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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組部關於離退休人員文件

發布時間:2020-12-17 12:39:54

Ⅰ 如何貫徹落實《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離退休幹部》

一、清醒認識社會背景和發展趨勢
(一)老年人口佔比越來越高。我國已經進入「長壽時代」,人口老齡化問題已經從5年前學者口中的熱門話題,轉變為當今社會可持續發展不可忽視的現實問題。老年人群體越來越龐大,社會力量不可忽視,特別是廣大離退休幹部,他們既是黨的幹部,也是社會老年人的組成部分,同時知識水平和文化層次相對較高。所以,加強對離退休幹部的管理是創新社會管理中「積極老齡化」必不可少的環節。
(二)養老金社會化管理的趨勢不可逆轉。2015年,我省開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目前,正在逐步轉變離退休金的發放方式。一旦養老保險體系走上正軌,施行養老金「雙軌並行」制度,全面推行社會化管理。廣大離退休幹部突然從體制內被轉變到體制外,思想上容易出現「空窗期」,產生負面情緒,一定程度上影響和諧社會建設。
新形勢、新變化既是對黨執政興國能力的考驗,也為基層離退休幹部工作者適應新情況解決新問題提出了新的考驗。
二、基層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困惑與問題
一方面,對基層老幹部局工作職能上的困惑。重離休,輕退休。重生活待遇,輕政治待遇。黨建工作職能不明確,老年大學建設被視為「副業」。當然,這些困惑不是一開始就存在的,而是隨著社會變化而逐漸產生的,雖然不是什麼大的社會矛盾,但時常讓我們基層老幹部的工作人員感到困惑,我們老幹部局的工作重心和工作方向到底在哪裡?到底要往哪走?
另一方面,來自基層離退休幹部的困惑。以我市資興市為例,資興市自2003年以來,在全市養老金全部進入社保系統發放的基礎上,探索利用社區資源管理離退休幹部,統一將市直機關企事業單位正科級及以下退休幹部職工黨組織關系劃轉到社區管理。現在,形成了市委、人大、政府、政協、公安局黨支部負責其部門離休幹部及副處級以上退休幹部的黨組織活動;離休幹部參加原單位黨支部活動;科級及以下退休幹部職工參加社區黨支部活動的局面。由於各單位各社區黨支部在精力、物力、財力、場地等方面存在一定差距,黨支部活動的組織開展存在脫節的現象,導致參加社區黨支部的退休幹部意見比較集中,要求參加原單位黨組織活動,並在原單位建立離退休黨支部。
目前,我市除資興市以外的其餘縣市區包括市直,沒有全面推行養老金社會化發放,離退休幹部的日常管理和參加黨組織活動都是由各級老幹部局和離退休幹部原單位負責,所以資興遇到的問題在其他地方表現並不突出。但是,資興市面臨的困惑,是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在改革中不得不面對的問題。
當然,以上的困惑是基層老幹部工作的現實糾結,也是中央對新時期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新思考的落腳點。
三、文件中的新變化
相較於2008年中組部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離退休幹部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中組發﹝2008﹞10號),中央文件從指導思想、結構形式、側重板塊和具體要求等方面都有所變化和調整。
(一)從指導思想上看。廣大離退休幹部不僅僅是「寶貴財富」,更是「重要資源」、「重要力量」。財富是用來收藏和保護的,而資源和力量更需要科學開發、合理利用。
(二)從結構形式上看。離休幹部服務管理工作的框架已穩,更強調在「精、細」二字上豐富內涵。退休幹部服務管理應「順應老齡事業發展趨勢,堅持社會化管理服務方向。」同時,將加強離退休幹部活動陣地、學習陣地建設納入到完善和創新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工作中,為老幹部(老年)活動中心、老幹部(老年)大學正名。
(三)從側重板塊上看。樹立紀律和規矩意識,明確「不可為」。增強了離退休幹部黨組織建設和黨員教育管理的實操性,明確規定了領導選配、設置方式、組織培訓、經費保障、工作補貼到黨費繳納方式、黨員互助等方面的內容。將針對性和時效性作為離退休幹部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落腳點。
(四)從組織領導上看。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只會加強,不會減弱。從文件的具體變化中可以體現出來,2008年「要建立健全老幹部工作領導小組,加強指導和協調」,2016年「離退休幹部工作領導小組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研究工作中的重大問題」;2008年「有關部門在制定出台涉及離退休幹部利益的政策規定前,要徵求老幹部工作部門的意見」,2016年「把離退休幹部工作作為領導班子和主要領導幹部考核的重要內容」;2008年「逐步實行地方黨委老幹部局局長兼任同級黨委組織部副部長」;2016年「全面實行地方各級黨委老幹部局局長兼任同級黨委組織部副部長」。
《意見》的出台,不僅表明中央已經清醒的認識到人口老齡化的不可逆、社會化管理的必然和黨員脫崗後黨組織生活「空窗期」等現實問題。更是為基層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面臨的糾結和「無能為力」指明方向,明確要求。作為基層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者,更應增強政治敏感性,提升自信心,在精細離休幹部服務管理和開創退休幹部服務管理的工作中實現自我認同感和部門歸屬感。配合中央「積極老齡化」這盤大棋,走好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這步先手棋。

Ⅱ 求中組部【2008】10號《關於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離休幹部工作意見》全文

中組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中組發[2008]10號

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離退休
幹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老幹部局,政府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幹部(人事)部門、離退休幹部工作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組織部、老幹部局、人事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部分國有重要骨幹企業黨組(黨委):

現將《關於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離退休幹部工作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中央組織部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2008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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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離退休幹部工作的意見

