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江蘇省2021年養老金調整方案
法律分析:1、普遍調整
(1)江蘇省退休人員每人每月統一增加34元基礎養老金。
(2)退休人員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在15元及以下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基礎養老金增加2元。繳費年限在15年以上25年及以下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一年,每月增加3元養老金。繳費年限在25年以上,每滿一年增加4.8元。
註:按繳費年限增加的基礎養老金不足30元,將按照30元標准增加。
(3)在退休人員調整基礎養老金的標准上增加1.4%養老基金。
2、適當傾斜調整
(1)向高齡人員傾斜
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退休人員每月增加25元、15元基礎養老金。
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退休人員每月增加35元、25元基礎養老金。
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滿80周歲以上的退休人員、退職人員,每月增加分別增加45元、35元基礎養老金。
(2)企業退休軍轉幹部
對於基礎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軍轉幹部,調整後養老金低於平均水平將按平均水平發放。
法律依據:《江蘇2021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方案》 二、調整具體方案
1、普遍調整
(1)江蘇省退休人員每人每月統一增加34元基礎養老金。
(2)退休人員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在15元及以下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基礎養老金增加2元。繳費年限在15年以上25年及以下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一年,每月增加3元養老金。繳費年限在25年以上,每滿一年增加4.8元。
註:按繳費年限增加的基礎養老金不足30元,將按照30元標准增加。
(3)在退休人員調整基礎養老金的標准上增加1.4%養老基金。
2、適當傾斜調整
(1)向高齡人員傾斜
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退休人員每月增加25元、15元基礎養老金。
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退休人員每月增加35元、25元基礎養老金。
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滿80周歲以上的退休人員、退職人員,每月增加分別增加45元、35元基礎養老金。
(2)企業退休軍轉幹部
對於基礎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軍轉幹部,調整後養老金低於平均水平將按平均水平發放。
『貳』 江蘇省2022年養老金方案公布,哪些信息值得關注
江蘇省2022年的養老金方案已經公布,有以下幾項信息是值得關注的:
每個人的養老金有所增加。符合退休年齡,工作年限達到20年以上的員工在退休以後,每個月的養老金在原來的基礎之上增加了45元,一年大約增加500多元左右。其中退休人員在工作期間每年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用滿10年以上,10年以上。每多交一年,在退休之後的養老金一個月就增加三元。按照此類方法計算,大約交20年左右可以退休,就意味著每個月可以多領180元。
江蘇省的養老保險實施的方案是在工作期間繳納的金額越多,退休之後的養老金金額也就越多,所以當地的有關部門提倡大家在自己經濟能力允許的前提下多繳納養老金。
『叄』 江蘇省養老保險繳費標準是什麼
法律分析:1、繳費檔次,五個養老保險費標准,60%檔次5932.8元每年,80%檔次7910.4元每年,100%檔次9888.12元每年,110%檔次10876.92每年,120%檔次11865.72每年,大家一定要注意,這個繳費檔次只要選定,同一年內不得變更。2、一次性補繳,在法定時間內,個人繳費到賬時間越早,賬戶生成利息越多,個人賬戶儲存額也就越多,養老金水平就越高,所以要盡量早交社保。個人賬戶儲存額及時計息,以確保養老待遇不受關聯。3、繳費年限,增加基礎養老金計發比例,提高過渡性養老金的過渡系數。4、參保時間,勞動關系建立之日起30日內,用人單位應該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參保手續5、中斷繳費,個體參保人員中斷繳費,時間超過3年的,需要按「雙基數」補繳保費,中斷未超過3年的人員,可按「歷年原標准」補繳,中斷繳費時間越長,需補繳的保費就越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肆』 江蘇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障企業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進一步深化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各類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及其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所有職工,以及企業退休人員。
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聘用的幫工應當按照本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包括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第四條基本養老保險由政府負責組織和管理,遵循下列原則:
(一)保障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根據本省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確定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水平;
(二)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相結合,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
(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徵集;
(四)行政管理與保險基金管理分開,執行機構與監督機構分設。
社會保險行政管理部門主要任務是制訂政策、規劃,加強監督、指導。管理社會保險基金一律由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負責。第五條職工享有參加養老保險、並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權利。企業和職工必須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履行繳費的義務。職工有權向企業和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查詢其養老保險的有關情況,企業和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提供相應的服務。第六條省、市、縣勞動行政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養老保險的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養老保險工作,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各級經辦機構負責征繳養老保險費和支付養老金、管理個人養老保險帳戶、基本養老基金等工作。第七條省、市、縣分別設立由政府代表、企業代表、工會代表和離退休人員代表組成的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實施對社會保險法規、政策執行情況和基金管理工作的監督。第二章養老保險費的徵集第八條企業必須按照規定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手續。
企業發生分立、合並、撤銷、破產或者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應當在30日內向當地經辦機構辦理養老保險變更手續。第九條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向當地經辦機構直接繳納,或者由經辦機構委託的企業開戶銀行代為扣繳的方法繳納;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在發放工資時代為扣繳。徵集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轉入經辦機構在銀行開設的「養老保險基金專戶」。第十條各市、縣(市)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企業的承受能力以及人口老齡化的發展趨勢,擬訂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方案,經市(設區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有條件的市應當統一當地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
全省逐步做到對各類企業和勞動者統一制度、統一標准、統一管理和統一調劑使用基金。第十一條職工的工資收入為繳費工資。企業應當按照政策規定的比例,以全部職工繳費工資總額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職工按照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隨著職工工資收入的增長,原則上每2年提高1個百分點,逐步提高到8%。並按照第十條的規定,對企業繳納比例作適當調整,逐步減輕企業的負擔。
