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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為父母居喪多少月

發布時間:2022-02-26 11:07:30

① 古代時期父母去世時,古人為何都要守喪三年

作為有著5000年文化傳播的泱泱大國,居喪制度也是其中一項特點鮮明的流傳下來的制度,所謂的居喪制度是指長輩去世後,家人為表達自己的哀思之情而在飲食起居各方面都不同於平日的表現。

不過父母之恩大於天,父母於子女的付出遠遠不是這守孝三年能夠報答的,在日常生活中,多孝敬父母才是對父母的最好的報答,心懷感恩才是報答的最好的途徑。

② 古人守孝三年是哪個朝代開始規定的

最初的居喪是指從死亡到安葬的一段時間內,死者家人和親屬在飲食起居等方面表現出的異於平時的行為,這種行為是為了表達生者心情之哀痛,又因人、因時、因地、因民族而各異,並無統一的標准。直至春秋末期,儒家學派的先驅(胡適認為即是孔子)才對此產生了特殊的興趣,並將其發展為禮制,其中最大的創造,就是《儀禮·喪服》中所提出的子為父母、妻為夫、臣為君的三年喪期(實際為27個月)。其後直至漢初匯集成的《禮記》一書,又對三年喪期內的守喪行為在容體、聲音、言語、飲食、衣服、居處等方面提出了具體的標准,如喪期內不得婚嫁,不得娛樂,不得洗澡,不得飲酒食肉,夫妻不能同房,必須居住在簡陋的草棚中,有官職者必須解官居喪,等等。
這就是宋高宗《起復詔》起始即稱的「三年之喪,古今之通禮也」。但這些理論在未得到統治者首肯之前,還不能落實為強制性的規范。
因此整個春秋戰國至秦及漢初,除了孔子弟子曾為孔子守喪三年外,並無一例守滿三年者。
既便是孝子,如齊國晏嬰為其父晏桓子、吳子諸樊為其父吳子乘、刺客聶政為其母,也都是安葬後即結束居喪,時間一般為3個月或百日,稱為「既葬除服」。儒家的三年喪制度還遭到其他學派的抨擊,其中最激烈的就是墨子,見於《墨子·節葬下》篇。
法制化
居喪制度作為強制性規范始於漢武帝,但整個兩漢時期的禁約對象限制在王室諸侯范圍內,法律上並未強制居三年喪。
兩晉時期,三年喪與期親喪已成為官吏的強制性行政規范,晉時對於居喪違制的處罰大多並非出於法律或詔令之依據,而是出於「清議」。
南北朝時期,居三年喪入於刑律。隋唐時期居喪制度全面法律化,不僅將居喪制度全面入律,而且其中相當一部分條款被列入「十惡」罪中。
至明清時期,居喪法律有所變革。
《唐律疏儀》規定:居父母之喪,「喪制未終,釋服從吉,若忘哀作樂,徒三年;雜戲徒一年。」居期親之喪,「喪制未終,釋服從吉,杖一百。」「父母之喪,法合二十七月,二十五月內是正喪,若釋服求仕,即當不孝,合徒三年;其二十五月外,二十七月內,是『禫制未除,此中求仕為『冒哀』合徒一年。」「居父母喪,生子,徒一年。」「居父母及夫喪而嫁娶者,徒三年,居期喪而嫁娶者杖一百。」「父母之喪,解官居服,而有心貪榮任,詐言余喪不解者,徒二年半。」大清律規定:「凡居父母及夫喪而身嫁娶者,杖一百;若男子居喪娶妾,妻女嫁人為妾者,各減二等……若居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喪而嫁娶者,杖八十。」《清通禮》載:「凡喪三年者,百日剃發。仕者解任。士子輟考。在喪不飲酒,不食肉,不處內,小入公門,不與吉事。」

③ 古代人守孝有什麼規矩,守孝要守幾年時間

百善孝為先,這是老祖宗留下來的傳統。在古代,忠孝被看作是衡量一個人的標准,而且這個標准一直被沿用到今天,不過有些人就不是很能理解,為什麼會有守孝三年這個規定呢,人死了入土為安,就算心中難過守孝一年,兩年不好嗎?為什麼非得是三年呢?

在古代連君主也要守喪三年。喪期中是不準結婚的,年輕君主登位前若要結婚,由皇太後下命令才可以。可以看到在很多的年代都有這樣的事,如在唐代、宋代、明代、清代都有,老君一死,新君沒有就位以前,先辦婚事,第二天再發喪,否則就違犯禮制。這種古禮連皇帝都要遵守,這是我們古代對於孝道的精神。對於那時候的人來說,父母死了,不但是你自己自主的悲痛,朝廷人倫都要在要求你悲痛,這也是古禮。

