财政、物价、监察、审计部门负责敬老院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入院与供养
第五条敬老院以供养五保对象为主,优先接收生活不能自理的五保对象入院供养和接收孤老优抚对象入院。有条件的敬老院可以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老人自费代养。不得接收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入院供养、寄养。
第六条五保对象入院供养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订入院协议。自费代养对象入院,由敬老院和代养对象或代养对象监护人签订自费代养协议,并提交体检证明。?
第七条五保对象入院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村组应承担的责任,供养对象财产处置办法,敬老院和供养对象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寄养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入院条件,收费标准,入院后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医药费处理办法,丧葬事宜,违约责任等。
第八条五保对象入院后,村组应配合敬老院继续做好有关服务工作;供养对象去世,应实行火化,村组应协助敬老院,从简料理后事。
第九条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的个人财产需要代管的,不动产由村组代管,动产由敬老院代管。入院协议中有财产处理条款的,按入院协议处理。
第十条敬老院供养对象的实际生活,应不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三章膳食管理
第十一条敬老院应注重供养对象的饮食营养,严格按照食品卫生要求操作,每周有食谱,并尽量满足特殊供养对象的饮食要求。
第十二条每周食谱应根据供养对象的意见和要求进行调整。应吸收供养对象代表参与膳食物资的采购和验收,伙食账目要按月向供养对象公布。?
第十三条供养对象和工作人员不得在院内自设炉灶生火做饭。工作人员在院内就餐的,应与供养对象同灶,并按规定交纳伙食费。
第四章服务与护理
第十四条敬老院应合理安排供养对象住房。对已入院的患传染病的供养对象要进行卫生隔离。
第十五条敬老院应为供养对象提供热情周到的日常护理,为生活不能自理的供养对象提供必要的特殊护理。
第十六条敬老院要强调亲情服务,给予供养对象精神上的慰藉,组织供养对象开展学习和健身娱乐活动,落实供养对象的民主政治权利。
第十七条供养对象应团结互助,讲究卫生,爱护公物,服从管理,尽量做到自主服务;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院内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和其他集体活动。
第五章医疗保健
第十八条敬老院应设医务室或诊所,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医护人员,备有常用药品和基本的诊疗设备。
第十九条敬老院医务室或诊所应为供养对象建立健康档案。依托当地医疗机构,每年为供养对象体检一次,对患病供养对象要及时治疗。
第二十条乡镇财政要设立专项资金,专项用于集中供养对象医疗费用的开支。敬老院也可从其他渠道筹集医疗专项资金。敬老院集中供养五保对象全部纳入农村合作医疗,对患病住院的供养对象,其医疗费用经合作医疗机构报销后仍有困难的,可由民政部门及乡镇共同承担解决。
第六章基础设施
第二十一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对敬老院建设进行科学规划,并按照建设部《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抓好敬老院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二条国土资源、建设管理等部门应对敬老院的建设提供便利条件,并按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敬老院应选择居住环境较好且通电、通水、通路的地方建设。要充分利用国有、集体闲置资产,可以采取改建、扩建、新建等多种建设方式。
第二十四条敬老院应合理分区布局。生活区、文化娱乐区、生产经营区的划分应科学合理,符合功能需要。
第二十五条敬老院内外出入口及供养对象生活、活动场所应为老年人提供方便设施,并进行防滑处理。
第二十六条供养对象居室应有良好朝向、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居室人平使用面积原则上不小于6平方米。居室应配备必要的家具和生活用品。
第二十七条敬老院应合理设置卫生间、浴室和公用洗衣间等公共卫生场所。平房的公用卫生间应做到每栋一处,楼房的公用卫生间应做到每层一处,有条件的地方应尽可能在居室内设卫生间。
第二十八条敬老院要设立公共文娱、健身等活动场所。有条件的敬老院应配置适合老年人使用的健身器材。
第二十九条敬老院厨房应能满足供养对象供餐需要,保持卫生整洁。应有满足供养对象进餐的餐厅并配齐桌椅,配备餐具消毒设施和食品保鲜设备。
第七章资金来源
第三十条敬老院资金来源包括:财政转移支付的集中供养五保资金、乡镇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社会捐赠收入、院办经济收入、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条县财政按敬老院实际供养人数按月拨付五保资金,作为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生活费用,并设置专户管理。
第三十二条乡镇财政应将敬老院工作经费、人员经费、建设经费及维修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财政及有关部门适当给予补助。
第八章生产经营
第三十三条敬老院应具备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要有能满足供养对象生活需要的种养基地。组织有劳动能力的供养对象自愿参加生产劳动,并适当给予奖励。敬老院的生产经营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民办函〔2001〕9号)减免税费。
第三十四条敬老院应对生产经营进行成本核算,并将生产经营情况定期向供养对象公布。
第三十五条敬老院生产经营收入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再生产的投入,补充供养对象生活费用和医疗经费,补充敬老院工作经费、人员经费、建设经费及维修经费的不足,经乡镇人民政府审定的生产经营奖励开支。
