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改革新政何時出台
2017事業單位改革消息,包括事業單位改革方案、工資改革、養老金改革
改革實施范圍
此次改革的范圍包括本市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進行分類改革後的公益一類、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
繳費比例及基數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費比例為20%,工作人員繳費比例為8%。單位繳費基數為本單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繳費基數之和。
機關、參公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繳費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規范後的津貼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繳費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績效工資。
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按照工作人員本人繳費基數的8%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徵利息稅。
基本養老金的計發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照現行人事管理許可權審批退休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計算並核定養老待遇,自退休審批次月起發放。
「新人」養老金的計發
2014年10月1日及以後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一年發給1%。
「中人」養老金的計發
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參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後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對「中人」設立10年過渡期,從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新辦法(含職業年金待遇)計發待遇低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准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人員(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人員(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發放20%,以此類推,到過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員(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0%。過渡期結束後退休的人員執行新辦法。
「老人」養老金的發放
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已經按照有關規定退休(退職)的人員,由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繼續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原待遇標准發放基本養老金。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仍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由原渠道發給離休費,並調整相關待遇。
「中人」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
(一)參保人員2014年9月30日前的工作年限,減除相同時間段內繳納企業養老保險費的時間,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計算公式:Y=T2014.09 -T1-T2-T3
Y:視同繳費年限
T1:參加工作時間
T2:不計算為工作年限的時間
T3:計算為參加工作年限的繳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費時間。
計算時要按照「年減年、月減月」的方式,做到「足年足月」。
(二)對於參保人員曾在企業工作未按規定繳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費的時間,以及在個人繳費窗口繳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費的時間,不應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
(三)對於參保人員從事特殊工種期間折算的工齡,不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
(四)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工作人員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期間,由於各種原因參加了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由單位組織人事部門認定其工作經歷和身份,商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清理其企業養老保險關系,並退還本人個人賬戶儲存額後,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
(五)在視同繳費年限認定中涉及更改出生日期、參加工作時間、工作年限等問題,按照組織人事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⑵ 在鎮政府工作2006年機構改革反品人員繼續在鎮政府工作養老金咋辦
⑶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有哪些改革
建立公平市場競爭環境是市場經濟體制的基本要求,而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為了規避因為生老病殘死等風險和自然災害帶來的收入分配不公所引發的風險,是對收入分配不公的一種社會調節和建立公平競爭市場環境的客觀要求。公平市場競爭環境包括競爭起點公平、過程公平和法律公平,保護每個市場競爭者的合法利益,而建立公平市場環境是政府的責任,同時對市場競爭引發的收入分配不公需要通過稅收和社會保障加以調節,維護收入分配的相對公平。從實際看,我國現在只對企業建立了養老保險制度,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滯後,導致企業與行政事業單位之間收入分配差距的擴大和難以進行正常的人員流動,客觀上不利於構建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因此,加快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對於促進公平市場競爭環境形成和人才合理流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我國事業單位分布領域廣,單位數量多,人員隊伍龐大,具有三千多萬職工,在我國社會經濟發展中具有重要作用。但經過多年運行,事業單位客觀上也存在諸多弊端,如職能界定不清,供養人口太多,財政負擔沉重,需要進一步深化改革。特別是各類事業單位由於取得經費的渠道不一樣,職工收入和養老待遇差別較大,引發企業和事業單位之間的相互攀比等矛盾。按照國務院事業單位改革的精神,事業單位改革將按行政職能型、公益服務型、經營型三類劃分,保留公益服務型事業單位,其他改為機關和企業。這不僅可以大幅削減事業單位規模和職工人數,減輕各級財政負擔,而且可以提高公益服務類事業單位的效率,為公益類事業單位體制機制創新創造條件。當前中國的事業單位改革難在哪裡?難在如何破解長期以來事業單位依賴財政供給的慣性,其中一個重要方面是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滯後,養老待遇仍然由財政資金保障。下一步通過建立事業單位之間統一規范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促進事業單位之間人才的合理流動和收入分配及養老待遇的大體均衡,這不僅有利於建立全社會統一、規范的養老保險制度,而且為深化整個事業單位改革創造至關重要的條件。
⑷ 2001年機構改革時被政府解騁當時工齡12年。沒有買養老保險。現在有政策補繳嗎怎樣要求政府補辦養老
你先到社保局去咨詢一下,這12年算不算工齡。如果是算的話,就只要交版3年的養老保險權了。如果是沒有買,就要交滿15年的養老保險。繳納養老保險有兩種方案是:一種是一次性買斷的;另一種是逐年交的或者是逐月交的。根據自己的經濟狀況而定。自己拿主意吧!!