④ 古代致仕之人遇雙親亡古,要回家守「丁憂」,請問要守幾年

居喪,或稱丁憂,或稱守喪、值喪,是人們為了表達對死者的哀悼之情而產生的一種習俗,涉及飲食、居處、哭泣、容體、言語、衣服、喪期等。中國原始社會以來的守喪習俗經過儒家的這一番加工改造,形成了一套標准化、系統化和等級化的喪葬儀禮制度,即居喪制度,它對後世產生了極其深遠的影響。中國古代的喪葬制度包括埋葬制度和居喪制度,居喪制度還可分為喪禮制度和喪服制度。無論是埋葬制度還是喪禮制度、喪服制度,都具有等級分明、形式繁縟這兩個顯著的特點。這種喪葬制度與宗法制度密切相關,其中許多內容由國家法典規定,還有許多內容在民間相沿成俗,反映了宗法社會中人們的倫理思想和宗教觀念,是古代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
最初的居喪是指從去逝到安葬的一段時間內,死者家人和親屬在飲食起居等方面表現出的異於平時的行為,這種行為是為了表達生者心情之哀痛,又因人、因時、因地、因民族而各異,並無統一的標准。直至春秋末期,儒家學派的先驅(胡適認為即是孔子)才對此產生了特殊的興趣,並將其發展為禮制,其中最大的創造,就是《儀禮·喪服》中所提出的子為父母、妻為夫、臣為君的三年喪期(實際為27個月)。其後直至漢初匯集成的《禮記》一書,又對三年喪期內的守喪行為在容體、聲音、言語、飲食、衣服、居處等方面提出了具體的標准,如喪期內不得婚嫁,不得娛樂,不得洗澡,不得飲酒食肉,夫妻不能同房,必須居住在簡陋的草棚中,有官職者必須解官居喪,等等。這就是宋高宗《起復詔》起始即稱的「三年之喪,古今之通禮也」。但這些理論在未得到統治者首肯之前,還不能落實為強制性的規范。因此整個春秋戰國至秦及漢初,除了孔子弟子曾為孔子守喪三年外,並無一例守滿三年者。既便是孝子,如齊國晏嬰為其父晏桓子、吳子諸樊為其父吳子乘、刺客聶政為其母,也都是安葬後即結束居喪,時間一般為3個月或百日,稱為「既葬除服」。儒家的三年喪制度還遭到其他學派的抨擊,其中最激烈的就是墨子,見於《墨子·節葬下》篇。
居喪制度作為強制性規范始於漢武帝,但整個兩漢時期的禁約對象限制在王室諸侯范圍內,法律上並未強制居三年喪。兩晉時期,三年喪與期親喪已成為官吏的強制性行政規范,晉時對於居喪違制的處罰大多並非出於法律或詔令之依據,而是出於「清議」。南北朝時期,居三年喪入於刑律。隋唐時期居喪制度全面法律化,不僅將居喪制度全面入律,而且其中相當一部分條款被列入「十惡」罪中。至明清時期,居喪法律有所變革。官員「丁憂制度」可以說是祖制,具體說來,是朝廷官員的父母親如若死去,無論此人任何官何職,從得知喪事的那一天起,必須回到祖籍守制二十七個月,丁憂期間,丁憂的人不準為官,如無特殊原因,國家也不可以強招丁憂的人為官,因特殊原因國家強招丁憂的人為官,叫做「奪情」,「奪情」可以合法地不守禮制,如《周書·王謙傳》:「朝議以謙父殞身行陣,特加殊寵,乃授謙柱國大將軍。以情禮未終,固辭不拜,高祖手詔奪情,襲爵庸公。」唐代已經建立起較為完備的奪情起復制度,但在唐玄宗後奪情已較少見。武將丁憂不解除官職,而是給假100天,大祥、小祥、卒哭等忌日另給假日。

⑤ 古代父母死後如何守孝有哪些風俗

在古代,當父母仙逝以後,子女有守孝的傳統。古代中原文化認為,父母死後,子女要迅速通知有關親屬和鄉里鄰居。唐宋以後,流行以放鞭炮的方法向鄉鄰報喪致哀。 奔喪,古代漢族認為,接到父母喪訊後,兒女應首先以哭來回報使者,然後詳問父母死因,問畢又哭,哭畢即應上路奔喪。奔喪路上,應該吃素。早上見星而行,晚上見星始止,不避晝夜。臨到家鄉時,應"望鄉而哭",若是奔國君喪,則"望都而哭"。因病殘、臨產、坐月子等原因不能奔喪的子女,則應寄物以吊。 追悼儀式 入葬死者之前舉行。古代漢族的追悼儀式,多由族長、巫師、道士等主持,一般都要介紹死者一生的功績,希望死者靈魂能保佑子孫後代發達興旺。 二次撿骨葬 我國南方、東北和沿海地區古今都很流行的一種葬俗,大致有三類:先土葬後撿骨;火葬後再撿骨;同葬後再撿骨。 崖葬 包括懸棺葬、崖墓、崖洞(穴)葬等,涉及到漢族和南方許多民族。如懸棺葬的主要特徵是葬在崖上,利用天然洞、絕壁上的天然平台;或在崖上開鑿橫龕直洞;或在峭壁上鑿孔釘樁以放置棺木。 火葬 我國最古老並對現今社會影響最大的喪葬習俗之一。 居喪守孝 古代漢族在埋葬死亡親屬後,還有居喪守孝之俗。居喪期間,不能唱歌跳舞,不能娶妻納妾,不行房事;上層貴族出入不能走正門,上下不能走中階;孝子應在父母墓旁搭棚而居。在棚內要求做到"言而不語"、"對而不答"、"不與人座";前三日不飲食,前七天內只能吃粥,七天後才能吃蔬菜水果,過"二七"14天後才能吃肉。一般認為,居喪三年之內都不宜飲酒。三年期滿,要舉行一次隆重祭祀,然後方能起靈除孝。 掃墓 有的也稱"掛青"、"上墳"、"掛紙"。實際上是古代祭祀制度的遺存。漢族、仫佬族、侗族、瑤族等都流行在每年的清明上墳祭祖。 現在漢族還普遍保留著此俗。掃墓時,較富有的人家,往往抬著一席豐盛的酒菜到墓地,恭敬地陳列在祖墓前,一面焚化紙錠,一面叩頭行禮,然後或在墓地吃掉酒菜,或抬回家再吃;稍次的人家,則只端一兩碗酒菜到墓地,也焚化紙錠;再次的人家,則只焚化紙錠,或掘幾杯泥土,捧堆在墳頂上,再隨便折幾支嫩綠新枝,插在墳上。 我國古代政治制度,所謂聖朝以孝治天下,做官的人,不管文官武官,也不管官做多大,碰到父母之喪,如果不馬上請假還鄉,那是不對的,監察御史馬上提出彈劾,可以處分到永不錄用的程度,是很嚴重的。不過有一點例外,以武將來說,他正在前方作戰,假使父母死了,仍然要向朝廷請假還鄉,皇帝可以下詔書,著他移孝作忠,予以慰留,這才可以不還鄉。在戲劇里可以看到,有的戲里武將穿半邊白袍的,就表示他是戴孝上陣,那都是皇帝特殊的慰留,國家非要這個人不可;有些是他還鄉守孝以後,喪服未滿,皇帝下命特別起用,名為「起復」。而起復有兩種情形,一種是退休以後再起用,一種是還鄉守制的人起用。 古代連皇帝也要守喪三年。譬如說喪其中是不準結婚的,年輕皇帝登位前若要結婚,除非由皇太後下命令才可以。在唐代、宋代、明代、清代都有,老皇帝一死,新皇帝沒有就位以前,喪事沒有發布,先辦婚事,第二天再發喪,否則就違犯禮制。這種古禮連皇帝都要遵守,這是中國文化的精神。

