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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職工養老保險條例

發布時間:2023-04-25 18:30:14

㈠ 山東省養老金計算方法

法律分析:山東省退休的養老金的計算方法是由各地市的社保中心來制定的,是根據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百分之一,從社會統籌基金中按月支付。以濟南為例,《濟南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後參加工作,退休時繳費年限累計滿十五年的,其享受的基本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按照下列標准計發:(一)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百分之一,從社會統籌基金中按月支付。(二)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本息除以計發月數,從個人賬戶金中按月支付。計發月數按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㈡ 山東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

山東省養老保險情況如下:1、基本養老保險基純蘆本養老保險是由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保證勞動者在年老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它適用於各類企業於職工,標准基本統一,費用實行國家、企業、個人三方面共同負擔社會統籌於與個人賬戶相結合每個職工都有一個終身不變的養老保險賬戶,將個人繳費部分和用人單位繳納退休統籌費的一部分,一並計入個人賬戶,不管職工到哪裡工作,只要個人和單位繳了費,都計入個人賬戶,到退休時,按個人賬戶的累計儲額計發放養老金個人賬戶包括:1、個人繳納的全部基本養老保險費;2、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中按被保險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一定比例劃入的部分3、個人賬戶存儲額的利息個人賬戶儲存額的存儲方式和使用范圍?1、購買國家社會保險基金特種定向債券2、存入銀行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個人賬戶存儲額只能用於養老,不得要求提前支取,用於購房、醫療或子女教育等。什麼是繳費工資繳費工資是指單位及個人按規定比例計算的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基數,是個人計算養老水平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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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山東省養老保險條例實施辦法