第九章财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敬老院资产依法归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随意处置。敬老院资产中如有国有资产,其资产处置方案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才能执行。
第三十七条敬老院财务原则上由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代管,会计核算与管理、各种凭证的取得、填制,账务的处理,报表,均应符合《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敬老院的大额开支应经院务管理委员会讨论,必要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定。
第三十九条敬老院财务收支情况应按季度向供养对象公布,并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章组织建设
第四十条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敬老院根据工作需要,设膳食管理、服务护理、环境卫生、安全保卫、生产经营等若干小组,各小组人员由工作人员和身体健康、有一定特长的供养对象组成,并确定一名负责人。
第四十一条敬老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院务管理委员会人数为5—7人,由全体院民和工作人员选举产生,院务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四十二条院务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讨论、通过敬老院的重大事项、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院长、工作人员和供养对象执行;讨论审核并监督院内财务、重大维修和基建项目开支;对敬老院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组织对院长和工作人员进行信任度测评;调解供养对象内部矛盾和纠纷;对敬老院的建设与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一章人事管理
第四十三条敬老院的工作人员由院长、护理人员、保卫人员、财务人员、医护人员、炊事人员等组成。工作人员可以专职,也可以兼职。
第四十四条敬老院工作人员应做到少而精。工作人员原则上按1∶10的比例安排,并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明确每个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
第四十五条敬老院院长由乡镇人民政府聘用或任命,但应征求县民政部门的意见。待遇应不低于社会同等岗位。
第四十六条敬老院院长同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年度考核和院内供养对象的信任度测评。年度考核不称职的,乡镇政府应当进行调整或解聘。院长离任前,应进行离任审计。
第四十七条敬老院其他工作人员由敬老院聘任。敬老院工作人员的聘任坚持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十八条聘用敬老院院长和其他工作人员应签订聘用协议书。
第四十九条院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由基本工资和生产经营奖金两部分组成。基本工资在任命(聘用)时确定,生产经营奖金根据敬老院生产经营状况而定,在聘用时明确考核计算办法。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敬老院供养对象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敬老院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者,由院长或院务管理委员会或上级管理机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敬老院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侵害供养对象合法权益的;
(二)虚报供养人数,冒领五保资金、医疗救助资金等财政性资金的;
(三)挤占、贪污、挪用敬老院资金及侵占、违规处置敬老院资产的;
(四)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适应乡镇敬老院。村办敬老院参照执行。社会力量兴办敬老院,按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十三条敬老院可依据本办法制定请销假制度、卫生制度、考勤制度、膳食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务室管理制度、供养对象守则等规章制度。
3. 有子女的老人进敬老院是不是叫寄养,怎样写寄养协议
因乙方年老生活困难,需生活护理照顾,自愿向甲方提出申请,要求进入甲方院内住养,甲方经家访后同意乙方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经甲、乙、丙三方自愿协商明确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系自费入住甲方院内的养老人员,丙方自愿为乙方提供连带责任的担保并承担付费义务。丙方保证按时支付乙方在甲方住养院内期间所需要的一切费用。
二、乙方入院住养 生活护理区,确定护理等级为 护理。
三、乙方入院按收费标准承担如下费用:
1、月床位费 元。
2、月护理费(生活护理) 元。
3、月伙食费 元。
4、预收医药费 元。(出院结账时多退少补,不计利息)。
5、乙方接到入院通知后,两日内办理入院手续,并交入院费用。
6、凡当月入住或离院结算者所交生活护理费、床位费入院时间不足半月的(即不超过15天)应以半月计算,超过半月的(即超过15天),按全月计算。(计算方式:以当月一日至十五日为前半月;十六日至三十一日为后半月)。
7、以上各类费用均按先付后用原则由甲方收取。
8、甲方是非赢利性福利机构,乙方(或丙方)应按时交费。乙方若不按时交费的,则甲方按3%以天计算加收滞纳金。
9、甲方的收费标准今后如经昆山市物价局批复调整的,则在批复生效前一个月通知乙方或丙方,自动调整本协议第三条款的相关数额。
四、甲、乙、丙三方责任:
1、甲方按约定向乙方提供相应的护理服务,不承担监护人之法定义务。