長期以來,廣大離退休幹部為我國的革命、建設和改革事業作出了重大貢獻,他們是黨和國家的寶貴財富。離退休幹部工作是黨的組織工作、幹部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一個重要方面。為全面貫徹落實黨和國家關於離退休幹部工作的方針政策,推動離退休幹部工作更好地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現就加強新形勢下的離退休幹部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新形勢下離退休幹部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加強新形勢下的離退休幹部工作,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黨的十七大提出的全面做好離退休幹部工作的要求,落實離退休幹部政治、生活待遇,發揮離退休幹部作用,不斷完善工作制度、健全工作機制、改進工作方法,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實踐中,不斷開創離退休幹部工作的新局面,為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教、老有所學、老有所樂、老有所為創造良好條件。

(二)加強新形勢下的離退休幹部工作,要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在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中奮發有為;堅持加強思想政治建設,不斷用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最新成果武裝廣大離退休幹部;堅持以人為本,關心照顧好離退休幹部的生活;堅持把老有所養和老有所為結合起來,引導離退休幹部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中發揮積極作用;堅持以讓黨放心、廣大老幹部滿意為標准,開拓創新,不斷提高服務管理水平;堅持在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整合各方面資源,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和社會合力。

二、加強離退休幹部思想政治建設

(三)堅持和完善離退休幹部政治待遇的各項制度。認真落實離退休幹部閱讀文件、聽報告、參加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向離退休幹部通報情況、組織離退休幹部就近就地參觀學習、走訪慰問離退休幹部等制度,使離退休幹部及時了解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際國內形勢以及本地本部門的重要情況,自覺與黨中央保持一致。根據離退休幹部特點和需求,創新和改進落實離退休幹部政治待遇的方式方法。

(四)加強和改進離退休幹部黨支部建設工作。把離退休幹部黨支部建設納入黨的基層組織建設總體規劃,統籌安排,分類指導,整體推進。從離退休幹部黨員的實際出發,本著有利於把他們組織起來參加活動、有利於教育管理和有利於發揮作用的原則,優化組織設置,健全工作制度,選好支部班子,創新活動方式,保障活動經費。選配黨性強、威信高、講奉獻的同志擔任離退休幹部黨支部書記,不斷增強黨支部的凝聚力和戰鬥力。完善和落實離退休幹部黨員組織生活的各項制度,加強離退休幹部黨員教育管理,保障離退休幹部黨員對黨內事務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增強離退休幹部黨支部和黨員隊伍的活力。充分發揮離退休幹部黨支部在推動發展、服務群眾、凝聚人心、促進和諧中的作用。

(五)加強和改進離退休幹部思想政治工作。深入開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教育,引導離退休幹部認真學習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認真學習科學發展觀。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融入離退休幹部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和勉勵廣大離退休幹部堅定理想信念、珍惜光榮歷史、永葆革命本色。以正面教育、自我教育為主,充分調動離退休幹部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圍繞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及離退休幹部共同關心的熱點問題,做好解疑釋惑工作。把思想政治工作與解決實際問題相結合,增強針對性和實效性。加強離退休幹部黨員和理論學習骨乾的教育培訓工作。注意發揮面向離退休幹部的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陣地在離退休幹部思想政治工作中的導向作用。

三、完善落實離退休幹部生活待遇的保障機制

(六)鞏固和完善離休幹部「三個機制」。按照中央的要求,堅持「單位盡責、社會統籌、財政支持、加強管理」的原則,確保離休費保障機制、醫葯費保障機制、財政支持機制的健全完善和有效運轉。

健全離休費保障機制。離休費由財政負擔的,要在預算中足額安排。離休費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有統一規定的開支項目要全部納入,保證按時足額發放。

健全醫葯費保障機制。實行離休幹部醫葯費單獨統籌的,要合理確定統籌標准,不斷拓寬統籌渠道,切實加大征繳力度,確保醫葯費統籌金按時足額到位。醫葯費由財政負擔的,要在預算中足額安排。沒有實行醫葯費單獨統籌的企事業單位,要按規定給予經費保障。採取積極措施,穩妥推進中央企業離休幹部參加所在地離休幹部醫葯費單獨統籌工作。加強對統籌金的監管,確保合理使用,防止浪費。完善方便離休幹部看病就醫的具體措施。

健全財政支持機制。各級財政特別是省級財政要強化對落實離休幹部離休費、醫葯費的資金支持力度,確保離休幹部「兩費」保障機制的正常運行。對因機構改革、企業改制和破產等原因單位變更的,要及時明確離休幹部的服務管理單位,落實「兩費」的資金渠道。組織、老幹部工作、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要加強協調、檢查和督促,確保離休幹部「兩費」的落實。

(七)按照黨和國家的政策規定,保障退休幹部生活待遇的落實。退休費要按時足額發放,在醫療上享受相應的待遇。

(八)建立健全離退休幹部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的機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逐步提高離退休幹部的生活待遇。在進行涉及離退休幹部切身利益的改革時,要同步研究制定相應的保障辦法和措施。

(九)完善對有特殊困難的離退休幹部的幫扶機制。制定和完善困難幫扶制度和辦法,加大工作力度,對有特殊困難的離退休幹部,給予適當照顧,幫助他們解決生活、醫療等方面的實際困難和問題。

四、推進老幹部活動中心、老幹部大學(老年大學)工作

(十)統籌規劃老幹部活動中心、老幹部大學工作。各地各部門要按照建設全民學習、終身學習的學習型社會的要求,適應離退休幹部活動、學習的需要,制定老幹部活動中心、老幹部大學工作計劃和長遠規劃,健全組織機構,保障工作經費,規范各項工作,提高管理效能,推進老幹部活動中心、老幹部大學工作持續、健康發展。

(十一)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各地各部門要從實際出發,加強離退休幹部活動、學習場所的建設,建成規模合理、實用性強的老幹部活動中心、老幹部大學,並注意向街道、社區、鄉(鎮)延伸活動和學習的網路。要把老幹部活動中心、老幹部大學基礎設施建設納入本地本部門發展規劃,加大投力度。

(十二)積極開展學習和文體活動。堅持「教、學、樂、為」相統一的原則,把政治性、思想性和科學性、知識性、趣味性有機結合起來。從有益於離退休幹部身心健康出發,組織開展豐富多彩、積極向上的文體活動。從有助於激發學習興趣、增強學習效果出發,合理設定教學科目,做好規范教材工作。加強師資隊伍建設,開展離退休幹部教育理論研究工作,創新教學手段,提高教學水平。逐步推進示範性老幹部活動中心、老幹部大學建設工作。

