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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國家早期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發布時間:2021-01-23 01:05:34

1. 社會養老保險有子女繼承權嗎

2. 福利國家的改革動因及改革措施

一、福利國家改革的動因
70年代中期以來,在石油危機的打擊下,各國相繼發生了嚴重的經濟危機,陷入了「滯脹」(高通脹、高失業、低經濟增長)的困境。經濟危機又引發了與之密切相聯的「福利國家」的危機,給經濟、社會以及政治發展帶來了嚴重的後果。
(一) 經濟危機致使福利國家難以為繼
(二) 高稅收、高福利和福利平均化導致了嚴重的社會問題—— 一是國家養老金開支大、財政不堪重負;二是企業成本上升,國際競爭力降低;三是增加了個人對國家和社會的依賴,使整個社會缺乏活力
(三) 改革的人口動因——出生率下降和老齡人口上升,職工人數的實際減少或預期減少和退休人口的增加是事關現收現付制養老金制度存在性的重要因素,前者將減少養老金制度的供款收入,後者將增加養老金支出.扭曲了勞動力市場的供給行為,嚴重損害了經濟的效率,阻礙了經濟的發展。
(四) 北歐各國政治的一致性發生了動搖——從70年代中後期開始,社民黨自30年代以來在北歐政壇長期執政的局面被打破,右翼政黨上台執政,北歐各國的政治力量的對比開始由左翼政黨佔主導地位向左右翼政黨勢力均衡的方向轉移。政治環境的變化使得北歐各國的左、右翼政黨都把改革福利國家作為它們吸引選民的主要手段。
二、福利國家改革的主要措施
(一)社會福利制度地方化改革
北歐各國強調中央政府的權力下放,使地方政府成為社會福利的主要提供者,其目的是要減輕中央政府社會福利支付的負擔,充分發揮地方政府在社會福利實施和管理中的積極作用。
(二)醫療服務方面的改革
北歐國家在醫療服務方面改革的目標是控制健康醫療費用支出,防止醫療費用需求無限擴大。其主要措施:一是改變醫療預算體制和方法,將原有的固定醫院預算制改為浮動制,對醫院的預算撥款與醫院的實際醫療效果掛鉤。二是「個人自由選擇醫院原則」。根據這一原則,公民個人可以在一定范圍內(一般是一個城市內)選擇任何一家醫院就醫。
(三)就業政策的改革
福利國家的一個重要特徵就是「充分就業」,它的基本含義就是對「工作權利」的確認與確定。從20世紀90年代以來,北歐各國開始引入強調「工作義務」的新的就業政策。
(四)養老金改革
在養老金改革方面,福利國家主要側重結構調整,其改革的目標是使養老金制度更加靈活機動,使領取養老金的人和在業人員來共同分擔和分散風險,以改變目前的養老金集中使用,投資收益與個人無關,風險完全由在業的人員來承擔的現狀。
(五)稅制改革
在稅制方面,福利國家深感多年推行的所得稅及工資稅等起點太高,嚴重影響了公司投資和個人發展的積極性,並且阻礙勞動生產力的發展。為此,減稅就成為北歐各國稅制改革的一個重點。在20世紀90年代初,芬蘭、挪威和瑞典還引進了雙重所得稅系統,雙重所得稅系統(DIT)的主要指導原則在於將對勞動收入的累進稅率與對公司和資本收入的不變稅率相結合,從而形成了廣闊的稅基和相對低的稅率

