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轉市人事局擬定的《天津市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為保障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離)休後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關於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單位(含集體性質)及其工作人員(含勞動合同制工人):
(一)我市各部、委、辦、局和區、縣所屬的執行事業單位工資制度的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二)中央國家機關及外省、市在津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上述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按國家政策規定已退(離)休人員。第三條基本養老保險為強制性保險,單位和工作人員必須參加。第四條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制度。單位和工作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進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統一籌集和統一調劑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和挪用。第五條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第六條單位每月按其全部工作人員上月工資總額的16%和退(離)休人員退(離)休費總額的35%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工資總額的構成以國家統計局的規定為准,退、離休費總額按本辦法支付項目費用的總和為准)。
基本養老保險費從稅前提取,在自有經費中列支。第七條工作人員按本人上月工資的2%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單位增加2%工資總額作為工作人員養老保險補貼,由單位每月發工資時代扣。工作人員月收入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以本市最低工資標准作為單位和工作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
已退(離)休人員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第八條市社會保險公司按照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障號碼(國家標准GB―11643―89),為工作人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計入個人帳戶,並按照有關規定計息,所得利息並入個人帳戶。
工作人員因失業或者其他原因中斷就業時,個人基本養老保險帳戶予以保留,儲存額不間斷計息。再就業後,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繼續計入個人帳戶,前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合並計算。
工作人員死亡,其個人帳戶的儲存額本息發給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第九條工作人員符合國家規定的退(離)休條件並按管理許可權批准退(離)休,依照本辦法從辦理退(離)手續後的次月起領取基本養老金。第十條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依照現行政策規定標准,按實際繳費年限計發(本辦法實施前工作人員按國家規定計算的工作年限視為繳費年限;本辦法實施後單位和個人同時繳費的時間計為繳費年限)。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儲存額本息一次性返還本人。第十一條基本養老金支付項目為按國家和我市政策規定支付給退(離)休人員的費用。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基本養老金將適時調整。第十二條建立周轉金制度。第一個月按規定上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作為周轉金,當月應支付的退(離)休費用仍由單位負擔。第十三條市社會保險公司與單位結算實行全額收付、收支兩條線、收支掛鉤的方式。第十四條市、區(縣)社會保險公司在銀行開設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實行專項儲存、專款專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城鎮居民同期儲蓄利率計息,並按有關規定保值增值,利息收入和保值、增值所得收益全部並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及其所得收益不計征稅、費。第十五條單位要向當地社會保險分公司提供單位基本存款帳戶,並按月向所在地社會保險分公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區(縣)社會保險分公司對單位當月履行的各種手續審核無誤後,對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委託銀行按同城無付款期委託收款的結算方式收繳;對應撥付的基本養老金採用支票的結算方式撥付。第十六條對逾期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單位,區(縣)社會保險分公司按上月基本養老保險費應徵集額委託銀行予以全額托收,並停止下撥退(離)休基本養老金,待單位辦理結算後,多退少補,逾期按應上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數額,每日加收2‰滯納金,滯納金轉入養老保險基金專戶。第十七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入不敷出時,由市財政根據情況予以支持。第十八條單位經市或區(縣)編委批准辦理法人登記注冊手續及單位終止、調整或變更性質時,應在30日內經主管部、委、辦、局或區(縣)人事(幹部)部門審核,報市人事局審批後,向市社會保險公司辦理養老保險登記、注銷或變更手續。
B. 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名存實亡,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如何交,單位繳納的那部分可以由上屬單位繳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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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收自支事業單位職工是需要專繳納養老保險的。屬
一、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一般不超過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
繳納工資基數低於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繳納工資基數最高不得超過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00%。
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與企業養老保險繳費的比例不一樣。由於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國家沒有統一的政策,各地都根據實際的情況制定繳費比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與企業養老保險結算方式不一樣。目前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實行差額結算制。事業單位退休職工的工資由單位發放。
C.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西省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試行規定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障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離)休後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安定,促進事業發展,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納入各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工資基金管理的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和其他實行事業單位工資制度的工作人員。
