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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桥区机构改革分流人员养老保险

发布时间:2023-06-18 23:32:15

Ⅰ 事业单位下岗分流职工,养老保险怎样交

一、如何处理国有企业下岗分流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6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8号)精神,凡属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本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以后,由再就业服务中心(包括类似机构或代管科室)负责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下岗职工被其他用人单位(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录用后,由该用人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
下岗职工自谋职业的(包括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社区居民服务业的),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并在缴纳养老保险费方面享受优惠政策,即按当地规定的优惠标准缴费。按照规定,对于下岗职工无论以何种方式实现再就业或不再就业,过去的连续工龄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以按照国有企业职工同样的办法,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即人们的通俗说法:不管你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
根据国务院1995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的规定,职工在同一地区范围内调动工作,不变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职工由于各种原因中断工作,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职工调动或中断工作前后,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可以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职工在不同地区之间调动工作,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由调出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调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转,调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注意:
(一)职工在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的转移,养老保险基金不转移。
(二)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应办理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和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
(三)职工转出时,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填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转移单)。
(四)职工调入后,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核查,应依据调出地区提供的养老保险资料,按照调入地区规定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做好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和个人账户的续建及连续计息工作。按照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职工养老,不能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账户全部随同转移。
从国家机关转到企业工作的人员,除是由政府部门派遣或任命的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外,其他下岗后分流到企业去的人员,原则上按照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执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下岗人员原则上也按照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执行。企业招用的农民工,也要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其中,招用农民轮换工,实行回乡生产补助金制度,具体办法由当地政府规定。《劳动法》实施后,在企业中取消了过去所讲的干部和工人的身份界限,只有岗位不同和合同期限不同。因此,凡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时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标准为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因此,下岗分流的职工在同一地区或不同地区的用人单位之间流动时,要注意自己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可以到自己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去查询个人账户,以确定自己的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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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急求!!!豫办【2005】32号文件原文 谢谢先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贯彻豫办〔2005〕32号文件做好全省乡镇机构改革有关劳动保障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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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 时间:2008年8月13日10:3

×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乡镇机构改革有关财政及社会保障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豫办〔2005〕32号)精神,现就有关劳动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后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时按照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位分流人员建立养老保险关系,从1995年1月起为分流人员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分流人员1995年以来历年档案工资为交费基数,按11%的比例补缴个人帐户资金至2005年12月。1995年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1995年1月以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当月补缴。补缴的缴费年限和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按11%建立的个人帐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其中,分流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期间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入本人企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不足部分由财政补贴至11%,全额转入本人企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分流人员重新就业的,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未重新就业的,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中断手续,待重新就业后,再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一次性给予辞职费和补偿金的辞职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一是到企业就业或者自谋职业的参加企业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并按豫办[2005]32号文件规定补建个人帐户,所需资金由个人负担。其中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转移至企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不足11%部分由本人补齐。

二是未就业的,根据个人意愿可以按照第一种情况处理,建立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补建个人帐户。重新就业后,按照企业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继续缴费,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也可以将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退还本人,终止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重新到企业就业的按照豫办[2005〕32号文件补建个人帐户,所需资金由个人负担,1995年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辞职人员补建个人帐户所缴资金全部记入个人缴费部分。

三、乡镇事业单位将分流人员情况及档案等有关资料送交劳动保障部门后,劳动保障部门要抓紧计算出每个参加保险的分流人员补建个人帐户所需资金数额,送当地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要及时把所需资金划拨给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资金足额到位后,经办机构应及时为每位参保分流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在记录个人帐户缴费记录时,个人缴费部分按照不同时期个人缴费比例计入。具体比例为:1995年1月--1998年6月为3%;1998年7月--2001年6月为4%;2001年7月--2003年6月为6%;2003年7月--2005年12月为8%。

四、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与人事和编制部门沟通,掌握已经参加养老保险的提前退休人员情况,逐人登记造册,核实有关数据,计算出提前退休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应领取的退休费数额,送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并拨付所需费用。机关事业、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财政部门划拨的费用后,应及时建立提前退休人员数据库,发放提前退休人员退休费。

五、乡镇机构改革前已经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在乡镇机构改革后予以保留的应继续缴费参保;欠缴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应在乡镇机构改革时清偿以往欠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应于2006年1月1日起参加医疗保险,执行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乡镇机构改革中分流人员重新安置工作和再就业的,应随同新的用人单位参加医疗保险;未就业或灵活就业的分流人员,可按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参加医疗保险。

在乡镇机构改革中,已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和内退的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应继续按有关规定缴费。

在乡镇机构改革中已实行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的,应继续参加当地离休干部的医疗费用统筹;尚未实行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的,仍执行现行办法。

六、乡镇机构改革分流人员到企业就业的,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实施暂行办法》(豫政[2003〕54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七、按照国家和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及统筹地区政府有关规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乡镇机构改革时,已经参加失业保险的要按规定缴清历年所欠的失业保险费。事业单位未参加失业保险的分流人员,必须按规定补办失业保险参保手续,并缴清失业保险费。乡镇机构改革中事业单位的分流人员,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乡镇机构改革分流人员重新就业后,应及时办理失业保险参保或接续手续。