⑥ 古代丁憂守制為什麼是二十七個月

父母去世一周年(十二個月)後,在第十三月舉行小祥之祭;去世兩周年(二十四個月)後,在第二十五月舉行大祥之祭;然後間隔一個月,在第二十七月舉行禫祭,也就是除服之祭,守制結束。通常說「守制三年」。

中國封建社會傳統的道德禮制中,有一個名為「丁憂」的,也稱為丁艱。這一禮制源於漢代,根據儒家傳統的孝道觀念,朝廷官員在位期間,如遇父母去世,則無論這個人任何官何職,不管是當朝宰相還是七品縣令,從得知喪事的那一天起,就必須辭官回到祖籍,為父母守制二十七個月。

(6)古人為父母居喪多少月擴展閱讀:

丁憂的由來:

在古代,「丁」和「憂」的意思和我們現代是大不同的,「丁」是遭逢、遇到的意思,「憂」是居喪的意思,連起來「丁憂」就是遭逢居喪之意。而遭逢居喪時,做兒女的都要遵循一定的民俗和規定來「守制」。

在將近三年的丁憂期間,要吃、住、睡在父母墳前,不得行婚嫁之事,不預吉慶之典。丁憂就是要報父母的恩,想想看,孩子出生三年內都離不開父母,時時刻刻都需要父母的照料,儒家講:「慎終追遠,民德歸厚」,當父母不在了,做子女的也要時時想念他們,至少在墳前守孝三年。

所以不論是在民間還是朝堂,古代的孝禮都是非常看重的。所以,在古代,當官員的父母去世後,官員必須立即停職回鄉守制,沒有特別特殊的原因,國家也不可以強招丁憂的人為官。

⑦ 古時候為什麼要為父母守孝三年

傳統上,家中長輩逝世,晚輩(子、女、媳、孫)得守孝(守喪)3年。3年期間,孝眷們得根據時間而穿孝服,漸漸由重轉輕,直到換紅,表示哀隨日減,由凶復吉。這段守孝期,孝眷不可進入人家的房屋及寺廟,不可參與任何紅白事,不可去歡樂場所、電影院,不可婚嫁兒女,逢年過節不慶祝等等。

守孝3年是古老的傳統。《禮記》雲:「3年的喪期,是依據什麼制定呢?回答是︰這是根據內心哀痛的程度制定的禮法……有血氣的動物中感情最豐富的是人,所以對自己的父母會終身懷念的。如果由著那些心術不正,放盪不羈的人,那麼他早晨死了父母,晚上就忘了。如果依照他們的做法,那就連禽獸也不如了……3年的喪期,25個月就結束……所以,守喪3年是人類生活規范中最完善的,也是最隆重的。這是歷代聖王從古到今都共同遵守的。因為由來已久,不知道是什麼時候開始的。孔子說︰『孩子3歲以後才離開父母的懷抱,所以為父母守喪3年是天下通行的喪期。』」(王寧主編︰《評析本白話三禮》)

上述的25個月,是中國的演算法,其實只是24個月。我國的華人有守喪24個月的,也有36個月的守孝期。後者是誤將虛3年當作實3年,不了解華人的演算法與西方不同。

守孝期不可進入人家的房屋及寺廟。早期在我國是限定一年,一年「除靈(拆除靈桌)」後,方可解禁。可是現在的作風已不同,一般在7日時,即舉行「行庵(走廟)」儀式,當行了庵,即表示可以進入寺廟及人家的房屋了。

不可參與紅白事的限定也是一年。現在的作風有的已減少到49或100天。

不可去歡樂場所及電影院限定是100天。時下的人們多數在出殯後即沒此限定,甚至在出殯前也回自己的家看電視聽歌,或在靈堂唱卡拉OK。喪事禁止歌舞娛樂已被公認,如國家領袖逝世,電視台和電台改播哀樂或宗教節目,歡樂場所也禁止營業。但是,卡拉OK的流行歌曲是輕快音樂,怎適合在靈堂唱呢?傳統上,喪禮上可以做戲劇,但那都是《五子哭墓》的孝男戲。所以要在喪禮上唱歌,請唱悲哀的歌曲。如歌唱家陳榮就在母親喪禮上唱了一曲,親友們聞之紛紛掉淚,的確感人萬分。

