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當事人患有老年痴呆症能補領婚姻證件嗎如果不能補領,有哪些條例規定
1. 當時患有老年痴呆症,不能辦理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
2. 既然你說是補領,以前辦理過結婚登記?如果是以前領過結婚證,只是因為某些原因結婚證丟失或損毀,現在還能查找到結婚檔案的,有可能給予辦理補證。但如果沒有結婚檔案,應該不會給予辦理。
3. 相關法律規定如下,供你參考:
(1)《婚姻法》 第五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 《婚姻法》 第七條 禁止結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3)《婚姻登記條例》第六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二)非雙方自願的;(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4)《母嬰保健法》 八條
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下列疾病的檢查: (一)嚴重遺傳性疾病; (二)指定傳染病; (三)有關精神病。 經婚前醫學檢查,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4.老年痴呆是嚴重智力障礙,不能辯解自己的行為能力,不能自由表達自己的意思,所以在補領結婚證時可能是一個障礙。
但是,如果老人不是天天性痴呆,以前辦理過結婚登記,有妻子和子女,這是因為之前的結婚證丟失而補領,不影響夫妻生活再生育子女,應當可以補領。
Ⅱ 房主患老年痴呆,配偶能否代為立房產遺囑
這在法律上是允許的。民法通則規定:
【第十三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上面一~五是法定的順序,配偶是第一順序人,沒有配偶的才能輪到父母,買有父母的才能輪到成年子女!
民法通則的第十八條有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這里的「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是有限定的「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而妻子代理立遺囑是保護被監護人的利益。在法理上這種代理是根據法律的規定而直接產生的代理關系,主要是為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而設定。
而這個房子是夫妻的共同財產。房主的配偶對房主的房子產權是享有共同只配的權利。在房主患病——老年痴呆,這在民法中視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那麼妻子就是丈夫的法定監護人。是可以代表丈夫做出法定的民事行為。但有一點,那就是妻子不能利用這種代理行為為自己的親屬牟利。例如將房產不贈與兒孫,而贈與自己的侄子侄女。這就涉嫌違規了。因為妻子的侄子侄女不在第一法定繼承人的序列。
Ⅲ 老年痴呆症病人犯了罪對判決有影響么,能減輕罪行么如果判刑了,老年痴呆症病能成為保外就醫嗎 急 謝
老年痴呆症病人首先要做刑事能力鑒定,看是否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如果沒有或者限制,則有可能不被判刑,但是要送精神病醫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