五、發揮離退休幹部的積極作用

(十三)發揮離退休幹部在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中的推動作用,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參謀作用,在大力弘揚黨的優良傳統和踐行社會主義榮辱觀中的示範作用,在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和先進性建設中的促進作用,在關心教育下一代工作中的積極作用。

(十四)做好組織引導工作。要從工作需要出發,根據離退休幹部的身體狀況、志趣愛好和專業特長,本著自覺自願、量力而行的原則,鼓勵離退休幹部面向社會、面向群眾、面向基層,發揮積極作用。老幹部工作部門和離退休幹部原工作單位以及社會有關方面,應為離退休幹部發揮作用創造一定條件,並經常進行指導。

六、做好離休幹部的服務管理工作

(十五)做好「雙高期」離休幹部服務管理工作。要針對離休幹部普遍進入高齡、高發病期的實際情況,滿懷感情、主動服務,全心全意為離休幹部做好事、辦實事、解難事,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服務和管理辦法。對行動不便、身患重病、身邊無人照料的離休幹部,要定期派人走訪,了解他們的身體狀況和生活情況,在生活上給予必要的照顧。

(十六)推進企業離休幹部服務管理工作。按照中央的要求,做好企業離休幹部特別是國有改制和破產企業離休幹部的服務管理工作,切實做到離休幹部的事情有人管、工作有機構負責、所需經費有保障。建立和完善企業離休幹部服務管理工作的長效機制,確保離休幹部各項待遇得到落實、服務管理到位。

(十七)利用街道、社區資源為離休幹部搞好服務。在保持原有管理關系、服務關系的基礎上,充分發揮街道、社區的作用,讓離休幹部就近學習、就近活動、就近得到關心照顧、就近發揮作用,逐步建立和完善單位、街道、社區、養老機構、家庭相結合的離休幹部醫療保健、生活服務體系,為離休幹部提供醫療服務、學習活動服務和精神慰藉服務。對居住在農村的離休幹部,鄉(鎮)、村兩級黨組織要多渠道、多方面給予關心照顧。

(十八)加強易地安置離休幹部服務管理工作。原單位要關心重視易地安置的離休幹部,認真落實他們的各項待遇,定期走訪慰問,並和接受單位加強協作,共同做好服務管理工作,特別要解決好醫療問題。接受單位要關注易地安置離休幹部,幫助他們解決學習、生活等方面的實際問題。

七、加強退休幹部的服務管理工作

(十九)加強對退休幹部工作的宏觀管理。各地各部門要從退休幹部數量不斷增加的實際出發,加強對退休幹部的服務管理工作。地方黨委組織部門、老幹部工作部門和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在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履行好對本地區退休幹部服務管理工作的宏觀指導和督促檢查的職能。老幹部工作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抓好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原領導班子成員和幹部管理許可權范圍內退休領導幹部的政治待遇落實等工作。

(二十)做好退休幹部的日常服務管理工作。退休幹部的日常服務管理由供養關系所在單位負責。按規定移交到街道、社區的,由所在街道、社區負責。堅持因地制宜,研究切合實際的退休幹部管理形式,不斷改進和完善退休幹部管理辦法。各單位要切實履行職責,認真做好服務管理工作,落實好退休幹部政治、生活待遇,為他們參加活動、發揮作用創造條件。

(二十一)保障退休幹部服務管理工作的基本條件。調配相應的工作人員,確定管理和活動的經費,並按照規定列入單位經費預算,確保落實到位。要積極建立健全退休幹部服務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辦法。

八、加強對離退休幹部工作的領導

(二十二)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部門要把離退休幹部工作擺到重要位置,堅持完善老幹部工作領導責任制。黨政主要領導要經常關心過問,分管領導要加強指導,定期聽取工作匯報。要建立健全老幹部工作領導小組,加強指導和協調。

地方黨委組織部門要加強具體指導,認真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要問題。要明確一位部領導聯系和指導離退休幹部工作,逐步實行地方黨委老幹部局局長兼任同級黨委組織部副部長。老幹部工作部門要深入調查研究,認真履行職責,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有關部門在制定出台涉及離退休幹部利益的政策規定前,要徵求老幹部工作部門的意見。要在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下,形成各有關部門齊抓共管、社會各方面積極參與的工作格局。加強離退休幹部信訪工作。做好宣傳引導工作,對表現突出的優秀離退休幹部和老幹部工作人員要給予表彰和宣傳,通過樹立典型,起到引導和示範作用。

(二十三)加強老幹部工作部門建設。要保持老幹部工作機構的相對穩定,編制和人員配備必須與擔負的任務相適應。要對老幹部工作部門所屬事業單位予以切實支持。要按照政治素質好、工作能力強、作風過得硬、對老幹部有感情的要求,選好配強老幹部工作部門領導班子。要嚴把「入口」,暢通「出口」,不斷改善老幹部工作隊伍結構。要關心老幹部工作人員的工作、學習和生活,為他們的成長進步創造條件,做到以事業留人、感情留人、適當的待遇留人。加強教育培訓工作,提高老幹部工作人員的思想政治素質,提高政策運用能力、服務管理能力、調查研究能力和改革創新能力。要加強作風建設和職業道德建設,教育黨員幹部「講黨性、重品行、作表率」,樹立和展示新時期老幹部工作部門的良好形象。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本意見精神,結合實際,制定貫徹執行的具體措施。

Ⅲ 離退休黨員有哪些管理制度

1、有離退休黨員的黨組織要確定專人負責離退休黨員的管理工作,通過電話、書信、上門談心等方式經常同離退休黨員保持聯系,並做好記錄。

要採取「一對一」、「一對多」等形式經常關心年老多病、行動不便的離退休黨員,主動加強聯系,及時傳達黨內文件精神,了解思想、生活情況,徵求意見和建議,積極幫助他們解決各種實際困難。