時代丕變,要人們百日不聽歌看戲似乎不可能,我認為限定最少7天方合禮。民間傳說如果去看戲,死去的先人得扛戲台的木板,使他受罪。其實這是為了使人們在守孝期不去娛樂的迷信說法。

不可婚嫁兒女。以前多數「趁孝」婚嫁,即在百日內舉行簡單婚禮,不然可要等到3年後(24個月)了。現在反而是一年除靈後舉行。

逢年過節不慶祝的限定也是3年。逢新年、端午節、中秋節、冬至節等喜慶節日,都不可慶祝。所以不可蒸年糕、裹粽子及搓湯圓。民間傳說以為蒸年糕的話,年糕的汁會燙傷先人,裹粽子的話,會綁到先人的心臟,搓湯圓的話,就是搓先人的眼球。其實都是迷信的說法,目的是要人們遵守喪期不可慶祝過節,在民智未開之時,用迷信的說教往往取得顯著效果。當親友們知道某人在守孝期,自然會在節日之際將應節食品送上門。這是傳統社交風氣,具有意義!

此外,又有49或100日後方可理發,以及待入殮後才可洗澡等等習俗。

本文只探討我國華人的守孝3年習俗,至於中台之俗更加嚴格。限於篇幅,這里就不比較了。

隨著時代的演變,守孝3年之俗逐漸淡化。除了是環境社會時代丕變的因素外,這也意味我們對傳統家族親情的冷淡。人們注重金錢物資文明,多過傳統精神文明。

民俗是活的,因為時代的轉變,它也會變動。我們可以縮短守孝期,可以縮短進入人家的房屋及寺廟、參與紅白事、婚嫁兒女、去歡樂場所及看電影之期。但請不要縮短3年不慶祝年節之期,3年(24個月)守孝期間,請不要張掛紅燈彩,貼紅春聯,不要慶祝新年、端午節、中秋節及冬至節。

因為孔子說;「孩子3歲以後才離開父母的懷抱,所以為父母守喪3年是天下通行的喪期。」(《評析本白話三禮》)我認同孔子所言,父母疼愛地抱著我們3年,我們以「三年不慶」來感恩懷念他們,並不為過。所以,3年不慶是我們的文化遺產,我們得保存這個民族文化之根!

⑧ 古人為何都要為父母守孝「三年」,而不是四年五年

因為在古代的時候,三年之後,兒童才可以真正離開父母的懷抱,學會走路,所以他們覺得這三年對於父母和孩子來說都是非常重要的三年,所以他們覺得在父母死後至少要為父母守孝三年,以此來報答他們對自己的養育之恩。

在古代的時候,守孝期一般被定為三年是因為古代的人們一般都是三歲才學會走路,離開父母的懷抱。

⑨ 古人為什麼要為父母守孝三年

孔子曰:子生三年,然後免於父母之懷。夫三年之喪,天下之通喪也。中國古代,父母死了是三年之喪,要守孝三年,現在許多朋友還是守這個規矩,手臂上都還戴一塊白布或黑布。上面綉一個「孝「字。也有的朋友工作太忙有變通,三年變三天了。

這個意思是說:小孩子三歲才能離開父母的懷抱。尤其古時是沒有牛奶的時代,要三年才能單獨走路,離開父母懷抱,後來二十年的養育雖然也去管,但這三年最要緊,就算是朋友吧!這兩個老朋友,這樣照顧了你三年,後來他們死了,這三年的感情,你怎麼去還?所以三年之喪,就是對於父母懷抱了我們三年,把我們撫養長大了的一點點還報。這是天下人類都一樣的;羊有跪乳之恩,鴉有反哺之情,動物亦是如此。

古代連皇帝也要守喪三年。譬如說喪期中是不準結婚的,年輕皇帝登位前若要結婚,除非由皇太後下命令才可以。在唐代、宋代、明代、清代都有,這是中國文化的精神。

孔子說,父母死了,你認為過了一年就可以去聽歌跳舞了,你覺得心裡安嗎?你心安,你就照你的辦法去做吧!並沒有人勉強你,你就是過了三天就跳舞也可以,只要你心安。喪禮並不靠規定來決定的,要每個人發乎內心的,古代文化是根據內心來,不是法律規定的。一個君子,父母死了居喪,內心思念的悲愁,吃飯都沒有味道,聽到音樂也不快樂,睡覺都睡不好,所以三年之中,沒有禮樂。,這就是中國文化三年之喪的道理了。

曾子根據孔子所述的中國文化,著了《孝經》,為十三經之一。在《孝經》中孝敬父母還是小孝,大孝者為大孝於天下,看天下的老百姓都如自己的父母一樣,這是中國政治哲學的大原則。為政的人,把老百姓視如自己父母一樣孝,改一個名字就是忠。所以從事政治的人,要有孝天下人之心。以這個道德的基礎,出來從事政治,這是中國政治哲學的基本重點,也即《孝經》的基本重點。

