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可以把監護權轉讓給養老院嗎
不可以
許多人純掘虧(尤其是家屬)認為,從老人入住養老機構時刻起,就發生了監護權的轉移,養老機構就自動成為老人的監護人,發生的一切風險養老機構都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從法律的角度講,上述說法是認識上的誤區。
要釐清這個問題,首先要看哪一類入住老人會產生監護權的問題?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人並沒有法律意義上的監護人,其應自行承擔民事責任;只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才有監護人。目前就成年人的監護,僅有關於精神病人的規定。現實中,考慮到養老機構的管理負擔、照護難度和他人安全問題,目前養老機構一般不接受精神病人,但是養老機構中也入住了大量因為各種原因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如植物人、腦癱、腦萎縮病痴獃人、腦中風後遺症病人、先天痴呆患者、老年痴呆患者,以及其他不能表達自己意志的老年人等(以下統稱「失智老人」)。
我國《民法通則》並沒有專門規定老年人的監護問題,失智老人的監護問題應參照有關精神病人的規定,即《民法通則》第十七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散數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親屬;(五)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做神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由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監護是基於身份產生的民事權利,具有法定性。之所以會產生「入住養老機構即產生監護權轉移」的說法,是基於對《民通意見》第22條的誤解,即:「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也就是說,監護職責是可以委託給他人履行的。但是,這是否就意味著監護人可以不再承擔責任了呢?換句話說,是否入住老人的監護人把老人送到養老機構,把監護職責委託給養老機構,就可以免除法律上的監護人責任了?
答案是否定的。因為本條後半段是這樣規定的:「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託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也就是說,監護人與養老機構簽訂了委託照護合同,並不意味著監護人的資格也隨之轉移了。法律的原則是,監護人的設定方式由法律直接規定,一經確定,非因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更不會因為監護人和被監護人所處的地點變化而變化。
簡言之,關於監護問題,要明確區分「監護權」和「監護職責」這兩個概念。「監護權」或者「監護資格是法定的,不可轉移;「監護職責」是可以通過委託方式委託他人代為履行的。但即使是將監護職責委託出去,監護人仍然是直接責任人(除非與被委託人有明確約定);被委託人只有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才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2. 老年痴呆監護人的順序是咋樣的,怎麼開證明
老年痴呆監護人的順序如下: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親屬;
⑤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監護人為履行監護職責首先要證明自己享有監護權,在這種情況下,公證處可以為當事人辦理監護公證。監護公證由當事人住所地的公證處管轄,監護協議也可以由協議簽訂地的公證處管轄。
3. 婆婆老年痴呆多年都是我來照顧!公公去死了!監護權怎麼辦理
婆婆老年痴呆多年都是我來照顧公公去世了。監護權怎麼辦呢?你婆婆老年痴呆。公公去世後監護權就應該你來承擔。但是還有其他子女的話。其他群也應該來承擔。還有你的孑女。都應該承擔最後照顧的責任。
4. 老年痴呆確定監護人的法律程序是什麼
一、老年痴呆確定監護人的法律程序是什麼 對精神病人或老年痴呆症患者申請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並指定監護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的規定,通過民事特別程序認定。該特別程序由親屬或利害關系人向被申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並需經 司法鑒定 。另外,在指定監護人時,亦需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出具相關證明。如被申請人的近親屬有多個,各個近親屬對被申請人的 監護權 有異議時,需要根據法律規定以及實際情況由法官予以裁決。關於 老年痴呆確定監護人 等問題,也為大家做出了簡單的回答。 二、老年痴呆 阿爾茨海默病(AD)是一種起病隱匿的進行性發展的神經系統退行性疾病。臨床上以記憶障礙、失語、失用、失認、視空間技能損害、執行功能障礙以及人格和行為改變等全面性痴呆表現為特徵,病因迄今未明。65歲以前發病者,稱早老性痴呆;65歲以後發病者稱老年性痴呆。 三、監護人 監護人,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護職責的人。包括: (1) 法定監護人 , (2)指定監護人, (3) 遺囑 監護人, (4)委託監護人。上述監護人又可分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監護人應具有監護能力,符合法定資格,並克盡監護職責,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與監護職責相適應,監護人主要具有以下權利: (1)有權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2)有權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有權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並 代理 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 (4)有權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5)有權代理被監護人進行 訴訟 。監護人依法行使監護權利,任何組織或個人均無權干涉。 要知道子女對於老人是有義務的,對於存在老年痴呆的家人來說,是有義務進行 贍養 ,同時具有對其的監護權。也是國家對於沒有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一種保障,根據相關規定,對於此類問題的事件,如果不進行監護,就會收到嚴重的處罰,以此,需要我們了解有關的 法律知識 ,是非常重要的。
5. 再婚老伴將老年痴呆丈夫遺棄家中近一年,不管不問,現在又要生活撫養費怎麼辦
老年痴呆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13條、完全不能辨識自己行為的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代理人代理其民事活動。
14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是其監護人。
18條、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責任,保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除了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之外不得處置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 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 應當承擔責任。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 撤銷監護人的監護資格。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32條、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無效 應當准予離婚:
2)、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遺棄家庭成員的。
綜上所述,老年痴呆丈夫的其它具備監護資格的當事人,可以以老年痴呆丈夫的配偶遺棄老年痴呆丈夫,不履行對其扶養和照顧的義務為由,向人民法院發起要求變更監護權的訴訟。
因對方當事人遺棄家庭成員,不履行對其的監護義務,侵害了老年痴呆丈夫的合法權益。
在舉證得力的情形之下,法院會依法撤銷對方當事人的監護權,同時將監護權變更給相關的監護人。
隨後,相關監護人再次以老年痴呆丈夫的名義發起離婚訴訟,
理由是對方當事人作為老年痴呆丈夫的愛人,不履行婚姻法規定的夫妻之間的照顧 扶養義務,遺棄家庭成員,要求與其離婚。
在舉證得力的情形下 法院應當會一審就判決離婚。
雙方婚姻關系解除後,老年痴呆的丈夫就不必履行給對方扶養費的義務了。