2、所在黨組織要針對離退休黨員的生活特點,創新教育管理形式,採用座談會、學習討論會、集中培訓、參觀考察、組織文藝表演等適合離退休黨員特點的活動,寓教於樂,豐富他們的晚年生活。

要針對離退休黨員生活中存在的困難,組織黨員志願者服務隊、黨員幫困服務隊、社區義務服務隊等社會性服務組織,積極開展幫扶活動。

要教育引導離退休黨員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自覺按《黨章》要求辦事,不參與和從事違法違紀活動。對於違反黨紀國法的黨員,要按照有關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3、離退休黨員參加社會群團組織,必須堅持文明、健康、積極向上原則,事先向黨組織匯報並徵得同意。

要按照中組部《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管理和使用的規定》的有關要求,教育引導離退休黨員按規定及時交納黨費,自覺履行黨員義務。

針對生活特別困難的黨員,通過本人申請,經所在黨支部同意,報上級黨組織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黨費。

積極參加所在地社區黨組織的活動,積極參與社區服務,開展黨組織活動,尤其在進行愛國主義教育、革命傳統教育、黨風廉政建設、關心教育下一代等方面多做工作多做貢獻,發揮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3)中組部關於離退休人員文件擴展閱讀:

一、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的離退休費總額包括: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以及按國家規定發放的離退休人員補貼。

離退休人員補貼是指:根據國家關於規范津貼補貼的有關規定,各地各單位離退休人員普遍發放的補貼(相當於在職人員的規范津貼補貼)。

對於只有部分離退休人員享受的補貼(不同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補貼、離休幹部護理費、艱苦邊遠地區補貼等)、改革性補貼(住房提租補貼、住宅電話補貼、交通補貼等)、傷殘人員撫恤金等,不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

二、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的養老金總額包括:基本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企業年金和統籌外養老金。

