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規定:養老機構按照服務協議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除此之外,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提供飲食、起居、清潔、衛生等生活照料服務。提供符合老年人住宿條件的居住用房,並配備適合老年人安全保護要求的設施、設備及用具,定期對老年人的活動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和清洗。養老機構提供的飲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適宜老年人食用、有利於老年人營養平衡、符合民族風俗習慣。
法律依據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提供飲食、起居、清潔、衛生等生活照料服務。養老機構應當提供符合老年人住宿條件的居住用房,並配備適合老年人安全保護要求的設施、設備及用具,定期冊此岩對老年人的活動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和清洗。養老機構提供的飲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適宜老年人食用、有利於老年人營養平衡、符合民族風俗習慣。《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開展日常保健知識宣傳,做好疾病預防工作。養老機構在老年人突發危重疾病時,應當及時轉送醫療機構救治並通知其緊急聯系人。養老機構可以通過設立醫療機構或者採取與周邊醫療機構合作的方式,為老年人提供醫療服務。養老機構設立醫療機構的,應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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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養老機構內部管理方法有哪些
養老機構內部管理方法包耐大括以下幾個方面:
1.制定規章制度:養老機構應該制定一系列規章制銀槐度,明確員工的職責、權利和義務,規范機構內部管理行為,確保機構正常運轉。
2.建立管理團隊:機構應當建立一支專業的管理團隊,負責機構內部的各項管理工作,包括人事管理、財務管理、營銷管理等。
3.加強培訓和教育:機構應該定期開展培訓和教育活動,提高員工的專業素質和服務水平,確保服務質量。
4.營造良好的工作氛圍:機構應該營造一個良好的工作氛圍,建立和諧的人際關系,增強員工的凝聚力和歸屬感。
5.加強信息化建設:機構應該加強信息化建設,建立完昌搏豎善的信息系統,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務質量。
6.定期開展評估和監督:機構應該定期開展評估和監督活動,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確保機構正常運轉。
以上是養老機構內部管理方法的幾個方面,通過加強管理,提高服務質量,能夠更好地滿足老年人的需求,提升機構的競爭力。
C. 如何理解優化養老院、護理院的管理的意思
護理院的本質是醫療機構,是指由醫護技人員組成的,在一定范圍內,為長期卧床患者、晚期姑息治療患者、慢性病患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以及其他需要長期護理服務的患者提供醫療護理、康復促進、臨終關懷等服務的醫療機構。根據護理院的性質和要求,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管理、提升和優化及成果預估:
(一)醫療質量管理
1.應當按照《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質量管理辦法》等法規的要求,加強醫療服務管理,規范醫療服務行為。
2.應當按有關規定成立醫療質量管理專門部門或工作小組,或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醫療質量具體管理工作。
3.遵循相關臨床診療指南、臨床技術操作規范、行業標准和臨床路徑等有關要求開展診療工作,嚴格遵守醫療質量安全核心制度。
4.完善醫療安全管理相關工作制度、應急預案和工作流程,加強醫療質量重點部門和關鍵環節的安全與風險管理,提高醫療安全意識,落實機構內老年人安全目標。
5.建立符合醫療機構質量管理要求的質量目標,落實醫療服務有關安全保證、質量可控的各項要求。定期對機構內醫療質量進行監測、預警、分析、考核、評估並持續改進。
二)醫療護理服務管理
1.應當開展老年醫療護理需求評估工作,建立護理評估制度和流程。具體評估工作參照《關於開展老年護理需求評估和規范服務工作的通知》(國衛醫發〔2019〕48號)執行。
2.應當按照《基礎護理服務工作規范》《常用臨床護理技術服務規范》《中醫護理常規技術操作規程》等國家發布或認可的診療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的有關要求開展相關工作,建立分級護理管理制度,制定合理、規范的診療護理服務流程,建立護理目標管理責任制,制定護理管理目標。
3.應當加強護理質量管理,參照《老年護理實踐指南(試行)》制定並實施護理相關工作制度、技術規范和指南,加強護理人員隊伍培訓、考核和服務改進,持續改善護理質量。
(三)醫療康復服務管理
1.我院是開展康復服務的醫養結合機構,應當根據我院的規模和老年人需求狀況,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並嚴格執行康復的各項規章制度、人員職責和技術操作規范。我院設置康復醫學科,參照《康復醫療中心管理規范(試行)》進行管理。
2.開展康復服務的機構,應當按需評定老年人身心狀況、日常生活活動能力和社會功能,制定並實施康復服務質量評價標准、效果評價流程及風險防控預案。
3.開展康復輔具適配服務的機構,應當建立康復輔具管理制度,明確本機構配置的康復輔具目錄,專人管理,做好定期檢查、維修及相關記錄,並指導老年人科學使用輔具。
四)安寧療護服務管理
1.開展安寧療護服務的醫養結合機構,應當參照國家及當地關於安寧療護相關工作管理要求建立相關制度,配備專職人員。
2.應當加強安寧療護服務質量管理,參照《安寧療護實踐指南(試行)》制定並實施相關工作制度、技術規范和服務指南;加強專業技術人員培訓、考核和服務改進,持續改善服務質量。
3.建立良好的與老年人及家屬溝通機制,加強與老年人及家屬的積極溝通,注重人文關懷,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和生命尊嚴,保護老年人及家屬的隱私。應當尊重老年人的宗教信仰或少數民族風俗習慣。
(五)感染防控管理
1.應當按照《醫院感染管理辦法》《中醫醫療技術相關性感染預防與控制指南(試行)》及醫院感染控制和消毒行業標准,加強機構內感染預防與控制工作,制定並落實相關規章制度和工作規范,科學設置工作流程,做到布局合理、分區明確、潔污分開、標識清楚,有效預防和控制院內感染。
2.定期對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培訓,使其掌握有關預防和控制院內感染的消毒隔離知識,並在工作中正確運用,提高預防和控制院內感染的意識和能力。
3.建立機構院內感染管理責任制,明確責任部門及人員,建立有效的機構院內感染監測制度,及時發現機構院內感染病例和感染暴發,採取積極有效措施,並按要求及時上報。
4.應當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制定並落實醫療廢物管理的規章制度、工作流程,按規定做好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與暫時貯存及人員培訓、職業安全防護等工作。
