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2021年青島社保補繳新規
一是青島市社保補繳標准:
青島市目前社保補繳繼續沿用度的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封頂保底」,預計5月份公布度的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屆時將統一調整基數差額並進行補繳。
對於停保的市民,若繼續參保繳費需要去交通銀行重新簽約。繳費180個月是指累計繳費年限。
二是青島市養老待遇標准:
根據國家統一政策規定,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職工年滿50周歲,繳費滿15年,可以享受養老待遇。
而對於農村社保和職工社保重復的問題,根據7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青島市企業與職工應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青島市職工在企業工作後,應按規定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其在農村繳納的農村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應及時辦理停保。
島城企業社保覆蓋面持續擴大,企業社會保險人月均繳費基數達到3692元,同比增長11%,創歷年新高,實現「雙增長」。
一是企業社保參保繳費人數保持增長態勢。島城堅持以農民工、靈活就業人員和小微企業等新興業態從業人員為重點,通過加強政府部門間的信息聯動和跟蹤服務,進一步提高職工社保覆蓋面。1月份,企業養老保險參保繳費人數達到252.18萬人,較去年末增加1.24萬人;醫療保險參保繳費人數達到253.08萬人,較去年末增加1.14萬人;失業保險參保繳費人數達到206.23萬人,較去年末增加1萬人;工傷保險參保繳費人數達到244.97萬人,較去年末增加1.02萬人;生育保險參保繳費人數達到212.01萬人,較去年末增加1萬人。
二是企業職工繳費基數申報進度和質量顯著提升。青島市自1月1日啟動2019年度繳費基數申報工作以來,全市各級社保經辦機構通過扎實開展宣傳活動、優化申報方式、暢通申報渠道,為企業和職工申報繳費基數提供更加方便快捷、優質高效的公共服務。截止到2019年2月15日,全市共有121841戶企業申報了2019年度繳費基數,佔全市參保企業的91.63%,完成進度較去年同期提高了7.25個百分點;已完成繳費基數申報參保職工207萬人,佔全市參保人數的98.16%,較去年同期提升了5.51個百分點。2019年企業社會保險人月均繳費基數達到3692元,同比增長11%,創歷年新高,繳費基數申報質量較往年有了顯著提升。
② 青島市城鎮個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和自由職業者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保證城鎮個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和自由職業者年老時的基本生活,促進社會穩定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領取營業執照的城鎮個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和經有關部門辦理了從業手續的自由職業者,適用本辦法。
以享受法定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青島市及各區(市)勞動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和有關監督管理工作;各級社會保險事業辦公室負責經辦養老保險的具體業務工作。
各級公安、工商行政、財政、稅務、物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本辦法的實施。第四條個體業主應當持營業執照和從業人員名冊,到經營場所所在街道勞動管理機關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自由職業者應當到戶口所在地街道勞動管理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第五條個體業主、自由職業者從本人勞動收入中按青島市上年度月社會平均工資的20%繳納養老保險費。
個體業主僱傭的從業人員以青島市上年度月社會平均工資的20%繳納養老保險費,其中12%由個體業主繳納,其餘的8%從其工資收入中繳納,由個體業主代扣代繳。
上述費用,按照國家規定不計征個人所得稅。第六條養老保險費按季繳納。個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和自由職業者應當於每季度第一個月的10日前,持社會保險登記卡到街道勞動管理機構繳納養老保險費。街道勞動管理機構應當於當月15日前,將其收繳的有關費用上繳所在區(市)社會保險事業辦公室。第七條社會保險事業辦公室根據有關規定為個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和自由職業者建立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核發從業人員養老保險手冊,確定社會保障號碼。
個體業主和自由職業者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養老保險費按繳費基數的11%計入。
個體業主僱傭的從業人員個人帳戶的養老保險費按繳費基數的11%記入,其中包括個人從工資收入中繳納的按繳費基數的8%記入的部分和個體業主要按繳費基數的3%為其繳納的部分。第八條建立養老保險社會共濟金。養老保險社會共濟金的來源為前條記入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後的養老保險費余額。第九條記入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養老保險費,按不低於居民同期一年期銀行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第十條社會保險事業辦公室對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儲存額應當每年結算一次,並向個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和自由職業者出具個人帳戶對帳單。接受個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和自由職業者的監督和查詢。第十一條個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和自由職業者在從事個體經營、自由職業或在個體經濟組織從業之前參加過社會養老保險的,其原有的養老保險手冊和社會保障號碼不變。工齡、繳費年限和個人帳戶儲存額可以分別累計計算。第十二條個體業主停止個體經營、自由職業者停止自由職業後到其他單位工作的或從業人員在本市范圍內變換工作單位的,不變更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變換工作單位或中斷工作前後,其繳費年限、個人帳戶儲存可以分別累計計算。第十三條個體業主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自由職業者、個體業主僱傭的從業人員,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0周歲,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向社會保險事業辦公室辦理有關手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一)按本規定繳費年限滿15年的;