縣直各部門、各事業單位:為貫徹落實縣政府《關於印發〈惠民縣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惠政發[2000]90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現就有關具體問題通知如下:一、《暫行辦法》第五條統籌項目:事業單位及機關單位中執行職員及專業技術人員工資標準的統籌項目包括:職務工資、按比例計發的津貼、職務補貼、地方福利補貼、福利費、部分專業技術人員提高10%的工資部分和教、護齡津貼;事業單位執行工人工資標準的統籌項目包括:等級工資、按比例計發的津貼、崗位補貼、地方福利補貼和福利費;機關單位中執行工人工資標準的統籌項目包括: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獎金、崗位補貼及地方福利補貼、福利費;各類見習人員按見習工資及各類補貼計算。繳納養老保險費計算到元。二、自《暫行辦法》實施之月起,統籌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統一繳納比例。原合同制工人、聘用制幹部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比例改按新規定執行。三、養老保險費列支渠道。機關和全額預算事業單位由財政列入預算,記入「其他費用」;差額預算事業單位由財政和單位分別從財政預算和單位自有資金中稅前列支,分別列入「其他費用」和「營業外支出」;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從單位資金中稅前列支,記入「營業外支出」。按縣府要求各單位統籌運行前預交二個月保險費作為周轉金。其具體操作程序為:各單位從2001年1月份起開始繳納社會保險費,自3月份起社保機構開始撥付離退休人員養老金。四、繳費單位自《暫行辦法》施行之月開始15日內,按《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持人事部門頒發的《事業單位登記證》、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到縣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今後,於每月的10日前填報《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養老保險基金申報結算表》,進行繳費申報,經審核後,以支票或現金形式繳費。五、基本養老保險金的支付統籌范圍包括:①離退休人員離退休金和按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辦理退職人員的退職生活費及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②按規定增發的離退休金和退職生活費;③糧油價格補貼、副食價格補貼、肉食補貼及生活補貼、特需生活補助費、乘車費、地方福利補貼、原職務(崗位)補貼、福利費;④離休人員護理費、加發的1-2個月工資;⑤離退休(退職)人員去世後支付的喪葬費。未列入統籌的支付項目仍由原列支渠道解決。六、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後,離退休、退職人員隸屬關系不變。各繳費單位每月10日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同時,將《離退休、退職人員費用明細表》、《離退休人員費用增、減表》報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審核無誤後劃撥養老金。七、機關和全額、差額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費的收繳與支付,按照相對應的工資標准執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後辦理離退休手續的人員,其離退休費計發基數中津貼的比例,按魯人薪[1994]4號文件規定執行。八、單位原固定職工統籌前的工作年限,視為繳費年限。九、單位撤消、合並、分立時,其工作人員及離退休、退職人員,由新接受單位負責管理,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發放養老金;沒有新接受單位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新建單位自成立起憑有關批件,30日內到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或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的,按地區行署濱行發[2000]192號文件精神,直接納入企業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現執行行政工資標準的部分企業主管部門,納入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十、專業軍官、復退軍人自地方起薪之月起、新錄用工作人員自被錄用之月起,均按規定標准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經批准帶薪上學、出國進修人員,仍按規定標准繳納養老保險費;停薪學習的,由單位到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停保」手續,所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予已保留,與再工作後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合並計算。工作人員應征入伍後,不再繳納養老保險費;復員退伍軍人其軍齡視為繳費年限。工作人員辭職、終止或被解除勞動(聘用)合同、辭退、除名、開除者,所繳納養老保險費予以保留,與再工作後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合並計算。工作人員勞動教養以及被判刑的自然停保,勞教或服刑期滿繼續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前後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十一、在國家出台新的養老保險制度前,離退休、退職人員的離退休、退職費計發辦法仍按現行規定執行。十二、合同制工人(含被聘用為幹部的)退休,按繳費年限和繳費金額計發養老金。應繳納而未繳納的應限期補繳。2001年3月31日前補繳的,按原標准加利息計算;2001年4月1日後補繳的按新標准加利息計算,補繳日期截止到2001年6月30日。不繳費的年限不作為計發養老金的年限。十三、工作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因病因殘申請提前退休的,須經縣勞動鑒定委員會進行醫療鑒定,符合提前退休條件的,方可辦理退休手續的。經批准退休後,單位應將其本人的退休審批表、養老保險手冊等有關材料一並報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審核後,從批准退休的次月起支付退休金。工作人員達到退休年齡,因工作需要經組織批准留任的,單位和個人應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十四、工作人員跨統籌區域調動時,需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調入、調出人員保險費只轉個人繳納部分。由未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地區調入的,從《暫行辦法》實施之月起補繳個人繳納部分;調往未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地區的,個人繳費部分退還給本人。在統籌范圍內流動時,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養老保險基金。十五、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金直接撥付到所在的單位,由單位負責發放。十六、工作人員在職期間因工或因病死亡,個人繳納的本金退還給法定繼承人。其喪葬費、撫恤費由原單位支付。十七、機關和全額、差額事業單位,除財政負擔部分外的應由單位負擔部分,連同個人繳納部分按時到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十八、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和人員,實行帳、表、冊、卡等檔案管理制度,記錄單位和個人繳納養老保險基金情況,作為今後計發離退休金的依據。十九、繳費單位每年應公布一次繳費情況,繳費人對違反規定者應予舉報。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對各單位繳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不按時繳納,情節嚴重或造成不良影響的單位,給予通報批評或依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實施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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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2019年濟南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原文

根據2010年10月27日濟南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並經2010年11月25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準的《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濟南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城鎮企業職工離退休後的基本生活,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管理、發放與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遵循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原則,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制度。

鼓勵和支持企業根據其經濟效益和承受能力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作為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補充。

第四條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應當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以下稱參保單位)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以下稱參保人),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管理與發放具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參保單位和參保人的基本養老保險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基本養老保險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統籌安排,加強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宣傳,協調解決基本養老保險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第六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是本市用人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用人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統一管理。

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用人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管理工作。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辦理用人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業務工作。

鄉(鎮)、街道辦事處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機構負責本區域內用人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有關社會化服務工作。

第七條發改委、財政、審計、統計、質監、人事、民政、稅務、國資委、工商、公安、建委、經委、監察和工會等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用人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管理工作。

第八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情況。

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

第九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金兩部分組成,實行全市社會統籌。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社會統籌基金由以下部分組成:

(一)參保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社會統籌基金的增值部分;

(三)滯納金;