2、甲方根据乙方的身体状况和自理能力确定和变更护理等级并按规定向乙方(或丙方)收取费用。
3、甲方根据乙方刚入院时的身体状况、处理能力等情况确定护理等级。若乙方(或丙方)提出异议,甲方可在一至三个月内,由医务人员观察测定后,再确定其护理级别。在观察期内,如甲方发现乙方不适宜,或隐瞒疾病[例精神分裂、老年痴呆(影响他人)、心脏病(如不稳定性心绞痛、肿痛、严重皮肤病等)]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4、变更护理等级的,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或丙方。
5、甲方按不同的等级提供不同的服务内容,负责做好乙方的日常生活起居护理工作。但由于护理范围之外所发生的事故,甲方概不承担责任。
6、乙方身体不适时应主动向护理人员陈
4. 农村敬老院管理细则
加大硬件投入,强化软件建设,达到班子革命化、管理规范化、经济多元化、环境园林化、生活多样化、服务优质化,把敬老院办成颐养天年的乐园。整理了农村敬老院管理细则,欢迎阅读参考。
农村敬老院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县农村敬老院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维护农村五保对象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民政部《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敬老院是社会福利事业机构,服务对象是农村老年、残疾或未满16周岁的村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五保对象。县级中心敬老院、区域敬老院,由县民政局主办并负责管理,乡镇敬老院、村安置点,由乡镇人民政府主办并负责管理。
第三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把敬老院事业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县民政局是全县农村敬老院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业务工作的检查、指导及管理。县财政局负责落实敬老院供养经费及工作经费。民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负责敬老院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
第二章 敬老院组织建设
第五条 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谨歼敬老院根据工作需要,内部设服务护理、膳食管理、环境卫生、安全保卫、文化娱乐、生产经营等若干小组,由身体健康、有一定特长的供养对象组成,并确定一名负责人。
第六条 敬老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院务管理委员会人数为5-7人,由敬老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成员中供养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七条 院务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讨论、审议院内重大事项、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监督院长、工作人员对院内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审核并监督院内财务、重大修善和购置项目的开支;监督敬老院工作人员职责履行情况;组织对院长和工作人员进行信任度测评;调解供养对象内部矛盾和纠纷;对敬老院的建设和今后的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三章 敬老院人事管理
第八条 敬老院的工作人员由院长、护理人员、财务人员、医护人员、炊事人员等组成。院长、财务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在职工作人员中选配(财务人员可兼任)。
第九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的配备,设专职院长1人,炊事员每30个供养对象配备1名,护理人员每50个供养对象配备1名。
第十条 炊事员工资按每位院民30元计算,护理人员工资按每位院民15元计算。
第十一条 敬老院其他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聘用坚持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聘用由乡镇人民政府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县民政局进行监督。聘用工作人员年龄男性不得超过50岁,女性不得超过40岁。
第十二条 敬老院院长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的双重领导以及年度考核、院民的信任度测评。其他工作人员接受则卜院民的信任度测评。
第十三条 聘用其他工作人员应签定聘用协议并颁发聘书。
第四章 敬老院制度建设
第十四条 敬老院院长职责。
(一)贯彻执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及相关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制定院内各项规章制度、敬老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汇报工作;
(三)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和院民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时事政治,教育他们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服从管理、遵纪守法;
(四)坚持民主管理,定期召集院务管理委员会会议,征求意见,接受监督;
(五)督促工作人员履行孙晌穗职责,依法维护院民合法权益;
(六)做好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七)遵守财经纪律,管理好敬老院资产;
(八)因地制宜发展院办经济,组织有劳动能力的院民开展健康性公益劳动。
第十五条 护理人员职责
(一)全心全意为院民服务,听从指挥、服从分工,热爱本职工作,熟练掌握专业技能;
(二)自觉遵守院内各项规章制度,不擅离职守,有事请假;
