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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財務

發布時間:2023-04-11 23:53:16

❶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財政怎麼負擔

現行的事業單位主要分為三類:
1、行政類事業單位;2、經營服務類事業單位;3、公益類事業單位。
其中只有公益類事業單位才是《試點方案》適用的對象,其它兩類事業單位前者要撤銷與國家機關合並,後者則進行事業單位改製成為企業。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一般不超過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
繳納工資基數低於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繳納工資基數最高不得超過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00%。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與企業養老保險繳費的比例不一樣。由於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國家沒有統一的政策,各地都根據實際的情況制定繳費比例。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與企業養老保險結算方式不一樣。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實行差額結算制。事業單位退休職工的工資由單位發放。
如果是臨聘人員,按照規定,用人單位要按屬地原則依法進行社會保險登記,按月申報繳費。用人單位按臨聘人員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20%、臨聘人員本人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新聘用的人員按第一個月的工資標准)的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臨聘人員的月平均工資低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高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為繳費基數。
《勞動法》實施前已在本單位就業且連續工作至今的原臨時工,應從參保地實施統賬結合制度起,按同期國家與省規定的繳費基數和當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含本息),補記個人賬戶。

❷ 為什麼全額撥款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個人部分是財政支付的,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是從自己工資里扣的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分為兩部分,一孫卜部分是個人繳納的,一部分是單位繳納的。

全額與差額事業單位的區別是,全額事業單位由財政代扣養老保險,也就是說,你沒拿到工資呢,人家就給你扣了,但是在工資條中,還是能看到「代扣養老保險」這一項,實際上也是由個人工資里扣的。首友

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經費來源是單位自身收入,養老保險也是有單位或個人自己交,就好象是先發給你,又讓自己交回來。

要不然根本就是不社會養老保險,為什麼樣還要再繳納養老保險呢。

既然已辦理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養老金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社會保險法規定,所以建議你再問問清楚。

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聘用人員,在機構改革中其經費改為納入財政預算的,現已領取和尚待領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的人員,在無新的政策規定之前,繼續按現有政策領取保險費;自願要求退保的,按規定的程序和渠道予以退保。

(2)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財務擴展閱讀:

自行核定的編制類型,地方財政部門自行承擔經費和工資待遇,只在上級機構編制部門備案。目前,這部分編制已經被嚴格限制使用,《機構編製法》出台之後,事業編制類型中,不再有自收自支編制這一類型,所有的自收自支、自定、自籌等地方編制部門自行敲定的編制類型,全部撤銷,不再允許使用。

自收自支編制撤銷之後,使用該類編制的管理人員、正式職工、退役軍人等事業單位正式人員,分流到其他事業單位任職。地方政府自行招收的合同制管理人員,取消使用編制資格,全面推向社會,自主擇業。

地方政府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按照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的要求,給予經濟補償。

機構改革結束之後,如果部分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確需人員力者凱槐量補充,以彌補編制內人員不足,可以徵得地方政府、人事、財政等部門的允許後,另行招聘合同制管理人員、勞務派遣工等臨時用工形式。也可以重新簽訂合同,使用以前臨時人員中的熟練工和有經驗的專業技術人員、工勤輔助人員。

❸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怎麼做賬

是不是都要作為原始憑證來附在後面記賬?
是的,兩張都要作為原始憑證。養老保險收據是你交了養老保險的證明;銀行進賬單是通過銀行匯款的證明。

事業單位的社會養老保險金怎麼寫分錄?
借:事業支出—基本支出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
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

「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按有關規定應付給職工及為職工支付的各種薪酬。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國家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❹ 事業單位的在編人員,養老金如何計算養老保險繳費的時間多長呢

參與社保事業編,基本上養老保險金由所在單位職工一起交納,員工以個人上月實發標准工資為繳存基數,企業以整個員工個人繳費基數總和做為繳存基數。員工繳存比例為自己標准工資的8%,由所在單位代收代繳,企業繳存比例依照「以支定收,略有結余」原則明確。

養老保險交滿15年之後,用戶可挑選再次交夠20年或者停繳,交費時間越久,退休之後發放的退休養老金也就越多。需注意,危害養老保險金多少的重要因素,除開繳費年限長短,也包含:離休當初上一年度本地社會平均工資、繳存基數高低等,繳存基數越大、期限越久,退休後領取養老保險就會越多。