(四)財政補貼;

(五)省級調劑金;

(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應當納入社會統籌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十一條個人賬戶金由以下部分組成:

(一)參保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從參保單位繳費中按照職工繳費基數一定比例劃轉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個人賬戶金的利息;

(四)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應當納入個人賬戶金的其他資金。

第十二條參保單位、參保人均應當以其上月工資總額為基數,按照國家、省規定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參保人月工資收入低於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以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為基數,按比例繳納;超過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以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為基數,按比例繳納,高於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基數。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參保單位應當按月在參保人工資中代為扣繳其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與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一並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足額繳納。

第十四條新設立的用人單位,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參保單位分立、合並或者其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應當自分立、合並或者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並結清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滯納金。

參保單位因破產、解散、被撤銷或者其他原因終止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清償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參保人達到法定年齡離退休的,根據其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享受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為參保人的繳費年限。但是,在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我市實行個人繳費時的企業職工,在實行個人繳費前所在單位已按規定參加了我市國有和縣以上集體企業離退休費用社會統籌的,其在實行個人繳費前按國家和省的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欠繳社會統籌費的,應當補繳;未補繳的,不視為本人的繳費年限。

第十七條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後參加工作,退休時繳費年限累計滿十五年的,其享受的基本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按照下列標准計發:

(一)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百分之一,從社會統籌基金中按月支付。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本息除以計發月數,從個人賬戶金中按月支付。計發月數按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參加工作,二○○六年一月一日後離退休,繳費年限累計滿十五年的,除按照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享受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之外,還享受過渡性養老金和過渡性調節金。過渡性養老金和過渡性調節金的計發標准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參加工作,二○○六年一月一日以後離退休,繳費年限累計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具體條件和計發標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後參加工作,二○○六年一月一日以後退休,繳費年限累計不滿十五年的,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並按照繳費年限每滿一年再發給一個月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一次付清,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第二十一條參保人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離退休的,其離退休時核定的待遇不變。

第二十二條參保人離退休後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基本養老金調整增加的待遇。

第二十三條參保人離退休後個人賬戶儲存額領取完畢時,其個人賬戶養老金按照原核定標准從社會統籌基金中繼續支付,直至其死亡。

第二十四條參保人間斷繳納養老保險費期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其個人賬戶應當予以保留,並不間斷計息;以後繼續繳費的,對其繳費年限應當累計計算,對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也應當累計計算。

第二十五條參保人自辦理離退休手續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其死亡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參保人離退休前離開本市時,養老保險關系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符合轉移條件的,按規定轉移,終止在本市的養老保險關系;

(二)不符合轉移條件的,保留在本市養老保險關系。

第二十七條參保人離退休前出國或者赴台、港、澳地區定居,申請辦理養老保險關系終止手續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其個人賬戶積累額全部退還本人,並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第二十八條參保人在繳費期間或者離退休後死亡,其參保單位或者親屬應當在其死亡後三十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

參保人死亡時,尚未領取或者未領取完畢的個人賬戶金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含本金和利息),由其合法繼承人依法繼承;個人賬戶金中單位繳費部分並入社會統籌基金。

第四章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與監督,完善工作機制,確保養老保險基金安全、使用規范。

第三十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應當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和挪用。

第三十一條市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編制養老保險基金年度預決算。

第三十二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用於支付下列項目:

(一)參保人離退休後的基本養老金;

(二)參保人離退休後死亡時的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救濟費及其供養直系親屬的定期生活困難補助費;

(三)因參保人出國或赴台、港、澳地區定居而清退的個人賬戶金;

(四)個人賬戶金中應當由參保人的繼承人繼承的個人繳納部分;

(五)參保人的養老保險關系跨統籌地區轉移時,按規定應當轉出的個人賬戶金和統籌基金;

(六)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用於支付基本養老保險事項的其他項目。

第三十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以參保單位、參保人提供的相關資料為基礎,為參保人建立以居民身份證號碼為標識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具有唯一性。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根據參保人個人賬戶的繳費記錄,按繳費年度,向參保人發放個人賬戶繳費記錄對賬單。

