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父母對子女的監護責任有哪些
一、父母對子女的監護責任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監護責任,違反監護職責時,發生監護人責任,包括:
1、失職責任。因父母的故意或過失而致被監護的未成年子女受損害時,父母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民法通則第18條第3款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具體說,父母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分別其程度,或構成濫用責任(監護權濫用),或構成侵權責任。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系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系的,分別審理。
2、代負責任。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做為法定監護人負有賠償經濟損失的責任。至於確定損害賠償的條件、賠償的數額和方法等,適用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
二、被監護人致損誰賠償
1、被監護人對他人不法致損,由監護人轉承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這屬於一類嚴格歸責的特殊侵權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父母做為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2、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可以責令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3、侵權行為發生時子女不滿18周歲,在訴訟時已滿18周歲,並有經濟能力的,應由子女本人承擔民事責任;子女沒有經濟能力的,應當由父母承擔民事責任。子女致人損害時年滿18周歲的,應當由本人承擔民事責任;沒有經濟收入的,由撫養人墊付,墊付有困難的,也可以判決或者調解延期給付。
三、監護權的主要內容
1、人身監護權
監護權的人身監護權與親權中的身上照護權的內容基本相同,具體包括:
(1)住居所指定權。未成年人不得隨意離開監護人指定的住所和居所。此權利由監護人行使。對於精神病人,亦同。
(2)交還請求權。當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被人劫掠、誘騙、拐賣、隱藏時,監護權享有請求交還被監護人的權利。
(3)被監護人身份行為以及身上事項的同意權。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不能獨立行使身份行為和獨立決定身上事項,必須經監護人同意,方能行使。如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職業的許可,法律行為的補正等,都由監護人為之。
(4)撫養義務。這一義務源於親屬權的義務,監護人應當為被監護人提供扶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等費用,但被監護人有財產的除外。對被監護人無法定扶養義務之人,不承擔此項義務。
(5)對被監護人監督、教育的權利和義務。被監護人是未成年人的,其教育、監督的權利和義務,與親權的內容相同;被監護人是精神病患者的,監督的權利義務有特殊的內容,除了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不受侵害外,還負有監督精神病人不得侵害他人的權利。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監督不力,被監護人侵害他人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的,監護人應承擔賠償的義務。如果是單位擔任監護人的,《民法通則》規定不承擔此項賠償義務。
(6)對於精神病人的特定護養、救治義務。應根據具體情況,對被監護人進行醫治,促使其康復。
2、財產監護權
監護人應全面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權益。其主要內容為:對被監護人財產的管理權。監護人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四、父母對子女的義務和責任有哪些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
撫養是指父母從物質上、經濟上對子女的養育和照料,如負擔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在生活上照管子女等。教育是指思想、品德、學業等方面對子女的全面培養。
綜上,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監護人,對子女負有不可推卸的撫養、教育的責任。
父母對子女的撫育應當是從精神上、物質上、經濟上對子女盡養育和照顧之責,這種養育和照顧是子女賴以生存、成長的基本保障,缺少了這種保障,子女是不可能健康成長的。
五、繼母或繼父是法定監護人
由於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不同於一般的收養情況,雙方實際上已經共同生活。因此,收養法除了規定「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外,對繼父母收養繼子女幾乎沒有規定任何條件限制,被收養的繼子女既不受「不滿14周歲」的限制,也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這一規定的限制;所以,繼父可以作為監護人。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願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如何確定監護人?
同時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符合法定監護人條件的,例如,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都有監護能力時,則應從監護人與被監護人是否有撫養關系,對被監護人是否更為有利因素考慮,由他們共同協商確定。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協議確定監護,應由協議確定的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可以由一個人擔任監護人,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數人共同擔任監護人這個也就是說繼父是不是監護人由你的親生父母說了算
從上面華律網小編為大家介紹的關於父母對子女的監護責任的問題,相信大家都有了一定的了解。未成年人在處事的時候,一定要多加註意,不要做一些違法行為,這樣父母也有相應的責任的,故有任何問題,大家也可以到華律網咨詢律師。
2. 未成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承擔什麼職責
監護人或是父母對未成年人要承擔的責任
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監護人或者是父母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棄嬰。
應當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按照規定接受義務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應當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流浪以及聚賭、吸毒、賣淫。
不得允許或者強迫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不得讓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居住。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監護人還必須承擔以下職責:
(1)供吃、穿、住、醫療等條件以保障未成年人得以生存和身體的健康;
(2)採取有效措施以保護未成年人的安全;
(3)對未成年人的思想、行為進行正確的教育、引導和管理,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
(4)保證未成年人接受學校科學、文化等知識教育;
(5)照顧未成年人的生活;
(6)管理和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
(7)代理未成年人進行與其智力不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8)代理未成年人進行訴訟;
(9)保證未成年人不得早婚;
(10)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11)保障未成年人與監護人共同居住;
(12)公安機關匯報和請求幫助;
(13)代為賠償;
(14)監護人不得允許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做童工。
3. 父母及其他法定監護人的職責是什麼
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職責: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4. 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應承擔哪些職責
監護人的職責包括:
(1)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2)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3)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4)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5. 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行為。因此,他們不能獨立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簽訂合同,否則屬無效合同。
一、監護人的權利及義務
1、保護被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被監護人出於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不具備全面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相對容易遭受到來自外界的的侵擾和損害。對此,監護人有權利和職責予以保護。
2、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3、代理進行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根據《民法通則》第14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所代理進行的活動領域不限,較多地表現為諸如買賣、租賃、借貸等財產性質的活動,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質的民事活動。
4、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監護人應當盡到教育和照顧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職責,使其獲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5、對被監護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如果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利益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我國法律對此進一步相關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如果因監護人管教不嚴,致使被監護人實施不法行為造成他人損失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職責的,可以適當減輕其民事責任。監護人在承擔賠償責任時,應首先從被監護人的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以自己的財產適當承擔。
二、監護權相關法律規定
1、《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2、我國《民事通則》第18條第1款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違背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3、《民通意見》第10條規定::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4、《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
5、《未成年人保護法》第8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棄嬰。」
6、《未成年人保護法》第9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按照規定接受義務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吸毒、賣淫。」
8、《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1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或者強迫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9、《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9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讓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居住。」
10、《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0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離家出走,放棄監護職責。」
11、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發現未成年人組織或者參加實施不良行為的團伙的,應當及時預以制止。發現該團伙有犯罪行為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
12、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發現有人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
6. 父親去世,母親作為監護人,負有哪些監護指責
那要看孩子是否成年,如果沒成年自然是,撫養孩子長大,讓孩子接受教育,保障子女健康成長直到子女成年。如果孩子給別人造成損失,家長是要承擔監護責任。
如果孩子已經成年,自然沒有法定監護職責。
婚姻法
第二十三條 父母對子女的保護和教育
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7. 身為孩子的監護人,要履行哪些法律責任呢
01、監護人要對孩子有監護職責。
監護人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的監督保護人。換一個說法,一般都是孩子的父母,但也有可能是其他監護人。被監護人一般都是未成年或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他們的心智發展不全。對很多事情都沒有好的處理方式,也沒有足夠的能力去解決問題。所以,在很多方面都必須依靠監護人來進行幫助。這也就是監護人對孩子的監護職責表現,這是體現在生活中的各個方面的監護。
監護人對孩子的影響是很大的。所以監護人這個角色並不是那麼簡單就可以擔任的,但只要你有了監護人這個身份,那你就一定要負起這份責任,不然就要接受法律的制裁。所以監護人一定要承擔義務,履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