(二)離開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從事個體經營或自由職業,繳費年限加上實行社會統籌前的連續工領滿15年,其中個人繳費年限(包括在企事業單位的繳費年限)滿5年的。
達到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年齡,但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繳費年限的人員,經本人申請、社會保險機構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但延長繳費的時間最多不超過5年。第十四條養老保險待遇包括基本養老金、喪葬補助費、撫恤金、救濟費。
凡符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其基本養老金可以終生領取。第十五條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
基礎養老金=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比例
繳費年限加連續工齡滿15年,計發比例為15%;每增加一年,計發比例提高0.5個百分點,計發比例最高為25%。
個人帳戶養老金=個人帳戶儲存÷120
基礎養老金從社會共濟金中支付,個人帳戶養老金從個人帳戶中支付。
③ 青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若干規定
第一條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第三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老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按照本行政區域老年人口自然增長和經濟發展狀況,確定年度老年事業發展經費,增加對老年事業的投入,並鼓勵社會各方面投資或者捐資興建各類老年福利設施,使老年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民政、體育等部門在發行的福利、體育彩票收益中,應當將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老年福利事業和老年體育事業。第四條市、區(市)人民政府領導和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市、區(市)人民政府老齡工作機構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並對有關部門的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進行督促、檢查。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人員負責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第五條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社會力量發展社區服務,開展適應老年人需要的居家養老、醫療保健、體育健身、文化教育、家政、法律等服務活動。第六條學校應當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制教育和敬老、養老、助老的傳統美德教育,可以組織學生參加為老年人服務的相關活動。
報紙、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應當採取開設老年人專欄節目等形式,進行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宣傳教育工作,弘揚敬老、養老、助老的傳統美德,譴責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第七條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待老年人的規定,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優惠待遇的標准和范圍。
老年人憑有效證件,享受規定的各種優惠待遇。
為老年人提供優待服務的場所,應當在服務窗口明示優待服務的內容及優待標准。車站、機場、醫療機構等場所,應當設立老年人優待服務窗口。第八條城市的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養老金和其他待遇應當得到保障。有關組織必須按時足額支付養老金,不得拖欠。
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為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有條件的單位可以為職工辦理補充養老保險。第九條建立和完善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由區(市)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按照規定共同承擔。
農村集體土地被徵用的,其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可以按照規定用於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有條件的區(市)可以建立養老補助金制度。
社會養老保險機構應當按時足額支付養老金,不得拖欠。第十條對已經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老年人的醫療費,社會保險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給予報銷,不得拖欠。
農村老年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給予適當幫助。
建立醫療救助制度,對生活困難的患病老年人按照規定實行醫療救助。其中,市和各區(市)建立農村醫療救助資金,主要用於農村生活困難的患病老年人的醫療救助。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生活困難的患病老年人提供援助。第十一條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應當定期開展為老年人義診活動,鼓勵、提倡其他醫療機構開展為老年人義診活動。有關單位和社區應當對醫務人員為老年人開展義診提供方便。開展義診活動應當遵守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第十二條衛生行政部門、醫療機構應當開展各種形式的衛生保健教育,普及老年醫療保健知識,提高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識。