中直、外省駐本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依照本規定執行。第三條基本養老保險金,由財政、本人所在單位和個人合理負擔,建產專項養老保險基金。第四條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單位補充養老保險及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
基本養老保險強制實施。單位補充養老保險由單位根據自身經濟能力為本單位工作人員建立。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由工作人員根據經濟能力和不同需求自願參加。第五條基本養老保險金與個人繳費工資和繳費年限及社會工資掛鉤,並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
建立正常的基本養老金調整機制。
基本養老金不敷使用時,由同級財政補貼。第六條各級政府應加強對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領導。各級人事、財政、審計、工商、銀行等有關部門應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採取有效措施,切實保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和給付。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第七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遵循以支定收、略有節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第八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財政和單位負擔的比例控制在上月單位工資總額的17%--23%。具體比例由各地測算確定。
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由當地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機構)每月作出預算,同級政府財政部門審核後直接撥付基金管理機構。
差額撥款事業單位,按差額比例,財政負擔部分按全額事業單位征繳辦法直接劃撥;單位負擔部分從自有經費中在稅前列支,按月繳付當地基金管理機構。
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包括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從自有經費中在稅前列支,按月繳付當地基金管理機構。第九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個人繳納的比例為本人工資總額的3%,由單位代為扣繳。隨工資增長逐步提高。
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之月起,單位按個人工資總額的1%給予補貼。
退(離)休人員個人不繳納養老保險費。第十條按照先收後支的原則,用人單位和工作人員按當地養老保險基金籌集起步比例預繳一個月的支付周轉金。第十一條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按本規定第8條規定籌集的基金不敷使用時,其退(離)休人員養老金的一定比例仍由原單位按其經費渠道負擔。具體比例由各地確定。第三章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第十二條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以縣為單位進行統籌核算和管理。第十三條單位和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當地基金管理機構存入其在銀行開設的「養老保險基金專戶」,所得利息並入養老保險基金。第十四條保險基金的年度結余,除留足三個月的支付備用金外,結余部分存入財政專戶。其所有權、使用權仍屬基金管理機構。
存入財政專戶的基金,按不低於城鄉居民同期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並入基金。第十五條養老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禁止基金管理機構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作經濟擔保。
養老保險基金積累可用於購買國庫券或國家特種定向債券或省重點建設債券,所得收益全部並入基金。第十六條基金管理機構為每個工作人員建立個人養老保險帳戶。個人帳戶包括以下內容:
(一)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個人繳納部分;
(二)單位為其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金;
(三)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金;
(四)上述儲存額的利息。第十七條在建立個人帳戶的同時,發給每個工作人員《養老保險手冊》,記錄其在職期間單位和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養老保險手冊》由本人保存,用人單位填寫,每年送基金管理機構審核一次。第十八條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繳、運營、給付及其管理費免徵各種稅、費。第四章養老保險待遇第十九條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由社會性養老金、繳費性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三部分組成,按月發給:
(一)社會性養老金以當地上年末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數,單位和個人繳費滿10年不滿15年的按21%計發;滿15年不滿20年的按22%計發;滿20年不滿25年的按23%計發;滿25年不滿30年的按24%計發;滿30年以上的按25%計發。
(二)繳費性養老金以工作人員本人繳費工資為基數,單位和個人繳費每滿一年,按1.3%計發。計發年限最高不超40年。
(三)個人帳戶養老金以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除以180計發。
隨著個人帳戶養老金的滾動積累,逐步降低繳費性養老金計發比例。
D. 有關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社保問題請教
摘要 根據國務院以及勞動保障部相關規定,自收自支的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應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執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待遇按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計發辦法核算
E. 自收自支單位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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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個人繳納的,一部分是單位繳納的。
全額與差額事業單位的區別是,全額事業單位由財政代扣養老保險,也就是說,你沒拿到工資呢,人家就給你扣了,但是在工資條中,還是能看到「代扣養老保險」這一項,實際上也是由個人工資里扣的。
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經費來源是單位自身收入,養老保險也是有單位或個人自己交,就好象是先發給你,又讓你自己交回來。
實際上,都從工資里扣了。
F. 自收自支事業單位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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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個人繳納的,一部分是單位繳納的。
全額與差額事業單位的區別是,全額事業單位由財政代扣養老保險,也就是說,你沒拿到工資呢,人家就給你扣了,但是在工資條中,還是能看到「代扣養老保險」這一項,實際上也是由個人工資里扣的。