Ⅳ 老十八級退休幹部待遇是否為正科級,請查閱相關文件號

一離休費、離職休養 1、符合離休的三個基本條件。 對建國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戰爭、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和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幹部,達到離職休養年齡的,實行離職休養制度。(國發[1982]62號)或者是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軍隊的;在解放區參加革命工作並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在敵戰區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在東北和個別老解放區,1948年底以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幹部,也可以享受離休待遇。(勞人老[1982]10號) 2、參加革命工作時間。 建國前幹部的「參加革命工作時間」,指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脫離生產以革命工作為職業,或經我黨組織決定,接受黨的任務,以分開身份為掩護,實際人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時間。加入中國共產黨時間早於脫離生產參加革命工作時間的,以入黨時間為參加革命工作時間。 3、參加革命工作時期。 紅軍時期: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抗日戰爭前期: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抗日戰爭後期: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解放戰爭時期,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 二、政治待遇根據國發〔1982〕62號文件規定:老幹部離休後基本政治待遇不變,生活待遇略為從優。 (一)基本的政治待遇不變。 對於一切離休退休的老幹部,他們的政治待遇,包括閱讀文件、聽報告、參加某些重要會議和重要政治活動等,應當一律不變。(摘自中發[1982]13號文)各級黨組織要從政治上關心愛護離退休幹部,堅持和完善老同志閱文、學習制度。要及時向老幹部傳達重要會議精神和定期通報情況,使他們了解黨的方針政策,認清國際國內形式,在政治上同黨 中央保持一致。(摘自中組發[1990]5號文) 1、訂閱報刊。 各單位從公務經費中列支,為離休幹部訂閱必要的報紙。凡廳局(地專)級待遇的要閱大眾日報、濟寧日報、參考消息三份報紙;享受縣(處)級待遇的可訂閱大眾日報、濟寧日報二份報紙,一般離休幹部原則上可訂一份濟寧日報。(濟發[1993]35號)為老幹部訂閱報刊時,要優先考慮《老幹部之家》努力做到離休幹部、縣級以上退休幹部、老幹部工作人員、分管領導人手一份。所需經費可從離退休幹部公用、活動經費中列支。(濟老乾發[1996]9號) 2、通報情況、參加會議。 一些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都要請老幹部參加,使他們及時了解中央的精神、各級黨委政府的重大決策、國內外大事,本地區、本單位的主要生產、工作情況等。區委每半年召開全區離退休幹部情況通報會。 3、參觀工農業建設項目。 要積極組織退(離)休幹部就地就近參觀考察,使他們了解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情況、加深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理解,更加自覺地擁護中央的決策,支持在職幹部的工作,積極發揮作用。(組通字[1999]31號)區委每兩年組織縣級實職離退休幹部外出參觀療養,每年組織一至兩次參觀工農業生產。 4、走訪慰問老幹部。每逢重大節日,各級黨委、政府領導要帶頭組織好走訪慰問老幹部活動,轉達黨組織的溫暖和關懷。區委幾大班子領導每年春節走訪慰問縣級實職的老幹部;區委辦、老幹部局為縣級實職老幹部送生日蛋糕;區委老幹部局每逢雙月走訪慰問縣級實職的老幹部。 (二)老幹部黨組織建設。 各級黨委要抓好離休退休幹部黨組織建設,黨員離休退休多的單位,應單獨建立老幹部黨支部。要健全組織生活制度,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對黨員離休退休幹部中的先進事跡,要大力表彰。(摘自中組發[1990]5號文) 1、老幹部黨支部建設。離退休黨員超過3人以上的部門和單位,單獨建立老幹部黨支部;離退休黨員人數較少的單位,與在職黨員合建黨支部;黨的關系轉到鎮、街道村(社區)的老幹部,由鎮、街道黨(工)委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則,以居住社區為中心建立黨支部或黨小組。(組通字〔1997〕10號) 2、黨費的收繳、使用和管理。 離退休幹部、職工中的黨員,每月以實際領取的離退休費總額或養老金總額為計算基數,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納黨費,5000元以上的按1%交納黨費。黨費必須用於黨的活動,主要作為黨員教育經費的補充。(中組發〔2008〕3號) 3、離退休幹部黨支部黨費留成、返還及管理使用。 離退休幹部黨支部是指由離退休幹部黨員單獨組成的黨支部。離退休幹部黨支部將應交黨費全額上交至有黨費留成權的區委組織部。區委組織部按上交黨費的50%撥付給區老幹部局,由區委老幹部局在年底前將這部分黨費返還給離退休幹部黨支部。返還給離退休幹部黨支部的黨費,要嚴格按照中組部關於黨費管理使用的有關規定,健全財務制度,明確專人管理,專款專用,確保這部分黨費用於離退休幹部黨支部開展活動,如訂閱報刊、雜志、開展活動等,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它用。(濟區組發〔2007〕32號) (三)老幹部黨校。 中共濟寧市市中區委老幹部黨校,區老年大學增掛老幹部黨校的牌子,增加職能,不增加編制和人員,人員由老年大學內部調劑。主要職責是,負責區直離退休幹部黨員的學習、培訓、形勢任務教育。辦學形式主要是短期培訓、專題講座。(濟區老乾發[2004] 2 號)三、生活待遇 (一)我國工資制度的形成及改革。 1、國務院(56)國議習字第54號。 1956年7月6日國務院(56)國議習字第54號文件《關於頒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工資方案的通知》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級別和工資進行定級,頒發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工資標准表,將全國不同地區的工資標准劃分為十一種(即十一類工資區)。特點是:行政、事業、企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執行同一個工資標准。山東省的多數地區(含濟寧)當時定為三類區,79年10月1日國發〔1979〕259號文件由三類調為四類,85年7月1日勞人薪〔1985〕20號文件由四類調為五類,88年5月1日(88)魯人薪字第1號文件,由五類調為六類。 2、中發〔1985〕9號。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問題的通知》規定,從1985年7月1日起對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進行工資改革。國家機關行政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均改為以職務工資為主要內容的結構工資制。按照工資的不同職能分為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工齡津貼和獎金四個組成部分。其中職務工資按其所任職務的不同確定,每一職務設六個等級的工資標准(檔次)。特點是:機關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執行同一個工資標准,企業單位工作人員從原來三統一的工資標准中劃分出來,執行獨立的企業工資標准。從而形成了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單位兩種不同的工資標准和工資開支渠道。企業單位85進行工改,由行政級改為企業幹部級。 3、國發〔1993〕79號。 1993年11月15日國務院《關於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問題的通知》規定,從1992年10月1日起對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現行工資制度進行改革。對機關工作人員實行職級工資制,按工資的不同職能分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四部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專業技術人員工資制,根據事業單位特點和經費不同,分為「全額撥款、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三種類型的事業單位,並實行不同的管理辦法。其工資由職務工資(固定部分)與津貼(活的部分)兩部分組成。機關及事業單位的工人實行技術工人與普通工人工資制度。特點是:事業單位工資制度與機關單位工資制度脫鉤,建立符合個自特點的工資制度。至此,行政、事業、企業三種不同性質的單位,建立起了三種各自獨立的工資制度。企業進行工改,實行「技能工資制」。 4、國發[2006]22號。 《國務院關於改革公務員工資制度的通知》 (國發[2006]22號)及人事部、財政部《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實施辦法》(國人部發[2006]58號)、《關於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實施中有關問題的意見》(國人部發[2006]88號)文件規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按照公務員制度管理和經批准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單位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實行職級工資制,職級工資制的基本工資構成由現行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本工資和工齡工資四項調整為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兩項,取消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事業單位實行崗位績效工資制度,崗位績效工資由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四部分組成,其中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為基本工資。 2006年6月30日前已辦理離退休手續或已達到離退休年齡的人員,不實行新的工資制度,從2006年7月1日起,按照國人部發〔2006〕60號等相關文件按標准增加離休費。