(六)傳染病管理
1.應當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傳染病管理制度,根據傳染病的流行季節、周期和流行趨勢做好傳染病的預檢分診、診斷轉診等工作。
2.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制度,明確責任部門和人員,承擔傳染病疫情報告、傳染病預防控制等工作。應當建立健全常態化傳染病疫情防控機制,有條件的機構可設置醫學觀察隔離場所,只對機構內部提供服務。發現傳染病確診病人或疑似病人時,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在規定時間內向所在地縣(區)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3.應當嚴格執行相關管理制度、操作規范,防止傳染病的醫源性感染和院內感染。
4.傳染病疫情發生時,應當在當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領導下,開展傳染病防治和疫情防控等工作。具備救治能力的,可對確診病人或疑似病人提供醫療救治工作。不具備救治能力的,應當立即上報、轉診,並做好記錄。疫情期間,養老區域應當建立外部探訪管理制度,加強人員出入管理,預防機構外部輸入性感染,必要時可採取封閉管理措施。
(七)用葯管理。
1.應當進行多重用葯安全評估,參照葯品說明書,根據老年患者具體情況制定個體化給葯方案。遵循有關葯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臨床診療指南和葯品說明書等合理使用葯物,尊重患者對葯品使用的知情權。
2.建立日常給葯管理制度,包括醫囑確認和審核要求、葯品核對和清點流程及要求、抗菌葯物分級管理要求、葯物存放與擺放流程及要求、每日葯品發放流程及要求、葯物發放及服用記錄等;針對自我給葯的老年人,建立協助其定期檢查葯物供應、儲存、有效期等。
3.應當向老年人及家屬明確說明所用葯物的儲存方式、給葯流程和注意事項,指導老年人在正確的時間、通過正確的途徑合理使用葯物,告知可能出現的不良反應,出現葯物不良反應時應當及時觀察及處理。
(八)病歷管理
1.應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病歷書寫基本規范》《中醫病歷書寫基本規范》等法規,建立患者登記及病歷管理制度,病歷書寫及管理應當符合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有關規定。
2.應當嚴格病歷管理,任何人不得隨意塗改病歷,嚴禁偽造、隱匿、銷毀、搶奪、竊取病歷。
3.除為患者提供診療服務的醫務人員,以及經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或者醫療機構授權的負責病案管理、醫療管理的部門或者人員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查閱患者病歷。患者本人或其委託代理人向醫療機構提交復制或者查閱病歷資料的申請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後,醫療機構應當依照規定提供病歷復制或者查閱服務。
4.機構內老年人在醫療床位和養老床位之間轉換及老年人外出就診住院均應當有記錄及資料可查,相關病歷應當妥善保存。
D. 天津市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促進養老機構的發展,規范養老機構行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設置、服務與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養老機構,是指為老年人提供住養、生活護理等綜合性服務的機構。第三條發展養老機構應當堅持政府投入、扶持與社會支持、參與相結合的原則。鼓勵社會力量興辦多種形式的養老機構,捐資、捐助支持養老機構的發展。第四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人口老齡化和養老服務的需求狀況,制定養老機構設置規劃,並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第五條市民政部門是本市養老機構的行政主管部門。各區、縣民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管理和監督。
發展和改革、城市規劃、機構編制、建設、財政、稅務、價格、工商、公安、衛生、勞動保障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養老機構的發展和管理工作。第六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對扶持與發展養老機構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七條養老機構協會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養老服務業自律機制,制訂並組織實施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對違反協會章程或者行規行約、損害行業整體利益的會員,採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
(二)代表本行業向有關國家機關反映涉及本行業利益的事項,提出有關建議,參與有關行業發展規劃和技術標準的制訂;
(三)開展行業統計、培訓和咨詢,出具行業證明文件,促進國內外的交流與合作;
(四)協調養老機構之間及養老機構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的爭議;
(五)其他行業自律、服務、協調等活動。第八條養老機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第九條養老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辦人是單位的,應當具備法人資格,申辦人是個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符合養老機構的設置規劃;
(三)有與其收住規模相適應的資產;
(四)有與其收住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所和服務設施,並符合《老年人建築設計規范》 (建標〔1999〕131號)及消防、衛生防病、供熱、防暑降溫等要求;