各區(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每年組織為一百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免費進行常規體檢。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逐步完善社區衛生服務體系,鼓勵社會力量設立社區衛生服務機構。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開展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提供醫療護理、健康檢查、保健咨詢等業務,對患有疾病、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應當出診到戶。第十三條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扶養能力,屬城市居民的,由當地民政部門發給高於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生活費或者由社會福利院供養;屬農村居民的,由鎮人民政府組織集中供養,也可以落實到戶供養,保障其生活不低於當地平均水平。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在發展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的同時,為生活困難的老年人開展多種形式的救濟、救助活動。
④ 青島市全民所有制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深化全民所有制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保障工作人員離退休(職)後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青島市行政區域內的全民所有制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按國家規定不參加地方統籌的除外)及其工作人員,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列單位中的勞動合同制工人、聘用制幹部、鄉鎮選聘幹部和經批准招用的長期頂崗臨時工,仍按現行規定參加養老保險。第三條青島市人事局是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
青島市和各區(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事業辦公室(以下簡稱社會保險機構)具體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第四條全民所有制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養老保險。
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以離退休金和退職生活費的形式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離退休(職)人員給予的基本生活保障,實行全市統籌、強制執行。
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養老保險由單位和個人根據其經濟能力自願參加,具體辦法另行制定。第五條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由國家、單位、個人共同負擔。
單位按上月工作人員工資總額加離退休金和退職生活費之和的24%繳納。
個人按本人上月工資總額的2%繳納,由單位按月扣繳(在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全面實行社會養老保險前,由單位給予補貼)。離退休(職)人員個人不繳費。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比例,可根據實際收支情況,由市人事局提出意見,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予以調整。第六條社會保險機構為每個工作人員建立養老保險帳戶和養老保險手冊。養老保險手冊記載單位和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情況,作為工作人員離退休(職)時計發養老金的依據。第七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全額結算,按月繳納和撥付,繳撥工作同時進行。單位於每月20日前將《全民所有制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申報表》、《全民所有制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支付養老金申報表》及繳費工作人員、領取養老金離退休(職)人員花名冊,按保險工作管理許可權,報社會保險機構,辦理繳費和養老金撥付手續。養老金由原工作單位按月發放。第八條單位應當按本辦法規定預繳1個月的養老保險費作為周轉金,各區(市)收取的周轉金暫留區(市)使用。第九條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稅前經費中列支。第十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統籌項目包括:
(一)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金和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辦理退職人員的退職生活費;
(二)按規定統一發放的各種生活補貼、物價補貼、福利性補貼等。
未列入統籌項目的費用,仍由原單位按有關規定支付。第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統一籌集、統一管理、分級負責、適量調劑。