如今社會養老保險早已是中國的基本保險之一,早已有一定的法律規定,社會養老保險是中國為解決由於年邁而喪失勞動力或是勞動合同到期而離開工作職位的老人,創建的一種社會保障體系,是為了給老有所養,達到及其確保老年人基本上生活所需,提升生活質量,為社會安定帶來了協助與基礎。與此同時社會養老保險也是國內基本商業保險五大商業保險之一,准時交養老保險是對於未來晚年生活品質具有關鍵性的功效。

❺ 會計分錄事業單位醫保養老保險住房公積金分別通過哪些會計科目核算,提取個人和單位繳納部分

事業單位代扣個人醫保、住房公積金分別通過其他應付款還是應付職工薪酬會計科目核算?
推薦回答:具體的核算過程為:借:應付職工薪酬貸:銀行存款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代扣醫保住房公積金具體的核算過程為:借:應付職工薪酬貸:銀行存款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代扣醫保住房公積金代扣的部分是在職工工資裡面扣所以是從應付職工薪酬轉入其他應付款。
住房公積金會計科目應付利息科目如何核算,計算
推薦回答:1、住房公積金公司承擔部分在管理費用-住房公積金中列支,個人承擔部分列入其他應收款,在支付工資是予以扣除。2、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有關住房公積金知識及會計上如何處理
推薦回答: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社會團體及其職工個人繳納並長期儲存的,用以日後支付購買、建造自住用房,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等費用的具有儲備金性質的資金。根據規定,住房公積金只能用於職工住房的消費和職工住房建設資金的融通,不得挪作他用住房公積金的繳納基數,是以職工上年工資總額為基數,按照單位繳納10%,個人繳納10%的比例計算繳納,上繳到住房公積金機構提取單位10%時借:管理費用-住房公積金貸: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計算個人10%時,可以在工資中扣除借:應付工資貸:應交稅金-個人所得稅貸: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貸:現金或其他科目住房公積金中心應按以下規定運用住房公積金會計科目(一)本辦法統一規定會計科目的編號,以便於編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查閱賬目,實行會計電算化,各住房公積金中不得隨意改變或打亂重編。在某些會計科目之間留有空號,供增設會計科目之用。(二)住房公積金中心在填制住房公積金的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時,應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或同時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和編號;不應只填列會計科目編號,不填列會計科目名稱。七、住房公積金中心應按以下規定編制和提供住房公積金財務會計報告:(一)住房公積金中心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編制和提供合法、真實和公允的住房公積金財務會計報告。(二)住房公積金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住房公積金中心對外提供的住房公積金財務會計報告的內容、會計報表種類和格式等,由本辦法規定;住房公積金中心對住房公積金進行內部管理需要的會計報表由住房公積金中心自行規定。(三)住房公積金中心對外提供的住房公積金會計報表包括:1.資產負債表;2.增值收益表;3.有關附表。(四)住房公積金會計報表必須做到數字真實、內容完整、說明清楚、手續齊備、編報及時;並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和住房委員會。季度會計報表應於季度終了後10日內報出,年度會計報表應於年度終了後30日內報出。(五)住房公積金會計報表的填列,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六)對外報出的會計報表,應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應註明住房公積金中心名稱、報表所屬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並由住房公積金中心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和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還須由總會計師簽名和蓋章。八、住房公積金會計機構設置、會計人員配備、會計核算、會計監督、內部會計管理制度的要求,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規定執行。九、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負責解釋,需要變更時,由財政部修訂。
單位負擔的公積金應該在職工薪酬核算嗎
推薦回答:確依據財政部《關於事業行政單位住房資金計核算問題具體規定通知》([1992]財預字第100號)規定:自1991務院辦公廳轉發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組《關於全面推進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意見》各區、各部門事業行政單位陸續參加住房制度改革並相應建立住房基金加強事業行政單位住房資金核算與管理保證促進住房制度改革順利進行根據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組、財政部、建設部(92)財綜字第31號印發關於住房資金籌集、使用管理暫行規定財政部(92)財綜字第114號印發關於住房資金財務管理試行辦關規定我部1988制定事業行政單位預算計制度做補充規定:、計科目()資金源類增設住房基金收入總帳科目科目編號1151(2151、3151)本科目用於核算單位各項住房基金收入總帳科目設級單位(財政)撥款、租金收入、轉入維修、管理費、轉入房租補貼、住房折舊費、住房修理費、售房收入、利息收入、其收入等九二級科目(二)資金運用類增設住房基金支總帳科目科目編號1251(2251、3251)本科目用於核算單位各項住房基金支總帳科目設置購房支、建房支、公積金支、維修管理支、補助支其支等二級科目(三)資金源類增設住房基金結余總帳科目科目編號1152(2152、3152)本科目用於反映單位住房基金收支結終單位住房基金收入與住房基金支收、付余額全部轉入住房基金結余科目本科目終收余額歸入資金源類;現付余額歸入資金運用類(四)資金源類增設住房資金總帳科目科目編號1153(2153、3153)設租賃保證金住房公積金兩二級科目租賃保證金用於核算事業行政單位職工租用單位公房預付保證金繳退情況住房公積金用於核算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繳納、使用、餘存情況本科目應按設明細戶並定期與戶銀行帳(五)資金結存類增設繳存公積金總帳科目科目編號1353(2353、3353)本科目用於核算單位公積金繳存情況二、計帳務處理()住房基金收入計核算1.收級單位(財政機關)撥補提租補貼及其住房資金或收城市住房基金撥入資金收記:住房基金收入--級單位(財政)撥款;收記:銀行存款(全額單位通其存款核算同)2.