(五)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機構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第十條申請設置養老機構應當按下列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一)利用非國有資產開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申辦人取得民政部門的批准文件後,到開辦地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二)利用國有資產開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申辦人按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規定到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三)開辦營利性養老機構,申辦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與境外組織或個人合資、合作開辦養老機構的,在辦理登記手續前,申辦人應當經市民政部門、市商務行政部門審核同意。第十一條養老機構變更登記事項、申請注銷登記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手續。養老機構解散申請注銷登記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原有資產進行清算處理,並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第十二條開辦營利性養老機構、利用國有資產開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應當在開業後10日內將養老機構的章程、管理制度以及機構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的基本情況報所在地區縣民政部門備案。養老機構備案後,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需要辦理變更、注銷登記手續的,應當重新備案。第十三條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養老機構管理規范,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膳食、生活護理、心理康復等服務。第十四條入住老年人應當遵守所住養老機構制定的各項管理制度。第十五條養老機構應當與老年人及其托養親屬或者托養單位(以下簡稱托養人)簽訂入住協議。協議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托養人的姓名(名稱)和地址;
(二)服務內容和方式;
(三)服務收費標准、費用支付方式和預付款數額;
(四)服務期限和地點;
(五)雙方當事人、托養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協議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
(七)違約責任;
(八)雙方當事人、托養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E. 養老院的項目建設
敬老院管理制度
一、學習和會議制度
1、每月15日和30日為院民集中學習日,學習內容為黨的政策和法規、敬老院各項規章制度,評比好人好事。
2、每周星期三為工作人員集中學習日,要求每季寫出一篇學習心得體會。
3、每季季末召開一次民主生活會,主要內容是:通報院辦經濟收支情況,學習黨和國家有關政策和法規,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進行工作自查,交流思想。
4、會議要求充分發揚民主,做到人人發言,暢所欲言,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信任,相互理解。
二、財務管理制度
1、敬老院種、養、加工及所有經營收入,有關部門捐款捐物,上級民政部門、鄉政府的撥款、財產轉讓、出租收入、利息收入等均應入帳。
2、實行一支筆審批制度,所有開支均需報院長審批,重大支出需院務委員會集體討論,並報上級批准。
3、支出憑證(除老人生活費開支發票外)必須符合國家規定,並有經手人、證明人和領導簽字,財會人員方可報帳。
4、嚴禁挪用公款,嚴禁以任何名義、任何理由將公款借給或變相借給個人。
5、院里所有的固定資產都要入帳,其它財產要有財產清查表並列入移交。
6、財會人員應妥善管好敬老院的款、物等,嚴格按照現金管理條例,單位庫存現金原則不能超過200元。出現公款被盜應由出納賠償。
7、財會人員要忠於職守,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和財政政策,正確履行《會計法》賦予的權利和義務,為院理好財,當好家。
8、院長在財務開支審批中,要嚴格按照財經紀律辦事,五保金只能用於院民生活,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濫發獎金、補貼和實物。
9、院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和工作之便謀取私利。在業務來往中絕不允許行賄受賄、收禮送禮、收取回扣和饋贈。
10、院領導和工作人員必須自覺做到廉潔自律,改進工作和生活作風,抵制各種不正之風。
三、衛生保健制度
1、建立衛生責任制,實行衛生區包干,對綠化區、公共場所、廁所的衛生由專人負責,院民住房內外衛生由院民自己負責,生活不能自理的院民住房衛生由護理人員負責。
2、院民房間要通風、無異味、無明顯灰塵、污跡和蜘蛛網,窗明地凈,衣物擺放整齊;公共場所、綠化區做到無紙屑、煙頭、雜物、垃圾等;水溝、下水道要保持暢通、清潔。
3、個人衛生做到「五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勤理發、勤洗衣服。禁止隨地吐痰、隨地大小便,保持良好的衛生習慣。
4、堅持一天一小掃、一周一大掃、一周一小評、一月一初評、一季一大評的衛生評比制度。
5、搞好食堂衛生,嚴防病從口入,食堂要勤打掃、餐具要勤消毒,嚴禁購買和使用腐爛、變質食品。
6、對院民進行定期體檢,建立院民健康檔案。醫務室必須備有常用葯品。
7、組織院民開展文體活動,提供有益院民身心健康的娛樂,嚴禁賭博行為。
8、定期給老人和護理人員講授有關心理護理、飲食護理、自我保健、老年常見疾病的護理等有關知識,提高自我防護能力。
四、食堂管理制度
1、廚房的炊具和公共物品必須指定專人負責保管,進出物品要登記造冊,損壞和消耗的物品需經院長同意方可報損。
2、食堂的庫存,如大米、食油、調料等存放在保管室內,指定專人保管,進出庫要登記並做到帳物相符。
3、安排好食譜,講究干濕相濟,葷素搭配,按時就餐。
4、堅持公開辦事制度,伙食費用每月結算公布。
5、工作人員、來客到食堂用膳應交伙食費。
6、成立膳食委員會,由老人代表和有關人員組成,膳食委員會每月召開一次會議,聽取意見,改進膳食。
敬老院管理職責
一、院長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政策、法律法規,領導全院工作。
2、熱愛敬老院事業,樹立以院為家思想,積極參加生產勞動,帶頭完成各項經濟指標。
3、制定本院的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對工作要有布置、有檢查、有匯報。
4、教育職工樹立全心全意為院民服務的思想,提高服務質量,定期檢查督促院內各項規章制度的落實。
5、加強學習,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和業務能力,深入院民中了解情況,及時發現處理問題,嚴防差錯事故發生。
6、團結工作人員,調動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勤政廉潔,做好表率,把單位辦成一個團結、活潑、服務優質高效的集體。
7、加強對財務和捐贈款物的管理和使用,加強安全工作,加強與上下級和有關部門單位的協調,為單位營造一個安全,良好環境。
8、抓好院內經濟,完成庭院收入指標。改善在院老人居住環境,提高老人生活水平。組織老人開展形式多樣的文體活動,豐富院民的精神生活。
二、會計職責
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院制度,辦好會計核算業務,嚴格執行《會計法》和財經紀律。
2、認真編制本院年度收、支計劃,及時做好年度決算,當好院長參謀。
3、認真做好會計事項處理,按區局統一規定的會計科目做帳。財務做到日清月結,及時編制記帳憑證,做到科目准確,數字真實,憑證齊全。
4、及時清理債權、債務,並督促有關人員執行,負責固定資產登記管理。
5、做好財務檔案保管和保密工作,發揮財務監督和保障作用。