要在父母生前多盡孝心,否則就會入遇到」子欲養而親不待的」令人後悔的情形了。

⑩ 三年之喪的居喪制度

古代為直系親屬(父母或祖父母)服喪,稱之為居喪。《禮記·雜記》:「少連,大連善居喪,三日不怠,三月不懈,期(jī)悲哀,三年憂。」《左傳·襄公三十一年》:「居喪而不哀,在感而有嘉容,是謂不度。」
居喪之俗規定的禮節很多,《禮記》中《雜記》、《檀弓》、《曲禮》、《喪大記》、《閑傳》、《喪服舊制》、《問喪》等篇都有記載。
飲食
其飲食「三日不食」,「既殯食粥,朝一溢米,暮一溢米」,卒哭後「疏食水飲,不食菜果,期而小祥,食菜果;又期而大祥,有醯醬;中月而禫,禫而飲醴酒。始飲酒者先飲醴酒,始食肉者先食乾肉。」平時「喪不貳事」,「父母之喪不避泣涕而見人」,見人「非喪事不言」,「言而不語,對而不問」,「既葬與人立,君言王事,不言國事,大夫士言公事,不言家事。」「喪者不遣人,人遺之,雖酒肉,受也。」「有服,人召之食,不往。」「居喪未葬,讀喪禮。既葬,讀葬禮。
居住
居父母之喪,其居處,起初「居倚廬,寢苫枕塊,不說絰帶」,行卒哭祭之後,「拄楣翦屏,苄翦不納」,過了小祥,「居堊室,寢有席」,大祥後「居復寢」,待舉行過禫祭禮,才可以回到床上睡覺。
禁娛樂
喪(畢)復常,讀樂章。居喪不言樂。」「居喪之禮,毀瘠不形,視聽不衰,升降不由阼階,出入不當門隧。頭有釗則沐,身有瘍則浴,有疾則飲酒食肉,疾止復初,不勝葬,乃比於不茲不孝。五十不致毀,六十不毀,七十唯衰麻在身,飲酒食肉,處於內。」等等。
服飾
《儀禮·喪服》所規定的喪服,由重至輕,有斬衰(cuī)、齊(zī)衰、大功、小功、緦(sī)麻五個等級,稱為五服。五服分別適用於與死者親疏遠近不等的各種親屬,每一種服制都有特定的居喪服飾、居喪時間和行為限制。 秦漢時期的居喪制度
秦始皇曾以法令的形式首先在國喪中強制人民實行居喪制度。如《晉書·禮志》:「秦燔書籍,率意而行,亢上抑下。漢祖草創,因而不革,乃至率天下皆終重服,旦夕哀臨,經罹寒暑,禁塞嫁娶飲酒食肉,制不稱情。」按照儒家禮制的規定,臣為君服斬衰三年,民為君服齊衰三月。而秦朝卻規定臣與百姓一律為 天子服喪三年,所以《晉書》的作者說是「率意而行」。秦朝規定天下臣民 皆為天子居喪三年,並不準飲酒食肉,嫁女娶婦,顯然不太符合現實,所以《晉書》說其「制不稱情」。
漢代時的居喪制度出現了禮、法統一的趨向。西漢初年,漢高祖國江山草創,所以下令承襲秦制,「因而不革」,「率天下為天子修服三年」。但 實行不久,漢文帝便意識到「其制不可久行」,在遺詔中改變了這一制度,要求「出臨三日,皆釋服」;既葬,「服大紅(功)十五日,小紅(功)十 四日,纖七日,釋服」。(《漢書·文帝紀》)。在這里,儒家的三年之喪制度被「以日易月」,變成36天,並垂為定製。儒家原來服喪三年的主張,到此時被文帝的一紙遺詔修正了。
武帝初年,「好儒術」的竇嬰、田蚡二人想恢復儒家原來的三年之喪制 度,但未能成功。據《漢書·翟方進傳》記載,成帝時方進為相,其後母終,葬後三十六日除服,起視事,聲稱「不敢逾國家之制」。可見當時仍然遵循文帝之制。到了哀帝時,又開始提倡三年之喪。如《漢書·哀帝紀》:哀帝 詔曰:「河間王良喪太後三年,為宗室儀表,益封萬戶。博士弟子父母 死,予寧三年。」行三年之喪而可得萬戶侯的封賞;博士弟子雖有父母死, 也詔准告假丁憂。王莽時,開始盛倡三年喪制。《漢書·王莽傳》說:「平帝崩,大赦天下,莽征明禮者宗伯鳳等與定:天下吏六百石以上,皆服喪三年。」又說:「居攝三年九月,莽母功顯君死,意不在哀。令新都侯宗為主,服喪三年。」「建國五年二月,文母皇太後崩,莽為太皇服喪三年。」這樣, 漢文帝的短喪制度又被正式取消。
東漢光武帝劉秀執政期間,國政多趨向簡易,因此遺詔喪葬制度「皆如孝文皇帝制度,務從約省」(《後漢書·光武帝紀》)。詔告大臣不許「告寧」。但在這一時期,三年之喪在社會上已蔚然成風。如《後漢書·韋彪傳》: 「彪孝行純至,義母卒,哀毀三年,不出廬寢。服竟,羸疾骨立異形,醫療 數年乃起。」《後漢書·鮑永傳》:「永遷揚州牧,會遭母憂去官」。《後 漢書·廉范傳》:「父遭喪亂,客死蜀漢,范遂流寓西州。西州平,歸鄉里。 年十五,辭母西迎父喪歸葬,服竟,諧京師受業。」《後漢書·劉平傳》: 「拜濟陰郡丞,太守劉育甚重之,任以郡職,上書薦平。會平遭父喪去官, 服闋,拜全椒長。」《後漢書·江革傳》:「建武末年,與母歸鄉里。