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重慶養老保險辦理材料
法律分析:根據《重慶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里的規定養老保險辦理材料和條件主要有下面幾項內容
一、職工養老保險:
(一)單位職工:
1、經辦人身份證、戶口薄原件;
2、加蓋公章的《工商登記執照》或批准成立的批文等有效證件。
(二)個人職工:靈活就業人員:
1、本人身份證、戶口薄原件;
2、靈活就業證明。
個體工商戶:
1、本人身份證、戶口薄原件;
2、個體經商需《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二、居民養老保險:
1、本人身份證;
2、戶口薄原件。
法律依據:《重慶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第二條 實施范圍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各類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以下統稱職工)以及城鎮個體勞動者(以下統稱個體勞動者)。
(二)企業的離退休(職)人員。
(三)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基本養老金的給付
(一)本辦法實施前已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職)人員,仍按原有關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並執行養老金調整辦法。
(二)本辦法實施後,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職工,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本辦法支付基本養老金。
1.企業和職工本人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並按規定繳納了基本養老保險費。
2.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
3.1996年1月1日前參加工作的,繳費年限(含實際繳費年限和視為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及其以上。
1996年1月1日後參加工作的,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及其以上。
(三)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二)項規定條件的人員,經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同意,並報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從批准之月起,按下列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㈡ 社保養老金計算方法
養老保險待遇計算公式: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其中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2*繳費年限*1%。
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a1/Al+a2/AZ+....+an/An)/N。
公式中,a1、a2.....an為參保人員退休前1年、2年......n年本人繳費工資額;A1、A2An為參保人員退休前1年、2年......n年當地職工平均工資;N為企業和職工實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計發月數。
例如:上海一名男職工,2010年其60歲退休,上海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3566。累計繳費年限為15年時,個人賬戶中有50000,本人平均繳費指數為0.6。那麼,他的基礎養老金=(3566+3566*0.6)+2*15*1%=427.92。他的個人賬戶養老金=50000/139=359.79;上列兩項合並,他的月基本養老金為427.92+359.79=787.71。
養老金新政策與制度的調整情況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是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不僅取決於退休時計發的數額,還要隨國家基本養老金水平的調整而增加。計發辦法只是計算確定了參保人員退休時的養老金待遇水平,而參保人員退休後平均還要生活25年以上,需要分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
因此,必須建立基本養老金的正常調整機制。在調整時需要考慮到工資增長、物價、養老保險基金和財政承受能力等多種因素,以當地企業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水平和上年度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的一定比例確定。
㈢ 計發辦法:基本養老金如何計發
計發辦法:基本養老金如何計發?
(1)《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實施後參加工作的職工(即新人),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
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乘以20%;(由於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工資水平差距較大,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也可以以地(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作為計算基礎養老金的基數。)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准為職工本人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
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後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本人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支付給本人,並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2)《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即老人),仍按國家原來的規定(即國發[1978]104號文件)計發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方法。
(3)《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個人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即中人),其基本養老金按照新老辦法平穩銜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加上過渡性養老金。
過渡性養老金月標准一般按照職工本人的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一定比例(1-1.4%),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規定范圍內確定;再乘以統一制度以前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計算。其中,統一制度實施前的繳費年限包括按職工工資不超過5%建立個人帳戶地區的記帳年限。在改革中已採用其他過渡辦法(如系數放大法)並在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地區,報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批准後可繼續使用。
按上述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難以實現平穩過渡的地區,在改革初期可另外增加過渡性調節金予以解決,過渡性調節金的數額由當地政府確定;調節金確定後不再變動。過渡性養老金和調節金從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實施前參加工作的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0年不滿15年的,是否按月計發基本養老金按照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執行。 ;
㈣ 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養險,退休後如何計算養老金
渝人社發〔2010〕275號
關於印發重慶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
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北部新區社會保障局: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重慶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重慶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新計發辦法
2.重慶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原計發辦法
