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直系親屬范圍是哪些
直系親屬包括范圍:從自身往上數的親生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均為長輩直系血親;從自身往下數的親生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均為晚輩直系血親。這些都屬於有直系關系的親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條
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Ⅱ 親屬和家屬有什麼區別
家屬,指家庭內戶主本人以外的成員,在具有職業屬性時指幹部、職工、員工本人以外的家庭成員。家眷,眷屬,攜帶隨行的家屬。兩者是同一指向同一范圍,一般是沒有區別的。(但在一定的特定條件下家眷專指妻子)。
唐司空圖《十會齋文》:"伏覬過去尊靈,見存家眷,皆憑護念,免怖沉淪。"
金董解元《西廂記諸宮調》卷二:"我第一待教兵卒吃頓飯食,第二知崔相夫人家眷在此,來取鶯鶯。與我,大兵便退。"
《三國演義》第十四回:"十八騎燕將,保著張飛,殺出東門,玄德家眷在府中,都不及顧了。"
《老殘游記》第六回:" 張二禿子 知道勢頭不好,仗著他沒有家眷,'天明四十五'逃往河南歸德府去找朋友去了。"
阮章競《風砂·冬天裡的春天》詩:"因為我們是築路尖兵,要求家眷都留在市鎮。"
明 馮夢龍 《東周列國志》第八回:"華督正在郊外遊玩,驀然相遇,詢知是孔司馬家眷,大驚曰:'世間有此尤物,名不虛傳矣!'日夜思想,魂魄俱銷。"
Ⅲ 直系親屬包括哪些
直系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等人。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根據親屬關系發生的原因,可以將親屬分為配偶,血親和姻親三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第三十三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Ⅳ 佛教講的六親眷屬都是那些親人
六親指:父、母、兄、弟、妻、子
人們常說:「秉公斷案,六親不認。」六親究竟指哪六親呢?當今「六親」泛指親屬。其實,歷史上「六親」有特定的內容,其代表性的說法有三種:一據《左傳》說,父子、兄弟、姑姐(父親的姐妹)、甥舅、婚媾(妻的家屬)及姻亞(夫的家屬)。二據《老子》說,以父子、兄弟、夫婦為六親。三據《漢書》說,以父、母、兄、弟、妻、子為六親。後人比較贊同第三種說法,因為此說在血緣和婚姻關系中是最親近的。
Ⅳ 六親眷屬是什麼意思
六親眷屬包括你有親戚關系的所有的人,這些都屬於一家人。所謂的六親,是指父、母、兄、弟、妻、子等六種親屬。在《無量壽經》卷下(大一二·二七七上)中說道:「六親眷屬,所資有無,不能憂念。」
《梵網經》雲:「於父母兄弟六親中,應生孝順心、慈悲心。」《無量壽佛經》中亦雲:「世間人民,父子、兄弟、夫婦、親屬,當相敬愛,毋相憎嫉;有無相通,毋得貪惜;言色常和,莫相違戾。」在律典之中,又有父六親和母六親的說法。《三藏法數》中說道的父六親,顧名思義就是指父族的親屬。
Ⅵ 父母的直系親屬有哪些
直系親屬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緣關系或婚姻關系的人,即直系血親和直系姻親,如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直系血親是指彼此之間有直接血緣聯系的親屬,包括己身所從出和從己身所出的兩部分血親。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Ⅶ 家親眷屬包括老公的姐姐嗎
一般是不包括的。家親眷屬一般情況下是和自己有血緣關系的,另外也會包括丈夫以及丈夫的父母,其他人就不包括了。
Ⅷ 六親眷屬含有公公婆婆嗎
有。
六親,是形容「父系血緣家族」六代直系血緣的關系的血親族人。
……
五十萬年前,炎黃開創了「父系血緣家族」的第一代父族的父母,向下代包含了子族兄弟,孫族兄弟等,三族六種親屬家眷。
所謂「六親不認」,就是形容為對上下三族直系血親的無情。
在「父系血緣家族」關系中,例屬叛逆無道。
Ⅸ 家屬通常包含哪些人
指家庭內除戶主本人以外的家庭成員,也指職工本人以外的家庭成員。
家屬包括:父母、妻子、丈夫、兄弟姐妹、兒女。
親屬關系
親屬關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孫子女和外孫子女、兒媳和公婆、女婿和岳父母、以及其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如伯伯、叔叔、姑母、舅、阿姨、侄子女、甥子女、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等。親屬不等於家庭成員,有親屬關系的人可能分屬於多個不同的家庭;家庭成員並不絕對有親屬關系。
親屬關系的重復,又稱親屬關系的並存,指有親屬關系的兩人之間,同時存在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的親屬關系。這主要因婚姻或法律擬制而形成。如在一些不禁止中表婚的國家(我國1950年《婚姻法》即一般地不禁止中表婚),表親結婚後可同時存在配偶和旁系血親的關系。又如叔侄間在收養成立後,可同時存在養父母子女和旁系血親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