2006年7月1日後離退休(含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退職,下同)的人員,機關離休人員的離休費按本人離休前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全額計發;事業單位離休人員的離休費按本人離休前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全額計發。 (二)離休幹部「生活待遇略為從優」的主要內容。 離休幹部「生活待遇略為從優」是黨和國家的一項堅定不移的政策原則。離休幹部生活待遇包括的范圍非常廣、涉及的文件很多、規定很具體、情況也比較復雜。從生活待遇發放時界上可分為月離休費、年度補貼、一次性補助。 1、原工資照發、生活福利待遇不變。中央規定幹部離休後原工資照發,離休幹部領取的工資通稱離休費。為了更好地貫徹「生活待遇從優」的原則,讓離休幹部充分享受改革開放的成果。自國發〔1978〕104號文件下發後到2002年,黨和國家先後13次給離休幹部增加了離休費,7次增加了生活補貼。在核定離休幹部離休費時,應把握好3個環節:一是離休幹部離休時間(即核定離休前原工資的結構);二是離休幹部離休前的職務及離休後按規定應享受的待遇;三是離休幹部離休前原工資標准。按有關規定,計算出某離休幹部離休費項目的大體數額,加上年度生活福利性補貼,就可得出離休幹部離休費總額。機關事業單位離休幹部離休費的組成。機關實行職級工資制後的離休人員,其「基本工資」包括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四項之和。 事業單位工改後離休人員的離休費計發基數為本人離休當月的職務(技術等級)工資與津貼之和。原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貼、教齡津貼、護士工齡津貼,離休時按100%發給。 2、每年增發1-2個月生活補貼。 根據國發[1982]62號文件規定:1937年7月6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按本人離休前標准工資,每年增發個二個月的工資作為生活補貼,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按本人離休前標准工資,每年增發個半月的工資作為生活補貼。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按本人離休前標准工資,每年增發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生活補貼。按照國發[1982]62號文件的規定,每年按本人離休前標准工資增發1—2個月的生活補貼,1993年工改後計發生活補貼的基數是:(1)執行機關工資制度的,為級別工資、職務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四項之和。(2)執行事業單位工資制度的,為職務工資、津貼二項之和。每次增加離休費時均從增加離休費所在年度開始按每月增加數額計入基數。勞人老[1982]10號文件規定:離休幹部享受的生活補貼,不論哪個月批准離休的,都在批准離休之月按一年一次全額發給。從第二年開始,在每年一月份發給。 3、拉平企業單位與行政事業單位離休幹部離休費。由於增資渠道不同,機關離休幹部的生活待遇增長較快,企業離休幹部生活待遇增長緩慢,兩者差距越來越大。按照「同步增長,基本持平」的原則,參照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下發了《關於適當增加市直企業離休幹部有關待遇的通知》文件規定,依照同級職機關事業單位離休幹部的待遇標准,從04年10月份,市中區為企業離休幹部增加了,人圴月增資673.29元,拉平與機關事業離休幹部工資水平。操作辦法:(1)按原職務增發生活補貼,正縣級205元,副縣級185元,科級165元。(2)每人每月增加誤餐補貼60元。(3)每人每月增加生活補貼36元。(4)按照濟區財字[2002]文件規定,按基本養老金(不含各種、補助、補貼)的35%發放住房補貼。企業按濟財住字[1993]3號文件規定支付的2%住房補貼不再發給。所需資金全部由區財政負擔,由區勞動保險處並入現有離休金一同實行社會化發放。今後,企業離休幹部與機關事業單位離休幹部的工資同步增加。 4、將各類補貼納入保險處統一發放。將全區離休幹部離休費中未納入保險處統一發放的項目,包括機關事業單位離休幹部離休費中的護理費、取暖費、防暑降溫費;企業單位離休幹部離休費中的護理費、取暖費、防暑降溫費、死亡後一次性撫恤金及遺屬補助,全部納入機關事業保險處或勞動事業保險處發放,自2002年6月1日起執行。(濟區老乾發[2002]2號,魯辦廳字[2001]30號) (三)其他生活待遇。 1、住房。中辦發[1984]18號文件規定:「離休幹部的住房,享受同級在職幹部的標准,在分配時,應當給予優先照顧。」現福利分房已經取消,但今後單位分配經濟適用房時,仍然還要給予老同志優先照顧。 2、護理費。濟老乾發〔2004〕12號文件轉發的魯老乾〔2004〕12號文件中規定:護理費標准,自2004年1月1日起調整為每人每月300元,經費供給渠道不變。濟老幹部發〔2008〕13 號規定,自2008年1月起護理費調整為每人每月600元。護理費作為離休費的一個項目,由勞動保障事業處發放。 3、探親待遇。勞人老[1983]20號文件規定:「幹部離休後除繼續享受國家規定的探親待遇外,本人還可以按現行差旅費開支標准報銷一次探視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車船費。住宿費和伙食費自理。探親地點只准一處(順路下車的不限)。陪同人員的費用自理。」離休幹部出國探親,「按對在職幹部的探親規定報銷國內途程的往返路費。」 4、電話費。規定濟寧市委辦公室《關於印發<濟寧市市級機關公務通信管理改革暫行辦法>的通知》(濟辦發2008)3號),市級機關(包括黨政、人大、政協、審判、檢察機關和民主黨派、群眾團體及參照執行的事業單位)按標准發放電話補貼。執行標準是標準是正廳級400元、副廳級340元、正縣級280元、副縣220元、正科級140元、副科級100元、其他人員60元,非領導職務按同職級90%比例發放,離退休人員按同職級級80%比例發放。文件執行後,不得報銷其他通信費用。市中區沒有執行此文件。目前,我區按照區委辦、區政府辦《關於調整全區離退休幹部電話費標準的通知》(濟區辦發〔2000〕3號)的規定發放離退休幹部費話費,具體標準是:正縣(實職)及地專級待遇的老幹部每月100元、副縣(實職)及地專級兩項待遇的老幹部每月80元、正科(實職)及副縣級待遇的老幹部每月40元。 5、取暖補貼、防暑降溫費。 取暖補貼:根據建設部、財政部等八部委《關於進一步推進城鎮供熱體制改革的意見》(建城[2005]220號)和省財政廳等四部門《省直行政事業人員住宅取暖補貼發放辦法》(魯財行[2005]61號)精神,市中區於2008年開始執行新的住宅採暖補貼辦法。發放標准:住宅採暖補貼執行省、市統一標准。廳級2200元、處級1700元、科級1300元、一般人員1100元。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被聘為專業技術職務的,按以下標准發放:正高級2200元,高級 1700元、中級1300元、初級1100元。享受相應待遇的在職職工及離退休人員,按組織、人事部門確定的職級對應標准發放。同時具備以上兩種條件的,可本著就高的原則發放。實行新的職工住宅採暖補貼辦法後,停止發放每人每年24元的冬季宿舍取暖補貼。防暑降溫費:暑期每人每月12元,暑期為7、8、9三個月。離休幹部的防暑費從1987年起同在職幹部一樣發放。 6、一次性補助。包括:安家補助費、修建房補助費。 7、用車。國發[1980]253號、勞人老[1983]10號、國辦發[1983]39號文件,都對離休幹部用車問題作了規定。主要內容是給予老幹部一定照顧。按級別給以乘車補助,隨離休費按月發放。三、提高待遇 1、享受廳局級、縣處級待遇。根據中組發[1982]13號、中組發[1984]11號、勞人老[1984]13號文件規定,行政14級(含相似級)、行政18級(含相似級)以上的幹部,離休後經批准可分別享受廳局級和縣處級的政治、生活待遇。根據中組部老幹部局老乾辦字[1993]第106號規定 ,行政十四級、十八級幹部離休後提高為廳局級、縣處級待遇的,分別享受副廳局級或副縣處級待遇。 2、享受廳局級「兩項」待遇。根據魯老[1988]9號文件規定:「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工資改革前行政15級(含相似級、衛生技術8級)、擔任過縣處級職務的離休幹部,除因犯有嚴重錯誤受到撤職以上處分者外,可以享受廳局(地專)級醫療、乘車待遇。」 三條缺一不可,才能享受。 3、1956年底以前正副科長按正副縣級幹部對待。根據山東省委組織部組通字[1994] 26號文件,對五十年代部分科級幹部職級問題規定:(1)五十年代由省委組織部或省委各幹部分管部、省人民政府(省人民委員會)、省主席(省長)任命的科級幹部、中等專業學校和中學的正副校長,凡檔案有記載或有任命書的,其正科級幹部按正縣級對待,副科級幹部按副縣級幹部對待,任職時間從任科級職務時算起。(2)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1956年底以前由省直各部門黨組(黨委)和各市地委任命的科級幹部,「文革」前行政17級的,凡檔案有記載的,其正科級幹部按正縣級對待,副科級幹部按副縣級幹部對待,任職時間從任科級職務時算起。 4、軍轉幹部提高待遇。師、團職轉業幹部離退休時,仍達不到原任職務等級的,其離退休後,圴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師職幹部享受廳局(地市)級離退休幹部的待遇;團職幹部享受處(縣)級離退休幹部的待遇。(魯人〔1992〕42號)四、安置與易地安置離休幹部易地安置工作是老幹部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黨和國家及省、市有關部門非常重視,國家下發了一系列文件,對離休幹部易地安置工作有了比較明確的規定,省委組織部、老幹部局、省人事局、勞動局、財政廳、衛生廳、公安廳下發了《關於離休幹部易地安置的暫行辦法》(魯老乾〔1985〕95號)。從離休幹部易地安置的范圍和去向;服務管理工作;住房;經費;隨遷、隨調人員;安置手續等方面作了比較明確的規定。市中區易地安置離休幹部有兩種情況:一是工資等全部關系轉入我區管理的。另一種情況是工資、醫療費等其他待遇由原單位管理,我區只是委託管理。第一種情況其政治生活等各項待遇與我區其他離休幹部相同,由區委老幹部局管理。第二種情況其政治待遇、走訪慰問、組織活動等由區委老幹部局負責,其原單位要按規定支付「兩項經費」。 離休幹部易地安置工作的政策規定主要是針對第一種情況。 1、離休幹部安置原則。魯發〔1983〕59號文:「五、老幹部離休後,原則上就地安置。如果本人願意回原籍或到配偶所在地安置,也應積極安排,提供方便。對願去農村或小城鎮安置的,應予以鼓勵和支持。」 2、易地安置手續。 3、易地安置經費。 易地安置的離休幹部所需費,由原單位匯交接受安置單位支付。(勞人老〔1982〕10號)。公用經費,廳局地專級(含享受待遇的)幹部每人每年600元,縣處級(含)以下幹部每人每年400元;特需經費每人每年150元。(濟老乾發〔1989〕12號,魯老乾字[1992]11號) 4、易地安置住房。魯老乾字〔1985〕95號規定:易地安置離休幹部的住房,按國發〔1983〕193號規定,由原單位與安置單位協商解決,費用由原單位支付。安置到城鎮的,由原單位按標准新建或購買住房,產權歸接受單位或接受地區房管部門。安置到農村的,可按魯人老〔1984〕14號規定,由原單位發給一次性建房補助費500-1000元。對於易地安置離休幹部房改問題,按中組部老幹部局老乾字〔1994〕3號規定,「房改中,易地安置離休幹部個人需購買現住房時,應按產權持有單位或地區的政策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並享受該單位或地區同職級離休幹部的購房優惠待遇。

