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父母離婚,孩子會有很高的概率會離婚
這樣的概率不是那麼確定的。父母離婚可能會給孩子印象深刻,但是長大成人了,他們的思想會很成熟,有自己的生活方式,會經營規劃自己的婚姻,不會希望有像父母那樣的婚姻。可能會過得更好。
㈡ 父母離婚孩子撫養標準是什麼
法律分析:父母離婚孩子撫養標準是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㈢ 父母離異,孩子大部分性格都有問題
父母離異後,孩子生活在缺損家庭或者是再婚家庭中,通常不能得到正常的父愛和母愛,生活的各個方面也都受到了較為嚴重的影響,父母離異對孩子的心理影響往往更大一些。有研究表明,父母離異後生活在缺損家庭或再婚家庭中的兒童比生活在健全、正常家庭中的兒童,更容易出現心理問題,如性格上的變異,心理障礙甚至心理疾病等。在生活中我們發現,有相當一部分兒童由於父母的離異而變得性情古怪、孤僻、情緒消沉低落、憂郁寡歡、自卑膽怯,也有的兒童變得精暴、冷漠、煩躁、反抗、敵視,有的兒童甚至由於父母的離異而走向墮落。
兒童時期正是人的性格處在形成和發展的時期,有著極大的可塑性。而在兒童性格形成和發展的過程中,父母的影響是巨大的,甚至可以說是終身的。父愛和母愛是其他任何人都不能給予,也不可能取代的。人們常說父母是孩子的第一教師,父母能夠心理相容、和睦相處,並給孩子以更多的關心,愛護和幫助,就容易使兒童形成良好的性格品質。而父母離異,通常是由於感情不和,心理不容,矛盾無法解決所導致的。離婚本身並不是什麼壞事,但離婚的後果往往會禍及子女,使孩子的性格發生變化,甚至出現許多不良的性格特點。
特別是這樣幾種情況,更不利孩子性格健康地發展:一是父母離婚後繼續吵吵鬧鬧。有相當多的夫妻離婚時並不是好和好散,友好地分手,而是打打鬧鬧,甚至不可開交。離婚後,雙方繼續為財產、贍(撫)養費及子女教育問題而吵鬧不休。在這種環境中,孩子的性格也往往會受到扭曲。二是父母離婚後詆毀和報復對方,一些夫妻離婚後常常會產生強烈的報復心理,在孩子面前詆毀甚至謾罵對方,並不允許孩子和對方接觸,甚至不能再叫爸或媽。一旦發現孩子與對方接觸,要麼指責對方,要麼懲罰孩子。這樣做應該說受到傷害最多的還是孩子,他(她)不僅失去了父愛或母愛,而且能得到的那一點點可憐的愛也常常是扭曲的。三是父母離婚後把怨氣撒到孩子頭上。一些夫妻離婚後把對方的怨恨轉到孩子身上,動輒打罵,甚至虐待,在這樣生活氣氛中孩子怎麼可能形成良好的性格呢四是父母離婚後雙方都拒絕撫養孩子。有些夫妻離婚後把孩子視為再婚的障礙和拌腳石,都企圖把孩子推給對方,有的甚至雙方都不管孩子,使孩子有一種被拋棄的感覺,成了有父母的「孤兒」。這樣的兒童性格上最容易出現不良的品質了。
當然,也有一種例外的情況,也就是說,父母離異對孩子的性格發展不會產生太大的不利影響。在生活中我們可以看到,一些夫妻離婚後仍能友好地相處,他(她)從不當著孩子的面說對方的壞話,詆毀和醜化對方,而且肯定對方,讓孩子相信他的父母是好人,是可以依賴的;他(她)並不割斷孩子與對方的聯系,而是積極鼓勵和支持孩子與對方接觸,從而使孩子能得到健康的甚至更多的父愛和母愛。這樣一來,對孩子來說,僅僅是生活方式有所改變,其心理上並沒有受到什麼沖擊和傷害,而這對孩子的性格發展來說是比較有利的。因此,我們要對那些不得不分道揚鑣的父母們說,當你們不得不選擇離婚這條路時,一定要善待對方,善待孩子!