(三)认真做好护理工作。做到不怕脏、不怕累、对院民不耍态度、不说脏话,文明礼貌,热情周到;
(四)协助院长及时调解院民中的矛盾纠纷,教育院民以院为家,做院民的知心人;
(五)负责院内清洁卫生工作,保持院容院貌整洁美观;
(六)协助院民搞好个人卫生,经常为院民洗晒衣被,督促并帮助院民洗澡、理发、梳头、剪指甲,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促进院民身心健康;
(七)住院院民的护理;
(八)协助院长做好安全防事故工作;
(九)积极参加院内农副业生产、搞好院内环境绿化美化。
第十六条 财会人员职责
(一)负责敬老院现金收支和银行结算业务;
(二)负责往来账款的清理和收付工作;
(三)负责资产的清理和登记工作;
(四)按时报账;
(五)按照《旬阳县乡(镇)村敬老院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办法》的要求,做好会计基础工作。
第十七条 炊事人员职责
(一)热情为院民服务;
(二)搞好食堂卫生。严格执行饮食和个人卫生制度,不带病在厨房做饭,确保供养人员夏不吃馊、冬不吃冷,杜绝食物中毒和传染病发生;
(三)了解院民饮食习惯、身体状况,科学制定食谱;
(四)熟练掌握烹饪技术,依据食谱,合理调配饭菜,做好饭菜供应,确保按时供给;
(五)协助搞好副业生产和院务管理;
(六)遵守院规院纪,自觉执行有关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医护人员职责
(一)负责卫生知识宣传工作;
(二)管理院民健康档案;
(三)定期给院民检查身体,负责院民疾病预防和初期治疗;
(四)负责院内消毒防疫工作。
第五章 院民入院与供养
第十九条 院民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第二十条 五保对象入院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村组、本人和敬老院签订入院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落实丧葬事宜。未治愈的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不得入院。
第二十一条 供养对象本人要求出院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敬老院同意后按管理权限报批。
第二十二条 敬老院应建立院民档案,档案内容包括申请书、个人财产备案登记表、健康检查资料、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照片及后事处理联系人等与院民有关的资料,并长期保存。
第二十三条 五保集中供养包括以下内容:
(一)村组每人每年筹粮360斤,敬老院负责供给油、副食、日常用品等,满足院民的一般生活需要;
(二)敬老院为院民配备必须的卧具及用品,每年为院民配发春、夏、秋、冬服装,每三年更换一次床上用品;
(三)提供符合居住条件的院民住房;
(四)提供疾病治疗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院民应给予照料;
(五)院民入院前敬老院与村组要落实好棺木,死亡后村组应协助敬老院做好丧葬工作;
(六)院民中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依法保障他们接受教育的权利。
第六章 膳食管理
第二十四条 饮食管理
(一)成立工作人员和院民代表参加的膳食管理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听取院民建议、意见,不断改进工作,提高饮食服务水平;
(二)讲究饮食营养,每半月制定食谱并适时根据院民的意见和要求进行调整,做到营养合理,荤素搭配,粗粮细做;
(三)建立膳食物资采购验收制度,购买各种食品、疏菜均由炊事人员和院民代表验收签字入库;
(四)逐日登记伙食情况,一切收支均以原始单据为准,经手人必须签字盖章,日清月结,伙食账目每月向院民公布一次;
(五)院内工作人员不得单独在食堂做饭,不得将食堂物品私自带出;
(六)按医嘱做病号饭,注意患特殊疾病院民的饮食禁忌;
(七)院民伙食标准每人每月不得低于国家补助标准。
第二十五条 食堂卫生工作
(一)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安全法》,做好防蝇、防蟑螂、防鼠工作;
(二)保持食堂卫生、清洁。公用餐具用后及时消毒,厨房、操作间、餐厅坚持每天餐后及时清扫,每周一次大清扫,保持餐厅、厨房地面整洁,无油污;
(三)生熟食品及刀、案、容器分开,放入冰柜的熟食品要盖好,无交叉污染;
(四)储藏室整洁通风,无鼠。食品分类存放,防止受潮霉变;
(五)食堂工作人员须持有县防疫部门检查发给的健康证,方可上岗。具有勤洗澡、勤换衣、勤理发、勤剪指甲、工作衣帽穿戴整洁等良好的卫生习惯。每年定期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杜绝传染性疾病。
第七章 医疗与护理
第二十六条 院民全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妥善解决院民的医疗问题。
第二十七条 敬老院与乡镇卫生医疗机构签订定向医疗服务协议,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定期到敬老院巡诊,院民患病时,做到随叫随到,妥善及时诊治;每年为院民检查身体一次,并建立院民健康档案。
第二十八条 敬老院设立医务室,备有日常用药和基本的诊疗设备。
第二十九条 敬老院要强调亲情服务,根据院民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要求,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护理。对生活有自理能力的院民,工作人员应督促其完成日常护理内容;对生活不能自理的院民,工作人员及有能力的院民帮助其完成日常护理并提供必要的特殊护理。
第三十条 院民患大病住院,需要护理时,敬老院要安排院民专门护理,住院的院民及护理人员按住院所在地生活标准发放生活补助。
第三十一条 敬老院文体活动
(一)根据院民身体状况、兴趣爱好,定期组织开展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丰富院民的精神文化生活;
(二)定期与院民交谈,及时掌握每个院民的情绪变化;组织当地中小学校学生,定期不定期开展为院民送温暖、送欢乐活动;
(三)敬老院要设立文化娱乐、健身等活动场所。娱乐室桌椅齐全,配有娱乐设施;有条件的敬老院应订2种以上报刊杂志、配备适合院民使用的健身器材,经常组织院民开展健身娱乐活动。
第八章 丧葬管理
第三十二条 院民死亡安葬
(一)院民入院后,由所在村组落实棺木;
