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求2010年11年12年13年14年 江蘇養老保險三金最低標准 以及工資最最低標准謝謝
1、2010年一類地區上調到960元/月,二類地區上調到790元/月,三類地區上調到670元/月
2、2011年一類1140,二類:930,三類:800.
3、2012年一類地區1320元;二類地區1100元;三類地區950元。
4、2013年一類1480,二類1280元,三類1100元。
三類地區的劃分情況
一類地區:
南京市區、無錫市區、江陰市、宜興市、常州市區、蘇州市區、吳江市、張家港市、常熟市、崑山市、太倉市、南通市區、啟東市、通州市、海門市、鎮江市區、泰州市區。
二類地區:
溧水區、高淳區、徐州市區、金壇市、溧陽市、海安縣、如東縣、如皋市、連雲港市區、淮安市區(不含淮安區、淮陰區)、鹽城市區、大豐市、東台市、揚州市區(江都區、邗江區、廣陵區)、丹陽市、揚中市、句容市、靖江市、姜堰市、興化市、泰興市。
三類地區:
新沂市、銅山縣、豐縣、沛縣、邳州市、睢寧縣、灌南縣、灌雲縣、東海縣、贛榆縣、淮安區、淮陰區、漣水縣、洪澤縣、盱眙縣、金湖縣、建湖縣、射陽縣、阜寧縣、濱海縣、響水縣、儀征市、高郵市、寶應縣、宿遷市區、宿豫縣、沭陽縣、泗陽縣、泗洪縣。
5、2014年同2014年,每年7月1日開始調整
社保繳費基數2014年
關於公布2014結算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通知
各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市各委辦局(公司),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市勞動就業管理服務中心,各有關單位:
為切實做好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2014年度我市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有關基數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公布如下:
一、2014年度參加我市企業職工社會保險的單位和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基數上限為194496元(16208元/月);繳費基數下限為28644元(2387元/月)。
二、2014年度我市個體工商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月繳費基數統一為2300元,其他險種的月繳費基數仍按原規定執行。
三、2014年度我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月繳費基數最低為2300元,可設若干個檔次,最高不超過16208元。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的月繳費基數為1600元。
四、2014年度市區「協保」人員每月「劃賬」基數,以及單位招用「協保」人員後申請返回養老、醫療保險費單位繳納部分的基數,均按照2014年度企業參保職工繳費基數下限執行。
五、2014年度參加市區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社會保險的單位和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基數上限為289239元(24103元/月),繳費基數下限為57848元(4821元/月)。
參加市區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社會保險的單位和職工,2014年度補繳社會保險費的基數為86434元(7203元/月)。
六、以上社會保險費基數的執行時間,蘇州市區為2014年4月1日。各縣級市由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報人民政府確定。
特此通知。
蘇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蘇州市財政局
2014年3月24日
關於公布2013年度社會保險有關基數的通知
各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各部、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按照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發布2013年度社會保險有關基數的通知》(蘇人社發〔2013〕191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將我市2013年度社會保險有關基數通知如下:
一、2012年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51279元。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間退休的人員,計算基礎養老金使用的全省上一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4273元,計算最低繳費系數使用的月繳費基準數為2564元。
二、2013年度(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下同)參保人員(不含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月繳費基數的上限為12880元,下限為2299元。上限按年度內累計月平均計算。
三、市區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靈活就業人員2013年月繳費基數一檔為2299元、二檔為2639元、三檔為2991元、四檔為3375元、五檔為3832元、六檔4273元、七檔12880元。江陰市、宜興市2013年度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靈活就業人員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方案,由兩市(縣)報我局備案後執行。
四、2013年度市區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基本繳費工資基數為每月6710元。
二O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關於公布2012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等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發布2012年度社會保險有關基數的通知》(蘇人社發[2012] 199號)精神,經市政府批准,現就我市2012年度(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養老保險繳費基數
(一)參保企業和職工月繳費基數下限為1973元;上限為13678元。
(二)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月繳費基數下限為1973元,月繳費額下限為394.6元。
(三)溧水縣、高淳縣參保企業和職工月繳費基數及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月繳費基數,由兩縣根據省廳文件規定確定,並報市局備案。
二、企業職工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的繳費基數,參照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執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醫療保險(包括大病醫療救助費、生育保險費)的月繳費標准調整為140元;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失業保險的月繳費標准調整為59元。
工傷(亡)的職工及解除勞動關系因工緻殘人員,工傷保險待遇以職工年平均工資作為計發基數的,按50970元計算;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按77.1歲計算。
符合《南京市建築業農民工社會保險實施辦法》(寧政辦發[2007]132號)規定,按工程項目為單元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以工程總造價繳費的,費率為1.2‰;以工程總造價中人工成本繳費的,費率為0.8%。
三、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間辦理退休、定期生活費手續的人員,基礎養老金按全省上一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832元計算。
四、調整後的繳費基數從2012年7月1日起執行。
二О一二年七月九日
關於公布2011年度社會保險有關基數的通知
各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各部、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按照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發布2011年度社會保險有關基數的通知》(蘇人社發〔2011〕197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將我市2011年度社會保險有關基數通知如下:
一、2010年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40505元。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間退休的人員,計算基礎養老金使用的全省上一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3375元,計算最低繳費系數使用的月繳費基準數為2025元。
二、2011年度(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下同)參保人員(不含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月繳費基數的上限為11751元,下限為1800元。上限按年度內累計月平均計算。