3.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表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重慶市財政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重慶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
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決定的實施意見》(渝府發〔2006〕77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通知》(渝辦發〔2006〕205號)精神,現就2011年1月1日及其以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有關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
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參加了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按規定繳納了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符合《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辦理退休暫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4〕95號)第五條規定的退休條件。
(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累計滿15年及其以上。
二、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一)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後參加工作(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11年1月1日及其以後退休或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人員,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具體計算辦法見附件1第一條)。
(二)1996年1月1日以前參加工作(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11年1月1日及其以後退休或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人員,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組成(具體計算辦法見附件1第二條)。
1996年1月1日以前參加工作(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11年1月1日及其以後退休或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人員,按前款規定(以下簡稱「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與按渝府發〔2000〕48號文件、渝辦發〔2002〕31號文件及其相關規定(以下簡稱「原辦法」,具體計算辦法見附件2)計算的基本養老金進行比較,按以下辦法計算發給:
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低於原辦法的,按原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齊;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高於原辦法的,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執行。
按原辦法計算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時,鎖定按2010年全市城鎮非私營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三)1996年1月1日以前參加工作(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符合國家和我市政策規定,享受退休時增發退休待遇的人員,退休時以按本條(二)項規定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現行政策規定的比例或金額增發基本養老金。
(四)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退休時按本條(一)、(二)、(三)項規定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低於我市最低養老金標準的,按最低養老金標准補足,補足額在統籌基金中列支。
三、其他問題的處理
(一)不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人員養老保險關系的處理
1.非本市戶籍的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按國家及我市有關規定,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2.本市戶籍的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經本人自願申請,可以個人身份延長繳費至滿15年之月,再按規定程序申請辦理退休或養老金領取手續,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後,從本人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條件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本人不願延長繳費的,可將其養老保險關系轉入我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規定享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二)因病、非因工負傷病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計算
未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因病、非因工負傷經市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及其以上的,可辦理病退休,並按本處理意見第二條規定計發月基本養老金。
四、本處理意見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過去規定與本處理意見不一致的,以本處理意見為准。
五、本處理意見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附件1:
重慶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新計發辦法
一、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後參加工作(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11年1月1日及其以後退休或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人員,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計算公式為: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即:
T=(A+A×Q)÷2×M×1%+K÷L
二、1996年1月1日以前參加工作(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11年1月1日及其以後退休或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人員,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組成。
計算公式為: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即:
T=(A+A×Q)÷2×M×1%+K÷L+1.4%×(A+A×Q)÷2×M1
本附件第一、二條計算公式中:
T--月基本養老金。
K--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
L--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詳見附件3)。退休時的年齡超過上一檔不滿下一檔的按下一檔計算。40歲以下的,按40歲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算;70歲以上的,按70歲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算。
A--退休時上年度全市城鎮非私營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
Q--平均繳費指數。計算辦法為:
Q=(X1÷A1+X2÷A2+X3÷A3+……+Xn÷An)÷n式中:X1、X2、X3……Xn分別為首次實際繳費當月直至截止繳費當月的月繳費基數(不含未繳費月數);A1、A2、A3……An分別為繳費對應上年度全市城鎮非私營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n為首次實際繳費當月直至截止繳費當月的實際繳費月數(不含未繳費月數)。
M1--建立個人賬戶前的實際繳費年限與實行個人繳費前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之和。
M--M1+建立個人賬戶之月至達到規定退休年齡當月的實際繳費年限。
M和M1以年為單位,累計滿12個月計算為1年。
Q、M和M1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後4位,其他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後2位。