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經費來源是單位自身收入,養老保險也是有單位或個人自己交,就好象是先發給你,又讓你自己交回來。
實際上,都從工資里扣了。
G. 合肥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規定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保障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退(離)休後的基本生活,推進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逐步完善我市社會保障體系,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市下列人員應當按照本規定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基本養老保險):
(一)事業單位在職在編的工作人員;
(二)經市、區、縣人事部門批准實行全員聘用制並執行事業單位工資制度的工作人員;事業單位中經市、區、縣人事部門批准聘用並執行事業單位工資制度的工作人員;
(三)符合上述條件的退(離)休、退職人員。
原在本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現人事檔案委託在市、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就業管理服務機構或市、縣人事部門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含教育人才市場)(以下簡稱中介服務機構)代理的人員(以下簡稱實行人事代理人員,因觸犯刑法被開除的人員除外),可以按照本規定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
其他已經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可以按照本規定繼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第三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制度。第四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共同負擔。第五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市、縣統籌。第六條 市、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是本市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市、縣經辦機構)具體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管理服務工作。
市屬四區和三個開發區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受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委託,承辦本區(開發區)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的基本養老保險工作。
中介服務機構受市、縣經辦機構委託代理實行人事代理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申報工作。
市財政、人事、稅務、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第七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
以本單位上月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機關、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按33%的費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財政差額撥款事業單位、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按31%的費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職工以本人上月工資為基數,按3%的費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實行人事代理人員以職工上月工資為基數,按34%的費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職工工資是指按國家和省、市統一規定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
達到法定退(離)休年齡的退(離)休人員和退職人員不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第八條 單位退(離)休人員佔在職職工的比例超過30%的,單位應為其超出部分的退(離)休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調劑金。調劑金的繳費基數為超出部分的退(離)休人數與本單位人均月繳費基數之積,機關、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按33%的費率繳納,差額財政撥款事業單位、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按31%的費率繳納。第九條 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費率的調整,由市、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提出意見,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行。第十條 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下列渠道列支:
(一)財政全額撥款的單位,由財政列入預算;
(二)財政差額撥款事業單位,按差額比例,財政承擔部分,由財政列入預算;單位承擔部分,由單位在稅前列支;
(三)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由單位在稅前列支。第十一條 地稅部門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徵收工作。第十二條 參保的機關事業單位應在地稅部門辦理繳費登記,按月申報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職工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按月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計征個人所得稅。第十三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結算實行全額徵收、全額撥付。第十四條 市、縣經辦機構應當為參保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實行人事代理人員為其繳費基數的3%),按規定據實計入個人基本養老保險帳戶,並按銀行居民一年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計息。第十五條 自本市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之日起,從企業流動到機關事業單位的人員,調入單位應當補齊自本市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之日至職工調入期間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繳費的差額部分,其中調入人員距法定退休年齡實際繳費不足15年的,必須由調入單位補足15年,方可按月享受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實行人事代理人員自本市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齡實際繳費不足15年的,必須補足15年;不能補繳的,一次性返還個人帳戶部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終止。
H. 自收自支事業單位退休工資包含哪些
勞動者屬於自收自支事業單位退休職工,勞動者可以依法享有養老保險金,沒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十九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