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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養老院遇到的問題

發布時間:2023-07-21 23:28:57

養老院的九大風險分別是什麼

1、日常運營管理風險:日常運營中做好各崗位流程監督管理,對各全員進行風險意識教育。

2、法律風險:主要涉及長者護理級別的評估與界定、 長者家屬的擔保權與代理權問題、 長者及其家屬信息的有效性問題、合同有效期限與合同變更問題。

3、硬體設施風險:園區內硬體設施應達標,規范其日常管理、使用、維護流程。

4、服務風險:醫養康護學交修為聞樂之專業服務風險。規范痕跡管理和證據檔案管理。

5、政策風險:及時關注政府政策的更新與發布,如民政部等部門聯合下發的養老機構服務質量大檢查。

6、消防安全風險:消防通道、應急演練、消防設施等安排到位。

(1)開養老院遇到的問題擴展閱讀:

處理風險的要點:

1、及時上報事件過程

發生風險,應及時向上級領導及危機處置小組報告,在最短時間內最先獲得危機信息並制定應變計劃,特別要規避可能再發的危機。

2、四要四不宜

要統一口徑,確立發言人,不宜出現誰想發言就發言的現象;要敢於負責,不宜推三阻四,轉嫁矛盾;要尊重事實,不宜匆忙定性,妄加評論和不切實際地表態;要增強保護意識,在最短的時間內了解收集信息,不宜在無證據時推測懷疑。

3、應對媒體

與媒體要及時、准確、有效地進行溝通,在危機未完善處理前不宜報道,以免引起不良導向。任何個人和部門未經批准不接受單獨采訪,以免炒作。

4、掌握主動權

掌握主動權使園區成為第一信息發布源;准備好應急新聞稿,留足餘地並不斷充實最新情況;安排好應對媒介及公眾詢問的聯系電話。

㈡ 國內養老院的現狀問題與不足

從老人養老對養老院的需求來看,目前我國的養老模式主要分為家庭養老、機構養老和社區居家養老3種。但隨著人口老齡化以及家庭結構小型化的發展,傳統的家庭養老模式已不再適應現代社會發展的需要,機構養老或將成為未來養老體系中的重要支柱,而這就對養老院產生了巨大需求。
 
從老人入住養老院等養老機構的意願來看,在全球范圍內,通常有5%的老年人願意在養老機構養老,其中,歐美等發達國家機構養老的意願更高,已經超過了35%;而在國內,老年人願意入住養老機構的人數佔比遠高於全球水平,大約保持在10%左右。因此,如果按照10%的入住意願計算,國內對養老院有需求的老年人數量在2018年大約保持在0.17億人左右。對於發達國家老年人入住養老院需求水平,以及隨著中國老年人口數量的攀升,預計未來市場對養老院的需求將不斷擴大。
 
供給端:養老院供給不足,供給缺口不斷擴大
 
從供給的角度來看,由於我國的機構養老起步較晚,現仍處於初步階段,且養老機構正面臨著供不應求和的矛盾。
 
在養老服務機構數量方面,2011年至今,中國養老服務機構數量不斷增加,但是自2015年開始,增速明顯下滑。2017年,全國養老服務機構數量增加至15.5萬家,同比增長了10.7%,增速較2016年下滑了10個百分點。2018年,盡管民政部還未公布最新數據,但根據歷年數據前瞻推測2018年中國養老服務機構數量仍保持相對穩定的增速,機構數量保持在17萬家左右。
 
在養老機構的床位數方面,也基本與養老機構數量保持一致的變化趨勢。盡管床位總數不斷增加,但是從2014年開始床位增速不斷下降。2017年,全國養老服務機構床位總數約為744.8萬個,同比僅增長2%,增速較上年同期下滑了6.5個百分點;截至2018年9月,國內登記在冊的養老服務機構床位數為732.6萬張,較2017年基本保持穩定。
 
而如果按照中國65歲以上老年人中有10%的人願意入住養老院來計算,那麼在2018年中國養老服務機構床位缺口將擴大至914萬個左右,遠遠超過了現在市場上的已有供給數量;同時,最近3年,養老服務機構床位供給缺口增速還在進一步提高。

㈢ 開辦養老院的難點

如何申辦養老院?