(二)院民死亡后,由敬老院安葬的,安葬费用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
(三)院民死亡后,由村组安葬的,敬老院负责支付村组2000元安葬费用;
(四)院民死亡购置衣物用品不得超过500元。
第九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预防火灾、触电、媒气中毒事故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落实到人,院长负总责;
(二)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对火警隐患及时整改。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施并定期检测,平时加强保管,确保完好;
(三)电器线路的铺设、安装,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严禁私接电线和擅自使用电器;
(四)冬季取暖设取暖室,实行统一取暖;
(五)建立安全责任制。院长负责对院内设施、设备及安全隐患进行巡查,平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报修。
第十章 生产经营
第三十四条 敬老院应具备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每个敬老院(安置点)乡镇人民政府要按每人不少于0.2亩标准协调和提供生产经营用地,无法提供用地的,敬老院可向当地群众租地经营。
第三十五条 敬老院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发展适合本院的生产经营项目,生产经营收入归敬老院集体所有,用于院内扩大再生产和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五保供养资金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 敬老院鼓励有劳动能力的院民自愿参加生产劳动和经营活动,并根据生产和经营效益给予适当报酬。
第三十七条 敬老院应对生产经营进行成本核算,并将生产经营情况定期向院民公布。
第三十八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挪用敬老院生产经营收入。
第十一章 财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 敬老院资产依法归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随意处置。敬老院划转撤并时,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清算,其资产处置方案须报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执行。敬老院资产中如涉及民政投入国有资产,其资产处置方案需经县民政局报请上级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四十条 五保对象入院后,其原有财产和承包土地、自留地归敬老院所有,可由敬老院委托村组、亲友代管经营,也可变卖收入归敬老院所有。
第十二章 敬老院资金管理
第四十一条 敬老院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五保供养资金,省、市、县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社会捐赠收入、院办经济收入、其他收入。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二条 县财政应按敬老院实际供养人数按月拨付资金,保证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生活费用。乡镇财政对敬老院实行专户管理,设立专帐集中管理,敬老院定期报账。
第四十三条 县财政将敬老院工作经费、人员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
第十三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对敬老院实行平时检查与季度考评相结合的考核办法。
第四十五条 每年对敬老院进行年度考核,按照《旬阳县农村敬老院(安置点)星级评定标准》,设先进、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进行评定。其中每半年对敬老院工作人员考评一次。考评按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进行评定。
第四十六条 凡敬老院工作人员在工作考评中评定为称职以上者,可续签合同;凡年度考核不称职,或在院民信任度测评中信任率连续两次以上达不到70%以上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对敬老院院长予以调整,其他工作人员予以解聘。院长离任前,应进行离任审计。
第四十七条 在院民中开展争创十佳优秀院民活动,十佳内容为:(1)服从管理;(2)公共卫生;(3)个人卫生;(4)居室卫生;(5)院民之间的团结;(6)院民之间互帮互助;(7)遵守院规院纪;(8)安全防范;(9)勤俭节约;(10)热爱劳动。十佳院民评选活动每月评选一次,按每佳2元钱进行奖励。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敬老院院民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敬老院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者,由院长或院务管理委员会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按照管理权限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解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一)虚报供养人数,冒领五保资金、医疗救助资金等财政性资金的;
(二)虐待、遗弃院民或者侵害院民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的;