市南、市北、四方、李滄等四區於每月25日前,其他區(市)於每季度最後一個月的25日前將支付養老金後的結余部分全額上繳市社會保險機構。當月或當季收繳的保險費不足支付養老金的,可先用周轉金墊付,然後由市社會保險機構適量調劑。第十二條市社會保險機構按收繳保險費總額的3%統一提取管理費,用於全市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機構工作人員的經費、業務開支及其他必需的費用;不足部分編制預算,經市財政部門同意後暫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第十三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專戶儲存,銀行按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並入基金專戶。結余部分主要用於購買國家債券。第十四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侵佔,並接受市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及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及按規定提取的管理費不計征稅費。第十五條社會保險機構應當定期對所屬投保單位上繳和下撥養老保險金情況進行審核和檢查。對逾期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的,按日加收欠繳金額5‰的滯納金,滯納金轉入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對弄虛作假、少繳冒領的,除補繳不足額和追回多領額外,並處以非法所得額2倍以下的罰款。第十六條單位對達到國家法定離退休(職)條件的工作人員辦理離退休(職)手續時,須填寫《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審批表》,連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退休(職)審批表》、本人檔案、《養老保險手冊》及居民身份證等有關材料,按保險工作管理許可權報社會保險機構審核後,再按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報批。凡違反國家規定及未按規定程序辦理離退休(職)的人員,社會保險機構不予支付養老金。
⑤ 青島市城鎮企業從業人員養老保險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障城鎮企業從業人員退休後的生活,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城鎮國有企業、縣以上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等各類單一或混合型經濟所有制企業的從業人員以及這些企業的離退休人員。第三條從業人員養老保險實行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第四條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由國家、企業、個人共同負責,養老保險待遇與繳納養老保險費掛鉤,統一管理,強制執行。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實行自願與強制相結合的原則。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應當為從業人員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其它企業可以視情為從業人員建立補充養老保險。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應當與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掛鉤。第五條從業人員養老保險待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與個人在職期間的貢獻相聯系。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和挪用養老保險基金。第七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和各項養老保險待遇,均不計征稅費。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發生困難時,財政予以支持。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第八條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上一年度該企業從業人員月人均工資收入(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口徑,下同)與上一月的從業人員人數之積為基數,按照25%的比例繳納。無法確定月人均工資收入的單位,以上一年度全市社會平均工資收入計算。
企業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與上列標准不一致的,應當按照青島市勞動局要求,逐步向上列標准過渡。
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企業管理費中列支。第九條從業人員個人繳費比例暫定為本人月平均工資收入的8%,以後隨著經濟發展和工資水平的提高,再作適當調整。
在本規定實施的當年,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為基數,按照3%的比例繳納。從第二年起,每年提高一個百分點(困難企業的從業人員可每兩年提高一個百分點),直到8%的比例為止。
從業人員計算繳費的月平均工資收入不得低於當年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准;月平均工資收入高於全市社會平均工資收入300%的,按300%計算;對無法確定月平均工資收入的從業人員,以上年度全市社會平均工資收入計算。第十條企業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機構規定的時間到所在區(市)社會保險機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或者由社會保險機構開具專用委託收款單委託銀行收款。從業人員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企業和從業人員本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轉入社會保險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儲存,專款專用。第十一條企業破產、撤銷、解散時,必須按規定清償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並一次性向社會保險機構繳清退離休人員所需費用。第十二條企業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得減免;確無能力繳納的企業,在規定的繳費期間,可以辦理申請緩繳手續。第三章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第十三條社會保險機構依照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障號碼(GB-11643-89),為從業人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和《職工養老保險手冊》。第十四條記入從業人員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包括:
(一)從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中按上一年度全市社會平均工資收入9%記入的部分;
(二)從業人員本人繳納的部分;