母終,至性殆滅。嘗寢伏冢廬,服竟不忍除,郡守遣丞掾釋服,因請以為吏。」以上這些事例,據楊樹達先生考證均發生在光武帝時期。由此可見,儒家的三年之喪制度經封建最高統治者和儒家的反復倡導、宣揚,至此已深入民心,以致光武帝不許大臣「告寧」及「如孝文皇帝制度」 的短喪遺詔也變成了一紙空文。光武帝以後,儒家的三年之喪制度更是大行 於世。不僅孝子賢孫們多行此制,而且女子亦行之。如《後漢書·和熹鄧皇後紀》:「永元四年,當以選入。會(父)訓卒,後晝夜號泣,終三年不食 鹽菜。憔悴毀容,親人不識之。」如果大臣不服三年之喪,便為天子所譏。 到明帝時,天子本人也自行三年之喪。安帝永初三年(109 年),鄧太後臨朝執政時,又提倡三年之喪。《後漢書·劉愷傳》說:「舊制,公卿二千石刺史不得行三年喪,由是內外眾職並廢喪禮。元初中,鄧太後詔:長吏以下,不以親行服者,不得典城選舉。」這一詔令,後又被列入《漢律》之中。此後,行三年之喪成為選舉仕進的一種資格。久而久之,儒家的三年之喪制度 終於成為「天下之通喪」。
至於三年之喪的履行,也有某些特殊情況,如按規定,軍人可以「遭喪不服」;皇帝也可專門下詔,令臣下釋服,後代稱此為奪情起復之制。還有某些人利用喪期弄虛作假,欺世盜名,如《後漢書·陳蕃傳》所記載的趙宣, 葬親後在墓道中居喪二十多年,被當地人稱為大孝之子,但後來太守陳蕃發現趙宣的五個孩子皆在所謂居喪期間所生,真相由此才大白於天下。
按照漢代的居喪之禮,死者的某些親屬主要是子女在死者未葬時應居服舍,葬後應居住在墓旁的草屋中,並不飲酒吃肉,不近婦人,不作樂,不聘 妻,不訪友。楊樹達先生曾援引大量史料對此做過認真的考證。
居喪之禮對於貴族的規范尤其嚴格,例如漢武帝元鼎元年(公元前116年),隆慮侯陳融、堂邑侯陳季須都因在為母居喪期間姦淫、兄弟爭財而服 罪自殺。元鼎三年,常山王劉勃也因在父服喪期間姦淫、飲酒作樂而被其庶 兄劉悅告發,結果削去爵位,徒徙房陵。劉賀則因居喪違禮被廢去帝位。《漢書·霍光傳》載:漢昭帝死後無子,大將軍霍光等文武大臣迎立昌邑王劉賀 繼承皇位。但劉賀在居喪期間,毫無「悲哀之心」,當昭帝的靈柩還停放在 前殿時,他居然讓隨從的昌邑樂人擊鼓、吹簫、唱歌、演戲。而且還經常派 人去買豬肉、狗肉,私下偷偷吃掉。他還與隨從的昌邑官員一道偷吃祭靈用 的供牲食品和美酒。剛即位二十七天,他就開始與宮女淫亂。由於劉賀居喪 作樂、飲酒食肉及淫樂等醜行違背了居喪制度,引起了朝廷上下的一致不滿, 於是即位不到一月的劉賀被廢去了皇位。又據《後漢書·趙孝王良傳》,趙惠王劉乾因居父喪私下納妾淫樂而獲罪,被漢安帝削去王位。
漢朝對於遵守居喪之禮的貴族一般都給以贊美和獎勵。如《後漢書·東平王蒼傳》:「敞喪母至孝,國相陳珍上其狀。永寧元年,鄧太皇增邑五千 戶。」《後漢書·濟北惠王傳》:「次九歲喪父,至孝。建和元年,梁太後 下詔曰:『濟北王次以幼年守藩,躬履孝道,父沒哀慟,焦毀過禮,草廬,土席,衰杖在身,頭不枇沐,體生瘡腫。諒暗已來,二十八月。自諸國有憂,未之聞也。朝廷甚嘉焉。今增次封五千戶,廣其土宇,以慰孝子側隱之勞。』」《後漢書·任城孝王尚傳》記載:任城王尚也「博有孝行,喪母服制如禮」,為此曾受到桓帝嘉獎,增封三千戶。
居喪制度法制化
居喪制度作為強制性規范始於漢武帝,但整個兩漢時期的禁約對象限制在王室諸侯范圍內,法律上並未強制居三年喪。兩晉時期,三年喪與期親喪已成為官吏的強制性行政規范,晉時對於居喪違制的處罰大多並非出於法律或詔令之依據,而是出於「清議」。南北朝時期,居三年喪入於刑律。隋唐時期居喪制度全面法律化,不僅將居喪制度全面入律,而且其中相當一部分條款被列入「十惡」罪中。至明清時期,居喪法律有所變革。
《唐律疏儀》規定:居父母之喪,「喪制未終,釋服從吉,若忘哀作樂,徒三年;雜戲徒一年。」居期親之喪,「喪制未終,釋服從吉,杖一百。」「父母之喪,法合二十七月,二十五月內是正喪,若釋服求仕,即當不孝,合徒三年;其二十五月外,二十七月內,是『禫制未除,此中求仕為『冒哀』合徒一年。」「居父母喪,生子,徒一年。」「居父母及夫喪而嫁娶者,徒三年,居期喪而嫁娶者杖一百。」「父母之喪,解官居服,而有心貪榮任,詐言余喪不解者,徒二年半。」大清律規定:「凡居父母及夫喪而身嫁娶者,杖一百;若男子居喪娶妾,妻女嫁人為妾者,各減二等……若居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喪而嫁娶者,杖八十。」《清通禮》載:「凡喪三年者,百日剃發。仕者解任。士子輟考。在喪不飲酒,不食肉,不處內,小入公門,不與吉事。」