3. 養老保險是如何產生與發展的

養老保險制度是人類社會發展與進步的重要標志和成果,從它產生到現在已經有100多年的歷史。
在18世紀歐洲實現了工業革命以後,生產轉變為工業化、城市化和社會化,人口相對向城市集中,占統治地位的家庭養老保障開始瓦解。同時,生產的社會化還加深了勞動者之間的社會聯系,對社會的依賴程度增強,從而產生了養老保險的社會基礎。生產的社會化和市場經濟的發展,極大地促進了生產力的發展,使社會財富大量增加。這為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提供了重要的物質基礎。
有了社會和物質基礎,養老保險仍然不會自發產生,可以說階級斗爭是養老保險由可能變為現實的決定性因素。工人階級為了維護自身利益和基本生存權利,進行了長期的斗爭。資產階級政府迫於壓力,為了緩和階級矛盾,不得不做出一些讓步。一步步、一點點地被迫實行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如被稱為「鐵血宰相」的德國宰相俾斯麥,推行鐵血政策,鎮壓工人運動,同時他又意識到鎮壓不是唯一的途徑,還應同時積極改進工人的福利,改革社會弊端。他也因此成為社會保險的創始人。德國成為世界上最早實行社會保險的國家,在1883年、1884年和1889年先後頒布了《疾病社會保險法》、《工傷事故保險法》和《老年和殘障社會保險法》。這三項社會保險法的頒布,標志著世界上第一套最完整的社會保險體系的建立。
進入20世紀,資本主義國家危機四伏,生產下降,經濟停滯。為了克服重重困難,其他歐洲國家紛紛效仿德國,實行社會保險制度。1908年奧地利實行了養老保險制度,1908年和1911年英國建立了老年保險和失業、疾病保險制度,法國和瑞典也先後於1910年和1913年實行了養老保險制度。
20世紀30年代,經濟大蕭條席捲了包括美國在內的資本主義國家,1935年,作為「羅斯福新政」的重要組成部分,美國也建立了社會保障制度,頒布了《社會保障法》。
1944年,國際勞工組織在美國費城召開26屆國際勞工大會,發表了《費城宣言》,將擴大社會保險措施確定為國際勞工組織的目標,從而大大推動了包括養老保險在內的世界社會保險事業的發展。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隨著世界經濟的發展與繁榮,社會保險在世界較大的范圍內實現了向國家化、全民化和福利化方面的轉變。曾任英國倫敦學院院長和勞工介紹所所長的貝弗里奇受英國政府委託起草了《社會保險和有關福利問題》的報告。報告主張:享受社會保障是每個公民的權利;受保者應按統一標准繳款,按統一標准領取津貼和救濟;發放的津貼或救濟,應足以維持正常生活而不再需要其他資助;享受救濟或津貼的時間以需要為准,不受其他限制;保障的范圍包括生活必需的各個方面。在貝弗里奇報告的基礎上,英國頒布了一系列的社會保障法案,在1948年,英國宣布建成了世界第一個「福利國家」。此後,歐洲的許多國家紛紛參照英國的做法,實行了全面的福利計劃。
進入20世紀的70年代,由於經濟出現滯脹現象,社會保險也陷入困境,西歐發生「福利國家危機」,美國出現「福利困境 」,日本的年金制度將要「崩潰」。這些國家實行的所謂「從搖籃到墳墓」的福利計劃受到嚴重的挑戰,國家感到福利費開支不堪重負,難以為繼。因此,世界各國現在都在為養老保險今後的發展尋找出路。

4. 國內和國外的社保體系有什麼差別

以社保中的養老保險為例。

中國的養老保險體系,主要是由國家立法,強制實行,企業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符合養老條件的人,可向社會保險部門領取養老金。養老保險費用來源,一般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或單位和個人雙方共同負擔,並實現廣泛的社會互濟。

通過建立養老保險制度,有利於新老更替,實現就業結構的合理化;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養,是應對人口老齡化的一項重要措施,有利於社會穩定;能夠激勵年輕人奮進,提升工資標准,為退休後的生活提供保障,有利於從側面上促進經濟發展。

也就是說,中國的養老保險主要是通過立法規定的,是法律規定必須繳納的。而國外的養老保險分為三種制度類型,分別為:傳統型、國家統籌型、強制儲蓄型。以傳統型為例,傳統型的養老保險制度又稱為與僱傭相關性模式或自保公助模式。

最早為德俾斯麥政府於1889年頒布養老保險法所創設,後被美國、日本等國家所採納。個人領取養老金的工資替代率,然後再以支出來確定總繳費率。個人領取養老金的權利與繳費義務聯系在一起,即個人繳費是領取養老金的前提,養老金水平與個人收入掛鉤。