(三)贪污、挪用、截留、私分五保供养款物及侵占、违规处置敬老院资产,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四)有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侵害院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五十条 各敬老院要结合实际健全各项普法制度。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 关于养老院建设养生养老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现行法案仅有《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皆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具体内容优浩律师事务所提示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促进敬老院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敬老院是农村集体福利事业单位。敬老院以乡镇办为主,五保对象较多的村也可以兴办。提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兴办和资助敬老院。
第三条 敬老院坚持依靠集体,依靠群众,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
第四条 敬老院所需经费实行乡镇统筹,并通过发展院办经济和社会捐赠逐步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
村办敬老院所需经费由村公益金解决。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把敬老院事业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民政部门是敬老院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工作的业务指导。敬老院的创办、撤销须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2第二章 供养对象
第七条 敬老院以供养五保对象为主。在没有光荣院的地方可优先接收孤老优抚对象入院供养。有条件的敬老院可以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老人自费代养。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不得接收入院。
第八条 五保对象入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并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定入院协议。
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第九条 敬老院供养的各类人员(以下统称供养人员)应当遵守院内的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3第三章 院务管理
第十条 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组织制定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敬老院发展规划;
(三)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敬老院自身发展的活力,不断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
(四)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维护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一条 敬老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其职责是:贯彻落实办院方针、原则,审议院内重要事宜,检查、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管理委员会成员经敬老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成员中供养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二条 敬老院的生活区和生产区要分设。搞好环境绿化,保持美观清洁的院容院貌。
第十三条 供养人员的饮食应当讲究营养、卫生,每周有食谱。
第十四条 供养人员生病,院方应及时负责治疗。有条件的敬老院应当设立医务室,建立供养人员健康档案。供养人员去世后院方要负责从简料理后事。
第十五条 适当组织供养人员进行学习,因地制宜开展适合供养人员特点的文体和康复活动。
4第四章 财产管理
第十六条 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费、物资、伙食、生产经营账目要定期公布,接受供养人员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清查账目,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五保对象入院,其财产交集体代管,生活用具可带入敬老院使用。五保对象去世后,其遗产按入院协议处理。
5第五章 生产经营编辑
第十九条 敬老院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兴办经济实体,生产经营收入归敬老院集体所有,用于院内扩大再生产和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条 鼓励供养人员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和经营活动,并根据生产和经营效益给予适当报酬。
第二十一条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敬老院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优先和优惠。
6第六章 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 敬老院的工作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敬老院需要和规模进行配备。
第二十三条 敬老院院长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由村民委员会)选派。敬老院其他工作人员采取合同制,实行公开招聘。其基本条件是:热爱敬老养老工作,有一定文化水平,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吃苦耐劳。从事财会、医疗等专业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