參保單位或者參保人對繳費記錄有異議的,應當書面提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三十日內核實並予以書面答復,對確有錯誤的應當更正。

第三十四條市審計部門每年應當對全市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內部審計監督制度。

市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建立健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制度。

第三十五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參保單位的監督檢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加強對基本養老保險繳納情況和基本養老金徵收情況的核查。檢查、核查時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有關資料;但應當為其單位保密。

被檢查、核查單位應當如實提供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不得拒絕檢查,不得謊報、瞞報。

第三十六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如實記錄、妥善保存參保單位和參保人的參保登記手續、繳費記錄和養老保險金發放等基礎信息資料,並設置基本養老保險信息查詢系統。參保人和參保單位有權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養老保險費繳納、發放標准和基本養老金的領取情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其提供方便。

參保人、參保單位因基本養老保險事項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生爭議的,應當依照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辦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參保單位應當建立養老保險費繳納情況公示制度,在顯著位置每季度至少公示一次參保單位參保人數、繳費總額和繳費基數,公示期不得少於十五日,並向每位參保人書面告知其個人繳費基數及數額,接受監督。

參保人對其參保單位未按照規定執行公示制度,或者在繳費申報中虛報、瞞報、漏報繳費基數的行為,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舉報、投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查處。

第三十八條參保單位應當對擬離退休的參保人的姓名、性別、職務、出生年月、參加工作時間、申報離退休類別、擬審核的離退休時間、擬審核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事項在顯著位置進行公示,公示期為十日。 ;

㈤ 山東省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繳費比例最新

您好,根據《山東省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條例》,山東省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為:用人單位每月按照職工本人月工資總額的8%支付養老保險費;職工每月按照職工本人月工資總額的8%支付養老保險費。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同時繳納,比例為16%。

此外,山東省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繳費最低標准為每月最低工資標準的3倍,即職工本人月工資總額的24%。如果職工本人月工資總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3倍,則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的3倍支付養老保險費。

㈥ 山東省退休時職工社保還差一年兩個月,可以申請一次性退休嗎

你好,可以。根據山東省職工養老保險條例,繳費滿15年的,具備退休條件的,可以終止繳費,申請一次性退休。一般而言爛漏,申請一次性退休,工齡需滿15年。但 對繳費期滿14年(含)以上,差不握模多滿15 年(含)以下,段歷緩特定情況的職工,也可以在經養老保險行政主管部門特批後申請一次性退休,你可以向當地的人社部門咨詢具體的辦理程序。

㈦ 山東省養老保險繳費標准

1.山東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3562元,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以此標准來計算。
2.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最高為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即是63562/12×300%=15980元。
3.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最高為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即是63562/12×60%=3178元;
4.靈活就業人員和城鎮個體工商戶月最低繳費基數為3178元,月最高繳費基數為5297元(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5.繳費基數在散腔2910元至3178元之間的,將會統一調整到3178元。

法律依據:
《山東省養老保險條例》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辦理工商注冊登記之日起三轎滲十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手續。城鎮個體勞動者應當按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閉掘脊機構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手續。用人單位、城鎮個體勞動者在辦理稅務登記的同時,向地方稅務部門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登記手續。
用人單位在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注冊登記後增員或者減員的,應當自增員或者減員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職工增減登記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用人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情況及時告知地方稅務部門。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和城鎮個體勞動者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地方稅務部門申報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同地方稅務部門核定後,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地方稅務部門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賬冊、材料,或者不設賬冊,致使基本養老保險費無法確定的,地方稅務部門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地方稅務部門根據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按規定確定應繳數額。