企業按照規定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稅前列支;個人按照規定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計征個人所得稅。第十二條職工工資收入超過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繳費工資最低不低於當地職工最低工資標准。
職工工資收入無法確定的,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按照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確定。第十三條國家鼓勵有條件的企業為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企業為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在企業應付工資結余中列支;沒有結余的,按照每年不超過本企業職工一個半月的平均工資額度,在管理費用中列支。第十四條國家提倡職工參加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職工可以自願選擇經辦機構。第三章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第十五條各級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障號碼,為職工建立終身不變的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同時核發《職工養老保險手冊》,並為職工建立養老保險檔案。
『伍』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江蘇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規定》的決定(1997)
一、第四十一條修改為:「企業違反本規定,未為職工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手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對挪用、截留基本養老金的,責令其歸還被挪用、截留的基本養老金,並可處以30000元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第四十三條修改為:「退休人員及其親屬虛領、冒領養老保險金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追回虛領、冒領的養老保險金,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三、第四十六條修改為:「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陸』 江蘇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規定(1998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障企業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進一步深化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各類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及其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所有職工,以及企業退休人員。
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聘用的幫工應當按照本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包括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第四條基本養老保險由政府負責組織和管理,遵循下列原則:
(一)保障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根據本省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確定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水平;
(二)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相結合,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
(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徵集;
(四)行政管理與保險基金管理分開,執行機構與監督機構分設。
社會保險行政管理部門主要任務是制訂政策、規劃,加強監督、指導。管理社會保險基金一律由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負責。第五條職工享有參加養老保險、並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權利。企業和職工必須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履行繳費的義務。職工有權向企業和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查詢其養老保險的有關情況,企業和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提供相應的服務。第六條省、市、縣勞動行政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養老保險的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養老保險工作,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各級經辦機構負責征繳養老保險費和支付養老金、管理個人養老保險帳戶、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等工作。第七條省、市、縣分別設立由政府代表、企業代表、工會代表和離退休人員代表組成的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實施對社會保險法規、政策執行情況和基金管理工作的監督。第二章養老保險費的徵集第八條企業必須按照規定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手續。
企業發生分立、合並、撤銷、破產或者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應當在30日內向當地經辦機構辦理養老保險變更手續。第九條各級經辦機構定期向當地稅務部門提供企業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本數據,稅務部門根據經辦機構提供的數據向企業開出基本養老保險費徵收憑證。徵集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存入經辦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並在每季度次月轉入同級財政部門在同一銀行開設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具體辦法由省勞動、財政和地稅部門另行制定。第十條全省由目前縣(市)級統籌逐步過渡到省級統籌,並做到對各類企業和勞動者統一制度、統一標准、統一管理和統一調劑使用基金。
省和市(設區的市,下同)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企業的承受能力以及人口老齡化的發展趨勢,擬訂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分年過渡到不超過20%的方案,經省勞動、財政部門統一測算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執行。第十一條職工的工資收入為繳費工資。企業應當按照政府規定的比例,以全部職工繳費工資總額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職工按照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隨著職工工資收入的增長,原則上每2年提高1個百分點,逐步提高到8%。並按照第十條的規定,對企業繳納比例作適當調整,逐步減輕企業的負擔。
企業按照規定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稅前列支;個人按照規定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計征個人所得稅。第十二條職工工資收入超過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職工工資收入低於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60%的,企業按照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的60%繳費;職工個人按照本人實際工資收入繳費,但不得低於當地職工最低工資標准。
職工工資收入無法確定的,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按照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確定。第十三條國家鼓勵有條件的企業為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企業為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在企業應付工資結余中列支;沒有結余的,按照每年不超過本企業職工一個半月的平均工資額度,在管理費用中列支。