Ⅳ 中組部關於企業退休黨員黨費收費標準的最新規定

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

一、黨費收繳

第一條 按月領取工資的黨員,每月以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稅後)為計算基數,按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包括:機關工作人員(不含工人)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津貼補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機關工人的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津貼補貼;企業人員工資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和活的部分(獎金)。

第二條 黨員交納黨費的比例為:每月工資收入(稅後)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納月工資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納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納1.5%;10000元以上者,交納2%。

第三條 實行年薪制人員中的黨員,每月以當月實際領取的薪酬收入為計算基數,參照第一條、第二條規定交納黨費。

第四條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個體經營者等人員中的黨員,每月以個人上季度月平均純收入為計算基數,參照第一條、第二條規定交納黨費。

第五條 離退休幹部、職工中的黨員,每月以實際領取的離退休費總額或養老金總額為計算基數,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納黨費,5000元以上的按1%交納黨費。

第六條 農民黨員每月交納黨費0.2元—1元。學生黨員、下崗失業的黨員、依靠撫恤或救濟生活的黨員、領取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黨員,每月交納黨費0.2元。

第七條 交納黨費確有困難的黨員,經黨支部研究,報上一級黨委批准後,可以少交或免交黨費。

第八條 預備黨員從支部大會通過其為預備黨員之日起交納黨費。

第九條 黨員一般應當向其正式組織關系所在的黨支部交納黨費。持《中國共產黨流動黨員活動證》的黨員,外出期間可以持證向流入地黨組織交納黨費。

第十條 黨員工資收入發生變化後,從按新工資標准領取工資的當月起,以新的工資收入為基數,按照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第十一條 黨員自願多交黨費不限。自願一次多交納1000元以上的黨費,全部上繳中央。具體辦法是:由所在基層黨委代收,並提供該黨員的簡要情況,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組織部,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中央各金融機構黨委組織部,鐵道部政治部、民航總局黨委組織部,解放軍總政治部組織部轉交中央組織部。中央組織部給本人出具收據。

第十二條 黨員應當增強黨員意識,主動按月交納黨費。遇到特殊情況,經黨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納一次黨費,也可以委託其親屬或者其他黨員代為交納或者補交黨費。補交黨費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三條 對不按照規定交納黨費的黨員,其所在黨組織應及時對其進行批評教育,限期改正。對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交納黨費的黨員,按自行脫黨處理。