單位原用於自管住房維修管理資金轉入住房基金收記:住房基金收入--轉入維修、管理費;付記:預算外支(業務支、事業支)3.單位收售住房收入收記:住房基金收入--售房收入;收記:銀行存款按標准價、本價及各種優惠價格售住房單位固定資產帳暫作調整待家式規定發另行處理4.單位收其各項住房資金收入收記:住房基金收入(按住房基金收入具體項目填列二級明細科目同);收記:銀行存款(或付:預算外支、結余、收益等)5.收由城市住房資金借入或其渠道借入住房資金收記:借入款;收記:銀行存款款作相反計錄(二)住房基金支計核算1.單位用住房基金購入職工住房付記:住房基金支--購房支;付記:銀行存款同收記:固定資產基金;收記:固定資產2.單位用住房基金自建住房:(1)預付工程款付記:暫付款--預付基建工程款;付記:銀行存款(2)工程竣工驗收結算收記:暫付款--預付基建工程款;付記:住房基金支--建房支同收記:固定資產基金;收記:固定資產(3)單位用借入資金購建職工住房其支資金通住房基金支核算發支付記:住房基金支--鬃支;付記:銀行存款增加單位固定資產應登記固定資產帳4.辦理公積金支(1)按規定標准計算單位應繳住房公積金收記:住房資金--住房公積金;付記:住房基金支--公積金支(2)交納公積金:收記:繳存公積金;付記:銀行存款5.發放提租補貼、支自管住房維修、管理費及辦理其各項支付記:住房基金支--(按支具體內容列明細科目);付記:銀行存款(或庫存材料)(三)終結轉住房基金收支核算結轉住房基金收入收記:住房基金結余;付記:住房基金收入結轉住房基金支收記:住房基金支;付記:住房基金結余(四)職工繳納住房資金核算1.單位工資代扣職工住房公積金:全額預算單位:付記:經費支--工資;付記:經費存款(或經費限額);收記:住房資金--住房公積金;收記:其存款差額預算單位自收自支單位:收記:住房資金--住房公積金;付記:業務支(事業支)--工資2.收職工交保證金收記:住房資金--租賃保證金;收記:庫存現金3.單位繳存公積金:收記:繳存公積金;付記:銀行存款返繳存資金付記:繳存公積金;收記:銀行存款4.結算公積金利息收記住房資金--住房公積金;收記:繳存公積金5.職工使用住房資金或返住房資金付記:住房資金(住房公積金、租賃保證金);付記:庫存現金根據財政部財(1993)47號;(1995)14號;(2000)093號文件整理企業原住房周轉金計處理:企業按規定用於職工住房面資金別住房周轉金、盈餘公積——公益金、期借款科目核算企業所住房基金源及運用均企業住房基金備查簿登記(登記內容附)企業取自管委託代管住房租金收入(包括房產發企業委託代管住房租金收入)、住房租賃保證金、撥入住房資金、住房周轉金利息收入等借:銀行存款現金貸:住房周轉金企業按規定應交納住房公積金借:住房周轉金(企業交納住房公積金部)應付工資(負擔住房公積金部)貸:銀行存款住房周轉金足交納應由企業負擔住房公積金企業按關部門核定批准管理費列支住房公積金部借:管理費用——住房公積金貸:住房周轉金企業給予職工住房補貼住房困難補貼借:住房周轉金貸:應付工資(企業給予職工住房補貼部)現金企業用住房周轉金支付職工住房維修、管理費用、及按家規定用於住房改革面其費用性支借:住房周轉金貸:銀行存款企業購買職工住房產權或使用權按實際支價款借:固定資產或形資產貸:銀行存款同借:住房周轉金(屬於應由住房周轉金負擔部)貸:資本公積金借:盈餘公積——公益金(屬於應由公益金負擔部)貸:盈餘公積——般盈餘公積企業售職工住房全部產權或部產權按固定資產售進行計處理借:固定資產清理(按固定資產帳面凈值)累計折舊(按已提折舊)貸:固定資產(按固定資產原值)發職工住房固定資產售收入借:銀行存款貸:固定資產清理售住房繳住房售收入借:固定資產清理貸:銀行存款售住房發凈收益(發凈損失做相反計處理)借:固定資產清理貸:住房周轉金述售職工住房原屬於用公益金購買應同借:盈餘公積——般盈餘公積(按已售資產原用公益金支付價值部)貸:盈餘公積——公益金售職工住房使用權企業收售收入借:銀行存款貸:住房周轉金已售使用權住房提取折舊借:管理費用貸:累計折舊企業應已售使用權住房單獨作類固定資產進行核算企業企業職工售或租擁部產權住房收入借:銀行存款貸:住房周轉金企業應已售部產權職工住房原值、累計折舊、及企業職工售、租擁部產權住房備查簿進行登記企業住房基金具體包括:企業住房折舊;住房使用權攤銷;公益金用於住房面資金;借入住房資金;住房周轉金企業住房周轉金源:自管委託代管住房租金收入;企業收取住房售凈收入;企業收取住房租賃保證金;級主管部門撥住房資金;企業住房周轉金利息;其住房資金住房周轉金作負債進行管理企業安排用於住房面支超住房基金總額取消住房周轉金制度賬務處理取消住房周轉金制度企業現住房周轉金余額做調整期初未配利潤處理經清理企業住房周轉金科目余額借余額應做錄:借:利潤配——未配利潤貸:住房周轉金由造期初未配利潤負數應做錄借:盈餘公積——公益金盈餘公積——般盈餘公積資本公積金貸:利潤配——未配利潤經清理企業住房周轉金科目余額貸余額應做錄:借:住房周轉金貸:利潤配——未配利潤
住房公積金的會計處理
問題詳情:新准則舊准則職工購買住房公積金何做錄呢請考慮公積金單位發工資前交說單位要先墊付職工公積金謝謝麻煩詳細解答非謝
推薦回答:計提:(單位繳納部)借:產本、管理費用、營業費用等貸:應付職工薪酬繳納:借:應付職工薪酬-單位繳納公積金借:其應收款-單位代繳納公積金貸:銀行存款計提工資:借:產本、管理費用、營業費用等貸:應付職工薪酬-應付員工工資發放工資:借:應付職工薪酬-應付員工工資貸:其應收款-單位代繳納公積金貸:應交稅金-應交所稅貸:現金查閱計准則應用指南
企業代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應當如何做會計處理?
推薦回答:這是通過其他應付款科目來核算的。扣的時候借:應付工資貸:銀行存款貸: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職工負擔的部分)支付的時候借:管理費用-住房公積金(單位負擔的部分)借: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職工負擔的部分)貸:銀行存款借: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3000管理費用-----住房公積金2000生產成本---住房公積金1000貸:銀行存款6000
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的講解
問題詳情: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的講解
推薦回答:企業向職工支付工資,從工資中代扣個人所得稅、住房公積金、社會保險費,借記「應付職工薪酬——工資」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庫存現金」、「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養老保險費)」、「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醫療保險費)」、「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等科目。這種處理方式下,「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的期末余額反映企業應向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的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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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事業單位收到機關養老退費單位部分的,怎麼作賬務處理