6、及時准確編制和上報各種財務統計報表,做好捐贈款物的接收統計。
7、妥善保管會計憑證、帳冊等檔案資料,做好社會捐贈物資、現金的帳務工作。
8、協助院長抓好敬老院庭院經濟創收,組織院民開展形式多樣的文體活動。協助院長抓好院內環境衛生,督促老人搞好房間及個人衛生。
9、承辦領導交辦的其它事項。
三、出納職責
1、按規定和制度負責辦理全院現金收付及銀行結算業務。
2、嚴格執行單位財務管理制度,凡報銷憑證必須有經手、驗收、審核和領導簽字才能支付,否則可以拒付。
3、按規定登記現金、銀行日記帳,做到日清月結。及時核對銀行帳、單,對未達款項及時查詢。
4、對現金和各種有價證券要確保安全和完整無損,如有短缺要負責賠償。
5、不得超過規定庫存現金,不得簽發空頭、空白支票。手續不符,沒有領導簽字不得付款,嚴禁挪用公款。
6、協助院長做好敬老院生活管理,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四、保管員職責
1、嚴格物資入出庫手續,物資入庫要逐一驗收,做好台帳,出庫要根據制度規定的批准許可權手續發放,違反規定的有權拒付,發現餘缺及時查對,做好統計報表。
2、保持倉庫環境整潔,存放要分類,排列要整齊。定期清理,打掃庫房,通風通氣 ,防止物資積壓霉變。
3、注意防火、防盜,配備防火、防盜設施。嚴禁在庫房內吸煙,確保庫房安全。
4、熱情服務,禮貌待人,堅守崗位,按時發放。
5、協助院長做好庭院經濟收支的登記。做好老人參加種養業收入的逐項登記和分配工作。
6、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炊事員職責
1、炊事員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凡患有肺結核、肝炎等傳染病者不得從事炊事員工作。
2、炊事員工作時間要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保證按時開餐,保證飯菜供應。
3、注意餐具的清洗、消毒及廚房的公共衛生。餐桌每餐一小洗,一天一大洗。
4、加強安全防範意識,制止無關人員進入廚房,防止意外事故發生,一旦發生食物中毒要立即報告,保留、保護好現場,封存可疑食品,以待清查原因。
5、廚房、膳廳做到室內基本無蒼蠅、老鼠、蟑螂和蜘蛛網,地面無積水、污物,垃圾及時清理,室外無雜物,無臭味。
6、愛護公物,節約原料,降低成本,開飯趁熱按時,就餐人員基本滿意。
敬老院服務項目
一、衛生服務
每天早晨由工作人員督促、幫助院民刷牙、洗臉、洗手、梳頭、整理床單、床鋪;每天晚上督促、幫助院民洗臉、洗手、洗腳、鋪床;由工作人員幫助院民每月輪換翻曬被褥2次;工作人員督促、幫助院民定期修剪指甲、理發、刮須至少每周一次;工作人員為院民打水、備餐、分餐,對生病院民可送餐入室;由工作人員督促、幫助院民打掃、清理桌面、窗檯、地面等衛生,每周大掃除一次,日常由工作人員為院民清洗衣服、洗刷碗;床單、枕巾每周清洗一次,被套每月清洗一次;督促院民遵守公寓紀律、規章制度,做到「七不」;不隨地吐痰;不亂扔雜物、垃圾和煙頭;不亂倒污水;不隨地大小便;不說粗話、臟話;不損壞公物;不破壞綠化。 二、醫療康復服務 保健醫務員每周查房一次,遇急診隨叫隨到,及時處理;定期為老人進行健康咨詢,指導和醫療服務,做好衛生保健指導,建立健康檔案;每半年給老人體檢一次平時督促老人按時起床、休息、活動、組織老人參加公寓組織的各種群眾性的保健康復活動。 三、文化娛樂健身服務 為老人免費提供室內外健身器材、門球、棋社、自樂班、閱覽室等文化體育設施、場所。並由專職人員組織老年人開辦書畫班,扇舞班、秧歌班、鑼鼓班、劍舞班等。 四、飲食服務 為老人提供可口便於消化的家常飯、菜、點心、茶水,切實做到營養合理搭配,飯菜天天不重。湯類包括:小米湯、大米湯、玉米粥、雞蛋湯、豆漿等;主食包括:雞蛋、油條、油餅、花捲、蒸饃、面條、餃子、包子、麻食等;副食包括:小菜、素炒、肉炒。 五、呼叫服務 24小時值班服務,各房間均設呼叫系統,老人如有需求或遇緊急情況,工作人員可在第一時間到房服務。 六、親情服務 倡導精神贍養,工作人員要經常與老人溝通,了解老人的喜怒哀樂、脾氣秉性、生活習慣、愛好,了解老人的內心世界,視老人為親人,盡最大可能讓老人保持心情舒暢,生活愉快,晚年幸福。
敬老院工作學習制度
一、每月召開一次院務管理委員會和院民大會,組織院員學習黨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等。向院員通報本院工作動態,財務收支情況,部署下階段工作任務。
二、本院工作人員必須堅持工作崗位,按時上下班,每月在院工作時間不少於24天。
三、工作人員必須堅持值班,請假制度,院長、書記、副院長必須輪流值班,炊事員、飼養員必須全額守班,未經請假,自動離崗的按曠工處理。
四、工作人員必須樹立以院為家的思想,要有爭先創優意識,盡心盡責做好各自負責的工作,全心全意為院民服務,如因工作失職,造成損失的要追究其責任。
敬老院工作人員目標管理制度
一、把工作人員的工資劃分為基本工資和獎勵兩部分,並實行基本工資和定量經濟指標直接掛勾,獎勵工資從完成定量經濟指標的超收中按比例提成來計算工作人員工資。
二、院長、書記的基本工資與各村區職基本工資掛勾,完成定量經濟招標、領取基本工資,未完成任務按比例扣除基本工資,獎勵工資從超收中提取30%。
三、副院長基本工資與各村副職掛勾,未完成任務按比例扣除基本工資,獎勵工資從超收入中提取30%。
四、工作人員在規定上班時間里缺席一天,罰款30元,工作人員在值班時間里失職造成不當出現的事故要追究責任,賠償經濟損失。
敬老院工作人員崗位責任制
一、熱愛本職工作,廉潔自律,事業心強,愛崗敬業,以院為家。
二、尊重五保老人,互尊互愛,想為院民所想,急為院民所急。
三、抓好庭院經濟發展,除上級保證院民基本生活費外,庭院經濟純收二萬元以上。
四、工作人員團結協作,獻計獻策,使院民度過幸福的晚年。
五 好
思想好
衛生好、勞動好
團結互助好
遵守院規院紀好
敬老院文明五字歌
一、要熱愛黨,牢記黨恩情,井岡精神頌,永遠跟黨走。
二、要勤學習,知識興乾坤,欲知天下事,每天看新聞。
三、要講賢德,愛幼敬老人,少生優育好,利國又利民。
四、要破迷信,不信鬼和神,勿燒香和紙,鮮花祭故人。
五、對黃賭毒,保持警惕性,不看不傳播,拒之進家門。
六、工樂助人,多把善事行,鄰里和居家,和睦似家人。
七、要講衛生,多益為自身,滅鼠蟑蚊蠅,內外保清潔。
八、要搞綠化,生態保平衡,多種花和草,綠萌留後人。
九、要講安全,時刻掛在心,防火防盜竊,生活得安寧。
十、對外來客,大方又熱情,笑納八方客,四海手足情。
人人講文明,當個好院民,共建和諧院,爭當文明人。
敬老院衛生管理制度
一、保持居住環境整潔、舒適,增強老人身體健康。每位院民要自覺維護敬老院室內外衛生,保持院內整潔、衛生、舒適。
二、室外要明確衛生區三天打掃一次,每個區的環境衛生要明確專人負責。
三、室內環境衛生由院民自行打掃,堅持一天一小掃,三天一大掃。門窗要經常擦拭乾凈,食堂要常打掃,餐具消毒,生活用品要放置有序。
四、個人衛生,房間整潔,勤洗衣物,勤洗澡,被子、蚊帳勤洗勤曬。
五、室內垃圾一律送往統一規定的垃圾池,不準隨意堆放。
六、為了保持室內外整潔,不準接受院外人員在本院內存放任何物品。
七、抓好食堂衛生管理,注重飲食衛生,謹防病從口入。
八、敬老院管理人員每月要組織一次衛生評比,掛流動紅旗,獎勵先進,查找不足,確保居住環境整潔衛生。
敬老院門衛值班制度
一、做好值班日記,晚上10點鎖好大門,早5:30開大門,晚10點後未經管理人員許可不準開門放行,晚上要加強安全巡查。
二、值班期間不準擅離職守,不準找人頂替、不準做與值班無關的事、不準私自放行車輛。
三、對外來車輛一律要登記車輛牌號與單位。
四、值班前與值班期間不準喝酒。
五、對向外拿運公物及其它可疑現象要認真檢查,並要認真做好登記。
六、對無理取鬧與違反門衛規定的人和事,不聽勸告和制止的要及時向管理人員報告。
七、對頭腦不清醒或行動不便的院民,未經管理人員許可,不能放行。
敬老院食堂管理制度
1、廚房的廚具和公用物品,必須指定專人負責保管,進出物品要登記造冊,損壞和消耗的物品需經院長同意方可報損。
2、食堂的庫存如大米、食油、調料等存放在保管室內,指定專人保管,進出庫要登記,並做到帳目相符。