第十四條 黨組織應當按照規定收繳黨員黨費,不得墊交或扣繳黨員黨費,不得要求黨員交納規定以外的各種名目的「特殊黨費」。

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中央各金融機構黨委,鐵道部政治部,民航總局黨委和解放軍總政治部,每年按全年黨員實交黨費總數的5%上繳中央。上繳中央的黨費應當於次年4月底前匯入中央組織部黨費賬戶,不得少繳或拖延。

第十六條 鐵路、民航系統黨的關系在地方的黨委,每年按照全年黨員實交黨費總數的10%向所在地方黨委上繳黨費。中國人民銀行的地市級分支機構和中央其他金融機構的省級分支機構黨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統黨員全年實交黨費總數的5%向所在地方黨委上繳黨費,其他派出機構和下屬單位黨委不再向地方黨委上繳黨費。

Ⅵ 中央辦公廳(2005)9號文關於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現在是否有效

《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人事部、科技部、勞動保障部、解放軍總政治部、中國科協關於進一步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文件 中辦發[2005]9號現仍有效。

Ⅶ 有關聘用離退休職工的有關規定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十三條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7〕88號)第二條規定: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第四十八條規定:職工被借調或者聘用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的,由借調或者聘用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組部、國家科委、勞動人事部等七部門〈關於發揮離休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暫行規定〉的通知》(中辦發〔1986〕32號)規定,離休退休人員在外單位受聘期間,如發生工傷事故,由聘用單位按本單位人員待遇負責妥善處理。
為保障受聘退休人員工傷後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聘用的退休人員發生工傷的,聘用協議有約定,可由用人單位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沈陽的相關規定沒有發現,建議咨詢當地的勞動保障機構。以上文件都包含你想要找的資料。

Ⅷ 黨組織工作條例對離退休黨員活動是如何規定的

1、有離退休黨員的黨組織要確定專人負責離退休黨員的管理工作,通過電話、書信、上門談心等方式經常同離退休黨員保持聯系,並做好記錄。

要採取「一對一」、「一對多」等形式經常關心年老多病、行動不便的離退休黨員,主動加強聯系,及時傳達黨內文件精神,了解思想、生活情況,徵求意見和建議,積極幫助他們解決各種實際困難。

2、所在黨組織要針對離退休黨員的生活特點,創新教育管理形式,採用座談會、學習討論會、集中培訓、參觀考察、組織文藝表演等適合離退休黨員特點的活動,寓教於樂,豐富他們的晚年生活。

要針對離退休黨員生活中存在的困難,組織黨員志願者服務隊、黨員幫困服務隊、社區義務服務隊等社會性服務組織,積極開展幫扶活動。

要教育引導離退休黨員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自覺按《黨章》要求辦事,不參與和從事違法違紀活動。對於違反黨紀國法的黨員,要按照有關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3、離退休黨員參加社會群團組織,必須堅持文明、健康、積極向上原則,事先向黨組織匯報並徵得同意。

要按照中組部《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管理和使用的規定》的有關要求,教育引導離退休黨員按規定及時交納黨費,自覺履行黨員義務。

針對生活特別困難的黨員,通過本人申請,經所在黨支部同意,報上級黨組織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黨費。

積極參加所在地社區黨組織的活動,積極參與社區服務,開展黨組織活動,尤其在進行愛國主義教育、革命傳統教育、黨風廉政建設、關心教育下一代等方面多做工作多做貢獻,發揮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8)中組部關於離退休人員文件擴展閱讀:

離退休黨員不積極參加黨組織活動原因。

隨著我國社會發展和人口老齡化進程的推進,離退休人員在城市街道社區中所佔的比重逐年提高,廣大離退休黨員在居住地廣泛參與義務勞動、政策宣講、重大活動保障等活動,積極發揮著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經到基層調研,個別離退休黨員在基層黨組織也有發揮作用不利的一面,產生問題原因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部分離退休黨員思想觀念黨性意識發生了變化。個別離退休幹部有「船到碼頭車到岸」的思想,認為自己幹了這么多年,已經完成了使命,退下來就該「享清福」,不願再履行黨員義務;

有的離退休黨員剛從領導崗位上退下來,角色轉變慢,對黨組織關系轉到社區管理有失落感,認識跟不上去,參加社區黨組織活動不積極;

還有的離退休黨員對黨內腐敗等負面現象有想法、看不慣,造成一時對黨組織失去信心,黨員信仰產生危機,這些都影響了他們黨員作用的發揮。

二是部分離退休黨員家庭有負擔。個別離退休黨員因年齡和身體健康原因,無力也無法正常參加黨組織活動;

一些離退休黨員因父母、老伴無工作,或子女收入低,家庭經濟負擔繁重,退休後還要去打工造成「退而不休」,還有的離退休人員業務時間和精力放在照顧老人或第三代子女上,與黨組織聯系少,造成不願也不能正常參加黨組織活動。

三是個別地區黨組織關系還未理順。調查中發現,個別離退休黨員居住地尚未建立黨組織,或因與子女長期居住無法轉入組織關系,而將黨員組織關系放在了原單位,因此,在管理方面存在問題,不利於基層黨組織召集離退休黨員參加黨內各類活動。

Ⅸ 中組部有關離休幹部病故後的待遇問題

最佳答案按照以下文件辦理

民政部 人事部 財政部

文 件

民發[2007]64號

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

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

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人事廳(局)、財政廳(局),計劃單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財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人事局、財政局:

2004年10月1日,國務院、中央軍委公布施行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提高了一次性撫恤標准;2006年7月1日,國家機關工資制度進行了改革。為適應有關政策的調整變化,現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一次性撫恤金標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以下標准執行: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

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為:

(一)國家機關在職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其中:

1、公務員,為本人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

2、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

3、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

(二)國家機關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離退休費為基數計發。其中:

1、離退休人員為本人基本退休費,即本人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本人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2、按照《國務院關於頒發〈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本人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本人退職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三)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的機關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

本《通知》下發後,《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工資制度改革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問題的通知》(民優函[1994]212號)即行廢止。

本通知由民政部負責解釋。

二〇〇七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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