三、市區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靈活就業人員2011年度繳費基數一檔為24637元、二檔為27374元、三檔為31667元、四檔為35890元、五檔為40505元。江陰市、宜興市2011年度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靈活就業人員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方案,由兩市(縣)報我局備案後執行。
四、2011年度市區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基本繳費工資基數為每月5745元。
二O一一年六月七日
關於公布2011結算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通知
各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市各委辦局(公司),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市就業管理服務中心,各有關單位:
為切實做好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2011年度我市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有關基數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公布如下:
一、2011年度參加我市企業職工社會保險的單位和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基數上限為136698元(11392元/月);繳費基數下限為21600元(1800元/月)。
二、2011年度我市個體工商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月繳費基數統一為1900元,其他險種的月繳費基數仍按原規定執行。
三、2011年度我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月繳費基數最低為1900元,可設若干個檔次,最高不超過11392元。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的月繳費基數為1200元。
四、2011年度市區「協保」人員每月「劃賬」基數,以及單位招用「協保」人員後申請返回養老、醫療保險費單位繳納部分的基數,均按照2011年度企業參保職工繳費基數下限1800元執行。
五、2011年度參加市區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社會保險的單位和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基數上限為229410元(19118元/月),繳費基數下限為45882元(3824元/月)。
參加市區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社會保險的單位和職工,2011年度補繳社會保險費的基數為70564元(5880元/月)。
六、以上社會保險費基數的執行時間,蘇州市區為2011年4月1日。各縣級市由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報人民政府確定。
特此通知。
蘇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蘇州市財政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2. 漣水 農村 社會養老保險 調整
漣水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保障農村居民老有所養,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省政府關於印發江蘇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蘇政發[2009]155號)和《市政府關於貫徹實施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實施意見》(淮政發[2010]68號)的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堅持「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從農村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和待遇標准與全縣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原則。
第三條新農保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個人賬戶與基礎養老金相結合的保障模式。
第四條凡具有本縣農村居民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均可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第五條新農保由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全縣新農保工作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新農保的統一管理、綜合協調、指導檢查和政策咨詢;財政部門負責新農保的基金管理和政府補貼資金的籌集;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所屬的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管理處(以下簡稱「縣農保處」)負責參保人信息登記、保險費收繳、證卡辦理、養老金支付、個人賬戶管理、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等工作,並對全縣的業務經辦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考核。
第六條各鄉鎮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新農保的宣傳動員、調查摸底、組織參保和收繳保險費等工作。鄉鎮農保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對參保人員的參保資格、基本信息、繳費信息、待遇領取資格及關系轉移資格等進行初審,錄入有關信息,配合縣農保處建立本鄉鎮參保人員個人賬戶,並負責受理咨詢、查詢和舉報、政策宣傳、情況公示等工作。
各行政村根據鄉鎮的工作要求,負責本村農民參加新農保的有關具體工作。
第七條縣、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農保」)經辦機構和工作人員經費納入縣財政預算。縣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新農保實際工作需要,合理核定和安排經費預算,不得在農保基金中列支工作經費。
第二章養老保險費籌集
第八條新農保養老保險費的籌集由個人繳納、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目前設定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8個檔次。參保人員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討論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三)政府補貼。縣財政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准為每人每年補貼30--60元,對選擇1--6繳費檔次的補貼30元,對選擇7檔的補貼40元,對選擇8檔的補貼50元,如果選擇更高檔次的補貼60元。
政府補貼資金在參保人按選擇的檔次繳費後,由縣財政部門於當年十二月底前足額劃撥至新農保基金專戶,縣農保處及時足額計入個人賬戶。
第九條重度殘疾人(持一、二級殘疾證人員)參加新農保,由縣財政按每人每年100元代繳保險費。
第十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參保人員不享受參保繳費補貼:
(一)參保期間被拘役、被判處有期徒刑及其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
(二)參保人員當年度未足額繳納應繳保險費。
第十一條新農保實施時按年齡段執行最低繳費年限制度,斷保人員可補繳間斷年份的保險費。
(一)實施新農保時已滿60周歲人員,不再繳費。
(二)實施新農保時,距60周歲不足15年的人員,應按年繳費,最低繳費年限為60減去本辦法實行時的本人年齡,也可以按選定的繳費檔次向前補繳,累計繳費不得超過15年。向前補繳可享受政府補貼。
(三)實施新農保時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人員,應按年繳費,直到年滿60周歲。
第十二條養老保險費按年度繳納,繳費時間為每年元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
第十三條參保人員辦理參保繳費時應攜帶有效身份證件、戶口簿及其他家庭成員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情況的有效證明、參保人近期二寸照片等相關資料。
第十四條參保人員參保繳費由各行政村組織動員,各鄉鎮農保經辦機構對參保人員資格進行初審、填寫《參保登記表》,縣農保處進行審核確認。
養老保險費繳費方式採取參保人員到指定的銀行直接繳費或由委託銀行在參保人員開設的銀行賬戶中代扣代繳等形式。
第十五條參保人員參保後,各鄉鎮農保經辦機構應將參保人員家庭成員的戶籍、年齡、身份證號和參保繳費等詳細資料一並錄入參保人員信息庫。
第十六條重度殘疾人員應持戶口簿、身份證、殘疾證、本人近期二寸照片、村(組)簽注的意見,縣級殘聯部門出具的審查意見,到所屬的鄉鎮農保經辦機構審核、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批後,縣農保處辦理享受新農保繳費補貼手續。
