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福州市消防管理若干規定
第一條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市、縣(市、區)公安機關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由本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建設、安全生產監督、交通、教育、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消防工作。第三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海上消防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海上消防安全責任制。第四條實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名錄管理制度。市、縣(市、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每年應當向社會公布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名錄。第五條歷史文化街區、城市軌道交通、核電站等重要單位,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配備滅火救援裝備,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對本單位人員開展消防應急救援和人員疏散知識技能的培訓,定期開展消防演練和消防安全檢查。第六條新建、改建、擴建市政道路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准配置市政消火栓,並與道路同步設計、施工和投入使用;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將市政消火栓設置資料報市、縣(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第七條公眾聚集場所、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及文物部門認定的具有保護價值的木結構歷史建築,應當設置漏電火災報警系統。
老年公寓、福利院、養老院、幼兒園和寄宿制學校等場所,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安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或者安裝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第八條新建建築高度超過一百米的民用建築,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設置避難層(間)。避難層(間)應當設置明顯標識,並保持防排煙、應急照明等消防設施完好有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
新建建築高度超過一百米且標准層建築面積超過一千平方米的公共建築,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准設置屋頂直升機停機坪或者供直升機救助的設施。第九條設置在高層建築的賓館、飯店、公共娛樂場所,應當按照規定配備防煙面具等逃生器材。
高層建築和公共娛樂場所禁止使用瓶裝液化氣,人民防空工程及地下建築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氣和汽油、煤油等閃點低於六十攝氏度的液體作燃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居民住宅區或者商住樓內設置液化石油氣、氧氣、乙炔等易燃助燃氣體、壓縮氣體以及汽油、煤油等易燃液體的經營點、儲存點。第十條營業面積大於五百平方米的餐飲服務場所,其烹飪操作間的排油煙罩及烹飪部位應當設置自動滅火裝置,且應在燃氣或燃油管道上設置緊急事故自動切斷裝置。
餐飲服務場所的經營者應當每季度對烹飪操作間集煙罩、排油煙管道等集排油煙設施和燃氣管道進行檢查、清洗和保養,並建立台賬。第十一條居民住宅區共用消防設施的維護和管理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實行專業化物業管理的小區,由全體業主或者其委託的物業管理人負責。第十二條居民住宅區、高層公共建築的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設計要求,明顯標識消防車道、消防登高作業場地和消防救援窗。
消防車道、消防登高作業場地和消防救援窗標識樣式由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統一規定。第十三條住宅安裝防盜設施,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留有安全逃生出口。
除安裝公用防盜設施外,禁止住戶在公用樓道設置柵欄以及其他障礙物。第十四條學校、科技館、文化館、體育館(場)、影劇院等公共服務設施,未經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改變用途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不得通過消防設計審核、備案。第十五條城市軌道交通的運營設施和廣告設施應當採用規定的難燃、不燃材料。地面設施應當設有防雷裝置,並保持完好有效。城市軌道交通車站內商鋪的開設與經營不得影響消防安全。第十六條銷售消防產品應當建立銷售記錄。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維修消防產品應當在維修後的產品上張貼維修標識,標明維修單位、日期和安全使用期等規定內容。第十七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加強對使用和維修消防產品的監督檢查,建立消防產品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及時向社會公布消防產品質量信息。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消防產品進行隨機抽取檢驗,不得收取檢驗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