⑸ 事業單位改革:老人老辦法,新人新政策,中人逐步過渡。指什麼
1、「老人老辦法」:對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維持原待遇不變,並參加今後的待遇調整
2、「新人新政策」:對改革後參加工作的「新人」,將來退休時的基本養老金為基礎養老金與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之和
3、「中人逐步過渡」: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中人」,由於改革前的工作年限里沒有實行個人繳費,其退休時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中沒有體現這段時間的勞動貢獻,因此將這段時間確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同時,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等因素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推動公益事業更好更快發展,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公益服務需求,2011年3月23日,中共中央、國務院以中發〔2011〕5號印發《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
《意見》明確,事業單位人員社會保險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過渡」,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人員妥善保證其養老待遇水平平穩過渡、合理銜接,保持國家規定的待遇水平不降低。
(5)政府養老機構改革擴展閱讀
事業單位改革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1、事業單位是經濟社會發展中提供公益服務的主要載體,是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
改革開放特別是黨的十六大以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積極探索事業單位改革,不斷創新事業單位體制機制,穩步推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行業體制改革,積累了有益經驗,取得了明顯成效,為進一步推進改革奠定了基礎。事業單位提供公益服務總量不斷擴大,服務水平逐步提高,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改善人民群眾生活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2、當前,我國正處於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加快發展社會事業、滿足人民群眾公益服務需求的任務更加艱巨
面對新形勢新要求,我國社會事業發展相對滯後,一些事業單位功能定位不清,政事不分、事企不分,機制不活;公益服務供給總量不足,供給方式單一,資源配置不合理,質量和效率不高;支持公益服務的政策措施還不夠完善,監督管理薄弱。這些問題影響了公益事業的健康發展,迫切需要通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加以解決。
3、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是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建設服務型政府的重要舉措,是提高事業單位公益服務水平、加快各項社會事業發展的客觀需要
必須從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全局的高度,充分認識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重大意義,切實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堅定不移地把這項改革推向深入。
⑹ 2019年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改革新政策有哪些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建立公平市場競爭環境是市場經濟體制的基本要求,而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為了規避因為生老病殘死等風險和自然災害帶來的收入分配不公所引發的風險,是對收入分配不公的一種社會調節和建立公平競爭市場環境的客觀要求。公平市場競爭環境包括競爭起點公平、過程公平和法律公平,保護每個市場競爭者的合法利益,而建立公平市場環境是政府的責任,同時對市場競爭引發的收入分配不公需要通過稅收和社會保障加以調節,維護收入分配的相對公平。從實際看,我國現在只對企業建立了養老保險制度,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滯後,導致企業與行政事業單位之間收入分配差距的擴大和難以進行正常的人員流動,客觀上不利於構建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因此,加快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對於促進公平市場競爭環境形成和人才合理流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我國事業單位分布領域廣,單位數量多,人員隊伍龐大,具有三千多萬職工,在我國社會經濟發展中具有重要作用。但經過多年運行,事業單位客觀上也存在諸多弊端,如職能界定不清,供養人口太多,財政負擔沉重,需要進一步深化改革。特別是各類事業單位由於取得經費的渠道不一樣,職工收入和養老待遇差別較大,引發企業和事業單位之間的相互攀比等矛盾。按照國務院事業單位改革的精神,事業單位改革將按行政職能型、公益服務型、經營型三類劃分,保留公益服務型事業單位,其他改為機關和企業。這不僅可以大幅削減事業單位規模和職工人數,減輕各級財政負擔,而且可以提高公益服務類事業單位的效率,為公益類事業單位體制機制創新創造條件。當前中國的事業單位改革難在哪裡?難在如何破解長期以來事業單位依賴財政供給的慣性,其中一個重要方面是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滯後,養老待遇仍然由財政資金保障。下一步通過建立事業單位之間統一規范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促進事業單位之間人才的合理流動和收入分配及養老待遇的大體均衡,這不僅有利於建立全社會統一、規范的養老保險制度,而且為深化整個事業單位改革創造至關重要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