附件2:
重慶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原計發辦法
一、1996年1月1日以前參加工作(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11年1月1日及其以後退休或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人員,按原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補貼性養老金四部分組成。計算公式為:
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補貼性養老金。即:
T=A×20%+K÷120+1.4%×A×Q×M1+70×(M1÷M)
本附件第一條所列計算公式中:
T-月基本養老金。
K-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
A-2010年全市城鎮非私營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
Q-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計算辦法為:
Q=(X1÷A1+X2÷A2+X3÷A3+……+Xn÷An)÷n式中:X1、X2、X3……Xn分別為1993、1994、1995年直到職工退休前1年度的繳費工資(含0元);A1、A2、A3……An分別為1993、1994、1995年直至職工退休前1年度全市城鎮非私營單位職工平均工資(2001年及其以前為當年度、2002年及其以後為上年度全市城鎮非私營單位職工平均工資);n為1993年至職工退休前1年的全部應繳費年限。
M1--建立個人賬戶前的實際繳費年限和實行個人繳費前視同繳費年限。
M--M1+建立個人賬戶之月至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當月的全部應繳費年限。
M和M1以年為單位,累計滿12個月計算為1年。
Q、M和M1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後4位,其他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後2位。
二、政策性關閉、破產等企業提前退休人員,企業因病或非因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人員,在計算原辦法基本養老金時,仍按原規定每提前一年扣減2%的基本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除外)。具體公式為: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補貼性養老金)×(1-提前退休年限×2%)+個人賬戶養老金。提前退休年限計算到年,保留到小數點後4位。
附件3:
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表
退休年齡 計發月數
40 233
41 230
42 226
43 223
44 220
45 216
46 212
47 208
48 204
49 199
50 195
51 190
52 185
53 180
54 175
55 170
56 164
57 158
58 152
59 145
60 139
61 132
62 125
63 117
64 109
65 101
66 93
67 84
68 75
69 65
70 56
主題詞:養老保險 待遇 計發 通知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 2010年12月23日印發
㈤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金是怎麼算出來的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
單位以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20%繳納,職工個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作為繳費工資,按8%的比例繳費。
職工個人繳費工資高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00%作為繳費工資基數繳納;低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工資基數繳納。
㈥ 交通系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改革計發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貫徹《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保障離退休(職)人員基本生活,實現新老計發辦法平滑過渡、基本養老待遇平穩銜接,結合部屬企業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參加系統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統籌,並按國家關於企業離退休(職)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的退休(職)人員。第三條本辦法實施前已改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職)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的人員,不執行辦法。第二章基本養老金計發標准第四條1998年1月1日之後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時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其計算公式為:
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20%A)+個人帳戶養老金(B/120)
其中:
A--為職工退休時上年度行業職工月平均工資;
B--為職工退休時個人帳戶累計本息儲存額。第五條1998年1月1日之前參加工作、之後退休人員,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的,退休時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過渡補貼四部分組成。其計算公式為:
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A×C×N×S)+過渡補貼(A×N×S×S1)
其中:
A--為職工退休時上年度行業職工月平均工資;
N--為職工建立個人帳戶前的視同繳費年限;
C--為職工退休時的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S--為過渡性養老金計發系數(1.2%);
SL--為過渡補貼系數(見附表),過渡補貼系數與職工退休時的平均繳費工資指數相對應。第六條平均繳費工資指數(C)按職工本人歷年繳費工資指數之和以實際繳費年限計算。其計算公式為:
G1G2Gn
C=(──+──+…+──)÷L
A1A2An
式中:
G1、G2…Gn為職工退休前一年、二年、n年的月平均繳費工資;
A1、A2…An為職工退休前一年、二年、n年的行業職工月平均工資;
L為職工離退休(職)前的實際繳費年限。第七條行業職工月平均工資1994年783元;1995年1008元;1996年1092元;1997年1204元。第八條在一定的過渡內,退休人員按第五條規定計發的養老金若低於老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水平,可按老辦法計發。第九條本辦法實施後參加工作、退休時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或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之後退休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0年的,不享受基本養老金年金待遇,其個人帳戶累計本息儲存額由企業單位養老保險機構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第三章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制度第十條為保障離退休(職)人員基本生活,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制度。每年7月1日起,根據城鎮居民生活費用價格指數增長情況並參照職工上年平均工資增長率的一定比例,對已離退休(職)人員的基本養老金進行正常調整,具體調整辦法按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執行。第四章職工視同繳費年限審定第十一條視同繳費年限是企業職工建立個人帳戶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是計算過渡性養老金的重要參數。一級企業單位養老保險機構應根據國家和部的有關規定,負責對所屬單位職工視同繳費年限進行認定。第十二條國家機關和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職工調入企業,其建立個人帳戶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工作年限可認定視同繳費年限。第十三條轉業、復員到企業的退伍軍人,建立帳戶前的軍齡可認定視同繳費年限。第十四條職工達到國家法定離退休年齡應停止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逾期辦理離退休手續的年限不計算實際繳費年限。第十五條建立帳戶前,職工因各種原因中斷工作並按國家有關規定不計算連續工齡的時間,不計算視同繳費年限。第十六條視同繳費年限以周年為計算單位,不滿周年的月份以實際繳費月數折算,保留一位小數,一位小數後數字四捨五入。第五章附則第十七條本辦法實施後,職工退休年齡和條件仍按國家和部有關規定執行。
㈦ 社保交15年和交滿20年這個以後享受的基數標准到底有怎樣具體的不同