『柒』 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2021)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維護勞動者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享受相應待遇的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規定,堅持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堅持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基本原則,建立本省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第三條全省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省級統籌,基金全省統收統支,基金缺口分級負擔,政策全省統一制定,基金預算全省統一編制,推動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健康持續運行。第四條推進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建設,鼓勵用人單位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前提下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支持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和商業養老保險的發展。第五條省人民政府領導全省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對確保全省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履行主體責任,並定期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全省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投資運營以及監督檢查情況。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的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組織完成省人民政府下達的目標任務,對確保本地區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履行工作責任,並定期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情況。第六條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以下簡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主管全省基本養老保險工作;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基本養老保險工作。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省財政部門)負責全省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和財政監督;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實施財政監督。
省稅務機關負責全省基本養老保險費徵收工作的管理;設區的市、縣(市)稅務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徵收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依法加強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審計監督。
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規范和指導全省基本養老保險經辦工作,具體經辦原行業統籌企業的基本養老保險事務;設區的市、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經辦本行政區域的基本養老保險事務。
工會應當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權益有關事項進行監督。第七條加強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服務能力建設,建設全省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信息平台,建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稅務、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衛生健康、市場監管、醫療保障、銀行等部門和單位信息共享機制,提供高效便捷的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服務。第二章參保范圍和征繳管理第八條本省行政區域下列單位和人員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
(一)各類企業以及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人員;
(二)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等組織以及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人員;
(三)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編制外人員;
(四)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及其僱工;
(五)法律、法規規定以及依照國家和本省其他規定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其他人員。
靈活就業人員自願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第九條企業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取得載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共享信息同步完成社會保險登記。其他用人單位在注冊登記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用人單位在社會保險登記後應當依法及時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將用人單位的登記、變更等信息傳遞稅務機關,稅務機關負責建立繳費關系。
自願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到就業登記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將靈活就業人員的新增、變更等信息傳遞稅務機關,稅務機關負責建立繳費關系。第十條參保人員(不含靈活就業人員)以其上一年月平均工資收入為繳費工資基數。每年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工資基數上下限,按照上一年全省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300%和60%確定,並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公布。工資收入超過繳費工資基數上限的,按照繳費工資基數上限確定繳費工資基數;工資收入低於繳費工資基數下限的,按照繳費工資基數下限確定繳費工資基數。
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在省公布的當年繳費工資基數上下限之間選擇適當檔次的繳費工資基數,具體檔次劃分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省稅務機關確定並發布。
『捌』 江蘇省養老保險繳費標准2022
法律分析:1、繳費檔次,五個養老保險費標准,60%檔次5932.8元每年,80%檔次7910.4元每年,100%檔次9888.12元每年,110%檔次10876.92每年,120%檔次11865.72每年,大家一定要注意,這個繳費檔次只要選定,同一年內不得變更。2、一次性補繳,在法定時間內,個人繳費到賬時間越早,賬戶生成利息越多,個人賬戶儲存額也就越多,養老金水平就越高,所以要盡量早交社保。個人賬戶儲存額及時計息,以確保養老待遇不受關聯。3、繳費年限,增加基礎養老金計發比例,提高過渡性養老金的過渡系數。4、參保時間,勞動關系建立之日起30日內,用人單位應該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參保手續5、中斷繳費,個體參保人員中斷繳費,時間超過3年的,需要按「雙基數」補繳保費,中斷未超過3年的人員,可按「歷年原標准」補繳,中斷繳費時間越長,需補繳的保費就越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玖』 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是什麼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納比例為16%。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險中的一個險種。社會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多渠道籌集資金,對勞動者在年老、失業、患病、工傷、生育而減少勞動收入時給予經濟補償;
使他們能夠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項社會保障。
根據最新的政策規定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包括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統稱省)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高於16%的,可降至16%;目前低於16%的,要研究提出過渡辦法。
各省具體調整或過渡方案於2019年4月15日前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