第二十四条 敬老院院长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比照乡、镇、村集体企事业单位干部和职工的待遇确定。
第二十五条 敬老院应当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学习,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六条 敬老院对工作认真负责、热心为供养人员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对工作不称职的可以辞退;对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认真处理或报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7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八日起施行。
6. 江西日报2012年3月19日完整版农村敬老院招聘院长有关文件精神
2014年江西省招聘乡镇敬老院院长、会计公告
事业单位招聘网2014年5月24日讯为进一步强化全县农村五保供养服务工作,切实落实省、市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敬老院机构建设实施方案》文件精神,以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关于印发《乡镇敬老院院长、会计考核聘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决定对全县敬老院空缺的管理岗位工作人员进行公开招聘,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聘用的岗位及资格条件
1.聘用的岗位:
三江镇敬老院院长1名(岗位代码140101)、幽兰镇敬老院会计1名(岗位代码140102)、南新乡敬老院会计1名(岗位代码140103)、塔城乡敬老院会计1名(岗位代码140104)。
2.聘用者需具备的资格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人品正派,有奉献精神,对老人有爱心、孝心,热爱敬老院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无违法违纪行为,身体健康,五官端正。
(2)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户籍必需在当地乡镇且长期在当地居住,年龄男性45周岁以下(1968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女性40周岁以下(1973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
(3)敬老院会计岗位应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且从事会计工作2年以上。
简章发布地址:事业单位招聘网(http://www.shiyebian.net/)
二、考核聘用的程序
1.报名:
①报名时间: 2014年6月3日至6月6日(上班时间)
②报名地点:南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干部科
③报名注意事项:报名时须携带本人学历证、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均用A4纸复印,各1份)、1寸同底免冠彩照2张,报考会计岗位的还需提供会计从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从事会计工作2年以上的证明。如实填写《报名登记表》并缴纳考试费50元。
2.考试:参加人社局组织的招聘统一考试,考试科目为综合基础知识(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法律知识、经济管理、科学技术、公文写作)。考试时间地点见准考证(报名成功的考生6月16日—6月19日到南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干部科领取准考证)。
3.体检、政审:按照考试成绩排名,根据各职位招聘人数1:1确定体检人数,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体检合格人员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的证明。体检、政审不合格产生的空缺按成绩排名依次递补。
三、聘用
体检合格拟聘人员名单进行不少于5各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后按相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并与县民政局签订聘用合同,新招聘的人员第一次聘用合同为一年,一年后组织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进行续聘,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关系。
四、待遇及聘后管理
1、招聘的院长和会计实行编外管理,定编定岗不定人。被聘人员与县民政局签订聘用合同,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年末由县民政局进行目标责任考核。聘期内享受事业单位国家规定的同类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并缴纳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聘用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不足15年的,不足年限的社会养老保险由本人全部缴交。
2、被聘用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必须解除聘用合同。解聘后不再享受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城镇企业职工在社保局办理退休,享受社保养老金待遇。
3、聘用人员的工资和缴纳社保费(除个人承担部分)由县财政承担,其它福利待遇由乡镇按同类工作人员核发,并由所在乡镇财政承担。被聘人员由所在乡镇政府负责管理。
五、其他
1、招聘工作接受县纪委第三纪工委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监督电话为:0791-85731370(第三纪工委)、0791-85712813(人社局)。