基本養老金按退休前雇員歷年指數化月平均工資和不同檔次的替代率來計算,並定期自動調整。除基本養老金外,國家還通過稅收、利息等方面的優惠政策,鼓勵企業實行補充養老保險,基本上也實行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

(4)福利國家早期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擴展閱讀:

福利國家所在地普遍採取的,又稱為福利型養老保險,最早為英國創設,如今適用該類型的國家還包括瑞典、挪威、澳大利亞、加拿大等。

該制度的特點是實行完全的「現收現付」制度,並按「支付確定」的方式來確定養老金水平。養老保險費全部來源於政府稅收,個人不需繳費。享受養老金的對象不僅僅為勞動者,還包括社會全體成員。

養老金保障水平相對較低,通常只能保障最低生活水平而不是基本生活水平,如澳大利亞養老金待遇水平只相當於平均工資的25%。為了解決基本養老金水平較低的問題,一般在力提倡企業實行職業年金制度,以彌補基本養老金的不足。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養老保險

5. 養老保險制度的主要分類

傳統型養老保險制度
傳統型的養老保險制度又稱為與僱傭相關性模式(employment-related programs)或自保公助模式,最早為德俾斯麥政府於1889年頒布養老保險法所創設,後被美國、日本等國家所採納。個人領取養老金的工資替代率,然後再以支出來確定總繳費率。個人領取養老金的權利與繳費義務聯系在一起,即個人繳費是領取養老金的前提,養老金水平與個人收入掛鉤,基本養老金按退休前雇員歷年指數化月平均工資和不同檔次的替代率來計算,並定期自動調整。除基本養老金外,國家還通過稅收、利息等方面的優惠政策,鼓勵企業實行補充養老保險,基本上也實行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
國家統籌型養老保險制度
國家統籌型(universal programs)分為兩種類型
1)福利國家所在地普遍採取的,又稱為福利型養老保險,最早為英國創設,適用該類型的國家還包括瑞典、挪威、澳大利亞、加拿大等。
該制度的特點是實行完全的「現收現付」制度,並按「支付確定」的方式來確定養老金水平。養老保險費全部來源於政府稅收,個人不需繳費。享受養老金的對象不僅僅為勞動者,還包括社會全體成員。養老金保障水平相對較低,通常只能保障最低生活水平而不是基本生活水平,如澳大利亞養老金待遇水平只相當於平均工資的25%。為了解決基本養老金水平較低的問題,一般在力提倡企業實行職業年金制度,以彌補基本養老金的不足。
該制度的優點在於運作簡單易行,通過收入再分配的方式,對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以抵銷市場經濟帶來的負面影響。但該制度也有明顯的缺陷,其直接的後果就是政府的負擔過重。由於政府財政收入的相當於部分都用於了社會保障支出,而且經維持如此龐大的社會保障支出,政府必須採取高稅收政策,這樣加重了企業和納稅人的負擔。同時,社會成員普遍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缺乏對個人的激勵機制,只強調公平而忽視效率。
2)國家統籌型的另一種類型是蘇聯所在地創設的,其理論基礎為列寧的國家保險理論,後為東歐各國、蒙古、朝鮮以及我國改革以前所在地採用。
該類型與福利國家的養老保險制度一樣,都是由國家來包攬養老保險活動和籌集資金,實行統一的保險待遇水平,勞動者個人無須繳費,退休後可享受退休金。但與前一種所在地不同的是,適用的對象並非全體社會成員,而是在職勞動者,養老金也只有一個層次,未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一般也不定期調整養老金
強制儲蓄型養老保險制度
強制儲蓄型主要有新加坡模式和智利模式兩種。
1)新加坡模式是一種公積金模式。該模式的主要特點是強調自我保障,建立個人公積金賬戶,由勞動者於在職期間與其僱主共同繳納養老保險費,勞動者在退休後完全從個人賬戶領取養老金,國家不再以任何形式支付養老金。個人賬戶的基金在勞動者退休後可以一次性連本帶息領取,也可以分期分批領取。國家對個人賬戶的基金通過中央公積金局統一進行管理和運營投資,是一種完全積細小的籌資模式。除新加坡外,東南亞、非洲等一些發展中國家也採取了該模式。
2)智利模式作為另一種強制儲蓄類型,也強調自我保障,也採取了個人賬戶的模式,但與新加坡模式不同的是,個人賬戶的管理完全實行私有化,即將個人賬戶交由自負盈虧的私營養老保險公司規定了最大化回報率,同時實行養老金最低保險制度。該模式於20世紀80年代在智利推出後,也被拉美一些國家所效仿。強制儲蓄型的養老保險模式最大的特點是強調效率,但忽視公平,難以體現社會保險的保障功能。