原屬企業單位調入形成的繳費年限,和改革之後的繳費合並計算繳費年限,對於原屬機關事業單位繳費的,其本人改革前參保繳費形成的個人賬戶本息,劃轉至改革後的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退還范圍
(一)改革時(2014年10月1日)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行政類和公益一、二類事業單位在職的編制內工作人員,其符合以下情形的個人繳費本息原則上一次性退還本人:
1、改革前(2014年10月1日前,下同)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改革時在職的編制內工作人員(含按合同制管理的原固定工,不含其他合同制工人),其改革前視同繳費年限對應時段的個人繳費本息;
2、改革前參加本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個人繳費的,改革時在職的編制內工作人員(含按合同制管理的原固定工,不含其他合同制工人),其改革前視同繳費年限對應時段的個人繳費本息。
(二)工作人員因工作調動等其他情況符合粵府〔2015〕129號文規定的,退還其改革前個人繳費本息。
(三)對於編制管理不規范的單位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理規范、明確工作人員編制身份後,改革時符合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其改革前視同繳費年限對應時段的個人繳費本息一次性退還本人。
(6)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財務擴展閱讀
各參保單位應如實填寫《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改革前個人繳費本息申領單位信息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改革前個人繳費本息申領人員名冊表》及《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改革前個人繳費本息申領人員信息表》;
同時查閱申領人員的人事檔案,核對申領人員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時段及用工形式,核對信息無誤後蓋章確認交回社保經辦部門。參保單位對其填報及提供的證件、資料和數據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參保單位有上級主管部門的,其申請退費材料須加蓋上級主管部門意見及公章。上級主管部門對下屬單位填報的材料進行復核確認並負監管責任,發現有誤的,及時糾正。

