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老人在養老院摔倒骨折,老人是半護,公立養老院應如何賠償,是否用到傷
可以按照侵權傷害要求對方賠償。
《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人身損版害賠償】侵害他人造權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 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五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 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自定殘之日起按二 十 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 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貳』 老人養老院摔倒骨折,如何申訴要求賠償
老人在養老院摔倒骨折,這確實是非常嚴重的問題,在申請賠償方面也要看與養老院簽訂的合同是如何規定的。如果選擇的服務是是全面護理,那養老院是百分之百的責任。
同時主要是承擔老人骨折時,所花費的醫療費用,營養費用,護理費用。因為當初在繳費時,家屬也應該是看選擇了怎樣類型的服務,如果是全面服務的,那麼至少老人在院,期間24小時是有人看護和照顧的。
當然了,發生這樣的意外,院方應該積極配合家屬協商解決方案。如果協商不成,或者院方一直拖拉,作為家屬可以起訴,也可以委託律師代為訴訟。具體情況和最終處理方式,還需要根據案件詳情和證據情況等來確定 。但是無論如何,其實我們都不希望老人發生這樣的意外,但也要多勸勸子女。其實父母老了,還是應該留在家裡,和他們做伴。而不是選擇送去養老院,畢竟父母歲數大了,其實他們卻的不是多好的環境,只是家人的關愛。
『叄』 敬老院老人隨地吐痰造成有人摔倒責任怎麼劃分
這主要看與敬老院。簽訂的合同是如何規定的。如果是全面護理。那敬老院是百分之百的責任。主要是承擔老人骨折時的醫療費用。營養費用。護理費用。其實也就是老人在敬老院全面護理的責任,老人不再需要付費。一直到老人康復為止。如果在進院時。並沒有全力全面護理的合同。而是部分自理和全部自理的合同。敬老院只是負擔。監護不到位的責任。以後就提升對類似老年人的監護。同時還應弄清楚。老人是因為什麼原因摔倒的?如果是地面不整潔地面濕滑。衛生間濕滑。等硬體條件造成。敬老院只要承擔老人的醫療費用。護理費用。營養費用。《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 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
「PS住進養老院前簽了個合同,如果老人發生意外養老院不負責任」養老院所簽訂的條款是與相關法律相違背,是無效合同條款。
養老院的主辦單位以及安全保障義務人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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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老人在養老院摔倒了養老院有責任嗎
法律分析:老人在養老院摔倒了養老院有責任。如果是老人被同院其他人打傷,除非養老院可以證明已履行了必要的監護責任,否則養老院需要承擔責任。無法證明的,需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老人被養老院護工打傷,由於護工與養老院屬於雇員與僱主關系,養老院承擔替代責任,需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如果達到虐待程度,相關人員可能觸犯刑事犯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監護人將監護職責委託給他人的,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受託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伍』 養老院老人摔倒死亡怎麼賠償
您好,1、老人在養老院摔傷,如果是養老院地滑等過錯,則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責任; 2、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