在個人繳費達不到8%之前,其差額部分從單位繳費中補足。第十五條記入從業人員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用於支付本人退休後的養老金,不得提前支取。第十六條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共濟金。基本養老保險共濟金為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扣除記入個人帳戶部分後的余額。
基本養老保險共濟金主要用於個人帳戶儲存額按規定的養老金標准支付完畢後,繼續支付養老金以及為人口老齡化高峰期儲備資金。第十七條從業人員個人帳戶的儲存額,按銀行同期居民定期存款利率計息。第十八條《職工養老保險手冊》記錄從業人員在本規定實施前的連續工齡和本規定實施後記入個人帳戶的儲存額,作為從業人員退休時計發基本養老金的依據。第十九條《職工養老保險手冊》由企業保存,從業人員變動工作單位時,隨同轉移;從業人員失業期間,由本人保存;從業人員退休時,由社會保險機構保存。
⑥ 青島市靈活就業人員退休年齡是多少
法律分析:根據青島養老保險政策規定,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滿15年,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滿50周歲,可以辦理退休手續。如果達到退休年齡養老保險繳費不滿15年的,可申請延長繳費年限至滿15年後辦理退休手續。如果延長繳費滿5年仍不夠15年的,可申請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辦理退休手續。換而言之,青島靈活就業人員男性退休年齡為年滿60周歲,女性退休年齡為年滿50周歲。靈活就業人員是指以非全日制、臨時性和彈性工作等靈活形式就業的人員,例如小時工等。為了保障靈活就業人員這個特殊群體的合法權益,確保其年老之後的基本生活,青島社保局規定,靈活就業人員亦可參加養老保險,待繳費至規定年限且達到法定退休年限即可辦理退休手續,申領養老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⑦ 青島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法律咨詢
法律分析:按照工齡,每工作一年100元。依此類推工齡10年的退休金是1000元。參加工作20年的退休金是2000元,參加工作30年的退休金是3000元,工齡40年的退休金是4000元。不分高級工,中級工,還是普通工人。退休金一律平等。公務員也要不分職位高低一律平等。和工人的退休金一樣。三年以內執行完成。職工監事,職工監事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會中代表職工利益,檢查公司財務,監督董事經理活動的,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的職工充任的監事。職工監事是監事會中必設的人員,其具體人數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⑧ 2022年青島社保最低繳費標準是多少
青島市2022年暫定繳費基數:
在職人員繳費基數下限4121元,繳費基數上限20599元,繳費上下限通常是在崗平均工資60%-300%,由此根據暫定繳費基數,可以算出暫定的在崗平均工資是4121÷60%=6868.3元,這個在崗平均工資接近江蘇省水平。
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數與在崗人員不同,暫時按照上年度執行,也就是繳費基數下限3746元,繳費基數上限18726元(在崗平均工資6242元),等正式繳費基數公布再多退少補。
拓展資料:
社保繳納基數是社會保險繳納的繳費標准,根據基數與系數核定繳納金額。
社保繳費基數是社會平均工資的60%—300%為繳納基數,比如社會平均工資是1000元,繳納的基數可以是600元—3000元。
每年社保都會在固定的時間(3月或者7月,各地不同)核定社保基數,並發布最新的最低基數和最高基數。一般而言,企業幫員工繳納的都是最低基數的社保,當然也有些公司會根據上一年度崗位的平均工資作為基數為員工繳納社保。
可以根據最新的發布時間,從當地的社保局查詢最新的社保基數。此外,也可以通過第三方軟體查詢全國的社保基數。
關於啟用2014年度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的通知
根據《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發布2013年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通知》(浙人社函[2014]43號)精神,2013年我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含私營經濟單位的全社會單位)為44513元。
按照《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和《嘉興市本級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的規定,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月繳費基數,低於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60%確定,即2225元,高於300%的按照300%確定,即11130元。調整後的月繳費基數除繳費基數下限(2225元)外,其餘全部採用四捨五入的方法,個位數為零(如月平均工資為3001元,啟用為3000元;月平均工資為4006元,啟用為4010元)。從6月起啟用。
新基數啟用後,養老保險補繳的標准根據有關文件要求作相應調整。補繳2010年至2013年的比例為22%,月補繳金額為816元;補繳2009年的比例為23%,月補繳金額為853元;補繳2008年及以前年度的比例為28%,月補繳金額為1039元。
⑨ 青島高科技工業園、石老人國家旅遊度假區職工養老保險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建立社會共濟與自我保障有機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促進社會安定,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青島高科技工業園、青島石老人國家旅遊度假區(以下統稱高科園)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高科園內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在高科園注冊登記的全民所有制企業、鎮以上集體所有制企業、股份制企業的固定職工、合同制職工、1年以上的臨時工及私營企業的從業人員和上述單位的離退休人員(以下分別稱用人單位、職工)。第三條社會共濟與自我保障有機結合的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必須遵循下列原則:
(一)國家、集體和個人共同承擔養老保險責任;
(二)權利與義務統一,公平與效率兼顧;