分情況,如果你交滿15年計算出來的基礎養老金加上個人賬戶金後,你的月養老金低於社保保底養老金的話你就拿保底養老金。你交20年計算出來剛好達到保底養老金的話,你還是拿保底養老金。以重慶為例。2008年重慶社平工資是 2248元/月。2009年退休的最低養老金是450元。如果你的交費指數是0.6(企業最低交費指數),你自己算一下。下。
重慶市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實施意見
渝勞社發〔2006〕41號
各區縣(自治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北部新區產業促進局:
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決定的實施意見》(渝府發〔2006〕77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通知》(渝辦發〔2006〕205號)規定,經請示市政府同意,現將《重慶市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實施意見》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重慶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2.重慶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原辦法
3.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表
4.重慶市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退休審批表
5.重慶市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基本養老待遇計算表
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重慶市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實施意見
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決定的實施意見》(渝府發〔2006〕77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通知》(渝辦發〔2006〕205號,以下簡稱《通知》),現就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適用對象
參加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2006年1月1日及其以後退休的下列人員,適用本實施意見。
(一)各類企業職工。
(二)民辦非企業單位職工。
(三)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失業職工、靈活就業人員等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以下簡稱個人參保人員)。
(四)按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他人員。
2006年1月1日以前已經退休、退職的人員,不適用本實施意見,仍按原來的規定發給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二、改革內容
(一)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
本實施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適用對象,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參加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按規定繳納了基本養老保險費。
2.符合《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辦理退休暫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4〕95號)第五條規定的退休條件。
3.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條件: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累計滿15年及其以上,其中:1996年1月1日以前參加工作(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及其以上。
(二)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並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退休的人員,按以下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1.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後參加工作(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06年1月1日及其以後退休的人員,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具體計算辦法見附件1第一條)。
2.1996年1月1日以前參加工作(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06年1月1日及其以後退休的人員,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調節金(2011年1月1日及其以後退休的人員,不再計發調節金)組成(具體計算辦法見附件1第二條)。
1996年1月1日以前參加工作(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人員,按本條(二)項2目規定(以下簡稱"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與按渝府發〔2000〕48號文件、渝辦發〔2002〕31號文件及其相關規定(以下簡稱"原辦法",具體計算辦法見附件2)計算的基本養老金進行比較,按以下辦法計算發給:
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低於原辦法的,按原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齊。
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高於原辦法的,原則上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發給,但2006年退休的最高不超過原辦法計算基本養老金的150%,2007年不超過160%,2008年不超過170%,2009年不超過180%,2010年不超過190%。
(三)基本養老金增發
1996年1月1日以前參加工作(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符合國家和我市政策規定,享受退休時增發退休待遇的人員,退休時以按本條(二)項規定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現行政策規定的比例增發基本養老金。
三、其他問題的處理
(一)不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條件的處理
2006年1月1日及其以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不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條件的參保人員,社會保險局將其個人賬戶中的全部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並按繳費年限每滿1年加發2個月本人指數化月平均工資後,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其中,個人參保人員經本人自願申請,可延長繳費至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條件之月,按規定程序辦理退休並從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退休之月(即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條件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一經選擇,不再變更。延長繳費期間繳費年限不得間斷,延長繳費期間死亡的,按參保繳費人員死亡的有關規定處理。
(二)因病、非因工負傷病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計算
未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因病、非因工負傷經市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條件的,應辦理病退休,並按本實施意見第二條規定計發月基本養老金。
(三)異地轉入人員繳費指數的計算
職工從本市行政區域或統籌范圍外轉入時,其轉入前的繳費指數按其本人在轉出地的月繳費基數除以我市對應上年度的全市職工(城鎮經濟單位在崗職工,下同)月平均工資確定。當其本人在轉出地的月繳費基數超過對應年度我市月繳費基數上限的,超過部分不納入其月繳費指數的計算;當其本人在轉出地的月繳費基數低於對應年度我市月繳費基數下限的,按實際繳費基數計算其繳費指數,差額部分可以不再補繳。
四、《通知》和本實施意見所稱本人指數化月平均工資是指退休時上年度全市城鎮經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A)與平均繳費指數之積(平均繳費指數Q值的計算見附件1)。
五、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職工、農民工暫按本實施意見規定執行,今後,國家和市政府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本實施意見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過去規定與本實施意見不一致的,以本實施意見為准。
