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我跟我老公有一套共同房產,但我老公現在去世了,我們有個兒子,他有父母,現在這套房產怎麼繼承
房子夫妻共同財產,一人一半兒,老公的一半兒屬於遺產,由妻子和兒子、他的父母四個人來繼承。原則上是平均分割,但是也要考慮照顧老人和未成年子女。具體情況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 話,可以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處理。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遠遠低於保證精確度的最小流量,將導致無輸出(如渦街流量計)或輸出信號被當作小信號予以切除(如差壓式流量計),這對供方來說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對於一套具體的熱能計量設備,供需雙方往往根據流量測量范圍和能夠達到的范圍度,約定某一流量值為「約定下限流量」,而且約定若實際流量小於該約定值,按照下限收費流量收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置計量檢定機構,或者授權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執行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執行前款規定的檢定、測試任務的人員,必須經考核合格。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顯示儀表中實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需要,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准器具,經上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建立本單位使用的計量標准器具,其各項最高計量標准器具經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計量檢定工作應當按照經濟合理的原則,就地就近進行。計量檢定必須按照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進行。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制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② 夫妻的共同房產怎樣繼承給子女
夫妻共同房產子女能順利繼承。根據《民法典》法律規定,子女是作為男女雙方的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可以合法繼承男方雙方當事人的財產;夫妻共同房產屬於男女雙方財產范圍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③ 婚後購得的房產,一方去世,他的父母是否有繼承權
婚後購得房產一般屬於父母的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去世後首先析產,原則上平分,析產後,有遺囑的按照遺囑處理,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進行。你母親的配偶(也就是你爹)、米母親的父母、你父母的子女均為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一般情況下也是平均分配的。分配完成後,繼承人之間形成按份共有關系,共有人之間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共有人隨時可以要求分割,共有人也可以對外轉讓自己的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建議這種情況下盡量協商解決,你外婆只有轉讓她自己那部分份額的權利,無權要求你們處置自己的份額,一般這種情況下,外人很少有人願意購買。
④ 房產證是父親的名字,父親去世,母親還在,房子如何分配
法律分析:如果是父母在婚內獲取的房子,大概率情況下可以確定屬於父母共同財產。除非:
1、房子是用父親個人財產購買(無論父母婚前還是婚後)
2、房子是別人(例如父親的父母)贈與給父親個人、或者父親個人繼承祖輩的。
3、父親與母親就房產有明確的類「財產分割協議」、證明房子僅僅歸屬於父親個人。
確定這件事兒的意義在於,明確房子中有多少是需要被繼承的。這里提示一點:如果不辦理繼承,遺產部分是「空」的——沒有產權人。導致的直接後果就是,房子無法處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和其他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⑤ 夫妻共同財產怎麼辦理繼承
繼承夫妻共同財產,在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然後再按照法定繼承或者遺囑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
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⑥ 繼承父母的房屋遺產需要繼承人的戶口本和繼承人配偶的身份證嗎
你好,很高興為你解答。
當然需要的,因為要核實您的法定繼承身份。這個是基礎的信息,肯定是需要的。
⑦ 父母婚前給兒子買的房產,兒子婚後意外死亡了,房產怎麼分配
一、父母婚前給兒子買的房產,兒子婚後意外死亡了,沒有過繼房產證,房產是父母說了算。
父母給兒子婚前買房是現實世界的尋常經濟賬單,也是眾多家庭希望兒子可以圓滿婚姻世界,幫助兒子實現財產自由的生活人生。
待到兒子結婚了,父母也算完成了任務,也是美事一樁,是現實路上最有魅力的家庭交往。
然而兒子卻沒有福氣享用未來的幸福生活,年紀輕輕就去世了,這也是家庭災難,只剩下白發人送黑發人的悲傷。
還有一個妻子更是傷痛欲絕,失去了最愛的丈夫,家庭財產就成了以後的消費賬單了。
他父母比他妻子更有資格擁有房產。
房產證還是房產證合法人有權使用,他父母屬於第一權利人,他妻子是第二擁有者。
⑧ 婚後繼承父母的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婚後繼承的父母的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的時候,夫妻共同財產會按照照顧女方、孩子、無過錯方的原則來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離婚經濟補償】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條【離婚經濟幫助】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後果】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⑨ 婚內從父母那繼承的房產已經約定歸一方單獨所有,離婚時另一方還有權分割嗎
你好,如果以婚內財產協議的方式約定了歸一方所有,離婚時另一方對該房屋無權要求分割。如果雙方僅僅是口頭約定,或者婚內財產協議並不滿足協議的形式要求,導致協議無效,則需要根據繼承財產時的情形予以分別討論。
第一、如果是法定繼承,在父母那裡繼承而來的房產,該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另一方有權要求平均分割。
第二、如果是遺囑繼承,父母生前立有遺囑,遺囑明確將房產作為自己子女的個人財產,那麼該房屋在離婚時也屬於被贈與一方的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第1063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民法典》第1065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⑩ 夫妻之間的共同繼承房產如何辦理
共同繼承房產的處理是:首先繼承人可以協商,協商之後可以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然後到房屋管理機關辦理不動產登記。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