3、安排好食譜,講究干濕相濟,粗細調理,葷素搭配,按時就餐。
4、堅持公開辦事制度,伙食費每月結算公布。
5、成立膳食委員會,聽取意見改進膳食。
敬老院炊事員職責
1、負責敬老院和院民的膳食工作,每天三餐,按時供,開飯時間保持半小時,每天保障院民的熱水供應。
2、注意營養,合理配餐,根據五保對象的飲食特點或醫囑安排好伙食。
3、做好衛生和消毒工作,保持食堂內清潔衛生,做好防蠅、防鼠、防霉變、防毒工作,預防傳染病。
4、禁止非工作人員進入食堂內,影響食堂正常工作。
5、保護食堂財產,加強成本核算,減少損失和浪費。
6、加強業務知識學習,努力提高烹飪技能。
敬老院財務管理制度
一、財務管理應做到增收節支,嚴禁鋪張浪費,堅持民主理財,勵行節約的原則。
二、各項收入及時入帳,支出由主管財經的院領導審核,並有經手人、驗收人簽字方可入帳。
三、重大支出二百元以上,必須經院務委員會討論,方可入帳。
四、會計管帳不管錢,出納管錢不管帳,財務必須做到日清月結,每季度財務公布一次。
F. 國家對養老機構服務如何規范員工管理制度是什麼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經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部務會議通過,2013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第49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服務內容、內部管理、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6章36條,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結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徵求意見稿依法完善了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的應對措施。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養老機構按照服務協議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
第十八條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提供飲食、起居、清潔、衛生等生活照料服務。
養老機構應當提供符合老年人住宿條件的居住用房,並配備適合老年人安全保護要求的設施、設備及用具,定期對老年人的活動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和清洗。
養老機構提供的飲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適宜老年人食用、有利於老年人營養平衡、符合民族風俗習慣。
第十九條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開展日常保健知識宣傳,做好疾病預防工作。養老機構在老年人突發危重疾病時,應當及時轉送醫療機構救治並通知其緊急聯系人。
養老機構可以通過設立醫療機構或者採取與周邊醫療機構合作的方式,為老年人提供醫療服務。養老機構設立醫療機構的,應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第二十條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配合實施衛生處理、隔離等預防控制措施。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的,應當依照精神衛生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G. 重慶市城鄉養老機構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規范養老機構服務行為,促進養老機構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服務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養老機構,是指為老年人提供住養、生活護理、康復、託管等服務的機構。第三條養老機構的發展堅持政府舉辦和社會興辦相結合、政府扶持和市場推動相結合的原則。
鼓勵集體、村(居)民自治組織、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個人和外資以多種形式興辦養老機構,捐資、捐物支持養老機構的發展。第四條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人口老齡化和養老服務的需求狀況,制定養老機構發展規劃,並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第五條市和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養老服務行為進行監督和檢查。
發展改革、城鄉規劃、機構編制、工商、稅務、建設、國土、財政、價格、衛生、勞動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養老機構的管理和發展工作。第六條市和區縣(自治縣)人事、民政部門對扶持和發展養老機構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第二章機構設立第七條開辦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一)利用國有資產開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申辦人到開辦地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二)利用非國有資產開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申辦人到開辦地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三)開辦營利性養老機構,申辦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外商投資開辦養老機構的,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第八條養老機構應當自登記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地民政部門備案。備案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機關頒發的登記證書復印件;
(二)機構章程、管理制度;
(三)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的基本情況。
養老機構備案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30日內重新備案。第九條養老機構的服務、管理和設施設備應當符合《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其建築設計應當符合《老年人建築設計規范》。
養老機構符合上述兩個規范的,可自願向民政部門申領養老機構證書。養老機構證書不得轉讓、出租、出借和塗改。第三章服務管理第十條養老機構的服務對象分為收養人員和休養人員。
收養人員是指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扶)養人,按有關規定到養老機構接受養老服務的人員。
