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公司不簽勞動合同不交養老保險勞動法規定如何補償
不簽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不交養老保險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規定:
第九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一百條: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規定:
第八十二條: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1)不簽養老保險合同補充協議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規定:
第七條:勞動關系的建立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用人單位的告知義務和勞動者的說明義務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十條: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Ⅱ 簽合同的時候說是要簽一份補充協議,不簽的話就不給簽合同。這樣的內容和企業的行為合法么
該補充協議不合法,沒有細化,存在錯誤,比如勞動者遲到多少分鍾需要承擔多少責任不清楚。況且該協議只針對勞動者,沒有針對用人單位的條款,有失公平,比如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1天工資應該承擔多少責任(拖欠1天獎勵給勞動者多少錢?)。
Ⅲ 補充協議可以不簽嗎
法律分析:可以。當事人有權不同意簽訂補充協議,也可以雙方再協商,然後完善條款,簽訂補充協議。合同補充協議是對原合同未盡事宜,或者合同履行過程新發生的情況而另外進行的約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Ⅳ 放棄養老保險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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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簽怎樣的協議都是無效的,只要員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主張自己的權益,公司必輸無疑。除非是員工也不懂,因為簽了協議就以為自己理虧而放棄權利的,那麼你可以這樣簽:
協議書
員工---與----公司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後,按《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要求為員工統一參保各項社會統籌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等)。但員工因個人原因,不願按規定繳納相關保險費用,若公司強制扣繳,勢必導致部分員工離職。為此,雙方協商暫不予參保,若日後按法律規定需要補交,公司只負擔本應繳納部分的款項,所有滯納金、補交手續費用等均由員工自行承擔。
員工本人簽名:------公司
200年月日
Ⅳ 這樣的勞動合同補充協議可否不簽
當然有權拒簽,任何合法的勞動合同,必須經過雙方同意願意才能簽訂,再未簽訂之前,任何一方都有權拒簽或不簽。
Ⅵ 不交養老保險的合同怎麼簽
簽訂勞動合同,合同中應該有繳納養老保險的內容,不允許出現不繳納養老保險的內容。
簽訂勞動合同之後,單位應該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如果單位不予繳費的,依照社會保險法依法給予處罰。
勞動合同如果註明不予繳納養老保險,或者缺失社會養老保險內容的,違反了社會保險法規定,違法的部分無效,應該給予補充完整或者糾正。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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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到退休年齡了社保局答應一次性補繳費,但是沒跟公司簽勞動合同,該怎麼辦
我覺得這個問題可以分為兩個方面:一是社保方同意你一次性繳納社保保費,對你有好處(因為政策原則是不交保費),所以你一定要抓緊。第二,你向公司提出了勞動合同的問題。我覺得應該涉及到單位是否承擔了應該承擔的社保費用。這件事不能簡單的下結論,因為我不知道你和你單位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動關系。前者單位要承擔你的社保費用,後者沒有這個問題。
總之,你已經到了法定退休年齡,社保局已經同意你補交社保是好事。如果還完賬還能順利退休,對保障晚年生活很有意義。希望你能償還時間,退休後收集相關證據材料,繼續與用人單位協商或提起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Ⅷ 原合同已簽對方不簽補充協議
法律分析:協議是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簽署,如果另一方不簽字,視為對方沒同意,補充協議不成立。如果對方拒絕對未盡事宜協商,或有協商而未能一致,從而導致無法履行已簽的合同,應當要求對方解除已簽的合同,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Ⅸ 勞動合同補充協議是否可以不簽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補充協議不可以不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其特徵如下: 1、合同的變更必須經當事人協商一致,是在原來合同的基礎上達成變更協議; 2、合同內容的變更是指合同內容的局部變化,不是合同內容的全部變更; 3、合同變更後,原合同的變更的部分依變更後的內容履行,原合同沒有變更的部分依然有效,即合同的變更並沒有消滅原合同關系,只是對原合同的內容進行了部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