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湖北省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怎麼算的啊
城鄉居民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個檔次,各地人民政府可根據當地實際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多繳多得。
地方政府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級財政負擔20元、統籌地區負擔不低於1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准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具體標准和辦法由各統籌地區人民政府確定。對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各統籌地區人民政府為其代繳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1)湖北省農村養老金檔次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由本市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區(縣)級統籌。
2、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適用范圍為:具有本市農業戶籍,男年滿16周歲未滿60周歲、女年滿16周歲未滿55周歲可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3、區縣農保經辦機構對參保人員的相關資料審核無誤後,為新參保人員制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證》,10個工作日內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證》發放鄉鎮社保所,由鄉鎮社保所在10個工作日內發放到參保人員手中。
4、續繳保險費的人員可在繳費的次月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證》,到鄉鎮社保所登錄該次繳費記錄。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湖北
㈡ 今年湖北農村居民養老金每月是多少
你是指城鎮居民養老金,由國家財政發放的那塊是吧,如是今年每月75元。如果地方財政有錢再發點還會多些。
㈢ 求湖北省農村養老保險交納具體標准
湖北省農村養老保險交納具體標准參考民政部關於轉發湖北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民險函[1995]212號,摘錄保險費交納和支付章節,具體內容如下:
第二章 保險費交納
第五條交納保險費的年齡,一般為20周歲至60周歲。
第六條保險費以個人交納為主。有條件的地方,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集體經濟組織可予適當補助(含國家讓利部分,下同)。個人交納的保險費和集體的補助分別記在投保人名下。
第七條投保人原則上應在其戶籍所在地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鄉(鎮)企業職工由其所在企業組織投保。
第八條保險費分按月交納和一次交納兩類。按月交納標准設2、4、6……元等檔次;一次性交納標准設200、400、600……元等檔次。
第九條投保人可根據其經濟條件自主選擇交納保險費的分類和檔次,也可根據自身經濟條件的變化相應調整交納保險費的類別和檔次。
第十條同一投保單位,投保對象應平等享受集體補助。在沒有實行獨生子女補助的地區,獨生子女的父母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其集體補助可高於其他投保對象。
鄉(鎮)企業對職工及其他人員的集體補助,應在繳納所得稅前按允許扣除的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最高不超過17%)提取並稅前列支。
第十一條因自然災害或其他原因,投保人不能按期交納保險費的,經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批准,在規定時間內可暫時停止交納保險費;恢復交納保險費後,對於停止交納期間的保險費,有條件的也可以自願補交。
第三章養老金給付
第十二條投保人年滿60周歲後,根據其交納保險費的檔次及年數領取養老金。投保人交納保險費期間調整過交納保險費檔次的,應將不同檔次不同時期所積累的保險費金額合並計算後再確定其領取標准。
養老金給付的具體辦法和標准,按照國務院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投保人在60周歲前身亡的,個人已交納積累的全部本息(扣除管理服務費)。應及時退還給其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
第十四條投保人領取養老金,保證期為10年。領取養老金不足10年身亡者,其保證期內剩餘年限的養老金,可由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繼承;無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的,由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負責支付其喪葬費;領取養老金超過10年仍健在者,按原標准繼續領取養老金直到身亡。
第十五條投保人將非城鎮戶口遷往異地的,若遷入地已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應將其保險關系(含除管理服務費後,個人已交納積累的以及集體補助的全部本息)轉入遷入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若遷入地尚未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應退還其交納積累的全部本息(扣除管理服務費)。
投保人因招工、提干、考入大中專學校等原因將非城鎮戶口轉為城鎮戶口的,轉入單位已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可將其保險關系(含扣除管理服務費後,個人已交納積累的全部本息)轉入其所在單位投保的保險機構,或將其交納積累的全部本息(扣除管理服務費)退還給本人。
第十六條養老金給付權益不得轉讓、抵押、還欠貸。
參考資料:http://www.hbcz.gov.cn/421381/lm3/lm392/2011-11-14-9063676.shtml
㈣ 2019年湖北農村新農保基礎養老金上調整到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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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農保一般不會上調的,按國家政策,基礎養老金最低55元,一般不會調整,如果地方經濟發達,可以在這個基礎上多發一些錢,但因地而異,不屬國家調整的,
㈤ 湖北農村戶口、社會養老保險,有哪幾種詳細規則是怎樣的
以武漢市為例,社會養老保險共有14種檔次選擇。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目前設定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4個檔次。
參保人員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多繳多得。為進一步提高參保人員到齡領取待遇後的保障水平,今後將繼續適時適當提高最低繳費檔次。武漢市參保范圍內的城鄉居民,戶籍地在中心城區的,可到所在區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所屬社會保險管理處辦理參保手續。
戶籍地在新城區的,可到所在區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鄉鎮街道人社服務中心辦理參保手續。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城鄉居民按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由以下幾個部分組成:
一是基礎養老金。根據國家及省的統一政策規定,全市統一制定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准,並建立起正常調整機制。從2015年1月1日起,全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准統一調整為180元/月。
二是繳費年限基礎養老金。從2015年1月1日起,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基礎養老金計發標准,按照每滿1年每月發給2元的標准計算確定,比如繳費年限滿15年的則按月發給30元。