一、 申報養老機構的主體范圍是什麼?
根據民政部《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 ,依法成立的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以下稱申辦人)凡具備相應的條件,可以提出辦院申請。

二、 合法申辦人向什麼機構提出申辦申請?
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舉辦社會福利機構的籌辦申請。 三、申辦養老院,須提交哪些資料?
申辦人申請籌辦社會福利機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三)擬辦社會福利機構資金來源的證明文件;
(四)擬辦社會福利機構固定場所的證明文件。

申辦人應當持以上材料,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民政部門進行審批。
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組織和個人,華僑以及國外的申辦人採取合資、合作的形式舉辦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籌辦申請。並報省級人民政府外經貿部門審核。

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根據當地社會福利機構設置規劃和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准進行審查,作出同意籌辦或者不予同意籌辦的決定,並交審批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

四、開辦養老院應具備什麼條件?
接到民政部門可以申辦的答復,申辦人就向該民政部門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的機構。能領取證書的機構,應當符合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下列基本標准:
(一)有固定的服務場所、必備的生活設施及室外活動場地;
(二)符合國家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准,符合《老年人建築設計規范》和《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築設計規范》;
(三)有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開辦經費;
(四)有完善的章程,機構的名稱應符合登記機關的規定和要求;
(五)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和服務人員,醫務人員應當符合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護理人員、工作人員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准。五、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時,應當提交哪些文件?
(一)申請《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的書面報告;
(二)民政部門發給的社會福利機構籌辦批准書;
(三)服務場所的所有權證明或租用合同書;
(四)建設、消防、衛生防疫等有關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書;
(五)驗資證明及資產評估報告;
(六)機構的章程和規章制度;
(七)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的名單及有效證件的復印以及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證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民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所報文件進行審查,並根據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准進行實地驗收。合格的,發給《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不合格的,將審查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

申辦人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後,應當到民辦非企業管理機構辦理登記手續。

㈣ 現代養老院怎麼面對醫療問題

方法如下:
1、整合醫療衛生橘褲和養老資源,打造嵌入式醫養融合機制圓告簡。優化養老機構與各級醫療衛生機構的資源配置,積極推行社區公共衛生服務中心與養老中心、社區養老服務站整合建設,為轄區老年人的健康檔案管理、健康教育、基本公衛服務和轉診服務等活動提供醫療技術支撐。養老機構通過加強護理型養老床位建設、增設醫務室(護理站)等醫療服務資源,為老年人提供基本醫療和康復護理服務,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健康養老需求。
2、完善醫養結合機制,打造互聯互通醫養模式。統籌落實好醫養結合優惠扶持政策,建立健全醫療衛生機構與養老機構合作機制,暢通養老機構與合作醫院間雙向轉診綠色通道,養老機構為老年人提供治療後期託管、康復期護理服務,幫助減少綜合醫院病人長期「壓床」的壓力,又解決了養老機構處理復雜病症時能力不足的問題,實現養老機構與綜合醫院的功能互補。
3、加強養老機構基礎設施建設,在養老機構基礎設施建設方面,應該充分考慮到老年友盯人的特殊需求,尤其是殘疾老人和失能老人的需求,以便提供更加人性化的服務。

㈤ 養老場所的安全隱患

摘要: 養老場所為老年人提供了養護、康復、休息、娛樂等綜合服務,隨著老年人數的增加,養老場所的數量也越來越多。與此同時,養老場所的消防安全問題也引起了重視,尤其是個別養老場所中存在建築耐火等級不夠、消防設施設備不足、消防安全管理不規范等問題,直接增加了養老場所火災隱患,威脅著廣大老年群體的生命財產安全。本文就如何築牢養老場所消防安全屏障的有效措施展開探討。

老年人行動緩慢,逃生困難,已成為火災中最大的弱勢群體之一。養老院、福利院等養老機構的消防安全問題,也給人們敲響了警鍾。養老機構普遍存在的火災隱患有哪些?火災發生的常見原因有哪些?發生火災後,老人應如何逃生、自救呢?

1、電氣線路存在安全隱患。部分養老院、福利院因維護不到位,存在電線未穿管保護、電線老化、插座破損等問題,導致電線短路、過載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2、部分單位配備的滅火器材維護不到位,存在數量不夠、壓力不足等問題

3、應急照明燈和疏散指示標志設置不規范。

4、雜物佔用消防通道。部分養老院、福利院把雜物堆放在疏散通道內。同時,堆放的可燃物品有可能被引燃,導致通道煙霧彌漫、引發明火造成更大危險。

5、養老院、福利院的從業人員對火災的危險性認識不足,消防逃生知識缺乏,遇到火災時心理素質差,一旦發生火災,易形成混亂的局面。

防患要求

1、要健全單位的組織機構,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切實有效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2、養老院採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時,不應超過二層;採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築時,應為單層;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時,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設置在四級耐火等級建築內時,應布置在首層。

3、養老院相鄰護理單元之間應採用防火隔牆分隔,隔牆上的門應採用乙級防火門,設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門應採用常開防火門。

4、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門廳等地方不能堆放雜物,更不能在這些地方違規停放電動車,違規充電!