6. 社會養老保險的種類有哪些

社會養老保險的種類如下:

世界各地不同國家的養老保險制度分類如下:

  1. 儲金型養老保險

    儲金型養老保險制度在一批新興市場經濟國家實行,以新加坡、智利等國家為代表,強調自我保障的原則,實行完全積累的基金模式,建立了不同類型的個人養老保險賬戶或「公積金」賬戶。

  2. 國家型養老保險

    國家型養老保險制度曾經在大多數計劃經濟國家實行,以前蘇聯、東歐國家為代表。按照「國家統包」的原則,由用人單位繳費,國家統一組織實施,工人參與管理,待遇標准統一,保障水平較高。

  3. 傳統型養老保險

    傳統型養老保險以美、德、法等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為代表,貫徹「選擇性」原則,即並不覆蓋全體國民,而是選擇一部分社會成員參加,強調待遇與工資收入及繳費(稅)相關聯,因此也可稱為「收入關聯型養老保險」。

  4. 福利型養老保險

    福利型養老保險以英、澳、加、日等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為代表,貫徹「普惠制」原則,基本養老保險覆蓋全體國民,強調國民皆有年金,因此稱為「福利型」或「普惠制」養老保險。

  5. 混合型養老保險

    原來實行福利型養老保險的國家,如今大多已經或正在向一種混合型制度轉軌。即福利型養老保險與「收入關聯型養老保險」同時並存,共同構成第一支柱的基本養老保險。英國與加拿大就是這種。

7. 我國有哪些社會養老保險模式

從1889年德國開始實行養老保險制度開始,到今天,養老保險制度早已成為工業化國家普遍覆蓋全體公民的一項最基本社會保障措施。從各國推行養老保險制度的實踐來看,主要有以下三種模式。
(1)投保資助型養老保險模式。世界上實行養老保險制度的國家,投資資助是最普遍、歷史最悠久的一種,開始於19世紀的德國。
投資資助型養老保險,是通過國家立法強制僱主和勞動者分別按一定的繳費比率投保,建立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多層次的養老金制度,退休金一般由普遍養老金、雇員退休金和企業補充養老金組成。國家在財政、稅收和利息政策上給予扶持。
投資資助型養老保險制度,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與繳費義務相聯系,即與員工工資掛鉤,但繳費和享受待遇的量並不一定完全對應。
這種制度可以實現一定的基金積累,作為支付的後盾,緩解人口老齡化對養老保險的沖擊。
(2)福利國家型養老保險模式。福利國家型養老保險由國家和僱主負擔全部養老保險費,雇員個人不繳納。是一種完全福利型養老保險制度,這種制度會使政府和企業負擔沉重,高福利和高稅收並存。
福利國家型養老保險有以下特點:
①實施范圍廣。一般覆蓋全體國民,甚至包括在本國僑居一定年限的外國居民,是一種人人皆養老的養老保險制度。
②與個人收入無關。即養老金的給付與在職時的工資、投保時間、對社會的貢獻大小等無關,只要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均可獲得相同數額的養老金。
③養老保險金的資金來源主要靠國家財政補貼。如丹麥養老保險基金的90%由國家財政提供。
(3)強制儲蓄型養老保險制度。