八、未就业的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可比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中共河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豫发[2002〕14号)等有关再就业政策规定,向所在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

http://www.hroot.com/article/html/2008-8-13/2008813100313.htm

Ⅲ 河南商丘睢县2005年乡镇机构改革分流人员还可以缴纳社保吗

乡镇分流人员原则上乡镇不再缴纳社保,但个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自行缴纳,比如,缴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其他商业保险等。

Ⅳ 2005年机构改革原阳停职保退乡镇分流人员,到退休年岭,还会按新的政策补交养老保险吗

不用交,当时公务人员都不交保险,让我们停职,到时退休,现在又说补交保险,那重新让我们上班吧,保险一分不少。

Ⅳ 关于行政分流人员养老保险的安排

其实不同地区,他们的政策是有些不同的。你查一下你们当地政府的网站看一下。
下面是河北省政策,可参考一下:
做好乡镇人员定岗和分流安置工作
1、清退非正式人员。各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的非正式人员,即各类临时聘用、借调人员,一律清退。
2、坚持和规范竞争上岗。竞争上岗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先竞岗,后分流”,严禁搞“暗箱操作”。乡镇机关人员按照《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中办发〔2004〕13号)要求的程序和方法进行;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人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的规定实行人员聘用制。各乡镇行政事业单位人员要严格按编制定编定岗,要做到“定编到人、定岗到人、分流到人”。定岗人员和分流人员都要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要完备相关手续,县对各乡镇确定的定编定岗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人员统发工资和人员编制台账。分流人员必须离岗,不能与在职人员混岗,更不能轮流上岗,严禁搞编制混用和轮岗分流。
3、明确人员分流的有关配套政策。乡镇分流人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⑴符合条件的参加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工作人员考试。目前,可自愿报名参加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乡镇机关考录国家公务员选拔性考试。⑵分流人员中对已达到退休年龄和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丧失工作能力的,及时办理退休和病退手续。截止2005年12月31日,男满55周岁以上、女满50周岁以上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本人申请,经组织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其工作年限计至法定退休年龄,退休费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后按退休人员对待。⑶乡镇机关分流人员未安置的发放基本生活费。⑷分流人员离开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的,分流后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1995年1月起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退休时按照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为分流人员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⑸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愿辞职的,可一次性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⑹分流人员未就业前,符合申领失业保险条件的,可享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符合低保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发放低保金;其人事档案交由县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⑺乡镇行政机关人员,分流到事业单位的,享受新单位的工资福利政策,其工资低于原工资的,按原工资就近就高套相应的工资档次;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工作满1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同意,可在专业技术结构比例限额内比照同等学历、资历人员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到非国有单位工作的,其档案和人事关系由县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以后被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重新录(聘)用的,其在非国有单位工作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作年限。⑻分流人员再就业的,可参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豫发〔2002〕14号)享受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⑼对分流人员领办创办各类经济实体、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生产经营企业和农民股份合作组织的,根据有关规定,在资金、土地使用、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优惠。
(二)事业单位分流人员。
1.办理退休手续的。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分流人员,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应领取的退休费,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拨付给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退休时按照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保险金。提前退休人员退休费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未参加养老保险的提前退休人员退休费由原渠道负责发放。
2.辞职离岗的。办理减编离岗手续后,有关部门取消其工资关系,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适用以下两种方法:
⑴事业单位正式人员分流后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时按照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保险金。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位分流人员建立养老保险关系,从1995年1月起为分流人员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分流人员1995年以来历年的档案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1%的比例补缴个人帐户资金。其中:1994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从1995年1月补缴至2005年12月,1995年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1995年1月以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当月补缴至2005年12月。补缴的缴费年限和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按11%建立的个人帐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其中,分流前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期间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入本人企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账户缴费比例不足部分由财政补贴至11%,全额转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分流人员重新就业的,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未重新就业的,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中断手续,待重新就业后,再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⑵凡自愿辞去公职并与单位办理解除人事劳动关系手续的人员,就可以按照上述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也可以比照《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标准按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放相当于本人上年1个月月均国家规定基本工资的补偿金。
(三)乡镇机构改革分流人员未就业的,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之外实现再就业的,按《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豫发〔2002〕14号)文件规定,享受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
(四)对分流人员领办创办各类经济实体、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生产经营企业和农民股份合作组织的,根据有关规定,在资金、土地使用、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优惠。
(五)分流人员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乡镇机构改革中有关财政及社会保障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豫办〔2005〕32号)执行。
(六)分流人员未就业前,符合低保条件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发放低保金,其人事档案交由县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
(七)到农村任职。鼓励熟悉农村工作、有一定工作能力的分流人员经组织推荐,本人自愿,村里同意,办理离岗手续后可到农村任职。乡镇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金额由各县市区自定。
(八)凡符合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用人条件的,可自愿报名,参加本次乡镇机构改革竞争上岗后缺编的事业单位选拔考试,择优上岗。未上岗人员予以分流,同时享受有关分流政策。
(九)内退、编外离岗人员,截至2005年12月31日仍未达到退休年龄的,继续享受当时的政策。
(十)其他特殊情况的分流人员,由各县市区参照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具体解决办法,并报焦作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编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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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我是睢阳区李口镇05机构改革分流人员,我想问一下,我们这部分人的养老保险问题

在这种情况之下。估计还是需要个人补交一部分养老保险才可以享受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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