❼ 行政事業單位實行養老保險與工資改革後有關會計核算的問答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務局,黨中央各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派中央,各人民團體人事、財務部門:
為做好《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以下簡稱《決定》)的貫徹落實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認真學習領會《決定》精神。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是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的重要舉措,對於建立覆蓋全民、更加公平、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具有重要意義。《決定》明確了改革的總體目標、基本原則和政策舉措,對組織實施工作提出了要求。各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中央各部門和單位人事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認真組織學習,深刻領會《決定》精神,進一步提高對改革重要性、必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切實把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上來,採取扎實有效的工作舉措,全力推進並確保完成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任務。
二、抓緊研究制定實施辦法。各地區要在黨委、政府的領導下,根據《決定》精神和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對組織領導、具體任務、政策措施、工作進度、監督檢查等做出周密安排。要嚴格執行國務院有關規定,本省(市、區)政策要規范統一,防止政策多樣。各地區原來開展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政策要按照《決定》進行調整。在京中央國家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統一制定並組織實施。各部門要在黨組(黨委)領導下,制定本部門貫徹《決定》的工作方案,明確工作任務、分工和要求。各地區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後的實施辦法、各部門的工作方案,連同各類人員視同繳費指數表(見附表),在2015年5月底前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備案。
三、准確把握《決定》的有關政策。
(一)關於參保范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是指,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1]5號)有關規定進行分類改革後的公益一類、二類事業單位。對於目前劃分為生產經營類,但尚未轉企改制到位的事業單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轉企改制到位後,按有關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
要根據《決定》要求,嚴格按照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管理規定確定參保人員范圍。編制外人員應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於編制管理不規范的單位,要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理規范,待明確工作人員身份後再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
(二)關於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根據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特點,《決定》規定的本單位工資總額為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機關單位(含參公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西藏特貼、特區津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基數的項目)、規范後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西藏特貼、特區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績效工資。其餘項目暫部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三)關於個人賬戶記賬利率。國家每年根據上年度職工工資增長等因數,確定並公布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利率。
(四)關於「中人」的過渡。全國實行統一的過渡辦法。對於2014年10月1日前(簡稱改革前,下同)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中人」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底限高。即:新辦法(含職業年金待遇)計發待遇低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准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員(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員(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發放20%,依次類推,到過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員(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0%。過渡期結束後退休的人員執行新辦法。

