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老人申请低保需要什么条件
法律分析: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可以申请享受低保,以下几种情况都可以申请低保:
2、拥有本地农业居民户口的,并且是在当地常住的。
3、家庭成员中,具有劳动能力却因为某些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的。
4、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5、光荣复原的军人会回农村,因为自身伤病或者其他原因没有经济来源的,或者生活水平低于正常标准的。
6、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
7、老人、儿童的赡养人和抚养人本身生活困难的可以申请低保补贴。
法律依据:《社会救助体系暂行办法》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2. 老人申请低保的步骤
这个问题有抄点大,各家情况不同,操作起来也不完全一样,先说一下大方向的吧。
在南京,老人申请低保,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老人无业无收入无子女,可以申请低保,如果老人有遗属补助金,则视为有收入,收入达到低保标准的,则不能申请低保,达不到低保线的,予以补差。
第二,老人无业无收入有子女。如果子女分别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或刚达到最低生活障线的(包括残疾无业失业子女),视为无赡养能力。反之,有赡养能力的,测算所有子女应负的赡养费总和后,如果老人的生活费达到低保线,就不可以申请低保,如果达不到低保线,则予以申请低保补足。这些情况在老人申请低保时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有一个前提条件:申请低保,应当人户一致,如果无正当理由,人户分离半年以上的,不能申请低保。这个正当理由就是要现居地派出所证明他因种种原因确实不能把户口迁到现居地。
综合以上情况,可以确定老人是否符合申请低保条件。细节方面可以在办理过程中咨询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
希望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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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老人办低保需要什么条件
老人办低保需要的条件如下:
1、书面申请书。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
2、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
3、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残疾人提供残疾首键证。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由户主通过村民委员会向居住生活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初审。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组织村民代表开展民主评议,并对申报对象的家庭情况者碧巧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在村公示3到5天,并指导其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
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在校验申请人上报材料齐全后,正式受理申请人的申请,立即组织入户核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对象,提出补助意见,由村民委员会进行第二榜公示3到5天,对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通知申请人,对符合条慧如件的上报县级审批管理机关。
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