休養人員是指自願到養老機構按合同約定接受養老服務的人員。第十一條利用國有資產開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的服務對象主要是收養人員,在完成收養任務的前提下,可以接收休養人員。
利用非國有資產開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和營利性養老機構根據市場需求自主確定服務對象。對其接收收養人員的,政府應當給予鼓勵和支持。第十二條養老機構應當與服務對象或其親屬、送養單位(以下統稱送養人)簽訂服務合同。
服務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合同各方姓名(名稱)和地址;
(二)服務內容和方式;
(三)服務期限和地點;
(四)收費標准和方式;
(五)合同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六)合同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
(七)違約責任;
(八)爭議解決方式;
(九)其他約定事項。
市民政部門可以制定養老機構服務合同示範文本,供養老機構和服務對象參考使用。第十三條養老機構開展服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服務對象的生活自理能力和護理的等級標准,實施分級護理服務;
(二)制定老年人營養均衡的食譜,合理配置適宜老年人的膳食。老年人膳食製做和用餐應當與工作人員分開;
(三)開展適合老年人特點的康復活動、文化體育活動;
(四)為服務對象建立健康檔案,定期檢查身體,做好疾病預防工作;對入住後患傳染病和精神病的老年人,養老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採取必要的隔離措施,並通知其送養人轉送專門的醫療機構治療;
(五)建立夜間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夜間監護工作;
(六)建立衛生消毒制度,定期消毒老年人使用的餐具,定期清洗老年人的被褥和衣服,保持室內外的環境整潔。
H.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有哪些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已經2020年8月21日民政部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9月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對養老機構的管理,促進養老服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養老機構是指依法辦理登記,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床位數在10張以上的機構。
養老機構包括營利性養老機構和非營利性養老機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
第四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建築、消防、食品安全、醫療衛生、特種設備等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准開展服務活動。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
第五條 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及其代理人應當遵守養老機構的規章制度,維護養老機構正常服務秩序。
第六條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在滿足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的前提下,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可以採取委託管理、租賃經營等方式,交由社會力量運營管理。
第七條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採取措施,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運營養老機構。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為養老機構提供捐贈和志願服務。
第八條 鼓勵養老機構加入養老服務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促進行業規范有序發展。
第二章 備案辦理
第九條 設立營利性養老機構,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設立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相應的登記。
養老機構登記後即可開展服務活動。
第十條 營利性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在收住老年人後10個工作日以內向服務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在收住老年人後10個工作日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同級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
第十一條 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向民政部門提交備案申請書、養老機構登記證書、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要求的承諾書等材料,並對真實性負責。
備案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養老機構基本情況,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信息等;
(二)服務場所權屬;
(三)養老床位數量;
(四)服務設施面積;
(五)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逐步實現網上備案。
第十二條 民政部門收到養老機構備案材料後,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備案回執;材料不齊全的,應當指導養老機構補正。
第十三條 已經備案的養老機構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等登記事項,或者變更服務場所權屬、養老床位數量、服務設施面積等事項的,應當及時向原備案民政部門辦理變更備案。
養老機構在原備案機關轄區內變更服務場所的,應當及時向原備案民政部門辦理變更備案。營利性養老機構跨原備案機關轄區變更服務場所的,應當及時向變更後的服務場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備案。
第十四條 民政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辦事大廳公示欄、服務窗口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備案事項及流程、材料清單等信息。
民政部門應當依託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台,推進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機關信息系統互聯互通、數據共享。