七、本實施意見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附件1:重慶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一、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後參加工作(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06年1月1日及其以後退休並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人員,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計算公式為: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即:
T=(A+A×Q)÷2×M×1%+K÷L
二、1996年1月1日以前參加工作(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06年1月1日及其以後退休並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人員,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調節金(2011年1月1日及其以後退休的人員,不再計發調節金)組成。
計算公式為: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即:
T=(A+A×Q)÷2×M×1%+K÷L+1.4%×(A+A×Q)÷2×M1+70×N
本附件第一、二條計算公式中:
T--月基本養老金。
K--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
L--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詳見附件3)。退休時的年齡超過上一檔不滿下一檔的按下一檔計算。40歲以下的,按40歲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算;70歲以上的,按70歲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算。
A--退休時上年度全市城鎮經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Q--平均繳費指數。計算辦法為:
Q=(X1÷A1+X2÷A2+X3÷A3+……+Xn÷An)÷n式中:X1、X2、X3……Xn分別為首次實際繳費當月直至截止繳費當月的月繳費基數(不含未繳費月數);A1、A2、A3……An分別為繳費對應上年度全市(城鎮經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n為首次實際繳費當月直至截止繳費當月的實際繳費月數(不含未繳費月數)。1993年3月至1997年12月的月繳費指數不能超過2,1998年1月及其以後繳費指數不能超過3。
M1--建立個人賬戶前的實際繳費年限與實行個人繳費前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之和。
M--M1+建立個人賬戶之月至達到規定退休年齡當月的實際繳費年限。
M和M1以年為單位,累計滿12個月計算為1年。
N--計算比例,自2006年至2010年期間退休的人員,其相應各年度的計算比例依次為:90%、70%、50%、30%、10%。
Q、M和M1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後4位,其他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後2位。
附件2:重慶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原辦法
一、1996年1月1日以前參加工作(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並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人員按原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補貼性養老金四部分組成。計算公式為: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補貼性養老金,即:
T=A×20%+K÷120+1.4%×A×Q×M1+70×(M1÷M)
本附件第一條所列計算公式中:
T-月基本養老金。
K-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
A--退休時上年度全市城鎮經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Q-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計算辦法為:
Q=(X1÷A1+X2÷A2+X3÷A3+……+Xn÷An)÷n
式中:X1、X2、X3……Xn分別為1993、1994、1995年直到職工退休前1年度的繳費工資(含0元);A1、A2、A3……An分別為1993、1994、1995年直至職工退休前1年度全市(城鎮經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2001年及其以前為當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2002年及其以後為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n為1993年至職工退休前1年的全部應繳費年限。1993年至1997年的繳費指數不能超過2,1998年及其以後繳費指數不能超過3。
M1-建立個人賬戶前的實際繳費年限和實行個人繳費前視同繳費年限。
M-M1+建立個人賬戶之月至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當月的全部應繳費年限。
M和M1以年為單位,累計滿12個月計算為1年。
Q、M和M1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後4位,其他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後2位。
二、政策性關閉、破產等企業提前退休人員,企業因病或非因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人員,在計算原辦法基本養老金時,仍按原規定每提前一年扣減2%的基本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除外)。具體公式為: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補貼性養老金)×(1-提前退休年限×2%)+個人賬戶養老金。提前退休年限計算到年,保留到小數點後4位。
三、從2006年1月1日起,原辦法不再計算渝辦發〔2002〕31號文件規定的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和渝府發〔2000〕48號文件附件二所規定的過渡辦法。
附件3: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表
退休年齡 計發月數
40 233 41 230
42 226 43 223
44 220 45 216
46 212 47 208
48 204 49 199
50 195 51 190
52 185 53 180
54 175 55 170
56 164 57 158
58 152 59 145
60 139 61 132
62 125 63 117
64 109 65 101
66 93 67 84
68 75 69 65
70 56
一)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後參加工作(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06年1月1日及其以後退休並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人員,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計算公式: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本人退休時上年度全市城鎮經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工資)÷2×繳費年限×1%。
個人賬戶養老金=本人退休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以下簡稱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國發〔2005〕38號文件規定執行)。
㈧ 請問重慶市的企業職工退休金的計算公式是啥如何計算退休工資
繳費工資平均指數來的計源算公式:A--社平工資,B--繳費工資基數,C--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繳費工資平均指數=∑(An/Bn-1)/C,視為繳費年限指數為1。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本人退休時上年度全市城鎮經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工資)÷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
個人賬戶養老金=本人退休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50歲195、55是170、60是139、65是101)
過渡性養老金=(本人退休時上年度全市城鎮經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工資)÷2×本人建立個人賬戶前繳費年限×1.4%
其子女是獨生子女的在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增發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