制度沿襲
居喪之俗,歷代沿襲。後世在居直系尊親之喪中,有廬墓者。羅貫中《三國演義》第三十七回《司馬徽再薦名士,劉玄德三顧草廬》中寫道:徐庶的母親死後,「徐庶葬母柩於許冒之南原,居喪守墓。」亦有久哀不絕者。《禮記·檀弓上》曰:「高子皋之執親之喪也,泣血三年,未嘗見齒。」還有不飲酒食肉者。《宋史·趙宗憲傳》:「居父喪,月余始食食,小祥菇落果實,終喪不飲酒食肉,比御猶狒入者久之。」有不外游訪友者。徐珂《清稗類鈔·孝友類》:稱連城張鵬翼篤信程、朱,行事遵禮,「居喪,疏食三年,不外游,不內寢,動必以禮。」吳敬梓的《儒林外史》第十二回《名士大宴鶯脰湖,俠客虛設人頭會》寫道:婁府兩公子聽說蕭山權勿用有「很高」的才分,便派家人的兒子宦成去請。不多幾日,宦成來到蕭山,「招尋了半日,招到一個山凹里,幾間壞草屋,門上貼著白,敲門進去」,只見「權勿用穿著一身白,頭上戴著高白夏布孝帽。」權勿用問明來意,向宦成道:「多謝你家老爺厚愛,但我熱孝在身,不便出門。……再過二十多天,我家老太太百日滿過,我定到老爺們府上來會。」 述及居喪之俗,《後漢書·陳蕃傳》記載了這樣一個故事:有一個叫趙宣的人,守喪二十餘年,一直一個人住在墓道之中。於是郡長官認為他是大孝子,推薦他做官。當陳蕃得知他有五個兒子,並且這五個兒子都是他居喪期間生下的,這就說明他違犯了居喪期間夫婦不可同房的規定,於是大怒,給他以懲罰。趙宣本想以居喪持久來嘩眾取寵,卻不料身敗名裂。
陽貨第十七 陽貨欲見孔子,孔子不見,歸孔子豚,孔子時其亡也而往拜之,遇諸途,謂孔子曰:「來,予與爾言。曰:懷其寶,而迷其邦。可謂仁乎?」曰:「不可。」「好從事而亟失時,可謂知乎?」曰:「不可。」「日月逝矣,歲不我與。」孔子曰:「諾。吾將仕矣。」 子曰:「性相近也,習相遠也。」 子曰:「唯上智與下愚不移。」 子之武城,聞弦歌之聲,夫子莞爾而笑曰:「割雞焉用宰牛刀。」子游對曰:「昔者偃也聞諸夫子曰:』君子學道則愛人,小人學道則易使也。』」子曰:「二三子,偃之言是也。前言戲之耳。」 公山弗擾以費畔,召,子欲往,子路不說,曰:「末之也已,何必公山氏之之也!」子曰:「夫召我者豈徒哉!如有用我者,吾其為東周乎!」 子張問仁於孔子,孔子曰:「能行五者於天下,為仁矣。」請問之。曰:「恭寬信敏惠。恭則不侮,寬則得眾,信則人任焉,敏則有功,惠則足以使人。」 佛刖召,子欲往。子路曰:「昔者由也聞諸夫子曰:親於其身為不善者,君子不入也。佛刖以中牟畔,子之往也如之何?」子曰:「然。有是言也:不曰堅乎,磨而不磷;不曰白乎,涅而不緇。吾其孢瓜也哉?焉能系而不食。」 子曰:「由也,汝聞六言六蔽矣乎?」對曰:「未也。」「居,吾語汝。好仁不好學,其蔽也愚;好知不好學,其蔽也盪;好信不好學,其蔽也賊;好直不好學,其蔽也絞;好勇不好學,其蔽也亂;好剛不好學,其蔽也狂。」 子曰:「小子,何莫學夫詩?詩可以興,可以觀,可以群,可以怨。邇之事父,遠之事君。多識於鳥獸草木之名。」 子謂伯魚曰:「汝為周南召南矣乎?人而不為周南召南,其猶正牆面而立也與?」 子曰:「禮雲禮雲,玉帛雲乎哉?樂雲樂雲,鍾鼓雲乎哉?」 子曰:「色厲而內荏,譬諸小人,其猶穿窬之盜也與?」 子曰:「鄉願,德之賊也。」 子曰:「道聽而途說,德之棄也。」 子曰:「鄙夫,可與事君也與哉?其未得之也,患得之;既得之,患失之。苟患失之,無所不至矣。」 子曰:「古者民有三疾,今也或是之亡也。古之狂也肆,今之狂也盪;古之矜也廉,今之矜也忿戾;古之愚也直,今之愚也詐而已矣。」 子曰:「巧言令色,鮮矣仁。」 子曰:「惡紫之奪朱也,惡鄭聲之亂雅樂也,惡利口之覆家邦者。」 子曰:「予欲無言。」子貢曰:「子如不言,則小子何述焉?」子曰:「天何言哉。四時行焉,百物生焉。天何言哉!」 孺悲欲見孔子,孔子辭以疾,將命者出戶,取瑟而歌,使之聞之。 宰我問:「三年之喪,期已久矣。君子三年不為禮,禮必壞;三年不為樂,樂必崩。舊谷既沒,新谷既升,鑽燧改火,期可已矣。」子曰:「食夫稻,衣夫錦,於汝安乎?」曰:「安。」「汝安則為之。夫君子之居喪,食旨不甘,聞樂不樂,居處不安,故不為也。今汝安,則為之。」宰我出,子曰:「予之不仁也。子生三年,然後免於父母之懷。夫三年之喪,天下之通喪也。予也有三年之愛於其父母乎?」 子曰:「飽食終日,無所用心,焉矣哉!不有博弈者乎,為之猶賢乎已。」 子路曰:「君子尚勇乎?」子曰:「君子義以為上,君子有勇而無義為亂,小人有勇而無義為盜。」 子貢曰:「君子亦有惡乎?」子曰:「有惡。惡稱人之惡者,惡居下流而訕上者,惡勇而無禮者,惡果敢而窒者。」曰:「賜也亦有惡乎。惡敫以為知者,惡不孫以為勇者,惡訐以為直者。」 子曰:「唯女子與小人為難養也。近之則不孫,遠之則怨。」 子曰:「年四十而見惡焉,其終也已。」 宰我