N
老辦法待遇計發標准=(A*M+B+C)*∏(1+Gn-1)
N=2015

A:2014年9月工作人員本人的基本工資標准;
B:2014年9月工作人員本人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等對應的退休補貼標准;
C:按照國辦發[2015]3號文件規定相應增加的退休費標准;
M:工作人員退休時工作年限對應的老辦法計發比例;
Gn-1:參考第n-1年在崗職工工資增長等因素確定的工資增長率,n∈[2015,N],且G2014=0;
N:過渡期內退休人員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視同為2015年。
新辦法待遇計發標准=基本養老金+職業年金,其中,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經+個人賬戶養老金。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1.基礎養老經=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1%,其中,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實際平均繳費指數×實際繳費年限)÷繳費年限。各地根據測算形成與機關事業單位職務職級(技術等級)和工作年限相對應的視同繳費指數(樣表詳見附件),工作人員退休時,根據本人退休時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和工作年限等確定本事視同繳費指數。
實際平均繳費指數=(Xn/Cn-1+Xn-1/Cn-2+......+X2016/C2015+X2015/C2014+X2014/C2013)/N實繳;
Xn、Xn-1、...X2014為參保人員退休當年至2014年相應年度本人各月繳費工資基數之和,Cn-1、Cn-2、...C2013為參保人員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應年度當地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
N實繳為參保人員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費年限。
2.過渡性養老金=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過度系數。其中,過渡系數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地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過渡系數保持一致。視同繳費指數由各省級地區統一確定。
3.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存儲額÷計發月數。其中,計發月數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4.職業年金計發按照《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五)關於視同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指數的認定。對於改革前曾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改革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應予確認,不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並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其他情形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在本人退休時,根據其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及對應的視同繳費指數等因數計發基本養老金。
(六)關於規范統一政策標准。各地區要按照《決定》要求,積極創造條件實行省級統籌;確實難以一步到位實現省級統籌的,基金可暫不歸集到省級,建立省級基金調劑制度,所需資金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全省(市、區)要制定和執行統一的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政策,統一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統一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統籌項目和標准以及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統一編制和實施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明確省、地(市)、縣各級政府的責任。各地區要按照國家統一制定的業務經辦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統建設要求,統一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經辦規程和管理制度,統一建設信息管理系統,實現省級集中管理數據資源。
四、調整部分工作人員退休時加發退休費的政策。改革後獲得省部級以上勞模、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等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在職時給予一次性獎勵,退休時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獎勵所需資金不得從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對於改革前已獲得此類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本人退休時給予一次性退休補貼並支付給本人,資金從原渠道列支。退休補貼標准由各省(區、市)根據平衡銜接的原則予以確定。符合原有加發退休費情況的其他人員,按照上述辦法處理。
五、規范各地區試點政策。各地區要妥善處理本地區原有試點政策與《決定》的銜接問題,確保政策統一規范。改革後,對於符合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人員,其改革前在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作為視同繳費年限,退休時按照有關規定計發待遇。改革前個人繳費本息,劃轉至改革後的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本人退休時,該部分個人繳費本息不計入新辦法標准對比范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各地區開展試點期間的養老保險結余基金並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統一使用,嚴禁擠占挪用,防止基金資產流失。
六、明確延遲退休人員參保政策。改革後,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幹部管理許可權,經批准可適當延長退休年齡的工作人員,繼續參保繳費。其中少數人員年滿70歲時仍繼續工作的,個人可以選擇繼續繳費,也可以選擇不再繼續繳費。待正式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計發養老待遇。
七、廣泛開展宣傳工作。各地區、各部門要組織各方面力量,宣傳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准確解讀各項政策,針對群眾關切問題解疑釋惑,正確引導社會輿論,營造有利於改革的良好輿論氛圍,動員全社會關心和支持改革工作,保證改革順利實施。
八、逐級做好培訓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將舉辦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政策和經辦管理培訓班,對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中央各部門和單位人事管理機構進行培訓。各地區、各部門也要結合實際,集中組織開展不同層次的業務培訓工作,幫助相關工作機構和工作人員全面、准確掌握政策,提高貫徹《決定》的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
九、切實維護社會穩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涉及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事關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周密安排部署,切實抓好組織實施。要加強工作指導,及時掌握實施情況,認真分析遇到的情況和問題,研究提出解決的辦法,確保各項工作平穩進行。要從本地區、本部門實際出發,認真排查風險點,制定應對預案,把工作做實做細,保持社會穩定。重大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

附件:機關事業單位職務職級(技術等級)和工作年限相對應視同繳費指數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
2015年3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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