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女同志到了50歲為什麼單位要簽反聘合同
女性到了五十周歲就是到了國家法定退休年齡,至於社保才繳納十年,那是你以前自己沒有重視社保,所以還需要再繳納五年社保,但是單位肯定不會幫你繳納了。所以單位跟你簽訂返聘合同是合法的。
B. 已到達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勞動合同到期了能簽返聘協議么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終止勞動合同的,如果雙方達成合意,可能返聘,雙方簽訂勞務合同,約定雙方權利義務。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到達退休年齡,繳費年限未滿十五年,需要自己補繳至15年才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不補繳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十三條 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2)職工滿50歲可簽退休返聘協議嗎擴展閱讀:
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雙方自行協議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對於社保、住房公積金等,可以補貼也可以不補貼,根據企業情況自己決定,返聘人員貢獻大,企業離不開就協商補貼一些,返聘人員可有可無,當初返聘協議沒有這些補貼內容的,也可以拒絕補貼。
C. 超50歲的女職工可以簽勞動合同嗎
50歲非管理人員已經達到退休年齡,不能簽到勞動合同,即使在企業也是僱傭關系。
D. 退休後是不是要再簽訂退休返聘合同才可以
退休職工返聘後不能再簽勞動合同,退休職工不具有法定的勞動者資格,應當簽訂返聘協議,協議應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由於勞動者已經超過退休年齡,在單位工作不屬於勞動關系,一般以僱傭關系處理。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十三條
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E. 女性五十周歲是不是簽個返聘協議就可以繼續交社保了
如果符合退休條件的,已辦理退休手續的,沒辦法在繼續交社保。
返聘是勞務關系,不是勞動關系,國家沒強制要繳納社會保障。
一般情況下,有兩種做法
1、用人單位購買商業工傷和養老保險;
2、用人單位與返聘者溝通直接折現在工資里體現(和非全日制用工相似)。
F. 正常是50歲退休,如果在繼續做五年。需要跟單位簽合同嗎
需要的,家裡有親戚今年剛退休,要繼續待原單位的話要重新簽合同,而且工資演算法和原來不一樣。
G. 50歲的女職工是否到了退休年紀簽訂勞務還是勞動合同還繼續買社保嗎
這個問題,要看是出於什麼工作崗位以及行業,如果是建築工人,或者生產一下的勞動工人,女性50歲是可以辦理退休手續的,退休後企業可以返聘5年,返聘期間是簽訂勞務合同,至扣繳個人所得稅,不需要繳納社保,因此不需要購買社保。
H. 退休職工返聘能否簽合同
公司因為工作需求需要聘退休職工繼續為公司進行工作的可以返聘,但不能簽訂動合同,應當訂立僱傭合同,就是勞務合同。返聘即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因為退休員工不屬於勞動部門管理,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I. 50歲,公司叫我簽返聘合同有效嗎
你如果沒有退休,屬於勞動關系。已經退休的,屬於勞務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內爭議案件司法解容釋三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第八條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