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贍養人對老年人有哪些義務
你好,老年來人養老主要依源靠家庭,家庭成員應當關心和照料老年 人。家庭中的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
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贍養 人應盡以下義務:(1)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
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2) 贍養人對患病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3)贍養人 應當妥善
安排
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 房屋。(4)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5)贍 養人有義務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 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6)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
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7)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 力不能及的勞動。(8)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
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和婚後的生活。贍養人 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9)老年人有
權依法處分個人的財產,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不得強 行索取老年人的財物。老年人有依法繼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 其他親屬遺產的權利,有接受贈予的權利。
B. 子女對父母履行贍養義務的內容主要包括哪些
《民法通則》《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進行規定。如: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關於贍養方面的規定(節錄)
第十條 老年人養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員應當關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一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第十二條 贍養人對患病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
第十三條 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
第十四條 贍養人有義務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第十五條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可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1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對於不贍養老人的,要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我國婚姻法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老年人養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員應當關心和照料老年人。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主要應包括: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患病時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妥善安排住房並維修;耕種老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人的林木和牲畜,收益歸老人所有。關於贍養費,是需要贍養的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在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所要求的權利。有兩個以上子女的,可以根據子女的經濟情況,共同負擔。如發生糾紛,可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由法院判決。
C. 應當如何贍養老年人
現實困惑
趙剛出生在一個農村家庭,大學畢業後就留在了其就讀學校所在的城市,家中的父母隨著年齡的增長對兒子越來越依戀。遠在外地的趙剛只是每個月按時給二老匯一些生活費,很少回家看望老人或是給兩位老人打電話。日子長了兩位老人對兒子產生了抱怨。可趙剛說,我每天在外辛苦賺錢很少回家,就是希望多賺些錢讓父母生活得更好一些,現在每個月給兩位老人的生活費相比村裡同齡人多出好幾倍,可父母還是抱怨,真不知道怎麼辦好了。
律師答疑
贍養老人不僅是我國的傳統美德,更是每位公民應盡的法律義務。父母將子女從小養大,子女長大後理應照顧好自己的父母,這里的照顧不僅包括物質生活方面的滿足,還包括對父母精神生活方面的滿足。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隨著年齡的增長,老人的孤獨感也會漸增,他們希望子女能夠多給予他們心靈上的安慰。因此,子女即使工作繁忙不能回家,也應該經常與父母通電話。
法條鏈接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十三條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條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法理薈萃
子女對父母的贍養包括為父母提供經濟上的供養、生活上的照料及精神上的慰藉。
D. 法律對老人的贍養問題是怎樣規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二章家庭贍養與扶養
第十三條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條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五條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
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願委託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
第十六條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或者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系或者租賃關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
第十七條贍養人有義務耕種或者委託他人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託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條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
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E. 贍養老人的法律規定
1、父母無力撫養幼年時的子女的,子女獨立後應當履行贍養義務。
2、因父母的錯誤行為給子女造成心靈、身體傷害的,子女是否有贍養老年父母的義務。
父母在撫養子女過程中,他們的一些一般性錯誤行為曾給子女造成心靈傷害的,子女成年之後,應當自覺履行贍養老年父母的義務。但是,父母犯有嚴重傷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原則上喪失了要求被害子女贍養的權利。
3、沒有經濟收入的已嫁女兒有無贍養義務。
出嫁女兒本人沒有收入的,不能作為拒絕履行贍養老年父母義務的理由。因為她們從事的家務勞動與丈夫謀取生活資料的勞動具有同等價值,其丈夫勞動所得的收入屬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可從夫妻共同財產中支付贍養費。
4、贍養父母不能以「分家析產」為條件。子女贍養父母是法定義務,不受父母有無財產、是否分過家以及分家是否公平的影響。
5、子女怎樣分擔贍養扶助義務。父母有多個子女的,應當共同承擔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每位子女承擔義務的多少,應當根據各個子女的生活、經濟條件進行協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F.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的哪些義務
老年人養抄老主要依靠家庭襲,家庭成員應當關心和照料老年 人。家庭中的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
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贍養 人應盡以下義務:(1)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
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2) 贍養人對患病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3)贍養人 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 房屋。(4)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5)贍 養人有義務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 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6)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
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7)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 力不能及的勞動。(8)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
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和婚後的生活。贍養人 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9)老年人有
權依法處分個人的財產,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不得強 行索取老年人的財物。老年人有依法繼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 其他親屬遺產的權利,有接受贈予的權利。
G. 贍養人應當履行的義務有哪些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容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經濟上供養是指物質和金錢上的供給,用以保障老年人的物質生活條件,基本滿足老年人的日常生活需求。生活上照料是指對老年人的起居、飲食、睡眠、活動、安全、居住條件以及衛生條件、心理狀況等諸多方面的策劃、安排與照顧,使老年人的生活無現實上的障礙亦無後顧之憂。精神上慰藉是指與老年人進行思想溝通和交流,聽取老年人的心聲,減輕老年人的思想負擔和精神壓力,讓老年人感受到天倫之樂和生活踏實,保持老年人的愉悅心情,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質量。
贍養人的贍養義務具有法律強制性,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或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H. 如何贍養老人的法律規定
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二章家庭贍養與扶養
第十三條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條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五條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
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願委託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
第十六條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或者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系或者租賃關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
第十七條贍養人有義務耕種或者委託他人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託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條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
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第十九條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等權利。
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第二十條經老年人同意,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贍養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和老年人的意願。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人所在單位監督協議的履行。
第二十一條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的生活。
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
第二十二條老年人對個人的財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不得以竊取、騙取、強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財產權益。
老年人有依法繼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親屬遺產的權利,有接受贈與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搶奪、轉移、隱匿或者損毀應當由老年人繼承或者接受贈與的財產。
老年人以遺囑處分財產,應當依法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額。
第二十三條老年人與配偶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由兄、姐扶養的弟、妹成年後,有負擔能力的,對年老無贍養人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贍養人、扶養人不履行贍養、扶養義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人、扶養人所在單位應當督促其履行。
第二十五條禁止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
第二十六條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系密切、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法承擔監護責任。
老年人未事先確定監護人的,其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監護人。
第二十七條國家建立健全家庭養老支持政策,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為老年人隨配偶或者贍養人遷徙提供條件,為家庭成員照料老年人提供幫助。
I. 對於老人贍養有沒有具體的法律依據,
查看《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章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章 家庭贍養與扶養
第十條 老年人養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員應當關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一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二條 贍養人對患病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
第十三條 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系或者租賃關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
第十四條 贍養人有義務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第十五條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第十六條 老年人與配偶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由兄、姊扶養的弟、妹成年後,有負擔能力的,對年老無贍養人的兄、姊有扶養的義務。
第十七條 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並徵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贍養人所在組織監督協議的履行。
第十八條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的生活。
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
第十九條 老年人有權依法處分個人的財產,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不得強行索取老年人的財物。
老年人有依法繼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親屬遺產的權利,有接受贈予的權利。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
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