宰我,以宰為氏,諱予,字子我,春秋末魯國人。生於孔元三十年(西元前522年),卒於孔元九十四年(西元前458年),小孔子二十九歲,在孔子所列的四科之中,他屬於「言語」科,而且排名在子貢之前,是「孔門十哲」之一。
子我能言善辯,曾從孔子周遊列國,游歷期間常受孔子派遣,使於齊國、楚國。 《孔叢子·記義》中記載,宰我出使楚國,楚昭王要送一輛華麗的車子給孔子,宰我說,孔子「言不離道,動不違仁……道行則樂其治,不行則樂其身。此所謂為夫子也。」說孔子對奢侈華麗的東西,以及娛心亂性的音樂,都不會接受的。於是,替孔子拒絕了楚昭王的禮物。孔子得知之後,對宰我表示稱贊。
對宰我的認識,有兩個方面需要注意。
第一,關於《論語·陽貨》中的宰我說改變「三年之喪」的問題。對此章宰予的做法,有三種解釋。一是因為當時三年喪禮不再被人採用,宰予怕禮會失傳,才用當時流行的說法來引出孔子的責備,是通過孔子對自己的責備來給天下人指明大道。見皇侃疏引繆播語。二是宰予在討論重新制訂禮制的時候,見當時三年喪禮不被採用,認為存其虛名,不如順從世俗而改成一年喪禮,並非宰予自己想要縮短守喪時間。見錢穆《論語新解》。三是宰予的話是出自本心。如朱子《論語集注》等。其中第一種解釋最為可取。
三年之喪,是根據人情制定的,在《禮記·雜記下》中有詳細的說法。守喪期間,因為喪父母之痛太深,所以,君子不忍心稻米飯,穿錦綉的衣服,即使聽到音樂,不僅不會感到快樂,而且會更增悲痛之情,這本是出於人之常情。假如父母去世,子女卻無動於衷,心安理得地去享樂,我們還能說他有仁愛之心嗎?把父母去世都不當一回事的人,還能有淳樸之心嗎?執政者自己不守三年之喪,是對父母失去仁愛之心;執政者在國內廢除三年之喪,是不尊重人情。因此,三年之喪,不是為了守喪而守喪,其中的意義是非常重大的,不能輕視。因此,不能說孔子的做法是保守。
第二,關於「宰予晝寢」的問題。對此的解說很多,一說是白天在卧室里;一說「晝」是「畫」意,即粉飾卧室;一說早晨晚起;一說因宰予身體不好所以休息。筆者認為不必如此穿鑿。在不該睡覺的時候睡覺,是懶惰的表現;本來有事卻不去做,會耽誤了事情。從人的感情來說,誰都有懶惰的可能性,如果自己沒有理性來控制,就需要別人來加以督促。懶惰和懈怠一旦成為習慣,就像朽木污牆一樣,後悔已晚,到那時再責備還有什麼用?人們一般都把這樣白天睡覺看作是小事,似乎不必責備,但是,如果不責備的話,對他是有利還是有害呢?這種責備具有督促的作用。人世間總是善於說的多,而言行能夠保持一致、說到做到的人少。所以,不能只看一個人如何說就信以為真,更要看他是否言行一致。觀察別人是如此,我們自己的言行也應當如此。宰我是孔子弟子,有缺點錯誤而得到孔子的批評很正常,不必因此而貶低宰我。
孔子曾說:「吾以言取人,失之宰予;以貌取人,失之子羽。」 在《史記·仲尼弟子列傳》和《韓非子·顯學》中都記載了類似的話,但是,前者對宰我和子羽(澹臺滅明)的品德和才能都是肯定的,後者卻是否定的。從唐玄宗開元七年開始,宰我就被列為「孔門十哲」之一,而被請到大成殿中,後來雖然由「十哲」發展成為「四配」、「十二哲」,宰我始終也是其中的一員。在歷代朝廷的祭祀孔子大典中,宰我也享受著配享的待遇;歷代執政者和歷代先儒,並沒有把宰我排斥在孔廟之外。因此,不能由此而貶低宰我。
據《史記·仲尼弟子列傳》記載,宰我後來當了臨淄大夫,又說他參與田常作亂而被陳恆所殺,但唐代司馬貞疑此說把闞止(亦字子我)當宰我。因此,宰我應該是沒有擔任過官職的。唐玄宗時,宰我被追封為「齊侯」,宋代追封為「臨淄公」,後改稱為「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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