(三)養老保險基金的積累和養老保障水平適應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第二章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第四條養老保險費由職工個人和用人單位共同繳納,社會保險機構統一征繳。第五條職工個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的3%繳費。
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超過上年度高科園月社會平均工資300%的,以300%作為繳費基數;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低於上年度高科園月社會平均工資60%的,以60%作為繳費基數。
職工個人繳費在增加工資的基礎上進行,高科園專項安排增加3%的工資。第六條用人單位以職工實際人數和上年度月人均工資收入為基數,按21%的比例繳費。第七條職工個人和用人單位的繳費比例,根據經濟發展和職工工資增長情況適當調整。第八條職工和用人單位應按月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養老保險費;職工繳費由用人單位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用人單位必須把養老保險費的繳納情況每月向職工公布。用人單位遲繳、少繳或不繳養老保險費的,職工有權向高科園社會保險機構和有關部門投訴。第九條職工退休後,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均不再繳納養老保險費。第十條企業兼(合)並、分立、終止時,必須按規定清償欠繳的養老保險費。第十一條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在所得稅前扣除;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按其財政渠道列支。第十二條社會保險機構按征繳養老保險費的1.5%提取管理服務費。管理服務費的提取比例應隨著養老保險基金投資收益的增加,逐步降低。第十三條養老保險基金、投資收益和按規定提取的管理服務費不計征稅費。
職工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不計入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基數。第十四條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發生困難時,財政予以支持。第三章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第十五條養老保險基金由社會保險機構統一管理。第十六條養老保險基金分設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和共濟金帳戶。
社會保險機構為每個職工建立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記錄職工在職期間個人繳費數額及從單位繳費中相應記入的部分,兩者累計儲存。職工退休時,據此計發養老金。
個人帳戶儲存額的所有權屬於職工個人。第十七條個人帳戶包括:
(一)職工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二)從用人單位繳費中按職工本人工資收入(不超過上年度高科園月社會平均工資200%部分)的8%記入部分;
(三)從用人單位繳費中按上年度高科園月社會平均工資的5%記入部分。第十八條共濟金帳戶記入額為用人單位繳費記入職工個人帳戶後的余額。第十九條個人帳戶和共濟金帳戶儲存額,按不低於銀行同期利率計息。第二十條社會保險機構在保證養老金支付的前提下,可運用養老保險金進行安全有效的投資,使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第二十一條養老保險基金所得利息和投資收益每年結算一次。社會保險機構按既定利率分別為職工個人帳戶和共濟金帳戶計息,投資收益結余部分,40%記入職工個人帳戶,20%記入共濟金帳戶,30%做為計息准備金,10%用於補充社會保險機構的管理經費。第二十二條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和管理,接受財政、審計和工會等部門的監督。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養老保險基金。第四章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第二十四條本規定實施後新就業的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或喪失勞動能力時,按以下辦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一)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累計滿15年及以上的,其養老金以個人帳戶儲存額為計發基數,按月發給;個人帳戶儲存支取完畢後,從共濟金中繼續支付。從個人帳戶計發養老金的計算公式為:月養老金=個人帳儲存額÷120。
(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累計滿10年不滿15年的,其養老生活費按上年度高科園月社會平均工資的40%,逐月從其個人帳戶支取,直至個人收戶儲存額支取完畢。
(三)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累計不滿10年的,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發給本人。
⑩ 青島市養老金2021年調整方案
法律分析:一、調整范圍。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
二、調整水平。全國總體調整比例按照2020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4.5%確定。各省以全國總體調整比例為高限,確定本省調整比例和水平。
三、調整辦法。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並實現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調整辦法統一。定額調整要體現公平原則;掛鉤調整要體現「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激勵機制,可與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養老金水平等因素掛鉤;對高齡退休人員、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可適當提高調整水平。繼續確保安置到地方工作且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基本養老金不低於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水平。要進一步強化激勵,適當加大掛鉤調整所佔比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五條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