2、招聘工作各阶段具体安排均在南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ncxrenshi.gov.cn)公告,不再以其他方式通知,参考人员因未看到公告而影响录用等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3、本公告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 85712813)。
4、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乡镇敬老院院长、会计招聘报名登记表》
二0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7. 敬老院赡养协议书
协议总则 一、为满足老年人安度晚年的实际需要,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各方经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 二、各方签约表明: 1、丙方经实地考察甲方,自愿安排乙方入住甲方,接受甲方提供的养老服务,并愿意向甲方支付相应费用; 2、丙方同意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条款的责任承担人; 3、乙方指定丙方在紧急情况下为自己的 代理 人,代理处理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相关事务,丙方对此表示同意。 第一条:甲方接收乙方入住的条件及程序 1、入住条件:乙方无精神病、无传染性疾病; 2、入住程序:丙方及乙方应向甲方如实提供包括乙方的脾气秉性、既往病史情况、目前是否患有疾病、心理和精神状况、自理能力等内容。 第二条 服务地点 甲方提供养老服务的地点为: 第三条 服务对象自理能力 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健康状况口述以及对乙方的身体状况进行综合测评,确定乙方为 (在以下三种情况中选择一种): ①生活自理的老人 ②生活半自理的老人③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老人。 第四条 收费 养老服务费用 根据本合同第三条综合评测的自理情况,乙方入住养老院的养老服务费标准为每月 元,所有相关费用由丙方支付。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为了乙方的健康和安全,有权根据乙方所需服务项目的变化情况调整乙方入住的房间; 2、为了乙方的健康和安全,在乙方出现紧急情况时,有权在通知丙方的同时采 取紧急措施。 二、甲方的义务: 1、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尊重乙方,保障乙方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财产安全; 2、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量满足乙方调整居住房间的要求; 3、当乙方发生紧急情况时及时通知丙方或其他约定的联系人; 4、允许丙方及经乙方许可的亲属和其他人员探视乙方并提供方便; 5、接受乙方和丙方对甲方的合理建议和监督。 第六条 特别约定 1、出现疾病或事故等紧急事件的处理 (1)如乙方在入住期间突发疾病或身体伤害事故,甲方应及时通知丙方,同时尽自身所能立即采取必要救助措施,及时联系120。甲方对乙方在医院期间的治疗及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2)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及丙方共同负担且丙方承担相关责任。 2、特殊情形责任的负担 (1)乙方不服从甲方管理、不听甲方劝阻或不接受甲方服务,食用在外自购食品或探视亲友送来的食品等原因造成的损害或伤亡,由乙方、丙方承担。遇上述情况,甲方应及时通知丙方。 (2)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因自身身体原因患病的,甲方应在所提供服务和自身能力的范围内积极救治,但对乙方患病、意外摔倒或乙方因疾病、摔倒导致去世所产生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3)因不可抗力致乙方受到伤害,后果由乙、丙方承担。 (4)按照本合同约定,丙方自愿就乙方入住甲方期间发生的全部 债务承担 责任。 3、本合同关于乙、丙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并不免除对乙方有法定 赡养 义务的其他人员的法定责任。 第七条合同的解除 1、如果乙方无故拖欠各项费用超过两个月,经甲方催告后十日内仍不交纳的,甲方有权 解除合同 ,书面通知乙方搬出所在的养老服务机构。如果乙方在甲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7日内仍不搬出所在的养老服务机构,甲方有权提起 诉讼 ,请求法院确认 合同解除 。此种情况下解除合同,乙方及丙方除应支付拖欠的服务费用、诉讼期间的养老服务费用外,还应负担由此产生的 诉讼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 诉讼费 、甲方聘请 律师 的实际支出等; 2、乙方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发生不可抗力或甲方破产等情况,合同自行终止; 4、乙方因疾病住院治疗,甲方应当主动询问乙方是否与甲方解除合同,此种情况下,乙方可解除本合同,无需承担提前解除合同的 违约责任 。如果乙方不提出解除本合同而要求保留床位或房间的,应照常向甲方交纳相关费用; 5、因甲方提出调整养老服务项目和(或)收费的方案,三方无法达成一致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6、乙方不适应居住或管理环境,提前十日可以提出解除合同,乙方及丙方应在十日内结清应付款项。 第八条合同期限 经协商,确定本合同期限从 年 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 第九条 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 日期: 乙方签字: 日期: 丙方:我已认真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自愿为乙方支付相关费用并承担责任。 丙方签字: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