三是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39。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資金余額由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繼承;無法定繼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的,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全部留存地方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專戶。
(5)湖北省農村養老金檔次擴展閱讀:
實施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以來,參保人員在年滿60周歲以前按年或者按照規定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其繳費年限可累加計算,並參與計算繳費年限基礎養老金。
參保人員在年滿60周歲以後一次性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只記入本人個人賬戶,不計算繳費年限,也不參與計算繳費年限基礎養老金。對於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其符合規定的繳費年限,應按月計發繳費年限養老金,並從2015年1月1日起補發。
對於2015年1月1日以來在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期間死亡的人員,應計發喪葬補助金待遇,並予以補發。
參考資料來源:鳳凰網-武漢建立全覆蓋社會養老保險體系
㈥ 湖北省的農村養老保險金今年交多少
個人繳費。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個檔次,各地人民政府可根據當地實際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多繳多得。
至於到時候領取多少錢,就要與當時的政策和生活水平相關了。由國家制定。肯定你一年領的超過你一年交的,但具體數字不好說;但總的是交的多領得多。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㈦ 湖北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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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農保繳費標准國家建議的有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一些地方增加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五個檔次),由參保人自行選擇其中一個檔次。但是最多可以繳費15年。
新農保養老保險待遇由兩部分組成,即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基礎養老金為每人每月55元,個人賬戶養老金月領取標准=個人賬戶存儲總額÷139
如果每年交100元,退休養老金=55元+100*15/139=65.79元/月;
如果每年交500元,退休養老金=55元+500*15/139=108.96元/月;
如果每年交1000元,退休養老金=55元+1000*15/139=162.91元/月;
㈧ 農村老人九十歲以上養老金是多少,湖北省天門市
看你退休之前交了多少錢的社保了,交的多退休金就多,交的少退休金就少,沒有交社保和惠農保的,國家每個月白給180元錢。
㈨ 求湖北省農村養老保險政策或條例
湖北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境內非城鎮戶口的農村公民,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推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必須從實際出發,以保障農村老年人基本生活為目的;堅持以農民自我保障為主、自助與互濟相結合、社會保險與家庭保障相結合、自願投保與積極引導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推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作為一項重要職責,納入當地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切實加強領導,協調各方面的力量積極做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
各級民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農村(含鄉鎮企業,下同)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
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協同民政部門做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
第二章 保險費交納
第五條 交納保險費的年齡,一般為20周歲至60周歲。
第六條 保險費以個人交納為主。有條件的地方,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集體經濟組織可予適當補助(含國家讓利部分,下同)。個人交納的保險費和集體的補助分別記在投保人名下。
第七條 投保人原則上應在其戶籍所在地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鄉(鎮)企業職工由其所在企業組織投保。
第八條 保險費分按月交納和一次性交納兩類。按月交納標准設2、4、6、……元等檔次;一次性交納標准設200、400、600、……元等檔次。
第九條 投保人可根據其經濟條件自主選擇交納保險費的類別和檔次,也可根據自身經濟條件的變化相應調整交納保險費的類別和檔次。
第十條 同一投保單位,投保對象應平等享受集體補助。在沒有實行獨生子女補助的地區,獨生子女的父母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其集體補助可高於其他投保對象。
鄉(鎮)企業對職工及其他人員的集體補助,應在繳納所得稅前按允許扣除的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最高不超過17%)提取並稅前列支。
第十一條 因自然災害或其他原因,投保人不能按期交納保險費的,經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批准,在規定時間內可暫時停止交納保險費;
恢復交納保險費後,對於停止交納期間的保險費,有條件的也可以自願補交。
第三章 養老金給付
第十二條 投保人年滿60周歲後,根據其交納保險費的檔次及年數領取養老金。投保人交納保險費期間調整過交納保險費檔次的,應將不同檔次不同時期所積累的保險費金額合並計算後再確定其領取標准。
養老金給付的具體辦法和標准,按照國務院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投保人在60周歲前身亡的,個人已交納積累的全部本息(扣除管理服務費),應及時退還給其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
第十四條 投保人領取養老金,保證期為10年。領取養老金不足10年身亡者,其保證期內剩餘年限的養老金,可由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繼承;無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的,由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負責支付其喪葬費;領取養老金超過10年仍健在者,按原標准繼續領取養老金直至身亡。
第十五條 投保人將非城鎮戶口遷往異地的,若遷入地已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應將其保險關系(含扣除管理服務費後,個人已交納積累的以及集體補助的全部本息)轉入遷入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
若遷入地尚未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應退還其交納積累的全部本息(扣除管理服務費)投保人因招工、提干、考入大中專學校等原因將非城鎮戶口轉為城鎮戶口的,轉入單位已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可將其保險關系(含扣除管理服務費後,個人已交納積累的全部本息)轉入其所在單位投保的保險機構,或將其交納積累的全部本息(扣除管理服務費)退還給本人。
第十六條 養老金給付權益不得轉讓、抵押、還欠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