第三章 服務規范
第十五條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入院評估制度,對老年人的身心狀況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照料護理等級。
老年人身心狀況發生變化,需要變更照料護理等級的,養老機構應當重新進行評估。
養老機構確定或者變更老年人照料護理等級,應當經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
第十六條 養老機構應當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服務協議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養老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聯系方式;
(二)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和緊急聯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三)照料護理等級和服務內容、服務方式;
(四)收費標准和費用支付方式;
(五)服務期限和場所;
(六)協議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
(七)暫停或者終止服務時老年人安置方式;
(八)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九)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 養老機構按照服務協議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
第十八條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提供飲食、起居、清潔、衛生等生活照料服務。
養老機構應當提供符合老年人住宿條件的居住用房,並配備適合老年人安全保護要求的設施、設備及用具,定期對老年人的活動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和清洗。
養老機構提供的飲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適宜老年人食用、有利於老年人營養平衡、符合民族風俗習慣。
第十九條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開展日常保健知識宣傳,做好疾病預防工作。養老機構在老年人突發危重疾病時,應當及時轉送醫療機構救治並通知其緊急聯系人。
養老機構可以通過設立醫療機構或者採取與周邊醫療機構合作的方式,為老年人提供醫療服務。養老機構設立醫療機構的,應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第二十條 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配合實施衛生處理、隔離等預防控制措施。
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的,應當依照精神衛生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養老機構應當根據需要為老年人提供情緒疏導、心理咨詢、危機干預等精神慰藉服務。
第二十二條 養老機構應當開展適合老年人的文化、教育、體育、娛樂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養老機構開展文化、教育、體育、娛樂活動時,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家庭成員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提供便利,為老年人聯系家庭成員提供幫助。
第二十四條 鼓勵養老機構運營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或者上門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潔等服務。
第四章 運營管理
第二十五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食品、衛生、財務、檔案管理等規章制度,制定服務標准和工作流程,並予以公開。
第二十六條 養老機構應當配備與服務和運營相適應的工作人員,並依法與其簽訂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定期開展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
養老機構中從事醫療、康復、消防等服務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職業資格。
養老機構應當加強對養老護理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建立健全體現職業技能等級等因素的薪酬制度。
第二十七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照其登記類型、經營性質、運營方式、設施設備條件、管理水平、服務質量、照料護理等級等因素合理確定服務項目的收費標准,並遵守國家和地方政府價格管理有關規定。
養老機構應當在醒目位置公示各類服務項目收費標准和收費依據,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 養老機構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養老機構應當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廳、值班室、樓道、食堂等公共場所安裝視頻監控設施,並妥善保管視頻監控記錄。
第二十九條 養老機構內設食堂的,應當取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准,執行原料控制、餐具飲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樣等制度,並依法開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
養老機構從供餐單位訂餐的,應當從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供餐單位訂購,並按照要求對訂購的食品進行查驗。
第三十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實行消防工作責任制,配置消防設施、器材並定期檢測、維修,開展日常防火巡查、檢查,定期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訓。
養老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屬於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養老機構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並報告當地消防救援機構。
第三十一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法制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在場所內配備報警裝置和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設施,定期開展突發事件應急演練。