8. 養老保險的制度模式

世界各國實行養老保險制度有三種模式: 傳統型的養老保險制度又稱為與僱傭相關性模式(employment-related programs)或自保公助模式,最早為德俾斯麥政府於1889年頒布養老保險法所創設,後被美國、日本等國家所採納。個人領取養老金的工資替代率,然後再以支出來確定總繳費率。
個人領取養老金的權利與繳費義務聯系在一起,即個人繳費是領取養老金的前提,養老金水平與個人收入掛鉤,基本養老金按退休前雇員歷年指數化月平均工資和不同檔次的替代率來計算,並定期自動調整。除基本養老金外,國家還通過稅收、利息等方面的優惠政策,鼓勵企業實行補充養老保險,基本上也實行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 國家統籌型(universal programs)分為兩種類型:
(1)福利國家所在地普遍採取的,又稱為福利型養老保險,最早為英國創設,如今適用該類型的國家還包括瑞典、挪威、澳大利亞、加拿大等。
該制度的特點是實行完全的「現收現付」制度,並按「支付確定」的方式來確定養老金水平。養老保險費全部來源於政府稅收,個人不需繳費。享受養老金的對象不僅僅為勞動者,還包括社會全體成員。養老金保障水平相對較低,通常只能保障最低生活水平而不是基本生活水平,如澳大利亞養老金待遇水平只相當於平均工資的25%。為了解決基本養老金水平較低的問題,一般在力提倡企業實行職業年金制度,以彌補基本養老金的不足。
該制度的優點在於運作簡單易行,通過收入再分配的方式,對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以抵銷市場經濟帶來的負面影響。但該制度也有明顯的缺陷,其直接的後果就是政府的負擔過重。
由於政府財政收入的相當於部分都用於了社會保障支出,而且經維持如此龐大的社會保障支出,政府必須採取高稅收政策,這樣加重了企業和納稅人的負擔。同時,社會成員普遍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缺乏對個人的激勵機制,只強調公平而忽視效率。
(2)國家統籌型的另一種類型是蘇聯所在地創設的,其理論基礎為列寧的國家保險理論,後為東歐各國、蒙古、朝鮮以及中國改革以前所在地採用。
該類型與福利國家的養老保險制度一樣,都是由國家來包攬養老保險活動和籌集資金,實行統一的保險待遇水平,勞動者個人無須繳費,退休後可享受退休金。但與前一種所在地不同的是,適用的對象並非全體社會成員,而是在職勞動者,養老金也只有一個層次,未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一般也不定期調整養老金水平。
隨著蘇聯和東歐國家的解體以及中國進行經濟體制改革,採用這種模式的國家也越來越少。 強制儲蓄型主要有新加坡模式和智利模式兩種。
(1)新加坡模式是一種公積金模式。該模式的主要特點是強調自我保障,建立個人公積金賬戶,由勞動者於在職期間與其僱主共同繳納養老保險費,勞動者在退休後完全從個人賬戶領取養老金,國家不再以任何形式支付養老金。個人賬戶的基金在勞動者退休後可以一次性連本帶息領取,也可以分期分批領取。
國家對個人賬戶的基金通過中央公積金局統一進行管理和運營投資,是一種完全積細小的籌資模式。除新加坡外,東南亞、非洲等一些發展中國家也採取了該模式。
(2)智利模式作為另一種強制儲蓄類型,也強調自我保障,也採取了個人賬戶的模式,但與新加坡模式不同的是,個人賬戶的管理完全實行私有化,即將個人賬戶交由自負盈虧的私營養老保險公司規定了最大化回報率,同時實行養老金最低保險制度。該模式於20世紀80年代在智利推出後,也被拉美一些國家所效仿。強制儲蓄型的養老保險模式最大的特點是強調效率,但忽視公平,難以體現社會保險的保障功能。

9. 實行福利國家型全民保險社會養老制度的國家是哪個國家

福利國家型全民保險社會養老制度這個概念本身就不明確,從傳統上講北歐如瑞典、丹麥、芬蘭是福利型養老保險的典範,但也在不斷轉變,與權利義務對等的經典型保險的界線越來越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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