㈣ 父母離婚對十歲的孩子有多大影響
即使雙方離婚,也不能疏於對孩子的管理和與教育。同時,只要雙方在離婚後,能履行相關撫養和教育孩子的義務,那麼對孩子的影響會減少到最低程度。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七條規定,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規定,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㈤ 離婚後孩子判給媽媽多還是判給爸爸多
總體而言,就是要以有利於孩子的成長為原則。在這個原則之下,撫養權歸屬的判決就有以下幾點規律:
第一,孩子2周歲以下,一般判給母親。
這主要考慮到2周歲以下的幼兒跟隨母親的話能受到更好地照顧,而且從生理發育角度來說,母親的照料能夠更有利於幼兒的成長。
當然,法院判決了撫養權並非就是永遠不變,在孩子成長過程中還是可以隨時變更的,如果出現了對孩子成長不利的情況,或者孩子十歲之後願意隨另一方生活,這時候還是可以協商或者另行提起訴訟,要求變更撫養關系的。
3到10歲,應該優先給母親。母親不能承擔再根據能力定。
生孩子是女性事業夫妻關系和婆媳關系的高危期。過哺乳期後,女性為照顧小孩很難事業上優於老公,甚至失業,如果以條件優勢判,則等於直接判給男方了,這明顯不尊重女性意願,也沒保護到女性。
且男性得到撫養權,無非是得到財產多分的權,但孩子很少有男性親自帶的,更多是扔給父母,或者後任老婆。對小孩的成長並不利。
現今生活壓力大,同老公打拚或者自己提升自己的優質剩女,多是大齡,生孩後事業必然受阻,失業,離婚,失孩子都成為可能,風險太高。於是單的不想戀,戀的不想婚,婚的不想生。於是彩禮越來越高,於是婚前要掙產權,於是關系都變得算計了。這是不好的社會現象。
如果女性權益得不到保護,她們只能選擇自己保護自己。最直接就是不生,去活自己的精彩人生。
㈥ 父母離婚,對孩子的影響有多大
父母離婚對孩子影響很大。父母離婚會導致孩子心理承受能力差,因為缺乏愛而產生極端想法。膽小,自卑,面對困難無法堅持,害怕面對失敗,從而選擇逃避。
恢復有些孩子天生內向,甚至孤僻。他們不喜歡和別人交流,但自尊心異常強。他們被父母的離婚打擊後很容易康復。因為父母的離婚會讓他自卑,他沒有發言權。他們會變得比以前更加孤僻,更加沉默寡言。延伸數據:孩子的心理承受力需要父母的培養:是為孩子營造和諧的家庭氛圍,父母帶來的安全感能給孩子帶來健康的心理素質。其次,培養孩子的獨立意識,讓孩子從小學會接受挫折和缺點,教會孩子調整情緒,學會釋放壓力。最後要培養孩子解決問題的能力,增強孩子的自信心,讓她懂得選擇和放棄!關心孩子的身心健康是每個家庭的重要責任。不要本末倒置。孩子們幼小的心靈需要我們的精心呵護。
㈦ 父母離婚孩子的撫養費怎麼算
法律分析:
夫妻離婚後,一方撫養子女的,另一方應當負擔撫養費。撫養費負擔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判決。《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對撫養費數額的確定方法和給付方式作了具體規定。針對夫妻雙方不能協議而須由法院判決的情況,該意見規定一般按照不同收入標準的20%—30%來確定撫養費數額,但最高不得超過50%。同時還規定撫養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根據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撫養費一般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1、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
2、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3、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4、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四十九條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條撫養費應當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以一次性給付。
第五十一條父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財物折抵撫養費。
第五十二條父母雙方可以協議由一方直接撫養子女並由直接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養費。但是,直接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十三條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給付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