突發事件發生後,養老機構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處置措施,同時根據突發事件應對管理職責分工向有關部門和民政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老年人信息檔案,收集和妥善保管服務協議等相關資料。檔案的保管期限不少於服務協議期滿後五年。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護老年人的個人信息和隱私。
第三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使用捐贈、資助。
鼓勵養老機構為社會工作者、志願者在機構內開展服務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條 鼓勵養老機構投保責任保險,降低機構運營風險。
第三十五條 養老機構因變更或者終止等原因暫停、終止服務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前書面通知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並書面告知民政部門。
老年人需要安置的,養老機構應當根據服務協議約定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協商確定安置事宜。民政部門應當為養老機構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幫助。
養老機構終止服務後,應當依法清算並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養老機構服務和運營的監督檢查,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及時依法予以處理並向社會公布。
民政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養老機構存在應當由其他部門查處的違法違規行為的,及時通報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七條 民政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向養老機構和個人了解情況;
(二)進入涉嫌違法的養老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三)查閱或者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發現養老機構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風險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
民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對民政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養老機構應當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和信息,不得隱瞞、拒絕、阻礙。
第三十八條 對已經備案的養老機構,備案民政部門應當自備案之日起20個工作日以內進行現場檢查,並核實備案信息;對未備案的養老機構,服務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發現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個工作日以內進行現場檢查,並督促及時備案。
民政部門應當每年對養老機構服務安全和質量進行不少於一次的現場檢查。
第三十九條 民政部門應當採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的方式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民政部門應當結合養老機構的服務規模、信用記錄、風險程度等情況,確定抽查比例和頻次。對違法失信、風險高的養老機構,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依法依規實施嚴管和懲戒。
第四十條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養老機構非法集資的防範、監測和預警工作,發現養老機構涉嫌非法集資的,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交相關部門。
第四十一條 民政部門應當充分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加強對養老機構的監督檢查,提高監管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二條 民政部門應當定期開展養老服務行業統計工作,養老機構應當及時准確報送相關信息。
第四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當聽取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的意見和建議,發揮其對養老機構服務和運營的監督促進作用。
第四十四條 民政部門應當暢通對養老機構的舉報投訴渠道,依法及時處理有關舉報投訴。
第四十五條 民政部門發現個人或者組織未經登記以養老機構名義開展活動的,應當書面通報相關登記管理機關,並配合做好查處工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入院評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規定開展評估活動的;
(二)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或者未按照協議約定提供服務的;
(三)未按照有關強制性國家標准提供服務的;
(四)工作人員的資格不符合規定的;
(五)利用養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活動的;
(六)未依照本辦法規定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的;
(七)歧視、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權益行為的;
(八)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民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民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國家對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的管理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辦理。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發布的《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I. 養老院的管理都有哪些
老人管理、葯品管理、人員管理、財務管理、物品管理、制度管理等。推薦使用一些專門的管理軟體。推薦使用雲住養智慧養老服務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