5、要定期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經常組織消防培訓,經常提醒老人用電用火安全,不要使用大功率用電器,不要卧床吸煙等。

6、室內外的消火栓、滅火器要保持完好有效,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設備不能被遮擋、覆蓋、破壞。

養老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要引起重視,從多個層面著手,完善管理機制,加強設施設備的投入,不斷增加老年群體及員工的知識和技能,才能夠從源頭上降低安全隱患,保證場所安全。

㈥ 養老院存在的問題及解決措施

現在養老院存在的問題,還是說娛樂設施或者是鍛煉身體的體育健身設施,還配套的不夠齊全,專門針對老人的這種對口性也不是特別精準,還有對老人精神方面的需求,一般都是養老院存在的最大弊端。老人不一定是在物質方面追求球高,而是他們對精神方面的追求是比較高的,最怕空虛寂寞,喜歡老人們圍在一起熱熱鬧鬧的,即使是打架,也比安安靜靜要好得多

老年公寓的現存問題

(一)缺乏完善的扶持政策
老年公寓等養老服務設施的發展起步較晚,基本上是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進程的加劇應
運而生,相關的政策也是隨著它們的發展而逐步制定的,如《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規定:「國家鼓勵、扶持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醫療康復中心和老年文化體育活動場所等設施」。並且在用電、用地、稅收等方面等制定了一些優惠政策,但在具體的發展過程中,尤其是民辦的老年公寓,他們由於缺乏政府和社會各界的資助和扶持,往往會遇到更多的困難與問題,需要國家制定具有針對性的扶持政策,例如醫療保障、貸款抵押、權益保障、稅收等方面更優惠和完善的政策。
(二)已有政策不能切實落實
政策的制定在於實施,對我國老年公寓等養老設施的發展,國家制定了一些相應的政策,然而在政策的實施過程中,由於多方面的影響,往往不能落到實處。有些優惠政策涉及到建設土地、費用徵收、銀行貸款、財政資金支持等具體規定,但由於涉及的部門較多,實施起來非常困難。有些經營者甚至不知道有什麼優惠政策,政策的宣傳與實施存在很多漏洞。
(三)缺乏統一的行業標准
盡管老年公寓在近幾年來發展較快,但就發展情況來看,對於什麼是老年公寓、
有關老年公寓的設施、人員構成、服務內容、居住環境等的相關指標並沒有一個統一的行業標准。嚴格來講,老年公寓面對的服務對象是一些自理狀況較好,可以獨立居住在公寓所提供的住宅里,並享受公寓內的一些娛樂、醫療和服務設施的老年人。但在已有的老年公寓來看,一些類似於養老院、護理院的老年機構也叫做老年公寓,他們接收的老人有很大一部份是需要人護理、照料的老人。此外,盡管國家出台了一些有關老年福利養老機構的相關政策規定,如《老年人建築設計規范》、《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等一系列法規和行業標准,但在進一步完善老年公寓的各項服務、設施、經營管理等方面仍然缺少相應的行業標准。老年公寓的發展參差不齊,對老年公寓的服務質量也無法進行監督。象香港安老院(即我們的老年公寓)條例有600多條,把護理員的資格,住所及周邊環境是否適合老年人居住,老年用品的規格等都有詳細的規定。
(四)相關的法律規定不完善
由於老年人的特殊身體狀況,他們在公寓內居住時,所發生的身體損傷或者醫療問題,往往使老人及其家屬和公寓的管理及服務人員之間產生糾紛、發生矛盾,造成這一現象的根本原因就在於當老人入住公寓時,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沒有明晰的規定,產生糾紛後沒有可靠、有效的法律依據。這無論對老年人個人來講,還是對老年公寓等養老設施的發展來講,都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確定雙方的責、權、利,是保障老人和養老設施雙方利益的基本要求。

農村養老院問題

多看看抄當地的民政局網站。有政策支持的,也有相關要求。

先學習相關政策、規范等等吧!看看這些——

http://lin550603.blog.163.com/blog/static/30194305200792552037335/

http://www.ocan.com.cn/jzfg-fwzlbz4.htm

另外,看看武漢市社會福利院的資料吧-中國快樂老人網

㈨ 敬老院公建民營存在的問題和建議

對於老年、殘疾或者未滿16周歲的村民,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在吃、穿、住、醫、葬方面對這類群體給予一定的生活照顧和物質幫助。五保戶分為散養和集中供養。

法律依據: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
第九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並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後,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或者合並,還應當依法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職責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則上由一個行政機構承擔。行政機構之間對職責劃分有異議的,應當主動協商解決。協商一致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備案;協商不一致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協調意見,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一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議事協調機構,應當嚴格控制;可以交由現有機構承擔職能的或者由現有機構進行協調可以解決問題的,不另設立議事協調機構。為辦理一定時期內某項特定工作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應當明確規定其撤銷的條件和期限。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議事協調機構不單獨設立辦事機構,具體工作由有關的行政機構承擔。
第十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和精乾的原則,設立必要的內設機構。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內設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並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該行政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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