㈧ 山東過渡性養老金標准

1、基礎養老金。基礎養老金等於(1+本人的平均繳費指數)×當年的養老金計發基數×繳費年限×1%。
本人的平均繳費指數實際上就是本人的平均繳費檔次,一般是參保人參與繳費指數計算月份的繳費基數按上年度社平工資比重的平均值。簡單點說就是平均按照60%基數繳費,平均繳費指數就是0.6。如果平均繳費指數是0.6,那麼40年可以領取32%的養老金計發基數的基礎養老金。
2、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等於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余額,除以退休年齡確定的計發月數。
3、過渡性養老金,等於(計算養老金使用的視同繳費年限+1996年1月1日以前的實際繳費年限)×1.3%×本人的平均繳費指數×養老金計發基數。
過渡性養老金:屬於基本養老金的組成部分,是指在新制度之前參加工作、之後退休的人,因為之前的工作年限沒有個人賬戶,退休後個人賬戶不能完全體現其勞動貢獻情況。因而退休後的基本養老金應加上沒有個人賬戶年限的養老金,而這部分以過渡性養老金的形式進行補償。
過渡性養老金享有人群:
具有視同繳費權益並建立了視同繳費賬戶的下列參保人,享有過渡性養老金。
1、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06年7月1日以後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
2、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參保前具有按國家規定的視同繳費年限,2006年7月1日後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
過渡性養老金如何計算
計算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1、計算每月繳費或慧指數:取員工參加工作起至退休時的每月繳費工資,除以當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2、計算平均繳費指數:將員工自參加工作起至退休時繳費年限的每月繳費指數相加,除以其繳費年限的月數,得出平均繳費指數。
3、計算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將平均繳費指數乘以退休時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得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過渡性養老金享受比例:
1992年7月前的繳費年限不超過25年者,其享受比例為1992年7月前的繳費年限×1.2%;
1992年7月前的繳費年限超過25年者,其享受比例為30%+(1992年7月前的繳費年限-25)×1%。
過渡性養老金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享受比例。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
六、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為與做實個人賬戶相銜接,從2006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同時,進一步完善鼓勵職工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相應調整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實施後參加工作、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
國發[1997]26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本決定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銜接、新老政策平穩過段巧渡的原則,在認真測算的基礎上,制訂具體的過渡辦法,並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備案。
本決定實施後到達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本決定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仍按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山東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
第九條職工個人每月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以下簡稱繳費工資)的一定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職工工資的增長逐步提高,最終達到本人繳費工資的百分之八。具體比例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新參加工作、重新就業和新建用人單位的職工,從進入用人單位之月起,當年繳費工資按用人單位確定的月工資收入計算。
職工繳費工資低於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衫燃答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百分之六十確定;高於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確定。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以省統計部門定期公布的數字為准。
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每月從職工工資中代扣代繳。職工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職工個人按規定比例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計入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

㈨ 山東41年工齡,個人賬戶20萬交多少錢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山東地區職工的個人賬戶是指職工在職期間每月繳納的養老保險、醫療羨亂陸保險等社會保險費用所形成的賬戶。根據山東省社會保險繳費標准,職工每月應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的比例為20%,醫療保險費用為10%。
假設該位職工在工作期間每月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為2000元,醫療保險費用為1000元,則該職工的個人賬戶總額為:2000元/月 × 12個月/年 × 41年工齡 = 984000元。同時,醫療保險費用每年也會有不同的調整,具體數額需要根據當地政策而定兄頃。
因此,該位職工在41年的工作期間中,個人賬戶總額為20萬,那麼他每個月實際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用為20% × 2000元 = 400元,醫療保險費用為10% × 1000元 = 100元。而具體每月需要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數額還需要根陪知據當地政策和個人情況而定,可以向當地社保機構咨詢具體繳費標准。

㈩ 山東職工養老保險可以交12個月

山東職工養老保險可以交12個月山東職工養老保險新政策有哪些?法律知識大全|律圖
1、哪裡繳納社保:流動就業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人員,繼續繳費地為其當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2、如何延長繳費:參保人員延長繳費,若符合條件、在企業繼續就業參保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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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山東居民養老保險什麼時候交-十六鋪金融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2022繳費時間為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社會養老保險可以分為城鎮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新農村養老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三種。城鎮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時間各個地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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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山東省城鎮職工 養老保險 繳費標準是什麼 (一)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基數 繳費基數:以省(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 工資(簡稱省社平工資)為基準;繳費基數上限:300%社平工資;繳費基數下限:60%社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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