第十七條有條件的村集體組織可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具體補助標准、范圍由村民委員會通過一定的民主程序確定並公示後,報縣農保處和鄉鎮備案。
第三章個人賬戶管理
第十八條新農保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管理辦法。
(一)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息,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於支付參保人年老時的養老金,不得提前支取。
(二)社會統籌基金賬戶。政府需全額支付的基礎養老金計入社會統籌基金賬戶。社會統籌基金用於支付到齡人員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用完後繼續支付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和按政策規定的其他支出。
(三)社會統籌賬戶和個人賬戶基金分戶管理,社會統籌基金不得佔用個人賬戶基金。
第十九條農保經辦機構為每名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新農保個人賬戶,並依據檔案管理相關規定妥善保管參保人個人賬戶的所有文字資料和電子數據信息。
第二十條參保人有權向農保經辦機構查詢個人賬戶的相關情況,農保經辦機構應及時提供相應服務。
第四章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一條享受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按規定足額繳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
(二)男、女年滿60周歲;
(三)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其他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和職工退休待遇的。
第二十二條養老保險待遇由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兩部分組成,支付終身。計發辦法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再加上基礎養老金。基礎養老金的現行標准為:每月60元。
月領取養老金=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139+基礎養老金。
第二十三條養老保險待遇由縣農保處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參保人員累計繳費(含補繳費)達到規定最低繳費年限,從年滿60周歲的次月起,按月領取養老金。
參保人員在到達60周歲前一個月,本人提出申請,村(組)簽注意見,鄉鎮農保經辦機構審核,縣農保處復核,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批後,縣農保處核發《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領取證》,辦理按月領取手續。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其他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和職工退休待遇的,不用繳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
第二十五條參保人在被拘役、被判處有期徒刑及其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期間到達領取養老金年齡的,暫緩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待拘役、服刑期滿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再予以辦理,屆時養老金按其到達領取養老金年齡時的基數計發。
第二十六條參保人員在領取養老金期間被拘役、被判處有期徒刑及其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停止領取養老金。拘役、服刑期滿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從釋放的次月起,按原享受的養老金標准繼續領取,期間不予補發。
第二十七條享受新農保養老金的人員,每年均應參加農保經辦機構的資格認證。未參加資格認證的,農保經辦機構應停發養老金,待其資格認證後予以補發。
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或者相關人員應在一個月內到所屬鄉鎮農保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八條根據上級人民政府要求以及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新農保的繳費標准和基礎養老金的標准,調整方案經縣人民政府確定後,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農保經辦機構支付養老金時,如發生基金缺口,由縣財政彌補。
第五章相關保險關系的銜接、轉移和退保
第三十條新農保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社會優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工作待國家相關政策出台後,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按照《民政部關於印發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的通知》(民辦發〔1992〕2號)實行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老農保」)停止辦理。參加了老農保的人員,按以下辦法參加新農保:
(一)未達到60周歲人員,將老農保個人賬戶積累總額或個人賬戶余額劃入新農保個人賬戶合並計算。
(二)已達到60周歲及其以上人員,且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原領取老農保養老金標准不變,再加發新農保基礎養老金。
第三十二條參保人在領取養老金期間因出國定居等原因,無法繼續領取養老金的,可將其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部分的儲存額余額一次性退還給本人。
參保人在繳費期間死亡的,將其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部分的儲存額余額一次性退還給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參保人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將其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部分的儲存額余額一次性退還給其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繼承人。無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的,將其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部分的儲存額並入新農保社會統籌基金賬戶,用於調劑養老金支付的不足。
第六章基金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農保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
第三十四條農保基金實行專戶儲存、專賬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挪用、截留和侵佔新農保基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農保基金直接投資、放貸、抵押或進行其他形式的擔保。
第三十五條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要將農保基金納入日常監管業務范圍,對基金的籌集、使用進行實時監控和定期檢查,確保基金安全。監察、審計部門要按職責實施監督。
第三十六條農保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農保基金的財務、會計、統計等制度,每年按規定編制社會保險基金收支預決算,自覺接受上級和同級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的檢查與監督。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各級經辦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或者上級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按照管理許可權,對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任何人以偽造有關證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領、冒領養老待遇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法追回多領、冒領的養老待遇。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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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2000元。
大多數50歲的女性,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長,繳費基數也不會太高,養老金能領取到1500-2000元就算不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